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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海国际法  上  平时法  第1分册
奥本海国际法  上  平时法  第1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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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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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德)奥本海原著;(英)劳特派特(Lauterpacht,H.)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71
  • ISBN:3017·127
  • 页数:331 页
图书介绍:
《奥本海国际法 上 平时法 第1分册》目录

第八版序 1

前言页 1

绪论 国际法的基础和发展 3

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础 3

第一节 国际法是法律 3

第1目 国际法的概念 3

第2目 对国际法的法律效力的否定 4

第3目 法律规则的特征 5

第4目 立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存在的一个条件 6

第6目 法律与国内法 7

第5目 法律的主要条件 7

第7目 一个社会的存在 8

第8目 国际社会内的行为规则 9

第9目 强制执行国际行为规则的外力 10

第10目 实践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0

第二节 国际法的根据 11

第11目 共同同意是法律的根据 11

第12目 共同同意是国际法的根据 12

第13目 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 13

第13目--1国家以外的其他人格者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14

第14目 平等是由国际法的根据推论而来的 16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17

第15目 渊源与起因的区别 17

第16目 国际法的两个渊源 18

第17目 习惯与惯例的区别 18

第18目 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19

第19目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的渊源 20

第19目--1 法院判决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20

第19目--3 国际礼让 23

第19目--2 学者著作作为法律的渊源 23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4

第20目 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论 24

第21目 一元论 25

第21目--1 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26

第22目 国际法所要求的国内法规则 30

第23目 推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不相抵触 30

第24目 推定国内法具有某些必要的规则 31

第25目 推定国内法具有某些符合于国际法的规则 31

第26目和第27目 关于国际法领域的意见有分歧 32

第28目 国际法现在的领域 32

第五节 国际法的领域 32

第29目 国际大家庭以外的国家的待遇 34

第29目--1 普遍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 34

第29目--2 所谓美洲国际法 35

第29目--3 所谓国际法的英美学派和大陆学派 36

第29目--4 国际法的民族概念 37

第六节 国际法的法典编纂 38

第30目 法典编纂运动 38

第31目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工作 39

第33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典编纂 40

第32目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工作 40

第34目 国际联盟主持下的法典编纂 41

第35目 1930年海牙法典编纂会议 42

第36目 国际法典编纂的限度和前途 43

第37目 国际法的法典编纂与发展 46

第37目--1 国际立法与国际法的修改 47

第二章 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学 49

第一节 格老秀斯以前国际法的发展 49

第37目--2 古代国际法 49

第38目 犹太人 49

第39目 希腊人 51

第40目 罗马人 52

第41目 中世纪的国际法 53

第42目 十五和十六世纪 55

第二节 格老秀斯以后的国际法的发展 58

第43目--第50目 格老秀斯的时代 58

第51目 国际法历史的教训 59

第三节 国际法学 61

第52目 格老秀斯的先驱者 61

第53目 植老秀斯 62

第54目 苏支 64

第55目 自然法学派 65

第56目 实在法学派 66

第57目 格老秀斯派 67

第58目 十九和二十世纪的论著 68

第59目 十九和二十世纪的国际法学 82

第60目 条约汇编 84

第61目 书目 90

第62目 期刊 92

第64目 国家的概念 96

第63目 真实的和表面的国际人格者 96

第一章 国际人格者 96

第一节 主权国家是国际人格者 96

第一编 国际法主体 96

第65目 非完全主权的国家 97

第66目 主权可分性的争论 98

第67目 十六和十七世纪中主权的意义 98

第68目 十八世纪中主权的意义 99

第69目 十九世纪中主权的意义 99

第70目 二十世纪的主权问题 100

第71目 承认是作为国际大家庭成员的条件 101

第二节 对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国家的承认 101

第71目--1 国家的承认 102

第72目 过急的承认 103

第73目 对旧国家的新元首和新政府的承认 105

第73目--1 新元首或政府正常地并合宪法地取得政权时 105

第73目--2 新元首或政府不正常地并以革命方式取得政权时 106

第73目--3 对政府的承认的法律性质 106

第73目--4 政府的承认与联合国中的代表权 108

第74目 事实上的承认 109

第75目 承认新元首新政府的后果 110

第75目--1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112

第75目--2 对新的领土情势和国际情势的承认 113

第75目--3 不承认的义务 114

第75目--4 默示的承认 116

第75目--5 附条件的承认 118

第75目--6 承认的追溯力 119

第75目--7 承认的撤回 119

第三节 国际人格者情况的变动 121

第76目 重要的变动以别于无关紧要的变动 121

第77目 不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的变动 121

第78目 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的变动 122

第79目 国际人格者的消灭 123

第四节 国际人格者的继承 124

第80目 关于国际人格者继承问题的共同学说 124

第81目 继承的实际范围 125

第82目 由于吞并而发生的继承 125

第82目--1 判变被镇压后的继承 128

第83目 由于分裂而发生的继承 129

第84目 分离或割让时的继承 130

第84目--1 国际组织的继承 132

第85目 真实的和表面的复合国际人格者 133

第五节 复合国际人格者 133

第86目 身合国 134

第87目 政合国 134

第88目 邦联 135

第89目 联邦国家 137

第89目--1 联邦结构与国际法的发展 139

第89目--2 不完全的和职能性的联邦和国际联合组织 141

第六节 附庸国 146

第90目 宗主国和附庸国的结合 146

第91目 附庸国的国际地位 147

第七节 被保护国 148

第92目 保护关系的概念 148

第93目 被保护国的国际地位 148

第94目 欧洲以外的被保护国 150

第八节 英联邦 152

第94目--1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自治领的地位 152

第94目--2 自治领向独立国家地位的发展 152

第94目--2甲 自治领作为主权国家 155

第94目--2乙 英联邦的法律性质 160

第94目--3 委任统治制度的一般特色 162

第九节 委任统治地 162

第94目--4 委任统治的种类 164

第94目--5 居民的国籍 168

第94目--6 第三国 与委任统治制度 169

第九节甲 托管制度下的领土 170

第94目--7 概说 170

第94目--8 托管制度下的领土 170

第94目--9 托管制度的目的 172

第94目--10 托管协定 173

第94目--10甲 托管协定的规定 175

第94目--11 战略防区 176

第94目--12 联合国对于托管领土的职能 177

第94目--13 托管理事会 177

第94目--14 托管领土的主权 179

第94目--15 托管制度以外的附属人民 182

第十节 永久中立国 185

第95目 永久中立国的概念 185

第96目 永久中立化的行为和条件 185

第97目 永久中立国的国际地位 186

第98目 瑞士 186

第99目 比利时 187

第100目 卢森堡 188

第101目 的里雅斯特自由区 189

第十一节 非基督教国家 189

第102目和第103目 189

第十二节 教廷 190

第104目 旧教皇国 190

第105目 意大利的保障法 190

第106目 1929年拉忒兰条约 191

第107目 梵蒂岡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192

第十三节 现时为国际人格者的国家 193

第108目 欧洲国家 193

第109目 美洲国家 194

第110目 非洲国家 195

第111目 亚洲国家 195

第111目--1 澳洲国家 197

第二章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198

第一节 国际人格 198

第112目 所谓基本权利 198

第113目 国际人格是若干特性的总体 199

第114目 国家在国际社会内的地位的其他特征 200

第二节 平等、等级和称号 200

第115目 国家平等与国际立法 200

第115目--1 国家平等与管辖豁免 201

第115目--1甲 国家平等与外国官方行为的承认 202

第115目--1乙 承认外国立法的限度 203

第115目--1丙 管辖豁免的限度 205

第115目--1丁 管辖豁免与国际法原则 206

第116目 大国的政治和法律优势 208

第116目--1 国家平等与国际组织 210

第116目--2 国家平等与联合国宪章 211

第117目 国家的等级 212

第118目 轮署制 212

第119目 国家的称号 213

第三节 尊严 213

第120目 尊严是一种特性 213

第121目 国家尊严的后果 214

第122目 海上礼节 215

第123目 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最高权是主权的不同方面 216

第124目 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最高权的后果 216

第四节 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最高权 216

第125目 对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最高权的侵犯 218

第126目 对独立的限制 219

第127目 对属地最高权的限制 219

第127目--1 对外国的颠覆活动 221

第128目 对属人最高权的限制 222

第五节 自保 224

第129目 自保是侵犯行为的宽恕理由 224

第130目 何种自保行为可以宽恕 224

第133目 加罗林号案(1837年) 226

第131目 丹麦舰队案(1807年) 226

第132目 阿美利亚岛案(1817年) 226

第133目--1和第133目--2 美国出征墨西哥(1916--1919年) 227

第133目--3 德国入侵卢森堡和比利时(1914年) 227

第133目--4 日本入侵满洲(1931年) 228

第133目--5 法国舰队在奥兰被击沉(1940年) 228

第133目--6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修改中立义务 229

第六节 干涉 229

第134目 干涉的概念和性质 229

第135目 依据权利的干涉 230

第136目 非依据权利的干涉是否许可 233

第137目 人道主义的干涉 235

第138目 门罗主义 236

第139目 对门罗主义的评价 238

第140目 门罗主义的发展 238

第140目--1 禁止干涉的限度 240

第七节 交往 241

第141目 交往是国际人格的前提 241

第141目--1 交往的权利与经济合作 241

第142目 交往作为国际人格的前提的后果 243

第144目 对盟国政府和盟国武装部队放松行使属地最高权 244

第八节 管辖权 244

第143目 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244

第144目--1 属地最高权与外国公法的执行 245

第145目 对国外侨民的管辖权 247

第146目 公海上的管辖权 247

第147目 对在外国的外国人的刑事管辖权 248

第147目--1 荷花号案 249

第三章 国家的责任 251

第一节 国家责任概说 251

第148目 国家责任的性质 251

第150目 原始责任与转承责任的区别 252

第149目 原始责任与转承责任 252

第二节 国家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253

第151目 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 253

第152目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 253

第153目 国家机关作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 254

第153目--1 个人作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 255

第154目 恶意或过失的必要 256

第155目--1 契约债务和损害赔偿金的不偿付 257

第155目--1甲 权利的滥用 257

第155目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体 257

第155目--2 求偿权的国籍 259

第155目--3 求偿权由于过时而不得行使(消灭时效) 260

第155目--4 无歧视的抗辩 261

第156目 赔偿作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 262

第156目--1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263

第156目--2 国家的刑事责任 264

第三节 国家为国家机关的行为所负的责任 265

第157目 责任因不同机关而异 265

第160目 外交使节的国际侵害行为 266

第159目 政府成员的国际侵害行为 266

第158目 国家元首的国际侵害行为 266

第161目 国会的国际侵害活动 267

第162目 司法人员的国际侵害行为:拒绝司法 267

第162目--1 当地救济方法的用尽 268

第163目 行政人员和陆海军部队的国际侵害行为 269

第四节 国家为私人行为所负的责任 271

第164目 国家为私人行为所负的转承责任,以别于原始责任 271

第165目 关于私人行为的转承责任只是相对的 271

第165目--2 为叛乱者和暴动者的行为所负的责任 272

第165目--1 关于侵害外国人的犯罪行为的国内法 272

第四章 国际社会的法律组织 275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原则 275

第166目 一般性国际组织与国际法 275

第166目--1 人类的政治组织的目的 275

第166目--2 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 276

第166目--3 国际组织的普遍性 277

第167目 国际组织的合理原则 277

第167目--1 国际行政和合作的专门机关 279

第167目--1甲 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280

第167目--1乙 国际是怎样产生的 282

一 国联的会员和国联的一般性质 282

第二节 国际联盟 282

第167目--2 国联的会员资格 283

第167目--3 国联的法律性质 284

二 国联的组织 285

第167目--4 国联的组织 285

第167目--4甲 盟约的修正 285

第167目--5 大会 285

第167目--6 行政院 286

第167目--8 国联指导下的国际组合和组织 288

第167目--7 秘书处 288

三 国联的职能 289

第167目--9 国联的两个目的 289

第167目--1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89

第167目--12 缩减军备 289

第167目--13 防御侵略的担保 290

第167目--14 公开外交 291

第167目--15 务约及国际情势的重新考虑 291

第167目--15甲 与国联盟约相抵触 293

第168目 联合国的成立 294

一 联合国的目的和法律性质 294

第三节 联合国 294

第167目--16 委任统治地 294

第168目--1 联合国的宗旨 296

第168目--2 联合国的原则 297

第168目--3 联合国的会员资格 300

第168目--4 会员资格的终止 302

第168目--5 联合国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303

第168目--6 国内管辖事项 305

第168目--7 联合国的法律性质 309

第168目--8 联合国各机关的一般性质 312

二 联合国的机关和组织 312

第168目--9 大会 313

第168目--10 安全理事会 315

第168目--11 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投票程序 318

第168目--12 大会与安全理事会的关系 321

第168目--1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23

第168目--14 托管理事会 325

第168目--15 国际法院 325

第168目--16 秘书处 326

第168目--18 国际行政的集中和协调 328

第168目--19 宪章的修正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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