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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研究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研究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研究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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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会林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62070399
  • 页数:251 页
图书介绍:本书在形式结构上分为原理篇、传统篇、现代篇、价值篇四大部分。“原理篇”即第一章,主要讨论人类共同体为了自身安全与和谐,整合国家与社会解纷资源,实行解纷效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传统篇”包括第二至六章,主要考查我国传统社会官民解纷联接机制的主体、立法、形式、法律依据、理念及成因。“现代篇”包括第七至十三章,主要考查“大调解”视域下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中联接的组织、形式、理念和法律依据等。“价值篇”即第十四章,主要对古今机制的实效进行价值判断。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研究》目录

绪论 1

一、研究的主题及其基本概念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7

三、研究的意义 9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0

原理篇 15

第一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法理基础 15

第一节 人类共同体的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及解纷方式 15

一、西方“国家—社会”对立与互动的二元结构理论 15

二、国家与社会的“中国式关系” 17

第二节 国家和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及其整合 23

一、国家和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 23

二、特定情形下国家解纷和社会解纷整合的必要性 27

三、国家解纷和社会解纷整合的可能性 33

四、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可以实现人类解纷效能最大化 35

第二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的要素与定位 37

第一节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要素 37

一、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法律依据 37

二、适宜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纠纷 38

三、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联接形式 38

四、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理念 39

第二节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性质定位 44

一、“在法律阴影下讨价还价”的特殊ADR机制 44

二、司法解纷与民间解纷联接是司法能动的体现 46

三、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属于纠纷解决“第三领域” 47

传统篇 51

第三章 传统官民解纷联接的主体及其解决纠纷 51

第一节 州县衙门及其解决纠纷 51

一、既行政又司法的州县衙门 51

二、州县衙门断案 53

第二节 传统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及其解决纠纷 56

一、传统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 56

二、血缘社会及其解决纠纷 57

三、地缘社会及其解决纠纷 60

第四章 官民解纷联接意义上国家对民间解纷的鼓励和授权 67

第一节 国家对民间解纷的授权 68

一、圣谕和榜文中的表达 68

二、国家基本法典的规定 70

三、地方官府的规定或告示 71

第二节 民间解纷有时是国家解纷的前置程序 74

一、榜文的规定 75

二、基本法典的规定 75

三、《土弁章程》中的规定 75

第五章 官民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的联接形式 77

第一节 民间调处中的“送官究办” 77

一、民间调处中的“影子司法” 78

二、民间调处中“送官究办”的实情 79

三、民间调处“送官究办”的原因 83

第二节 “官批民调” 85

一、什么是“官批民调” 85

二、诉讼中的“批词”与“官批民调” 87

三、“官批民调”的程序 90

四、哪些纠纷需要“官批民调” 93

五、“批”给哪些组织或个人调处 98

六、“官批民调”的社会原因或作用 101

第三节 诉讼对民间调处意见的认可 103

一、民间调解转入诉讼程序,官府认可民调意见 103

二、诉讼中民间调解介入,官府认可民间调解意见 108

第四节 官府解纷与民间解纷联合共同调处纠纷 110

一、州县官与民间组织联手办案 111

二、官差与民间组织共同调处纠纷 112

第六章 传统官民解纷联接调处的官方理念 113

第一节 “无讼”追求 113

一、“无讼”解 113

二、官民解纷联接调处中的“无讼”实践 114

三、追求“无讼”的理由 116

第二节 “细故”价值观 119

一、官方认为民事纠纷皆“细故” 119

二、官民解纷联接的逻辑空间与思想基础 120

现代篇 126

第七章 现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主体及其解纷 126

第一节 参与纠纷解决的国家机关及其解纷方式 126

一、司法机关及其对纠纷的调解和判决 126

二、行政机关及其解纷方式 128

三、“综治办”和“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131

第二节 现代中国的民间社会及其解纷方式 134

一、“社会”的形式 134

二、社会解决纠纷 136

第八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法律依据及立法机制 141

第一节 法律和政策依据 141

一、国家法律 141

二、执政党的政策 141

三、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 144

第二节 国家赋予民间解纷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机制 146

一、规定民间解纷适用的规则 146

二、赋予民间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47

第九章 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联接的形式 148

第一节 “诉调联接”解纷总论 148

一、“诉调联接”解纷的一般规定 148

二、“诉调联接”的平台与民间调解的进入 149

三、“诉调联接”的形式 150

第二节 法院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51

一、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 151

二、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内容 153

三、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践 155

第三节 立案前法院委派民间组织调解 157

一、法律规定 158

二、法院委派民间组织调解的实践 158

第四节 立案后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 160

一、法律规定 160

二、法院委托民调组织调解的实践 161

第五节 法院与民间共同调解纠纷 165

一、诉外共同调解 165

二、诉前共同调解 166

三、诉中的共同调解 167

第十章 行政调处与民间调处联接的形式 170

第一节 公安调处与人民调解的联接 170

一、“警调联接”总论 170

二、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71

三、公安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合运作、共同调处 171

第二节 司法所调处与人民调解的联接 172

一、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行政确认 172

二、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联合运作、共同调处 173

第三节 纠纷调处网络(中心)中的行政调处与民间调处联接 174

一、纠纷调处网络中的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联接 174

二、“大调解中心”中的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联接 175

第十一章 “三合一”共同调解中国家与民间解纷的联接 176

第一节 “1+X”模式 177

一、司法主导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 177

二、行政主导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 180

三、民间主导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 180

第二节 行政和司法联调中心与民调的联接 182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民间调处联接 183

二、“1+2+X”社会矛盾联动化解机制 184

第十二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枫桥经验” 186

第一节 “枫桥经验”的流变 187

一、第一阶段: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造的经验 187

二、第二阶段: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 188

三、第三阶段: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 189

第二节 “枫桥经验”中的综治系统与解纷方式 190

一、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90

二、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 192

第三节 “枫桥经验”中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 193

一、单纯的民间调解和国家调解 193

二、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解 200

第十三章 现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理念 205

第一节 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表达 205

一、执政党政策的表达 205

二、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的表达 205

第二节 社会转型时期联接调处的理念 206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206

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与权益保障渠道 207

三、执政党领导与政府主导 207

价值篇 211

第十四章 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的关系 211

第一节 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不是落后与先进的关系 211

一、古今制度各有其社会生态 211

二、古今机制大致都是适应社会的产物 212

第二节 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存在着暗合与互通 212

一、相通之处 213

二、差异之处 213

第十五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实效 215

第一节 国家与民间解纷一体化与解纷效能最大化 215

一、传统机制的效能:以“官批民调”为例 215

二、现代机制的效能:以司法解纷与民间解纷联接为例 217

第二节 司法解纷与民间解纷联接体现能动司法 221

一、古代机制体现的能动司法 221

二、现代机制体现的能动司法 223

第三节 突出社会自治的主体地位与民间法的作用 224

一、突出社会自治的主体地位 224

二、突出民间法的重要作用 225

第十六章 现代联接机制的问题与愿景 229

第一节 需要改变几点基本认识 229

一、联接解纷机制不是权宜之计 229

二、淡化“维稳”意识 230

三、联接机制的运行有特别成本 234

第二节 培植社会组织与发展民间解纷力量 235

一、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力量的相对弱化及其后果 235

二、积极培植民间组织,发展民间解纷力量 236

第三节 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治”模式运作体制 238

一、“法治”模式是法治社会综合解纷机制的应有之义 239

二、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参与或支持者,不是领导或主导者 240

三、以司法为核心,以法院为中心 241

四、“依法”调处的边界在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44

五、制定相关条例或规章,使联接机制本身有“法”可依 244

结语 246

一、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的理念和法治的思路 246

二、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基本内容 246

三、现代联接机制有特色,但并非完全是创新 247

后记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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