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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探讨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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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杨荣新等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5
  • ISBN:6004·807
  • 页数:255 页
图书介绍:
《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探讨》目录

目录 1

(一)关于任务和基本原则 1

民事诉讼法(试行)具有基本法的效力 1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 3

哪些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6

从实际出发,实行巡回就审制度 11

派出法庭是人民法院因实行巡回就审,临时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12

依法行使处分权是我国处分原则的特点 14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7

支持起诉不是代人起诉 19

纠正人民调解的错误,是指导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补充条款,是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2

(二)关于诉讼管辖 24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什么标准划分级别管辖的 24

什么是合并审理与共同管辖 2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是否行得通 27

因登记发生的诉讼,是否包括婚姻登记 29

案件移送错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给别的法院,或者退回原移送法院 31

如何理解指定管辖中的特殊原因 32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移送管辖,还是属于指定管辖 33

一般地域管辖中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和例外规定 34

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诉讼的管辖原则 37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损失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38

人民法庭审理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应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40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专属管辖受理继承案件 42

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划分级别管辖的关键 44

第二审民事案件不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46

(三)关于审判组织 48

合议庭的组成,审判员与陪审员的人数没有固定的比例 48

对重审、再审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全体成员都不参加新的合议庭 49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实行独任制 50

简单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时候,能不能实行独任制 50

审判员独任审判不是自审自记 51

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52

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54

(四)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参加民事诉讼 55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诉讼主体 55

是否用法人的称谓,不涉及办案的实质问题 57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上的主要负责人 59

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他在法律上的义务 61

单位撤销后,诉讼上的问题仍应有人负责 62

不是法人的单位或组织因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3

查阅庭审材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65

对和解撤诉仍应坚持合法 68

怎样认识诉讼中的第三人 70

(五)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70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 73

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的有上诉权 74

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存在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的问题 77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答辩权 77

两种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 78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多数 80

(六)关于诉讼代理 83

监护人在诉讼上也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83

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仅代为诉讼行为 85

家长为成年子女代理诉讼,应有授权委托书 85

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 87

(七)关于诉讼证据 92

原告起诉时提不出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一概不予受理 9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证人 94

被告的承认,不能一概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97

人民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向当事人出示 98

证人不愿作证,应认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100

鉴定人不愿鉴定,应协同其所在单位做工作 102

勘验人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出示特定的证件 104

证人在作证前不宜参加调解活动 105

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证人 107

作为证据的公证证明,对人民法院并没有预定的约束力 108

应当重视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 109

(八)关于期间 111

人民法院只有正确运用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才能行使好审判权 111

人民法院只有准确地计算期间,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113

期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来指定 116

当事人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的,应当准许顺延 117

(九)关于送达 120

什么是送达,当事人在诉讼外互相送交文书,是否适用有关送达的规定 120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宜留置送达 122

(十)关于强制措施 123

对被告依法拘传,能不能使用戒具 123

反诉被告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 123

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12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诉讼中如有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 125

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必须认真作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126

区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是正确运用强制措施的前提 128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适用什么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132

(十一)关于普通程序 134

对起诉所要求的“事实根据”指的是什么 134

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135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追加为当事人 137

关于离婚案件程序的三个问题 141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原告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境内居住,仍应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143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人民法院能否缺席判决或拘传到庭 145

坚持着重调解,防止久调不决 146

进行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基础 147

调解协议的效力 149

委托调查,不是委托调解 152

一审判决一经作出后,非经上诉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153

为什么要规定简易程序 156

(十二)关于简易程序 156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57

简易程序的特点 161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63

(十三)关于特别程序 165

哪些案件依照特别程序审判 165

可以提起选民名单案件的人比较广泛 166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选民名单案件 167

宣告失踪人死亡是社会生活的需要 168

宣告失踪人死亡与缺席判决离婚不同 169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70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是法制完备的表现 171

审理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时可以为其指定代理人 172

审理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应当进行鉴定 172

人民法院认定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即应为其指定监护人 173

财产无主案件的及时解决,可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174

可以提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人范围广泛 175

无主财产只能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75

依照特别程序审判案件主要实行独任制 176

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一审终审 177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另行起诉改用通常程序 178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79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原则上不宜口诉 180

(十四)关于第二审程序 180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几天之内上报为宜,可以研究 181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82

二审不开庭审判的案件,仍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上仍应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署名 183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必注明“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字样 184

对发回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只裁定撤销原判,不存在“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问题 186

重审、再审、更审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187

一审宣判时当事人表示不上诉判决仍未生效 188

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应采取不同办法,区别对待 190

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不合法的上诉可以驳回 191

二审不开庭审理仍可解决回避问题 193

一审原被告及第三人都上诉仍应合并审理 195

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在法律上的意义有所不同 197

二审经济合同案件仍按第二审程序审判 199

(十五)关于再审 201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如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诉 201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02

人民法院对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可以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203

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再审终结前不应撤销原判 204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非经再审不得变更 205

中止原判执行的裁定只能由院长署名 207

再审案件的提审不是一审终审 208

再审案件的提审不同于移送管辖中的提审 210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应发回一审重审 212

审理再审案件时,原审原告拒不到庭,不影响审判的进行 214

(十六)关于执行程序 217

执行程序为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17

应当审执分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218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219

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20

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执行的根据 221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24

接受委托代为执行是有关人民法院的责任 224

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 225

执行人员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时应当建议有关组织研究处理 228

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执行异议 229

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产,而绝不是被申请人的人身 230

执行的范围必须遵照法律文书的规定 232

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32

办理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必须做好执行笔录 234

被申请人应当负担执行费用 235

对被申请人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的执行 235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 236

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 240

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 241

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 243

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执行 244

清偿顺序是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执行程序 245

在执行程序中只能和解不能调解 246

执行程序的中止 247

执行程序的结束 249

应当正确对待执行回转 251

(十七)关于涉外程序 254

什么是涉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一审案件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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