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解读 逐条释义 第4版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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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黄钰华主编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9862551400
- 页数:673 页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采购之定义 1
一、工程之定作 2
二、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 3
三、劳务之委任或雇佣 4
第三条 采购主体 10
一、政府机关 11
二、公立学校 13
三、公营事业 14
四、采购主体之认定 15
五、采购主体依特别法令所办理之采购事项不适用本法 16
六、上下级机关间之职权委任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21
七、机关间内部费用分担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21
第四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补助办理采购之适用 22
一、公告金额 22
二、补助之认定 23
三、补助行为不受本法之规范 25
四、补助金额之计算 26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 26
六、补助机关之监督 27
七、补助机关之认定 28
八、监督业务不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 29
第五条 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 29
一、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 29
二、受托人之监督 30
三、委托代办之性质及限制 30
四、「委办」、「补助」与「委托研究」 31
第六条 公平合理原则 32
一、平等待遇原则 33
二、公平原则 34
三、公共利益原则 35
第七条 工程、财物、劳务之定义 36
一、工程之定义 37
二、财物之定义 37
三、劳务之定义 38
四、采购客体兼有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的性质 42
第八条 厂商之定义 43
一、公司 44
二、合伙 44
三、独资 44
四、机关 44
五、其他 45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 46
一、主管机关 46
二、上级机关 47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掌理之事项 48
第十一条 采购资讯之搜集及采购人员之培训 48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之监办一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 49
一、上级机关之监办 50
二、监办事项之授权 51
三、采购金额变更(达查核金额)之备查 52
四、查核金额 53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 53
第十三条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之会同监办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55
一、主(会)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55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 59
三、公告金额 60
第十四条 分批办理采购 61
一、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 61
二、依不同标的、施工等之分别办理 62
第十五条承(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 65
一、采购承(监)办人员之回避 65
二、机关首长之回避 66
三、财产之申报 68
四、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之承办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68
五、承办采购人员回避之时点及范围 69
六、违反本条规定之处置 69
第十六条 请托、关说 69
第十七条 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适用原则 70
一、外国厂商之认定 71
二、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原则 72
第二章 招标 75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 75
一、公开招标 75
二、选择性招标 76
三、限制性招标 77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原则 77
第二十条 得办理选择性招标之情形 78
一、经常性采购 79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 81
三、厂商准备投标须高额费用者 81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 82
五、研究发展事项 82
第二十一条 合格厂商名单之建立 83
一、合格厂商名单 84
二、合格厂商平等受邀 85
第二十二条 得办理限制性招标之情形 86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88
二、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 109
第二十三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 109
一、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110
二、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 111
第二十四条 统包 116
一、统包之定义 117
二、上级机关之核准 117
三、得标厂商之评选(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 118
四、统包之采行 119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标 121
一、共同投标之定义 121
二、共同投标之采行 122
三、共同投标之种类及家数限制 122
四、投标文件应载明之事项 124
五、一厂商参与一共同投标案之例外 124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格之订定 125
一、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 126
二、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采行 127
三、不得指定商标、商名等 128
四、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 133
五、案例介绍 133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讯之公告 135
一、采购资讯之公开 135
二、预算金额之公开 137
第二十八条 等标期 138
一、公开招标之等标期 139
二、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 139
三、限制性招标之等标期 140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之发给 140
第三十条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 142
一、免收押标金及保证金之情形 143
二、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种类 145
三、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缴纳方式 148
四、优良营造业押标金、保证金减半规定之适用 152
五、采电子投标厂商押标金、保证金减半之规定 154
第三十一条 押标金之发还 155
一、押标金之发还 155
二、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 156
三、已发还押标金之追缴 157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责任之记载 158
一、保证金及其孳息不予发还之情形 158
二、保证金之发还 160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之递送 160
一、书面密封及送达 160
二、免提供书面正式投标文书之情形 162
三、一厂商以投一标为原则 163
四、投标文件内容之补正 164
第三十四条 机关之保密义务 165
一、公告前(招标文件之保密) 165
二、开标前(底价及其他涉及竞争事项之保密) 165
三、决标前(底价之保密) 166
第三十五条 替代方案之提出 167
一、机关允许厂商于截止投标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 167
二、机关允许厂商于得标后提出替代方案 170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 171
一、投标厂商资格之规定 172
二、分包厂商资格之替代 177
三、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 178
第三十七条 不当限制竞争之禁止 178
一、厂商资格不当限制之禁止 179
二、以银行及保险公司之保证代替厂商资格 180
第三十八条 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 181
一、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 181
二、关系企业 182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专案管理 183
第四十条 委托机关代办采购 185
一、委托机关代办 185
二、招标机关及上级机关之认定 186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之释疑 188
一、厂商请求释疑及释疑期限 188
二、机关答覆 189
第四十二条 分段开标 190
第四十三条 内国优先措施之采用 191
一、补偿交易 192
二、以外国厂商得标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192
第四十四条 国内厂商优先决标 193
一、以高于外国厂商得标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193
二、前提要件 194
三、本条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之适用关系 195
第三章 决标 197
第四十五条 开标 197
一、公开开标原则及例外 197
二、开标之定义 198
第四十六条 底价 199
一、底价之订定 199
二、订定底价之时机 201
第四十七条 得不订底价之情形 202
一、公告金额得不订底价之情形 203
二、小额采购 203
第四十八条 决标 204
一、开标(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 204
二、流标(未满三家合格厂商投标) 207
第四十九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报价 208
一、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 209
二、不受三家厂商限制之情形 210
三、等标期 211
第五十条 个别厂商投标不予接受之情形及处理 212
一、不予开标决标之情形 213
二、决标后之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 216
三、废标 218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之审查 219
一、投标文件之审查及疑义之通知 219
二、命厂商提出说明及补正 219
三、审查结果之通知 221
第五十二条 决标原则 221
一、最低标决标 222
二、最有利标决标 224
三、复数决标 225
四、决标纪录 229
第五十三条 最低标价超过底价之处理 231
一、比减价格 231
二、超底价决标 233
三、采行协商措施 234
四、废标 234
第五十四条 最低标价逾建议金额或预算金额之处理 234
一、比减价格 235
二、采行协商措施 235
三、废标 236
第五十五条 协商措施之采行 236
第五十六条 最有利标 236
一、适用条件 237
二、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 238
三、最有利标之评选 241
四、评选结果之公开 242
第五十七条 协商原则 243
一、协商措施 243
二、协商原则 244
三、机关办理协商程序 245
第五十八条 标价偏低之处理 246
一、标价偏低之认定 246
二、处理方式 247
三、招标文件之规范 250
四、案例介绍 252
第五十九条 采购契约价款 253
一、采购契约价款之限制 254
二、不当利益之禁止 255
三、违反之效果 256
四、公开招标之准用 256
第六十条 未依通知办理之效果 256
一、视同放弃 257
二、决标及押标金之返还 257
第六十一条 决标结果之公开 258
一、决标结果之公告及通知 258
二、通知事项 259
第六十二条 决标资料之汇送 260
第四章 履约管理 263
第六十三条 采购契约要项 263
一、采购契约要项 263
二、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之责任 265
第六十四条 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 266
第六十五条 转包之禁止 267
第六十六条 违法转包之责任 270
一、得标厂商违反转包规定之责任 270
二、得标厂商与转包(再转包厂商)连带负履行责任 271
第六十七条 分包 271
一、分包 272
二、权利质权 273
第六十八条 权利质权之标的 277
第六十九条 履约争议之调解(删除) 278
第七十条 履约过程中之查验 278
一、工程采购之查验 279
二、工程施工品质及进度等事宜之查核 280
三、财物或劳务采购之查验 281
第五章 验收 283
第七十一条 验收之办理 283
一、立法目的 283
二、限期验收 284
三、书面验收 285
四、验收之人员及方式 286
五、劳务采购之准用 288
第七十二条 验收原则 289
一、验收纪录 289
二、未通过验收之处置 290
三、隐蔽部分之验收 292
四、未验收先使用 292
第七十三条 验收证明 293
第六章 争议处理 297
第七十四条 申诉 297
一、订约前之争议(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 297
二、订约后之争议(非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 299
第七十五条 异议 299
一、得提出异议之事项 300
二、提出异议之时限 300
三、迟误时限之效果(采购机关得不予受理) 301
四、提出异议之程式 302
五、异议不合程式时之效果 303
六、受理异议之机关 303
七、异议之处理 303
第七十六条 不服异议结果之申诉 304
一、得提起申诉之事项 305
二、提起申诉之期限 305
三、受理申诉之单位 305
第七十七条 申诉书应记载事项 306
第七十八条 申诉程序 307
一、招标机关之答辩 307
二、审议期限 308
三、书面通知方式 308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不合法 308
一、申诉审查之顺序 309
二、申诉事件之形式审查 309
第八十条 申诉之审议暨费用之收取 310
一、申诉事件之实体审查程序 310
二、申诉费用 311
第八十一条 申诉之撤回 312
第八十二条 审议判断之作成 312
一、审议判断书之作成及送达 313
二、采购程序之暂停 314
第八十三条 审议判断之效力 314
一、对审议判断不服之救济 314
二、审议判断书附记救济途径错误之处理 315
第八十四条 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 315
第八十五条 采购行为违反法令 316
一、审议判断书之内容(指明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 316
二、厂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317
第八十五条之一 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之处理 318
一、履约争议之解决机制(调解或仲裁) 318
二、履约争议之调解 319
三、履约争议之仲裁 323
第八十五条之二 申请调解费用之收取 326
一、调解费用之缴纳 327
二、调解费之计算 327
三、调解费之减收或免收 328
第八十五条之三 书面调解建议 329
一、调解之成立 329
二、调解不成立 330
三、申诉会建议之调解方案 331
第八十五条之四 调整方案及异议之提出 331
第八十六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之设置 332
一、申诉会之组成 333
二、委员之回避 334
三、申诉会之职掌 334
四、审议判断之决议 334
五、主管机关对申诉会之监督 335
第七章 罚则 337
第八十七条 围标之处罚 337
一、处罚对象 337
二、行为及行为客体 338
三、修正理由 339
四、本条各项犯罪行为间之关系 343
第八十八条 绑标之处罚 345
一、绑标之定义 345
二、构成要件 345
三、修正理由 346
第八十九条 泄漏采购秘密之处罚 346
一、规范目的 347
二、构成要件 347
第九十条 妨害采购之处罚 348
一、处罚对象 348
二、行为客体 348
三、特别主观构成要件 348
四、加重结果犯 349
五、未遂犯 349
第九十一条 强制采购人员泄密之处罚 349
一、规范目的 349
二、特别主观构成要件 350
三、其他构成要件 350
第九十二条 法人之处罚 350
一、刑法之处罚对象系自然人 350
二、允许处罚厂商之例外规定 351
第八章 附则 353
第九十三条 共同供应契约 353
一、共同供应契约之定义 353
二、订约机关之采购程序 354
三、适用机关利用本契约之采购程序 355
四、订约机关之减价请求权 355
五、订约机关之特殊契约终止权 356
六、适用机关之采购期间 356
七、争议处理及不良厂商之认定程序 356
第九十三条之一 电子化采购 356
一、电子资料之传输 357
二、电子化采购程序 357
三、电子付款 358
第九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之设置 358
一、评选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 359
二、评选委员会成立之目的(职掌) 359
三、评选委员会之组成 360
四、评选委员之辞任或解聘 362
五、评选之程序 362
六、评选结果之通知及说明 363
七、评选委员之不同意见 363
第九十五条 专业采购人员 363
第九十六条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364
一、名词解释 365
二、下列采购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365
三、适用之产品 366
四、适用本条优惠措施之办法 366
五、优惠比率之决定 367
六、决标 367
七、履约管理 368
八、其他事项 369
第九十七条 扶助中小企业 370
一、中小企业之定义 370
二、扶助中小企业之原则 371
三、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金额比率之订定 371
四、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金额之汇报 372
第九十八条 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之雇用 372
一、名词解释 373
二、人数计算标准 374
三、未达标准之结果——缴纳代金 378
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资格者参与投标之适法性 379
五、其他事项 380
第九十九条 甄选投资厂商程序之适用 381
一、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 381
二、特殊决标方式 385
第一百条 采购之查核与堪用财物之无偿让与 386
一、立法目的 386
二、无偿让与程序 387
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厂商 388
一、建立不良厂商名单之目的 389
二、不良厂商之通知 389
三、列名不良厂商之事由 390
四、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厂商之责任 393
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从新从优原则 394
第一百零二条 不良厂商通知之异议 395
一、异议、申诉之流程 395
二、特殊规定 395
第一百零三条 不良厂商投标之限制 396
一、不良厂商参加投标之限制 396
二、例外情形 397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事机关之采购 398
一、名词解释 399
二、规范目的 400
三、有关战争之采购 400
四、机密之采购 401
五、时效紧急之采购 401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采购及其他特别采购 402
一、立法意旨 402
二、不适用本法招标决标规定之情形 403
三、注意事项 408
第一百零六条 国外采购 408
一、立法理由 409
二、特殊公告方式 409
三、资料定期汇送 410
第一百零七条 文件之保存 411
一、采购文件之定义 411
二、保存场所 411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稽核小组 412
一、采购稽核小组之成立 412
二、业务 414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机关之稽察 416
第一百十条 机关诉讼 417
第一百十一条 巨额或重大采购之效益评估 417
第一百十二条 采购伦理准则之制定 420
一、适用对象 420
二、采购人员行为准则 421
三、采购人员不得为之行为 421
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馈赠 422
五、不当情事之处置 423
第一百十三条 施行细则之制定 424
第一百十四条 施行日 424
附录 429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429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 447
外国厂商参与非条约协定采购处理办理 449
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50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53
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68
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73
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 476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 479
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 481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483
统包实施办法 485
共同投标办法 487
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 489
招标期限标准 494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 496
替代方案实施办法 503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 506
国内厂商标价优惠实施办法 510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512
中央机关小额采购 517
采购契约要项 518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 529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 531
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 534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 535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538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 542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 544
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 546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 548
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 550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 553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 557
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法 560
机关堪用财物无偿让与办法 562
特殊军事采购适用范围及处理办法 563
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 565
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 567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 569
采购人员伦理准则 571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574
电子采购作业办法 576
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 579
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582
财物采购契约范本 619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636
政府采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 652
采购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备查规定一览表 653
机关利用共同供应契约办理采购监办规定一览表 656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 658
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处理低于底价百分之八十案件之执行总标价程序 660
机关办理采购之厂商家数规定一览表 663
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 665
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各款执行错误态样 667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十分之一(新台币10万元)以下采购常见误解或错误态样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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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养生 《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解读》吕沛宛,侯江红 2019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解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019
- 《中国关键词 19大篇 汉英对照 2 权威解读当代中国》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中国翻译研究院著 2018
- 《招标采购实用法规全书》王军主编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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