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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  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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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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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邱远猷,张希坡著
  • 出 版 社: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7
  • ISBN:7810398547
  • 页数:671 页
图书介绍:
《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 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目录

绪论 1

上编 11

第一章 辛亥革命运动的兴起 11

第一节 辛亥革命运动发生的背景 11

一、中国半殖民地化的加深 11

二、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12

三、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和特点 16

四、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的传入 18

五、挽救民族危亡的爱国斗争 23

第二节 辛亥革命的最初酝酿与运动的兴起 26

一、辛亥革命的最初酝酿 26

二、辛亥革命运动的兴起 31

一、同盟会的成立,辛亥革命运动的发展 37

第一节 同盟会的成立及其纲领 37

第二章 三民主义政纲与创建中华民国方略 37

二、同盟会的三民主义政纲 39

第二节 创建中华民国的革命方略 42

一、武装反清夺取政权的总方针与政策 43

二、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 47

三、创建中华民国的革命程序 52

四、中华民国的对外宣言 54

五、扫除清政府租税厘捐,建立中华民国新财政 55

六、改革封建司法制度,确立新司法原则 58

第三章 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63

第一节 辛亥革命运动的高涨 63

一、思想战线论战与武装反清起义 63

二、从荣县独立到武昌起义 64

一、黎元洪出任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 67

第二节 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的成立及其组织条例 67

二、《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74

三、《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 78

四、湖北军政府的性质和意义 80

第三节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81

一、《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的制定 81

二、《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84

三、《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的意义和缺陷 89

第四节 湖北军政府的革命法令 90

一、关于安定社会秩序的法令 91

二、关于整顿财政赋税的法令 93

三、关于稳定金融、安定物价的法令 97

四、关于保护工商业、改善人民生计的法令 99

五、关于革除社会陋习的法令 101

六、关于行政机构的法令 102

七、关于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109

八、湖北军政府的外交政策 112

第四章 沪军都督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117

第一节 沪军都督府的成立及其性质 117

一、《沪军都督府条例》和沪军都督府成立 117

二、沪军都督府的性质 123

第二节 沪军都督府的革命法制 124

一、关于安定社会秩序的法令 124

二、关于军规军律的规定 127

三、关于财政金融的法令 133

四、关于革除旧制陋习的法令 142

五、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法令 148

六、关于对外方面的政策法令 152

第一节 江苏都督(或苏州都督)府的成立及其性质 158

一、江苏都督府的成立 158

第五章 江苏都督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158

二、江苏都督府人员的调整及其性质 164

三、江苏都督府成立的意义 165

第二节 《江苏临时议会章程》 166

一、《江苏临时议会章程》的制定与基本内容 166

二、江苏省临时议会的成立 168

三、一些州县地方临时议会的召开 168

第三节 《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 170

一、《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的制定与公布 170

二、《江苏临时约法》的内容 170

三、《江苏临时约法》的基本特点 172

一、《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各司官职令通则》 174

第四节 江苏军政府的官制官规 174

二、《江苏军政府暂行官制总纲》 175

三、《江苏军政分府》官制 176

四、《江苏暂行地方官制》 177

五、《县民政长选举章程》 179

六、《江苏两淮盐政总局暂行章程》 181

第五节 财经金融法规 182

一、《江苏银行章程》 182

二、《江苏新定助饷奖励简章》 184

三、《江苏忙漕案》 185

四、《江苏裁厘抵补方法案》 186

第六节 教育改革法令 187

一、《订立章程规例布告》 187

二、《江苏各学校学年学期令》 188

三、《废除简易学塾令》与《推广初等教育方法令》 189

四、《取消各地劝学所令》 190

第六章 四川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191

第一节 重庆蜀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性质 191

一、重庆起义独立 191

二、《蜀军政府政纲》 192

三、蜀军政府的组成及其性质 194

第二节 重庆蜀军政府的法制 197

一、《蜀军政府通告》 197

二、《蜀军政府对内宣言》 198

三、《蜀军政府对外宣言》 199

四、《蜀军政府减厘办法》 200

五、《蜀军政府暂行陆军惩罚令》 200

六、《中华民国全蜀地方议会联合会简章》 203

第三节 大汉四川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性质 205

第四节 大汉四川军政府的法制 207

一、建立革命秩序的法令 207

二、关于官制官规、行政法规 212

三、关于财经方面的法令 221

四、关于改革教育、破除旧习的法令 228

五、关于涉外方面的法令 232

第五节 中华民国四川都督府成立 233

第七章 浙、赣、黔、桂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235

第一节 浙江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235

一、浙江军政府的成立 235

二、《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 237

三、浙江军政府的革命法令 242

一、江西军政府的成立 249

第二节 江西军政府的建立及其法制 249

二、《江西省临时约法》 250

第三节 贵州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 255

一、贵州军政府的成立 255

二、贵州军政府的法制 259

第四节 广西军政府的建立及其法制 264

一、广西军政府的建立 264

二、《广西临时约法》 268

第八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274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74

一、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 274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9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及其性质 303

一、孙中山从海外归来与为组建临时政府而斗争 303

二、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 308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313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及其历史意义 322

第九章 南京参议院的成立和《中华民国参议院法》 331

第一节 参议院的成立 331

一、代理参议院的建立及其历史使命 331

二、参议院的成立及其性质 333

第二节 参议院议事、办事细则 338

一、参议院《议事细则》、《办事细则》的制定 338

二、《参议院议事细则》的内容 338

三、《参议院办事细则》的内容 341

四、《参议院旁听规则》 341

第三节 《中华民国参议院法》 343

一、《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的制定和颁布 343

二、《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的主要内容 344

三、《中华民国参议院法》的主要特点 349

第四节 《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 350

一、《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的拟制 350

二、《国会之组织法大纲》的要旨 350

第十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52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352

一、宋教仁拟定的《临时组织法草案》 352

二、代理参议院拟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 355

三、参议院审议和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57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公布 359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360

一、规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361

二、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363

三、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364

四、规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368

五、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368

六、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369

第三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370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370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372

下编 376

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各部及总统府直属机构官制概述 376

第一节 各部官制通则及国务院官制 376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 376

二、各部官职令通则和各部官制通则 377

三、国务院官制 380

一、总统府秘书处暂行章程 381

第二节 总统府各直属机构的组织及管理法规 381

二、法制局(院)官制 383

三、铨叙局官制 385

四、印铸局官制和印铸管理法规 386

五、公报局官制和公报管理法规 387

六、临时稽勋局官制 391

七、大总统关于成立国史院的批示及咨文 392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任官令和文官考试法规 394

一、大总统关于统筹设官分职慎重用人和为民服务的规定 394

二、大总统关于迅速制定文官试验章程的命令 396

三、文官任官令草案 398

四、文官考试委员官职令草案 399

五、文官考试令草案 400

一、陆军部官制 402

第一节 陆军部和其他军事机关的官制及编制条例 402

第十二章 陆军部官制和陆军法规 402

二、陆军部各局暂行章程 407

三、南京卫戍总督府及其所属机构组织条例 408

四、中华民国第一军团编制条例 409

第二节 军规军律 411

一、大总统发布严加约束士兵令 411

二、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 412

三、陆军部颁行维持治安临时军律 413

四、陆军部关于禁止私自招兵募饷的规定 415

五、陆军部关于严禁军人冶游聚赌的规定 415

六、陆军部颁布宪兵服务规则 415

第三节 陆军补官任职及免官免职令 416

二、陆军人员补官任职令草案 417

一、陆军官佐暂行补官简章 417

三、陆军官佐免官免职令草案 419

第四节 烈士褒奖抚恤令与赏勋法规 420

一、烈士褒奖抚恤令 420

二、勋章章程及图式 422

三、陆军官佐士兵恤赏表 424

第五节 陆军服制与俸饷供给法规 425

一、大总统颁布民国陆军服制 425

二、大总统颁布陆军暂行给与令 426

第六节 军医卫生法规 428

一、中华民国陆军卫生部章程 428

二、陆军部关于调查整顿军队卫生机关的规定 429

三、陆军部发布预防传染病法规 430

四、队附卫生部员服务规则 432

五、陆军卫生材料厂暂行规则 434

第七节 陆军学校法规 435

一、陆军军官学校章程 435

二、陆军军官学校教育方针 435

三、陆军入伍生队条例 437

四、陆军军官学校暂行条例 437

五、陆军部关于军官学校及入伍生队谕文 438

六、陆军部核准《中华民国陆军将校联合会章程》 439

第八节 参谋部与大本营官制及其有关法规 440

一、参谋部与大本营官制 440

二、参谋部计划全国测量办法 440

三、大本营总兵站运输法规 441

一、海军部成立初期的组织机构 443

第十三章 海军部官制和海军法规 443

第一节 海军部官制 443

二、海军部官制 444

第二节 海军法规及有关文告 447

一、大总统关于统一长江水师编制的命令 447

二、海军部长通告海军全体书 447

三、中华民国海军协会简章 448

第十四章 内务部官制和内务警政法规 449

第一节 内务部官制的演变 449

一、内务部成立初期的组织和法规 449

二、1912年4月参议院通过的《内务部官制》 451

第二节 警务局与警政法规 452

一、警务局分科职掌规则 452

二、中央巡警厅官职令 453

三、内务部警政管理法规 454

四、内务部新闻广告管理法规 456

五、警察教育法规 458

第三节 民治局与慈善救济法规 460

一、内务部民治局分科职掌规则 460

二、慈善救济法规 461

第四节 礼教局与民族、宗教、华侨及礼俗改革法规 462

一、内务部礼教局章程 462

二、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 463

三、内务部核准华侨联合会立案谕 467

四、关于改革历法的规定 468

五、关于文庙丁祭礼制改革的规定 469

七、关于限期剪辫的规定 470

六、关于改变称呼礼节的规定 470

八、关于劝禁缠足的规定 471

九、关于掩埋尸棺的规定 471

十、关于改革服装的批复 471

十一、《社会改良会章程》及其提出社会改革36条 472

第五节 卫生局与卫生行政法规 474

一、内务部卫生司职掌规则 474

二、内务部拟定传染病预防法草案 475

三、内务部关于取消批准私立花柳检查医院的命令 476

四、内务部对卫生社团的批文 476

第六节 禁烟禁赌法规 478

一、禁烟局与禁烟法规 478

二、关于禁赌的规定 479

一、大总统令内务部关于禁止买卖人口的规定 480

第七节 保障人权法规 480

二、大总统令内务部关于开放蛋户惰民的规定 481

三、大总统电令各省都督关于禁止仇杀保皇党人的规定 482

第八节 保护人民财产法规 482

一、内务部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 482

二、内务部对保护人民财产令的答疑 483

三、大总统关于查封借住民房的规定 484

四、江苏省保护私产令 484

第九节 内务部奉命颁行公文程式 485

一、关于公文程式的规定 485

二、关于公文用摺及封套式样的规定 486

第十五章 教育部官制和教育法规 488

第一节 教育部官制 488

一、大总统孙中山对新教育方针的论述 489

第二节 孙中山、蔡元培对新教育方针的论述 489

二、教育部总长蔡元培《对于新教育之意见》 492

第三节 普通教育法规 494

一、教育部制定《普通教育暂行办法》 494

二、教育部发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 495

三、江苏暂行小学校令 497

第四节 其他教育和文化建设的规定 498

一、关于社会教育的规定 498

二、关于高等教育的规定 499

三、关于选派留学生的规定 501

四、关于文化建设的规定 501

第五节 确立“壬子癸丑学制”的各种教育法规 503

一、财政部成立初期的官职令和厅司职掌规程 504

第一节 财政部官制及其办事通则 504

第十六章 财政部官制和财政金融法规 504

二、财政部办事通则 507

三、财政部官制 508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方针 509

一、确立国家财政决策须经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原则 509

二、实行财政统一的方针 510

三、实行“崇尚节俭,力戒虚糜”的方针 511

第三节 建立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 512

一、制定会计法以为整理财政之张本 512

二、建立出入款项表册报告制度 513

三、关于编制预决算的规定 517

第四节 建立金库管理制度 521

一、划分收支命令机关与现金出纳机关的权限 521

二、金库则例 522

三、金库出纳事务暂行章程 523

第五节 捐税征收法规 525

一、辛亥革命后关于免税的规定 525

二、各省关于征收地丁钱粮和厘金的规定 526

三、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催解调拨粮税的命令 528

四、大总统关于盐税管理的批文 528

五、财政部对社会各界关于征税建议的批示 530

六、财政部关于赋税应行调查项目的规定 530

七、财政部拟定更换前清田房税契及各行牙帖章程 531

八、财政部拟定《划分中央地方财政范围意见书》 532

九、财政部拟定《税务管理局章程草案》 537

十、参议院议决《暂行印花税法》 538

第六节 发行公债法规 539

一、辛亥革命前孙中山在海外发行的各种筹饷票券 540

二、南京临时政府发行军需公债法规 542

三、中华民国有奖公债章程 545

四、大总统关于限制和停止各省发行地方公债的通令 546

第七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对外借款 548

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孙中山在国外谋求借款概况 548

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外国对华借款概述 550

三、参议院通过的几个借款案 553

第八节 整顿改革币制,制定金融法规 559

一、成立中国银行,制定《中国银行则例》 559

二、发行“南京军用钞票”整顿地方票券 561

三、接管江南造币厂,厘定造币厂章程 563

四、铸造开国纪念币,禁止滥铸银币铜元的规定 566

五、关于确定货币本位制的初步设想 566

七、支持兴办商业银行 567

六、大总统宣布现行财政法规继续有效的电文 567

第十七章 实业部官制和经济管理法规 572

第一节 实业部官制及其组织机构的变化 572

一、实业部官制 572

二、工商部官制 573

三、农林部官制 574

第二节 工矿业管理法规 575

一、关于兴办工业的规定 575

二、关于开发矿业的规定 575

三、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草章 576

第三节 保护商民和商业管理法规 576

一、关于保护商民的规定 576

二、关于公司商店登记注册法规 577

一、关于保护农业生产,支持农业社团的规定 578

第四节 农林水利渔业法规 578

二、关于开垦荒地湖滩的规定 579

三、关于保护树木的规定 580

四、关于土地政策的规定 580

五、关于水利和渔业的规定 581

第五节 拓殖协会与西北实业协会简章 582

一、黄兴等呈请拨助拓殖协会经费及孙中山的批文 582

二、拓殖学校简章 583

三、西北实业协会简章 584

第六节 孙中山关于借外债兴办实业的设想 584

第十八章 交通部官制和交通邮电法规 586

第一节 交通部官制 586

二、关于改善宁省铁路管理的规定 588

第二节 铁路管理法规 588

一、关于清理整顿铁路资产的规定 588

三、交通部核准之铁道学术团体规章 589

第三节 航运管理法规 590

一、关于保护轮船在长江开驶的规定 590

二、交通部关于航运问题的几件批文 590

第四节 邮政管理法规 591

一、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591

二、改换邮政匾额邮袋字样的规定 591

三、改订邮政现行办法 591

四、发行光复纪念邮票的规定 592

五、在前清邮票上加印字样的规定 592

六、减轻报纸邮电费的规定 593

一、整顿电报的规定 594

第五节 电报电话管理法规 594

二、整顿电话的规定 595

第十九章 外交部官制和外事法规与涉外文电 596

第一节 外交部官制 596

一、外交部官职令草案 596

二、外交部官制 596

第二节 外交官考试法规 597

一、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官制 597

二、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 598

第三节 对外宣言书与涉外管理法规 599

一、临时大总统发布《对外宣言书》 599

二、外交部关于保护外人生命财产的规定 600

三、外交部关于在外国船上搜拿逃犯必须事先照会该国领事的规定 600

五、外交部关于指抵洋债之盐税不得挪用的规定 601

四、外交部关于发给外人旅游护照的规定 601

第四节 外交部拟定《捕获战品裁判所章程》和《检查战事违禁品简章》 602

一、中华民国捕获战品裁判所章程 602

二、中华民国检查战事违禁品简章 602

第五节 外交部对外交涉文电 603

一、大总统任命驻法全权代表致法国政府电 603

二、外交部为改派交涉委员致德国驻青岛办事大臣照会 604

三、外交部关于不得私自授受国有财产给各领事的照会 604

四、外交部关于取消税务司发照权的电文 605

第六节 维护国权、保障华侨——外交部反对 606

荷(兰)官横暴事件的文电 606

二、司法部官制 608

一、司法部官职令草案 608

第一节 司法部官制和办公规则 608

第二十章 司法部官制和司法行政法规 608

三、司法部分职细则 609

四、司法部办公规则 611

第二节 各级司法机关体制建设的初步方案 611

一、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 611

二、司法部关于建立审判厅检察厅的若干规定 612

三、大总统关于审级制度的批文 613

四、上海关于设立华洋混合裁判法庭和收回华界司法权的布告 614

第三节 禁止刑讯和体罚的法规 616

一、关于禁止刑讯的规定 616

二、关于禁止体罚的规定 617

第四节 关于大赦令的颁布与追认 618

第五节 司法部关于监狱建设的文告 620

一、警务局长孙润宇关于拟制律师法草案的呈文 621

第六节 律师法草案与律师公会章程 621

二、大总统对律师法草案的批文 623

三、司法部对呈请组织律师公会的批复 623

四、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章程 623

第七节 法政教育的批文和规章 625

一、大总统关于女子法政教育和女界参政问题的批复及参议院决议 625

二、司法部关于法政教育的批文 630

三、民国法律学校专章 631

第八节 修订法律问题概述 632

一、辛亥革命后各省对刑律的修订意见 632

二、孙中山和参议院关于修订法律的咨文和决议 634

三、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发布的《暂准援用新刑律令》和法部删修新刑律的文告 636

第九节 参议院对司法部次长吕志伊弹劾案之始末 638

第一节 南京府官制 645

第二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地方政权的立法和南京留守条例 645

第二节 内务部提议地方官制先决问题与法制院之答复 646

第三节 省行政各部改称为司与撤销军政公府建制 649

一、大总统令将省行政各部改称为司 649

二、参议院议决撤销军政分府建制 650

第四节 参议院议决《中华民国接收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 651

第五节 南京留守府的设置及留守条例 651

第二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结束和中华民国“统一政府”的成立及有关法律文电 654

一、南北议和与清帝逊位后之优待条件 654

二、孙大总统的辞职与辞职办法条件 657

三、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与重行组织统一政府办法 658

四、国务院总理与新国务员的确定 661

五、孙大总统解职和临时政府北迁 663

附:主要引证及参考书目 667

后记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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