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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研究
唐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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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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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乔伟著
  • 出 版 社: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5
  • ISBN:11099·281
  • 页数:419 页
图书介绍:
《唐律研究》目录
标签:研究

目录 1

上编总论 1

引言 3

第一章唐律的产生与形成 5

第一节唐初的政治与经济 5

第二节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14

第三节唐律的制订与修改 26

第四节唐律的篇章体例 37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44

第五节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44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48

第二章唐律中的五刑 50

第一节五刑的起源 50

第二节五刑的沿革(上) 55

第三节五刑的沿革(中) 62

第四节五刑的沿革(下) 66

第五节 五刑的内容及赎免 72

一、唐律中五刑的具体内容 73

二、唐律所规定的赎刑制度 79

第一节十恶的起源与形成 82

第三章唐律中的十恶 82

第二节十恶的具体内容(上) 86

第三节十恶的具体内容(下) 90

第四节对十恶的处刑原则 98

第四章唐律中的八议 101

第一节八议的起源与沿革(上) 101

第二节八议的起源与沿革(中) 105

第三节八议的起源与沿革(下) 108

第四节八议的对象与特权 110

一、八议的对象与范围 111

二、八议者的法律特权 113

第五章唐律的各项原则 120

第一节刑事责任的年龄 120

第二节区分故意与过失 123

第三节划分公罪与私罪 126

第四节共同犯罪 128

第五节同居相隐不为罪 131

第六节再犯与累犯 134

第七节并合论罪 137

第八节 自首减免刑罚 139

第九节类推的原则 143

第十节对涉外案件的处理 148

下编分论 153

引言 153

第六章反对和侵犯皇帝罪 155

第一节谋反逆叛行为 155

一、谋反 155

二、谋大逆 161

三、谋叛 163

四、妖书妖言 165

五、隐匿谋反逆叛 167

六、诬告谋反逆叛 169

第二节危害皇帝安全的行为 171

一、制造御用物品有误 171

二、侵犯宗庙陵墓宫殿 174

三、宿卫人员失职 178

四、犯跸 179

第三节对皇帝大不敬的行为 180

一、祭祀不如法 181

二、盗毁大祀神物 182

三、上书误犯庙讳 183

四、指斥乘舆 184

五、无人臣之礼 186

第七章 危害人身安全罪 189

第一节杀人行为 189

一、预谋杀人 190

二、故意杀人 194

三、过失杀人 200

第二节伤害行为 202

一、故意伤害 203

二、共同伤害 209

三、过失伤害 211

第三节诬告行为 211

一、诬告反坐 211

二、告二罪以上 213

三、告二人以上 213

四、告小事虚 214

五、告流罪引虚 214

六、雇人诬告 214

一、强奸 215

第四节其他侵犯人身行为 215

八、诬告减轻 215

七、诬告加重 215

二、贩卖人口 216

三、压良为贱 217

四、以威力制缚人 218

五、詈人 218

六、不救助 219

第八章侵犯官私财产罪 220

第一节强盗窃盗行为 220

一、盗的基本概念 221

二、强盗 222

三、共谋强盗 224

四、律比强盗 224

五、窃盗 225

六、律比窃盗 227

七、共同窃盗 229

八、强盗与窃盗的连累犯 231

第二节毁损财物行为 232

一、损坏官府财物 233

二、毁损私人财物 235

第三节勒索财物行为 236

一、执持人质 237

二、恐吓取财 238

第四节诈骗财物行为 238

一、诈欺官私财物 239

二、诈为官私文书求财 239

三、料请财物违实 240

四、诈疗疾病取财 240

五、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240

一、卖口分田 241

二、占田过限 241

六、妄以良人为奴质债 241

第五节侵害官私田产行为 241

三、盗耕公私田 242

四、妄认和盗卖公私田 242

五、在官侵夺私田 243

第六节侵占财物行为 243

一、受寄财物而用 243

二、错认奴婢财物 243

三、于他人地内得物不还 243

四、拾遗物不送官 244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45

第一节放火失火行为 245

一、放火 246

二、失火 246

三、见火起不告救 248

第二节破坏堤防行为 249

一、盗决堤防 249

二、故决堤防 249

一、私有私造禁兵器 250

第三节盗及私有禁兵器 250

二、窃盗禁兵器 251

第四节其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252

一、施机枪作坑阱 252

二、向城内及官私宅舍投射 253

三、于城内人众无故走马车 254

四、在人众中故相惊动扰乱 254

五、侵占巷街阡陌 255

六、穿垣出秽物 255

七、占固山湖之利 255

第一节诈骗行为 256

第十章妨害管理秩序罪 256

一、诈骗官爵 257

二、伪造及盗用文书印信 260

三、其他诈骗行为 265

第二节通奸行为 267

一、和奸 269

二、亲属相奸 269

三、奴奸良人 270

四、和奸妇女同坐 270

第三节违犯封建礼教行为 271

五、奸罪加重 271

一、匿丧 272

二、居丧嫁娶 273

三、居丧生子 274

四、祖父母父母及夫被囚嫁娶 274

五、祖父母父母被囚作乐 274

六、冒荣居官 274

七、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 275

八、国忌作乐 276

第四节违反户籍管理行为 276

一、脱漏户口 277

二、私度入道 278

三、相冒合户 279

四、不准别合 279

第五节破坏经济秩序行为 280

一、走私 280

二、私铸钱 282

第六节其它妨害管理秩序行为 283

一、越城 283

二、私度越度冒度关塞 284

三、盗宫殿门符 284

四、盗官文书印 285

五、拒州县使者 286

六、逃亡 286

七、发墓 287

八、残尸 288

九、夜无故入人家 288

十、犯夜 289

十一、诈教诱人犯法 290

十二、赌博 290

十三、营造违制 290

十五、不应得为 291

十四、违令 291

第一节贪污行为 292

第十一章职务上的犯罪 292

一、受财请求 294

二、受所监临财物 296

三、上书奏事有误 301

三、其他贪赃受贿行为 301

第二节擅权行为 302

一、署置过限 303

二、非法兴造 303

三、擅自兴造 304

四、非法赋敛 304

五、擅奏改律令式 305

六、出使辄干他事 306

七、代署代判 306

第三节失职行为 306

一、贡举非其人 308

二、稽误制书及官文书 309

四、事应奏不奏 311

六、主司脱漏户口 312

五、贻误公事 312

七、部内田畴荒芜 314

八、不言及妄言灾害 314

九、违法授田课农桑 315

十、应受复除而不给 315

十一、输课税物违期 316

十二、不修堤防桥梁 316

第四节违纪行为 317

一、漏泄机密 318

三、旷职 319

二、私发官文书 319

四、出界 320

五、逃亡 320

六、弃毁符节制书 321

第十二章军事上的犯罪 322

第一节违反兵役行为 322

一、征兵不如法 323

二、冒名相代 324

三、征人稽留 325

四、丁夫杂匠稽留 325

一、乏军兴 326

第二节贻误军机行为 326

三、调发杂物有违 327

二、大集校阅违期 327

四、应发兵符而不给 328

五、应遣番代违限 329

第三节临阵惧敌行为 329

一、巧避征役 330

二、放弃城守 331

三、临阵先退 331

第四节失亡与逃亡行为 332

二、私放征人还 333

一、役使防人逃走 333

三、从军逃亡 334

四、在防逃亡 335

第五节擅发兵行为 335

一、擅发兵 335

二、私发戎仗兵器 337

第六节 违犯军令行为 338

一、资敌情报 338

二、烽候不警 338

三、奸人出入不觉 339

四、私役丁夫杂匠及兵防 340

五、私留兵器 341

第十三章审判上的犯罪 342

第一节追捕不力行为 342

一、追捕而不行及逗留 343

二、捕者格杀罪人 344

三、道路行人不救助 346

四、捕人漏露其事 346

一、失囚与纵囚 347

第二节 纵囚失囚行为 347

二、失纵流徒囚犯 348

三、囚应禁而不禁 349

四、以金刃及他物供囚 349

第三节 出入人罪行为 350

一、故出故入 351

二、失出失入 353

三、赦前断罪不当 354

四、捕得逃囚不报 355

第四节决罚不如法的行为 355

一、笞杖决罚不如法 356

二、徒流决罚不如法 357

三、死刑决罚不如法 358

四、孕妇决罚不如法 359

五、收赎官当不如法 360

六、缘坐没放不如法 361

七、监管不如法 361

第五节其他妨害审判行为 362

一、主守令囚翻供 362

二、牒至不即遣囚 362

三、劫囚与窃囚 363

四、杀人私和 364

五、伪证 365

六、藏匿罪人 366

第十四章唐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368

第一节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 368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369

二、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 371

三、法定的结婚年龄 371

四、对婚姻的限制 372

五、违法的婚姻 376

六、对违律为婚的处理原则 378

七、婚姻关系的解除 380

第二节调整家庭及继承关系的法律 381

一、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 383

二、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 386

第三节其他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 388

一、调整债务关系的法律 389

二、调整买卖关系的法律 390

第一节告诉的程序 394

第十五章唐律中的诉讼程序 394

一、当告不告及告诉不理 395

二、知有犯法不举劾 396

三、被枉伸诉不理 396

四、邀车驾及挝鼓上诉 397

五、犯罪自首不送 397

六、在外长官犯罪不得即推 398

第二节对告诉的限制 398

一、告祖父母父母及亲属 399

二、部曲奴婢告主 401

四、老幼及笃疾不得告诉 403

三、在囚不得告举他人 403

五、邀车驾告事不实 404

六、禁止越诉 404

七、告赦前事 405

八、禁用匿名书告人 405

九、告事不得称疑 406

十、教令人告事虚 407

第三节证据与刑讯 408

一、八议者据众证定罪 409

三、罪疑听赎 410

二、相容隐者不得为证 410

四、依告状鞫狱 411

五、讯囚?察辞理 412

六、对拷囚之限制 412

七、反拷告人 414

第四节判决与执行 415

一、断罪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416

二、制敕断罪不为永格不得引为后比 416

三、狱结取囚服辩 417

四、死刑覆奏报决 417

五、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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