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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政策逻辑与工作规程
集体土地确权政策逻辑与工作规程

集体土地确权政策逻辑与工作规程PDF电子书下载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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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安子明,崔利平,王静,周敏编
  • 出 版 社: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3040754
  • 页数:310 页
图书介绍:本书在系统理清我国本轮土地制度改革历史逻辑、社会逻辑、政策逻辑、理论逻辑和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本轮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在当前土地制度改革和国家发展的地位。然后,全面收集和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方案、对策、经验等,秉持“单独一个方案总有缺陷,合并全部方案则可寻找到当前最完美的方案”原则,具体总结形成“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则”“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规则”“宅基地确权规则”。 《集体土地确权规程》目录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逻辑 第二章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架构与内容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 第四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则 第五章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 第六章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规则 第七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 第八章 宅基地确权规则 附录1 关于集体土地确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目录 附录2 本书参照的各地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录3 2005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摘录 附录4
《集体土地确权政策逻辑与工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逻辑——为什么是“第二次土地改革”的基础 3

一、历史逻辑:从土地改革到土地确权的历史脉络 3

二、社会逻辑:社会横切面的利益链条 11

三、政策逻辑:中央土地政策近十年的变化与选择 19

四、理论逻辑:“产权一物权一确权”与中国的城市化阶段 29

五、法律逻辑:通过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稳固中国社会秩序的基础 41

六、方法论:群众路线依然是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方法的基础 48

第二章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架构与内容 53

一、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及目标 53

二、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原则的选择方案 54

三、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要求 57

四、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任务 61

五、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选择方案 65

六、集体土地确权规则 68

七、集体土地确权的技术路线 68

八、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工作步骤 73

九、工作成果资料清单 78

十、制度保障机制 80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 85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基本问题 85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实施过程 89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则 99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成果的形成与使用 99

第三章附录 103

附录1 ×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103

附录2村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 105

附录3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 105

附录4村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 106

附录5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 106

附录6指界通知书(存根) 107

附录7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 108

附录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5

附录9指界委托书 115

附录10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存根) 116

附录11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表 118

附录12地籍图 119

附录13宗地图 121

附录14 × ×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调查结果的公示 122

附录15 土地登记申请书 122

附录16土地登记委托书 124

附录17 × ×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公告 125

附录18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126

附录19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126

附录20土地登记审批表 127

附录21土地登记簿 131

附录22土地证书签收簿 133

附录23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所有权宗地基本情况表 134

附录24土地所有权人宗地基本情况表 135

附录2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数量及面积汇总表 136

附录26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表 137

附录27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138

附录28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情况汇总表 139

第四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则 143

一、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内容 143

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划分界限 143

三、村民小组、村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形成 144

四、村民小组、村和乡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145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受到的限制 145

六、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 145

七、土地登记内容 146

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范围,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146

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原则 146

十、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机构 146

十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乡两级的责任分工 147

十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 147

十三、本次土地登记的收费标准 147

十四、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原因,应当持证上岗的人员 148

十五、申请集体土地登记 148

十六、不同所有权的土地应分别申请登记的人员 148

十七、申请土地权利登记中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应提交的资料 149

十八、可否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149

十九、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149

二十、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 149

二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的组织开展程序 150

二十二、指界人在土地调查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50

二十三、指界人的确认规定 150

二十四、委托指界的办理 151

二十五、可以单方指界的土地 151

二十六、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的土地 151

二十七、指界有哪些要求 151

二十八、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 152

二十九、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林权证权属界线不相吻合的处理规则 153

三十、确权原则和依据 153

三十一、新中国成立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的法律效力 153

三十二、城市范围内的城中村土地的确权规则 153

三十三、村委会拍卖集体土地的权利 154

三十四、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迄今仍由其使用的,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规则 154

三十五、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这一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的情形 154

三十六、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确认规则 155

三十七、国营农、林垦殖场和农业科研所等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规则 155

三十八、农村移民搬迁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后的确权规则 156

三十九、国家已经征收,但又退给农民集体实际耕种的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规则 156

四十、铁路用地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则 156

四十一、公路用地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则 156

四十二、农村地区的水利工程用地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则 157

四十三、农村地区的河道用地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则 157

四十四、行业管理保护范围界线不改变土地权属界线 157

四十五、农村地区军队、武警占用的集体土地,可以确认为国有的情况 158

四十六、农村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乡镇社、食品站所占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情况 158

四十七、土地改革时期以及“四固定”时期已经划给农民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158

四十八、可以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形 158

四十九、乡镇、村兴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的集体土地,为其确认土地所有权 159

五十、相邻农民集体之间因生产、生活便利相互调整土地,按调整后的土地现状确认土地所有权规则 159

五十一、对农村集体土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尚未征收报批的确权规则 159

五十二、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集体土地,可以确认乡(镇)或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 159

五十三、农村的中小学、幼儿园所占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则 160

五十四、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审核建设单位占用土地的具体时间 161

五十五、权属调查中出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规则 161

五十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基本程序 161

五十七、申请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161

五十八、不作为土地争议受理的案件 162

五十九、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的区别 162

六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162

六十一、土地登记的定义、内容 162

六十二、土地登记的作用 163

六十三、土地登记机关 163

六十四、宗地统一代码的作用 163

六十五、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况 163

六十六、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的处理规则 164

六十七、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提交的材料 164

六十八、土地权利证书丢失情况下的处理规则 164

六十九、检查验收的组织 164

七十、县级自查的内容 165

七十一、地市级验收的内容 165

七十二、省级检查的内容 165

七十三、国家级抽查的内容 165

七十四、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166

七十五、检查验收的方法与内容 166

第五章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 169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本定位 169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目标 170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 171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 173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内容 174

六、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 179

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保障机制 182

第六章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则 189

一、农民群众在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的主体地位 189

二、确权确地确股规则 189

三、审核调查信息公示规则 190

四、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查清规则 191

五、指界确认规则 191

六、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确权规则 192

七、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集体土地的处理规则 192

八、当年等级折算问题的处理规则 192

九、土地承包合同各类情况的处理方式 192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规则 193

十一、承包经营纠纷处理规则 194

十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确定、制作登记簿 194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规则 194

十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规则 195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195

十六、部门协调机制 196

十七、调解仲裁机制 197

十八、土地承包方案不全或缺失问题的处理规则 197

十九、农户家庭成员将户籍关系全部迁入设区的市、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及全家迁入国外等问题的处理规则 198

二十、自留地、自留园、自留山等问题的处理规则 198

二十一、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的处理原则 198

二十二、责任田和口粮田问题的处理规则 198

二十三、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土地问题的处理规则 198

二十四、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处理规则 199

二十五、村组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户修建住房占用部分承包地问题的处理规则 199

二十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概念 199

二十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 199

二十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划分 200

二十九、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内容 201

三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承包地范围 202

三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 202

三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定 203

三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 203

三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 204

三十五、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则 205

三十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的区分 206

三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的确定 207

三十八、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的签字主体 207

三十九、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确定承包地面积的规则 207

四十、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确权登记规则 207

四十一、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确权登记的规则 208

四十二、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确定为承包面积 208

四十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确权登记的规则 208

四十四、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规则 208

四十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确权登记规则 209

四十六、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 209

四十七、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的确权登记规则 209

四十八、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的确权登记规则 210

四十九、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210

五十、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210

五十一、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210

五十二、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处理规则 210

五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的确权登记规则 211

五十四、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的确权登记规则 211

五十五、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的确权登记规则 211

五十六、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的确权登记规则 211

五十七、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进行确权登记的规则 212

五十八、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给予确权登记的规则 212

五十九、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进行确权登记的规则 212

六十、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的规则 212

六十一、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登记规则 213

六十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的规则 213

六十三、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确权登记规则 214

六十四、2003年3月1日前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农转非已经收回的承包地处理规则 214

六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进行确权登记的规则 214

六十六、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主张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确权规则 214

六十七、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215

六十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215

六十九、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215

七十、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 216

七十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 216

七十二、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 216

七十三、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 216

七十四、移民搬迁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217

七十五、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地登记 217

七十六、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 217

七十七、“空挂户”问题的处理 218

七十八、机动地问题的处理 218

七十九、附属地及实测土地差异的处理 218

八十、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规则 219

八十一、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219

八十二、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确权规则 219

八十三、至今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地方确权登记颁证的规则 219

八十四、对于在确权中个别农户有调地要求的处理规则 220

八十五、承包人的家庭消亡认定规则 220

八十六、集体投资或国家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如何确权 220

八十七、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确权登记规则 221

八十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 221

八十九、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处理规则 221

九十、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则 222

九十一、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的确权登记规则 222

九十二、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确定规则 222

九十三、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确定规则 222

九十四、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22

九十五、登记的时效期间 223

第七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 227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性问题 227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步骤 233

三、宅基地确权规则 241

四、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成果的形成与使用 241

第八章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规则 253

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253

二、超面积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历史处理规则 254

三、违法宅基地和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254

四、已发证面积与调查核实面积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则 254

五、农村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规则 255

六、关于农村集体住宅小区按整体住宅小区宗地依据审批文件确定宗地界线调查确权予村农民集体 255

七、界址调查要求 255

八、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的处理规则 256

九、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256

十、存量宅基地自愿退出和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258

十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 259

十二、扩建住宅、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确权规则 261

十三、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处理规则 261

十四、离异夫妻的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土地权属来源,进行登记 261

十五、原户主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最新户口簿以及公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61

十六、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 261

十七、当事人申请宅基地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263

十八、权属来源证明 264

十九、对已处理但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的确权规则 265

二十、拆旧建新的确权规则 265

二十一、独立于主宅外的附属用房确权规则 265

二十二、因继承或分家析产的确权规则 266

二十三、农村村民农转非或迁居前在原籍经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或因离退休等回原籍落户定居无住房经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确权规则 266

二十四、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本农民集体成员之间,通过购买、兑换、接受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确权规则 266

二十五、因历史原因,农村村民一户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面积标准处罚后办理了用地手续的确权规则 267

二十六、“小产权房”处理规则 267

二十七、生产性附属用地确权规则 267

二十八、同音不同字情况的处理 267

二十九、房产证与土地证上权利人不一致情况的确权规则 267

三十、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予以登记发证的三种情形 268

三十一、对经批准的集体土地上的多层、高层住宅确权规则 268

三十二、村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确权规则 268

本书附录 271

附录1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集体土地确权的制度性依据目录 271

附录2 2005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摘录 276

附录3本书参照的各地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288

附录4本书参照的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294

附录5本书参照的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299

附录6本书参照的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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