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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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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 上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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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67803831
  • 页数:526 页
图书介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翻译,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目前施行的税款和其它应缴财政款法进行了介绍。 本书的出版弥补了我国对外国法典全文翻译的欠缺,有利于为国内学界和财税部门研究和借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提供参考,同时也为“走出去”企业查阅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提供了便利。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 上》目录

《2001年所得税法令》 2

第一章 概述 2

1.短标题、范围及生效日期 2

2.定义 2

3.本法令替代其他法律 10

第二章 征税 11

4.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11

4B.为暂时流亡者的安置征收附加税 11

5.对股息征税 12

5A.对未分配储备金征税 12

6.对非居民获得的特定付款征税 12

7.对非居民的海运与航运收入征税 12

7A.对居民的海运收入征税 13

7B.对债务利息征税 13

8.针对第5节、第6节和第7节规定之税款的通用条款 13

第三章 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14

第一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4

9.应纳税所得额 14

10.总收入 14

11.收入科目 14

第二节 收入科目:工资 14

12.工资 14

13.津贴的价值 15

14.员工持股计划 17

第三节 收入科目:财产收入 17

15.财产收入 17

15A.在计算“财产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进行扣除 18

16.就建筑物获得的不可调整的金额 19

17.已被删除 19

第四节 收入科目:业务收入 19

第一目 业务收入 19

18.业务收入 19

19.投机业务 20

第二目 扣除:一般原则 21

20.在计算“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进行扣除 21

21.不允许扣除的款项 21

第三目 扣除:特殊规定 22

22.折旧 22

23.初期免税额 24

23A.首年免税额 24

23B.替代能源项目的加速折旧 24

24.无形资产 24

25.开业前开支 26

26.科研开支 26

27.雇员培训及设施 26

28.债务利息、财务成本及租赁付款 26

29.坏账 27

29A.有关消费者贷款的规定 28

30.银行公司或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的利息 28

31.转至参与式准备金 28

第四目 税务会计 28

32.会计方法 28

33.收付实现制会计 29

34.权责发生制会计 29

35.存货 29

36.长期合同 30

第五节 收入科目:资本收益 30

37.资本收益 30

37A.通过出售证券实现的资本收益 31

38.在计算“资本收益”科目下的应课税金额时扣除损失 32

第六节 收入科目:其他来源的收入 32

39.其他来源的收入 32

40.在计算“其他来源的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进行扣除 33

第七节 税收减免 34

41.农业收入 34

42.外交豁免与联合国豁免 34

43.外国政府官员 34

44.国际协议规定的豁免 35

45.总统授予的荣誉 35

46.债务利息 35

47.奖学金 35

48.分居协议规定的赡养款项 35

49.联邦政府、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 36

50.短期居民个人的国外来源的收入 36

51.归国侨民的外国来源的收入 36

52.已被删除。 36

53.《附表二》规定的税收减免 36

54.其他法律下的豁免及税收规定 36

55.豁免限制 37

第八节 损失 37

56.抵销损失 37

56A.抵销酒店运营公司的损失 37

57.结转业务损失 37

57A.抵销合并后的业务损失 37

58.结转投机业务的损失 38

59.结转资本损失 38

59A.损失抵销与结转限制 38

59AA.集团纳税 39

59B.集团税额减免 39

第九节 可扣除的免税额 40

60.Zakat(天课) 40

60A.职工福利基金 40

60B.职工参与基金 40

第十节 税额抵免 40

61.慈善捐赠 40

62.股份投资与保险的税额抵免 41

63.获批准的养老基金之缴款 42

64A.针对债务利息的可扣除的免税额 43

64B.针对制造商提供的就业机会的税额抵免 43

65.关于税额抵免的其他规定 44

65A.针对《1990年销售税法案》下注册之人士的税额抵免 44

65B.针对投资的税额抵免 44

65C.针对上市的税额抵免 45

65D.针对新建立的工业企业的税额抵免 45

65E.针对2011年7月1日之前建立的工业企业的税额抵免 46

第四章 通用规则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

66.共同所有人的收入 47

67.分摊扣除额 47

68.公允市场价值 47

69.获得收入 47

70.补偿开支 47

71.货币兑换 47

72.收入来源中断 47

73.防止双重确认与双重扣除的规则 48

第二节 纳税年度 48

74.纳税年度 48

第三节 资产 49

75.处置和收购资产 49

76.成本 49

77.收到的对价包括在处置时确定的所获得的实物对价的公允市场价值 50

78.非公平交易 51

79.不确认规则 51

第五章 针对人士的规定 52

第一节 核心概念 52

第一目 人士 52

80.人士 52

第二目 居民人士与非居民人士 52

81.居民人士与非居民人士 52

82.居民个人 53

83.居民公司 53

84.居民组织 53

第三目 关联人 53

85.关联人 53

第二节 个人 54

第一目 对个人征税 54

86.对个人征税的原则 54

87.已故的个人 54

第二目 针对平均值的规定 54

88.作为组织成员的个人 54

89.作者 54

第三目 收入拆分 55

90.转让资产 55

91.未成年子女的收入 55

第三节 组织 55

92.对组织征税的原则 55

93.已被删除 56

第四节 公司 56

94.对公司征税的原则 56

95.个人向全资公司处置业务 56

96.组织向全资公司处置业务 56

97.全资公司之间处置资产 57

97A.根据安排和重组方案处置资产 58

第五节 适用于组织与公司的通用规定 59

98.实体控制权的变更 59

第五A节 特定情形中的纳税责任 59

98A.组织章程发生变更 59

98B.组织业务中止或解散 59

98C.因死亡之外的原因继承业务 59

第六章 特殊行业 61

第一节 保险业务 61

99.针对保险业务的特别规定 61

第二节 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藏 61

100.针对石油与天然气之生产以及其他矿藏之勘探与开采的特别规定 61

100A.针对银行业务的特别规定 61

100B.针对资本收益税的特别规定 61

100C.针对特定人士的税额抵免 61

第七章 国际税务 63

第一节 收入的地理来源 63

101.收入的地理来源 63

第二节 对居民的国外来源的收入征税 64

102.居民个人的外国来源的工资 64

103.外国税额抵免 64

104.国外损失 65

第三节 对非居民征税 65

105.对非居民人士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征税 65

106.资本弱化 66

第四节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与预防逃税的协议 66

107.关于避免双重征税与预防逃税的协议 67

第八章 反避税 68

108.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68

109.对收入与扣除额重新定性 68

110.私人公司支付的工资 68

111.原因不明的收入或资产 68

112.特定证券交易中的责任 69

第九章 最低税额 70

113.特定人士之收入的最低税额 70

113A.建筑商的最低税额 71

113B.土地开发商的最低税额 71

113C.替代性企业所得税 71

第十章 规程 73

第一节 所得税申报表 73

114.所得税申报表 73

115.下列人士无须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75

116.财富清单 75

117.中止业务通知 76

118.提交申报表及其他文件的方法 76

119.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文件的提交期限的延展 77

第二节 评税 77

120.评税 77

121.最佳判断评税 78

122.评税命令的修订 78

122A.税务专员的修订 79

122B.首席税务专员的修订 80

122C.临时评税 80

123.特定情形中的临时评税 80

124.使命令生效的评税命令 80

124A.税务机关修改命令等的权力 81

125.有关争议财产的评税 81

126.评税证据 81

第三节 上诉 81

127.向税务专员(上诉)提起的上诉 81

128.上诉程序 82

129.上诉裁决 83

130.指定上诉审裁处 83

131.向上诉审裁处提起上诉 84

132.上诉审裁处处理上诉 84

133.转交高等法院 85

134A.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86

136.举证责任 86

第四节 征收和追收税款 86

137.缴税截止日期 86

138.通过没收财产和逮捕纳税人来追收税款 87

138A.由地区税收官(收入)追收税款 87

138B.破产财产 87

139.对私营公司及组织征税 88

140.向代表纳税人持有钱款之人士追收税款 88

141.清算人 88

142.追收组织之非居民成员的应缴税款 89

143.非居民船东或租船人 89

144.非居民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 90

145.对即将离开巴基斯坦之人士进行评税 90

146.向在阿扎德查谟和克什米尔评税的人士追收税款 90

146A.追收程序的发起及有效性等问题 91

146B.欠税结算激励计划 91

第五节 预付税和源头扣税 91

第一目 纳税人缴纳的预付税 91

147.纳税人缴付的预付税 91

第二目 向征税代理缴付的预付税 93

148.进口 93

148A.对特定人士购买的本地产食用油或蔬菜酥油征税 94

第三目 源头扣税 94

149.工资 94

150.股息 94

151.债务利息 95

152.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95

153.有关商品、服务和合同的付款 97

154.出口 98

155.财产收入 99

156.奖品和奖金 99

156A.石油产品 99

156B.提取养老基金余额 100

158.扣除税款的时间 100

第四目 针对预付税或源头扣税的一般规定 100

159.免税或调减税率证书 100

160.缴纳被征收或扣除的税款 101

161.未能缴纳被征收或扣除的税款 101

162.向未被征收或扣除税款之人士追收税款 101

163.追收本目所述的应缴金额 101

164.关于征收或扣除税款的证书 101

165.明细表 101

165A.由银行提供信息 102

165B.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息 103

166.征收或扣除税款的优先顺序 103

167.赔偿 103

168.抵免被征收或扣除的税款 103

169.作为最终税额被征收或扣除的税款 104

第六节 退税 105

170.退税 105

171.退税延迟的补偿金 105

第七节 代表 106

172.代表 106

173.代表的责任与义务 107

第八节 记录、信息收集与审核 107

174.记录 107

175.进入和搜查场地的权力 107

176.关于获取信息或证据的通知 108

177.审计 109

178.向税务专员提供协助 110

179.账簿、文件、记录及电脑存储的信息不得采用乌尔都语或英语 110

180.收集有关免税收入之信息的权力 110

第九节 纳税人的登记 111

181.内税人的登记 111

181A.有效纳税人名单 111

181AA.某些情形下的强制登记 111

181B.内税人卡 111

181C.列明国家税号 111

第十节 罚款 111

182.违反行为与罚款 111

183.免除罚款和滞纳金 114

184.已被删除 114

185.已被删除 114

186.已被删除 114

187.已被删除 114

188.已被删除 114

189.已被删除 114

190.已被删除 114

第十一节 违法与公诉 115

191.针对未遵守特定法定义务的公诉 115

192.针对鉴定中的虚假陈述的公诉 115

192A.针对隐瞒收入的公诉 115

193.针对未能保存记录的公诉 115

194.针对未恰当使用国家税号证书的公诉 115

195.针对虚假性或误导性陈述的公诉 115

196.针对妨碍所得税税务机关/人员执行公务的公诉 116

197.针对为规避扣押而处置财产的公诉 116

198.针对公职人员擅自披露信息的公诉 116

199.针对教唆的公诉 116

200.公司及组织的违法行为 116

201.提起公诉程序并不影响其他诉讼 116

202.决定对违法行为不予审判的权力 116

203.由特别法官审判 116

203A.针对特别法官之命令的上诉 117

204.授予免于公诉的权力 117

第十二节 滞纳金 117

205.滞纳金 117

205A.滞纳金按税额或罚款额的减少而减少 118

第十三节 通告 118

206.通告 118

206A.预先裁定 118

第十一章 施行 119

第一节 通则 119

207.所得税税务机关/人员 119

208.任命所得税税务人员 119

209.所得税税务机关/人员的管辖权 120

210.委托授权 120

211.行使职能的权力 120

212.审批权限 121

213.对所得税税务机关/人员的指导 121

214.所得税税务机关/人员须遵守税务局的命令 121

215.提交纳税申报表、文件等 122

216.公职人员披露信息 122

217.表单及通知;文件验证 124

218.送达通知及其他文件 124

219.计算税额或退税额时采用四舍五入法 125

220.付款收据 125

221.纠正错误 125

222.任命专家 125

223.授权代表代为出席 125

224.本法令下的诉讼为司法诉讼 126

225.对发生清算的公司提起的诉讼 127

226.期限的计算 127

227.禁止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127

第二节 总司 127

228.内部审计总司 127

229.培训与研究总司 128

230.税务局(情报与调查)总司 128

第三节 总司 128

231.已被删除 128

第十二章 过渡性预付税条款 130

232.已被删除 130

233.中介费和佣金 130

233AA.由 NCCPL 收取税款 130

234.机动车税 130

235.电力消费 131

236.电话与互联网用户 131

236G.在向分销商、经销商和批发商销售时的预付税 133

第十三章 其他条款 137

237.制定规则的权力 137

238.废除 137

239.例外 137

240.克服障碍 139

附表一 140

第一节 税率 140

第一目 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税率 140

第二目 针对公司的税率 141

第二A目 附加税税率 142

第三目 股息税税率 142

第三A目 债务利润税率 142

第四目 针对向非居民支付的特定款项的税率 142

第五目 针对非居民人士的海运或空运收入的税率 143

第六目 143

第七目 通过处置证券获得的资本收益 143

第八目 通过处置不动产获得的资本收益 143

第九目 第113节下的最低税额 144

第二节 预付税税率 144

第三节 从源头扣税 145

第一目 股息预付税 145

第一A目 债务利润 145

第二目 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146

第三目 商品或服务付款 146

第四目 出口 147

第五目 财产收入 147

第六目 奖品和奖金 147

第六A目 石油产品 147

第六B目 压缩天然气(CNG)站 148

第四节 (见第十二章) 148

第一目 已被删除 148

第二目 中介费和佣金 148

第二A目 由在巴基斯坦注册的证券交易所收取之税款的税率 148

第二B目 由NCCPL收取之税款的税率 148

第三目 机动车税 148

第四目 电力消耗 149

第五目 电话用户 150

第六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 150

第六A目 对银行交易征收的预付税 150

第七目 对购买、登记和转让机动车辆征收的预付税 150

第八目 针对拍卖出售的预付税 150

第九目 对购买机票征收的预付税 150

第十目 针对出售或转让不动产的预付税 150

第十一目 针对典礼与集会的预付税 151

第十二目 针对外国电影与电视节目的预付税 151

第十三目 151

第十四目 对向分销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出售的商品征收的预付税 151

第十五目 对向零售商出售的商品征收的预付税 152

第十六目 由教育机构收取的预付税 152

第十七目 针对经销商、佣金代理和arhatis等的预付税。 152

第十八目 对购买不动产征收的预付税 152

第十九目 针对家庭用电量的预付税 152

第二十目 针对国际航班机票的预付税 152

第二十一目 针对通过现金以外方式进行的银行交易征收的预付税 153

第二十二目 由巴基斯坦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PMEX)收取之税款的税率 153

第二十三目 就机械设备使用权而向居民人士支付的款项 153

第二十四目 对汇往国外的教育相关费用收取的预付税 153

附表二 税收减免 154

第一节 从总收入中免除 154

第二节 税率调减 166

第三节 纳税责任额的调减 167

第四节 具体条款的豁免 168

附表三 180

第一节 折旧 180

第二节 初期免税额和首年免税额 181

第三节 开业前开支 181

附表四 保险业务之利润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184

附表五 184

第一节 石油勘探与生产之利润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184

第二节 矿藏(石油除外)勘探与开采之利润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187

附表六 189

第一节 确认公积金 189

第二节 获批准的退休基金 193

第三节 获批准的年金基金 194

《2002年所得税规则》 194

第一章 194

1.短标题和生效日期 204

2.定义 204

第二章 收入的确定收入科目 205

第一节 工资 205

3.额外津贴、补贴及福利的估值 205

4.宿舍的估值 205

5.交通福利的估值 205

6.就本节而言,“雇员”包括公司董事 205

7.本规则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之后获得的工资收入 205

第二节 业务收入 205

10.招待支出 205

11.作为原料的农产品 205

12.为主张折旧扣除额、初期免税额或摊销扣除额而须提交的细节信息 206

12A.拆撤证书 206

13.支出的分摊 207

(第37A节)计算在处置证券时获得的资本收益 207

第三节 根据《2001年所得税法令》 208

13A.获得证券 208

13B.处置证券 208

13C.持有期 208

13D.资本收益或损失的计算 208

13E.衍生品资本收益或损失的计算 208

13F.特定情况下不允许做出资本损失调整 209

13G.资本收益税的免除 209

13H.资本收益税的缴纳 209

131.留存记录 209

13J.券商的责任 210

13K.违法和罚款 210

13L.定义 210

13M.季度报表 211

13N.资本收益及征税额的特别计算规程 214

130.报表及表单 217

13P.澄清与说明 220

第三章 人士 233

14.居民个人 233

第四章 对居民的国外来源的收入征税 234

15.境外所得税 234

16.境外税额抵免 234

第五章 对非居民征税 236

17.章节适用范围 236

18.专利权使用费收入 236

19.技术服务费 236

19A.居住证明 237

19B.关于在巴基斯坦完税的证明 237

19C.关于税额饶让抵免的证明 23 7

19E.巴基斯坦主管机关对通过条约伙伴国主管机关收到的申请书采取的行动 238

19G.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格式 239

第六章 转移定价 240

20.本章的适用范围 240

21.说明 240

22.在符合本章的其他规则之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专员在适用本章时,还应当遵守国际公认的各大税务组织发布的国际准则、判例法及指引 240

23.公平标准 240

2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40

25.转售价格法 240

26.成本加成法 241

27.利润分割法 241

第七章 记录及账簿 242

第一节 概述 242

28.本章的适用范围 242

第二节 法定账簿 242

29.账簿、文件及记录须留存 242

30.具体而言,在不影响第29条之普适性的前提下,任何在“业务收入”科目下获得应课税收入的纳税人(公司除外)均应当至少编制并维护下列账簿、文件及记录: 242

30A.电子税务登记簿 244

31.任何纳税人的工资、财产、资本收益或其他来源科目下实现应课税收入的,均应当至少编制并留存下列文件及记录: 244

第三节 关于维护账簿、文件及记录的总体说明 244

32.常规形式的账簿、文件和记录 245

33.账簿、文件及记录须留存在指定地点 245

第八章 特定人士须提交的纳税申报表、雇主证明、财富清单及报表 245

34.所得税申报表 246

35.用以替代所得税申报表的雇主证明 246

36.财富清单 246

37.非居民船东或租船人须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246

38.非居民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须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247

39.用以替代所得税申报表的声明 248

第八A章 银行公司报告要求 249

39A.本章包含针对《法令》第165A节之规定的银行公司报告要求 249

39B.定义 249

39C.提交信息 249

39D.获授权人士 249

39E.提供信息的时间 249

39F.例外 250

第九章 预付税证明、明细表及缴付程序 252

第一节 第159节 证明 252

40.税额减免证书(u/s 159) 252

第二节 源头征税或扣税 252

第一目 雇主证明 252

41.已被删除 252

第二目 征收或扣缴税费所需证明文件 252

42.征收或扣缴税费所需证明文件 252

第三目 支付征收或扣缴的税费 253

43.支付征收或扣缴的税费 253

第ⅢA目 对于飞机机票支付的预付税费 253

43A.对于飞机机票支付的预付税费 253

第四目 征收或扣缴税费每年和每月税务报表文件 253

44.征收或扣缴的预付税费每年报表文件 255

45.根据所得税法令附表六中条款规定扣缴税费的税务报表文件 255

第十章 规定要求提交的表格 256

67.本章节中规定的申请表格 256

68.补充后的税务评估通知文件 256

69.根据第140节 规定出具的通知文件 256

70.根据第145节 规定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 256

71.根据第170节 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 256

72.根据第175节 规定进行的授权指派 256

第十一章 提交相关资料文件、文献资料信息服务、表格和通知文件 256

73.提交相关资料文件和收入报税表等文件 257

74.通过电子途径提供文献资料信息服务 258

75.表格和通知文件 259

第十二章 申诉 260

76.向税务委员提交申诉文件的规定表格格式(负责申诉程序) 260

77.向收入所得税申诉法庭申诉应当提交的申诉表格的规定格式 262

78.向最高法院上诉应当提交的上诉表格的规定格式 263

第十三章 纳税人登记 264

79.本章节适用范围-本章节的规则仅适用于第181节-纳税人登记 264

80.国家税务号执照申请 264

81.对国家税务号执照申请的决议 264

81A.税务专员登记纳税人 264

81B.积极纳税人名单 265

81C.纳税人卡 265

82.吊销国家税务号执照 265

83.国家税务号执照摆放和援引 265

第十四章 所得税从业人员注册 267

84.第十四章的适用范围-本章节适用于第223节 -所得税从业人员注册和监管 267

85.所得税从业人员注册申请 267

86.所得税从业人员注册资格要求 267

87.所得税从业人员的注册 268

88.注册有效期 268

89.注销注册 268

90.向联邦税务局上诉 269

第十五章 公积金认定及养老金和退休金批准 269

第一节 公积金认定 269

91.申请公积金认定 270

92.对申请作出决定 270

93.撤销认定 270

94.对不认定或撤销认定上诉的格式 270

95.认定的公积金的账户 271

96.巴基斯坦境外账户提交时限 273

97.雇主缴纳份额的上限 273

98.特定雇员所缴纳的金额上限 273

99.不计入累积盈余的总收入 273

100.基于实益权益对价的处理 273

101.针对撤销认定的处理流程 273

102.用认定的公积金进行投资 273

103.允许取款 273

104.取款限额 274

105.第二笔款项 275

106.偿还所取出的款项 275

107.放宽条件的权力 276

第二节 养老金批准 276

108.养老金批准申请 276

109.可能需要提供的纳税申请表、报表和其他文件 276

110.雇主所缴纳部分的限额 277

111.养老金投资和存款 277

112.基于实益权益对价的处理 277

113.撤销批准的情况 277

114.就拒绝或撤销批准进行上诉的格式 277

第三节 退休金批准 277

115.退休金批准申请 277

116.可能需要提供的纳税申请表、报表和其他文件 278

117.雇主所缴纳部分的限额 278

118.退休金投资或存款 278

119.针对受益人权益的对价处理 278

120.撤销批准的情况 278

121.针对拒绝或撤销批准上诉的格式 278

第十六章 所得税追缴条例 280

第一节 280

122.定义 280

123.税务专员发布的追缴通知格式 280

124.通知送达方式 280

125.通知执行期限 280

126.执行期间的处理方式 280

127.争议解决 280

128.免除扣押 280

129.税务专员展开的调查 281

130.取得或取消证书后解除扣押 282

131.有权扣押和售卖的官员 282

132.延迟或停止出售 282

133.拖欠税款人不抵押任何财产 282

134.禁止官员投标或购买 282

135.警察协助 282

第二节 扣押及出售动产扣押 282

136.授权行事的人士 282

137.扣押令复印件送达 283

138.扣押 283

139.拖欠税款人所拥有的财产 283

140.债务和股份等 283

141.动产份额 283

142.可流通票据的扣押 283

143.在公职人员保管下扣押财产 284

144.合伙财产扣押 284

145.财产清册 284

146.不应过多扣押财产 284

147.日出和日落之间扣押 284

148.官员等进入房屋 284

149.出售 284

150.发布公告 284

151.公告方式 284

152.十五日后出售 284

153.通过拍卖或投标出售 284

154.公开拍卖 284

155.不规范行为不影响出售的有效性 285

156.可流通票据或公司股份 285

157.向所得税税务专员支付现行货币或流通券的法令 285

第三节 扣押和出售不动产扣押 285

158.扣押 285

159.扣押通知送达 285

160.扣押公告 285

161.出售和出售公告 285

162.公告内容 285

163.公告方式 286

164.出售时间. 286

165.拍卖或投标出售 286

166.购买者缴纳定金以及违约后财产的再出售 286

167.不付款的处理程序 286

168.向违约的购买者追缴款项 286

169.投标权限 286

170.在缴款后申请撤销不动产出售 286

171.以通知未送达或不规范为理由撤销不动产出售的申请 286

172.凡拖欠税款人无可出售权益的可撤销出售 287

173.确认出售 287

174.特殊情况下退还出价 287

175.出售证书 287

176.推迟出售以便拖欠税款人在通知项下筹集欠款 287

177.转售前新公告 287

178.共有人投标具有优先权 287

第四节 指定接管人 287

179.指定业务接管人 287

180.指定不动产接管人 287

181.接管人权力等 287

182.管理撤销 288

第五节 逮捕和拘留拖欠税款人 288

183.述因令 288

184.审讯 289

185.审讯前监管 289

186.羁留令 289

187.羁留和释放 290

188.释放 290

189.因病释放 290

190.进入住宅 290

191.禁止逮捕妇女或未成年人等 290

第六节 其他事项 291

192.通知的持续有效 291

193.拖欠税款人死亡后的诉讼流程; 291

194.上诉 291

195.复审 291

196.担保追缴 291

197.签收 291

198.生活津贴 291

199.第198条项下的款项应基于省政府为审判所需费用所定的幅度计算 291

200.交接拖欠税款人的财产 291

201.交接居住者的财产 292

202.抵制或阻碍占有不动产 292

203.来自拖欠税款人的抵制或阻碍 292

204.来自善意申请人的抵制或阻碍 292

205.被证书持有人或购买者逐出 292

206.善意申请人重新占有财产 292

207.诉讼期间不适用于受让人的规则 292

208.动产、债务和股票的交接 292

209.文件签署和可流通票据背书 292

210.格式 292

第十七章 非营利组织 293

211.非营利组织的批准流程 293

212.对申请作出决定 295

213.拒绝予以批准 295

214.许可有效性 296

215.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 296

217.撤销批准的权利 296

218.对税务专员裁决提起上诉 296

219.这些规定生效前获准的组织 297

220.放宽要求或条件 297

220A.附表二第一节第(58)款第(3)分款所述的审批程序 297

220B.认定机构的批准和指定 300

211.非营利组织的批准流程 301

212.对申请作出决定 303

213.拒绝予以批准 303

214.许可更新 304

215.对申请的最终决议 305

216.年度账目 305

217.撤销许可的权利 305

218.就本条项下的决议提起上诉 305

219.这些规定生效前获准的组织 306

220.放宽要求或条件 306

第十八章 完税证明 307

221.完税证明 307

223.税收减免证书格式 308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310

224.许可租赁公司申索折旧提成的条件 310

225.第223节项下的公认会计师协会 310

226.委任估价师 310

227.估价师工资、酬金及津贴分级 311

228.资产估值 311

229.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纳税、报表和文件申报以及法令和通知签发 312

231.属于出口额的出口利润计算 312

231A.根据第206A节发布提前裁决的程序 313

231B.撤销申请 313

231C.所得税供替代的争议解决方式 314

231D.第59AA节项下集团纳税的程序 317

232.废除和保留 319

《2010年税务上诉审裁处规则》 322

1.简称和生效日期 322

2.定义 322

3.审裁庭开庭 322

4.审裁庭的权力 322

5.着装、办公时间和假期 322

6.审裁处语言 322

7.上诉程序 322

8.上诉的提交和登记日期 323

9.谁会成为答辩人 323

10.上诉备忘录的内容 323

11.随上诉备忘录一并提交的文件 323

12.向答辩人告知提出上诉一事 323

13.提交誓章 323

14.在上诉中可能提出的理由 323

15.有缺陷的上诉等 323

16.上诉人解释延误原因 323

17.授权代表的授权书等 324

18.提交授权书 324

19.上诉聆讯的日期及地点 324

20.编制聆讯的审讯案件表 324

21.上诉或申请的聆讯 324

22.单方面决定和收回命令 324

23.受屈人死亡或破产后继续进行法律程序 324

24.答辩人可根据不利于答辩人的理由,支持命令 324

25.向审裁处出示补充证据 324

26.补充证据的方式 325

27.上诉延期 325

28.审裁处将案件发回重审 325

29.签署命令并注明日期 325

30.法律程序不向公众开放 325

31.向各方传达命令 325

32.提交和处理暂缓执行申请的程序 325

33.复印费收费标准 325

34.记录查阅程序及费用 325

35.复印费和查阅费的对账 325

36.记录的安排 325

37.记录保存 326

38.记录销毁方式 326

39.何时销毁记录的“B”部分 326

40.记录销毁事实 326

41.登记册的分类、备存和保留 326

42.申报表和其他文件的保存和销毁 326

43.审裁处的印章 326

44.通知须由司法常务官签署 326

45.审查规则 326

46.电算化 327

47.废除和保留 327

销售税法及规则 338

《1990年销售税法》 338

第一章 概述 338

1.简称、范围及生效日期 338

2.定义 338

第二章 征税范围和缴税 345

3.征税范围 345

3A.已被删除 346

3B.收税超额等 346

4.零税率 346

5.税率变动 347

6.缴税时间和方式 347

7.纳税责任的确定 347

7A.对指定货物征收和收取增值税 348

8.不允许的税收抵免 3488

8A.未缴税情形下供应链中的登记人承担连带责任 349

8B.可调整的进项税 349

9.借记和贷记通知单 350

10.退还进项税 350

11.税额评定及追讨未征、短征或误退的税款 350

11A.少缴的金额无需通知即可追讨 351

12.已被删除 351

13.豁免 351

第三章 登记 352

14.登记 352

15~20.已被删除 352

21.取消登记、列入黑名单和暂时吊销登记 352

21A.积极纳税人名单 352

第四章 簿记和发票要求 353

22.记录 353

23.税务发票 353

24.记录和文件留存六年 354

25.查阅记录、文件等 354

25A.抽样 354

25AA.联系人之间的交易 355

第五章 纳税申报表 356

26.纳税申报表 356

27.特别申报表 356

28.最后纳税申报表 357

29.视为已做出申报 357

第六章 销售税官员的委任及其权力 358

30.权限的委任 358

30A.税务局情报与调查总司 358

30B.内部审计总司 358

30C.培训与研究总司 358

30D.估值总司 358

30DD.事后通关稽查司 358

30E.权力与职能司等 358

31.权力 358

32.权力转授 359

32A.专项审计小组的审计 359

第七章 罪行及处罚 360

33.罪行及处罚 360

34.欠税附加费 362

34A.豁免罚款和欠税附加费 363

35~36.已被删除 363

37.根据本法在调查中传唤有关人员提供证据和出示文件的权力 363

37A.逮捕和起诉的权力 363

37B.发生逮捕后须遵守的程序 363

37C.特别法官 364

37D.特别法官审理有关罪行 365

37E.特别法官等有专属管辖权 365

37F.《189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 365

37G.案件移送 365

37H.开庭地点 366

371.向高等法院上诉 366

38.获授权官员有权接触经营场所、存货、账目和记录 366

38A.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366

38B.出示文件和提供信息的义务 366

40.凭令搜查 367

40A.已被删除 367

40B.派驻税务局官员 367

40C.以电子或其他手段监控或跟踪 367

第八章 上诉 368

43~45.已被删除 368

45A.税务局和税务专员调取记录的权力 368

45B.上诉 368

46.向上诉审裁处上诉 368

47.向高等法院移送 369

47A.非诉讼纠纷解决 369

第九章 追讨欠款 371

48.追讨欠税 371

第十章 杂项 372

49.出售应税活动或转让所有权 372

49A.清算人 372

50.制定规则的权力 372

50A.电算化系统 372

50B.电子审查和通知 373

51.禁止诉讼、起诉和其他法律程序 373

52.获授权代表出庭 373

52A.委任电子中介 373

53.死者的遗产 374

54.破产产业 374

55.消除困难 374

56.送达命令、决定等 374

56A.信息交流协议 374

56B.公务人员披露信息 374

56C.促进税收文化的奖励计划 375

57.错误纠正 375

58.私营公司或商业企业的纳税责任 375

58A.代表 375

58B.代表的责任与义务 376

59.就登记前采购的存货缴纳税款 376

60.无需缴纳税款即交付特定货物的权力 376

61.在特定情况下退还税款 377

61A.向阿扎德查谟和克什米尔登记人退还税款 377

62.再出口退税 377

63.在进口与再出口之间投入使用的货物可享的退税 377

64.有权宣布可识别的货物及禁止指定外国领土的退税 377

65.遵循一般惯例而豁免未征或短征税款 377

66.在一年内申请退税 377

67.延迟退税 378

68.登记人为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378

69.发出销售税文件的副本 378

70.时效期间的计算 378

71.特别程序 378

72.税务局官员遵从税务局的命令等 378

72A.向有关机关移送 378

72B.税务局选择接受审计之人 378

72C.对税务局官员和人员的奖励 378

72D.对举报人的奖励 379

73.不可接纳的某些交易 379

74.时限的宽恕 379

75.1969年第四号法案适用于销售税 379

《2001年出口关税和税费减免规则》 426

1.简称、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 426

2.定义 426

3.投入货物的采购 426

4.投入货物的利用期 427

5.制成品出口 427

6.未予说明或未出口的货物 427

7.货物销毁 427

8.关税和税费的减免 427

9.记录和文件 427

10.对账表 427

11.出口后审计 427

12.否决便利安排的权力 427

13.暂停的权力 428

14.废除 428

《2005年认可农用拖拉机制造商退税申请规则》 428

1.简称和生效日期 430

2.提交退税申请 430

3.进项税的退还 430

4.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 430

5.不可接纳的金额 430

6.联络官的委任 430

《2006年针对地震灾后重建国际招标的免税供货规则》 430

1.简称、适用性和生效日期 432

2.定义 432

3.为地震灾后重建提供的应税供货免税 432

4.零税率供货的程序和条件 432

5.记录的备存 432

6.处罚 432

《2006年销售税规则》 434

1.简称、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 434

2.定义 434

第一章 登记、强制登记和取消登记 438

3.申请 438

4.已被删除 438

5.申请登记 438

5A.临时登记 439

6.强制登记 440

7.登记详情变动 440

8.登记转移 440

9.可选择向税务局税务专员提交申请 441

10.取消多重登记 441

11.取消登记 441

12.列入黑名单和暂时吊销登记 441

12A.非积极纳税人 443

12B.恢复成为积极纳税人 443

第二章 提交纳税申报表 444

13.申请 444

14.提交纳税申报表 444

15.银行收取纳税申报表 446

16.向银行支付服务费 446

17.提交年度销售税申报表 447

18.电子提交销售税申报表 447

第三章 贷记和借记通知单和货物销毁 448

19.适用范围 448

20.取消供货或退货 448

21.供货价值或销售税金额变动 448

22.进项税和销项税调整 448

23.货物销毁 449

第四章 进项税的分摊 450

24.适用范围 450

25.进项税的确定 450

第五章 退税 451

26.适用范围 451

26A.迅速处理和支付退税 451

27.退税分部的建立和人员的委派 452

28.提交退税申请 452

29.退税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452

30.退税申请的批准和付款 453

31.对指定货物制造商提交的退税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453

32.关于商业出口商的退税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453

33.退税申请的付款范围 453

34.退还与零税率供货无关的超额进项税 453

35.申索人的责任 454

36.退税申请的批准后审计 454

37.对不可接纳的申请采取的行动 455

38.证明文件 455

39.杂项和节省款项 456

39A.处理大型纳税义务人专责单位的退税申请 456

第六章 专项审计 457

40.适用范围 457

41.专项审计 457

42.专项审计范围 457

43.审计报告形式 457

44.处罚 457

第八章 向外交官、外交使团、特权人士和特权组织供应零税率货物 457

51.适用范围 458

52.向外交官和外交使团供货 458

53.向特权人士的供货 458

54.向特权人士供应油料产品 458

55.退税 459

56.向联合国及其辖下组织供货 459

57.向联合国以外的特权组织供货 459

第八-A章 根据补助金向组织或机构进口和供应免税货物 459

57A.适用范围 460

57B.援用豁免程序 460

第九章 纳税人授权代表 461

58.适用范围 461

59.获授权代表纳税人的人 461

60.取消资格 461

61.委任授权代表的程序 461

62.取消资格的权力 461

第十章 非诉讼纠纷解决 462

63.适用范围 462

64.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适用 462

65.委任非诉讼纠纷解决委员会 462

66.纠纷解决委员会的运作 462

67.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建议 462

68.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复议 462

69.税务局的决定 463

第十一章 追税 464

第一节 464

70.适用范围 464

71.启动追税行动 464

72.停止清关和查封经营场所 464

73.缴税通知书 464

74.查封和出售物业 464

75.由移送专员和追缴官员备存主登记册 465

76.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465

77.通知送达方式 465

78.处置执行所得款项 465

79.关于争议事项的裁定 465

80.在执行中可予扣押和售卖的财产 465

81.有关反对和调查 466

82.取消缴税通知书后解除扣押 466

83.有权扣押和售卖的官员 466

84.延迟或停止售卖 466

85.拖欠税款人不得干涉经扣押财产 466

86.禁止官员出价或购买 466

87.协助行动 466

第二节 扣押和售卖动产 466

88.扣押令 466

89.送达扣押令副本 466

90.扣押 466

91.如何处理被扣押的财产 467

92.如何进行搜查 467

93.搜查建筑物或处所后扣押 467

94.日出和日落之间扣押 467

95.不得扣押过多财产 467

96.扣押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搬运的动产 467

97.存放经扣押的动产 467

98.可转让票据的扣押 467

99.扣押处在公职人员保管下的财产 467

100.扣押动产份额 467

101.合伙财产扣押 467

102.售卖 468

103.售卖公告 468

104.十五天后售卖 468

105.公开拍卖 468

106.通过投标或密封投标售卖 468

107.共同拥有人优先 468

108.所有权转让 468

109.不合规不影响售卖 468

110.可转让票据或公司股份 468

111.下令以硬币或纸币向移送专员付款 468

第三节 扣押和售卖不动产 468

112.扣押不动产 468

113.送达命令 468

114.扣押公告 468

115.售卖和售卖公告 468

116.售卖公告的内容 468

117.售卖时间 469

118.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售卖 469

119.购买人缴款及在未缴款时重新售卖 469

120.拖欠付款时的程序 469

121.可向违约购买人追讨的款项 469

122.投标权限 469

123.申请取消售卖不动产 469

124.以未送达公告或不合规为由,申请取消售卖不动产 469

125.在拖欠税款人没有实用权益的情况下取消售卖 470

126.确认售卖 470

127.在某些情况下退还买款 470

128.售卖证明书 470

129.推迟售卖以便拖欠税款人筹集通知所指的应付款项 470

130.重新售卖前发布新公告 470

131.共同拥有人的出价优先 470

第四节 委任接管人 470

132.委任业务接管人 470

133.委任不动产接管人 470

134.接管人的资格 470

135.接管人的工作方式 471

136.管理撤回 471

第五节 杂项 471

137.罪行及处罚 471

138.法律程序的延续 471

139.向担保人追讨 471

140.提供收据 471

141.交付拖欠税款人占用的财产 471

142.交付租户占用的财产 471

143.拖欠税款人抵制或妨碍 472

144.真正的申索人抵制或妨碍 472

145.被证书持有人或购买人剥夺 472

146.真正的申索人重新占有财产 472

147.诉讼期间不适用于受让人的规则 472

148.动产、债务和股票的交付 472

149.文件签署和可流通票据背书 472

150.格式 472

第十二章 访问电算化系统的特别程序 473

150A.适用范围 473

150B.授权 473

150C.唯一用户标识符 473

150D.访问电算化系统 473

150E.用户的责任 473

150F.注销注册 473

150G.传输记录 473

150H.审查记录 473

第十三章 电子中介 474

150I.适用范围 474

150J.电子中介的委任 474

150K.撤销指定 474

150L.登记人须遵守的程序 474

150M.电子中介须遵守的程序 474

150N.电子中介的责任 474

150O.电子申报管理员的责任 475

150P.审查记录 475

第十四章 买卖双方之间开具电子销售税发票的特别程序 475

150Q.适用范围 476

150R.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资格 476

150S.电子发票的开具和记录 476

150T.向收税员传输电子发票 476

150U.格式的使用及对传输电子发票的控制 476

150V.电子存储条件 476

150W.审计 476

150X.适用于买方收取电子发票的相同条件 477

150Y.未能满足电子发票系统的条件 477

150Z.《2002年电子交易法令》的规定适用 477

第十四-A章 以电子或其他手段监控或跟踪特定登记人 477

159ZA.适用范围 478

150ZB.电子发票系统 478

150ZC.监督 478

150ZD.电子发票数据 478

150ZE.未能满足电子监控系统的条件 478

第十四-B章 电子监控和跟踪特定货物 479

150ZF.适用范围 479

150ZG.附贴纳税印花、丝带、贴纸、标签、条形码等的货物 479

150ZH.纳税印花、丝带、贴纸、标签、条形码等的安全功能 479

150ZI.被许可人的委任 479

150ZJ.系统安装 479

150ZK.购买纳税印花、丝带、贴纸、标签等的费用 480

150ZL.被许可人的职能和责任 480

150ZM.规定货物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职能和责任 480

150ZN.税务局税务专员的职能 480

150ZO.生产线不运转 481

150ZP.系统开始实施的生效日期 481

150ZQ.参与供应链的人员的责任 481

第十五章 废除 482

151.废除 482

《2007年销售税特别规则》 484

1.简称、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 484

第一章 概述 484

2.定义-(1)在本规则中,除非主题或文义另有规定, 484

第二章 零售商缴纳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87

3.适用性 487

4.登记 487

5.按标准税率缴税的零售商 487

6.其他零售商应根据电费账单缴纳销售税 487

7.条件和限制 488

8.开具发票或收据 488

9.缴纳销售税和申报表备案 488

10.审查记录 488

第三章 收付电力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89

11.适用性 489

12.登记 489

13.销售税收付 489

14.申报表备案和销售税计提 489

15.确定WAPDA和KESC的销售税负债 490

16.为登记用户进行的进项税额调整 490

17.保存记录和开具发票 490

18.罚款 490

第四A章 为非登记人和无效人士供应电力和天然气而收付的特别税的特别规则 490

18A.适用性 491

18B.收税的模式和方式 491

18C.条件和限制 491

第四章 收付天然气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92

19.适用性 492

20.销售税收付 492

21.确认纳税义务 492

22.记录保存和开具发票 492

23.月度申报表备案 493

24.罚款 493

第五章 向巴基斯坦贸易公司(TCP)供糖的特别规则 493

25.适用性 494

26.支付税费的方式 494

27.相关的纳税期间 494

28.TCP的月账单 494

第六章 提供劳务并根据省法缴纳销售税的人士的特别规则 494

29.适应性 495

30.登记 495

31.征收销售税 495

32.申报表备案和销售税计提 495

33.确认纳税义务 495

34.开具发票 495

35.具体规定 495

第一节 电视和电台广告 495

36.范围和价值 495

37.客户调整进项税 496

第二节 报关代理和船具商 496

38.与报关代理有关的范围和征收 496

39.与船具商有关的范围和征收 496

第三节 装卸工提供的服务 496

39A.装卸工的纳税义务 496

第七章 向石油销售公司(产品分成)收付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96

40.适用性 497

41.产品分成 497

42.股份分配登记册 497

43.纳税义务 497

44.其他 497

第八章 汽车经销商收付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98

45.登记 498

46.预定汽车 498

47.开具发票 498

48.佣金申报 498

49.进项税调整 498

50.确定纳税义务 498

51.申报表备案和缴纳销售税 498

52.保存记录 498

53.其他 498

第十章 进口商缴纳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99

58A.适用性 499

58B.支付因小幅增值而产生的销售税 499

58C.不予退还的税款 499

58D.商业进口商的存货处理 499

58E.申报表的备案和审计 499

第十一章 炼钢厂、轧钢厂和拆船工缴纳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499

58F.适用性 500

58G.登记 500

58H.缴税 500

58Ha.自发电的炼钢厂和轧钢厂 501

58Hb.自发电的糖厂或他人经营的炼钢厂 501

58I.发票和申报表 501

58J.记录 502

58K.钢铁产品的价值 502

58L.所有巴基斯坦炼钢厂和所有巴基斯坦轧钢厂协会的职责 502

58M.监督税务局 502

58MA.选择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缴纳销售税 503

58MB.对从事出口的单位的处理 503

58MC.对组合单位的处理 503

第十二章 批发及零售店缴纳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503

58N.适用性 504

58Q.向外交官或外交使团供应的货物和退税 504

58RA.其他事项 504

第十三章 为规定的货物缴纳特别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504

58S.适用性 505

58T.缴纳特别税适用的模式、方式和税率 505

第十四章 关于本法附表五序号12规定的货物的特别规则 505

58U.适用性 506

58V.采用零税率的条件和限制 506

第十五章 对榨油厂和轧棉和榨油组合单位所榨棉籽油征收销售税的特别规则 506

58W.适用性 508

58X.税费的范围和征收 508

58Y.缴纳销售税适用的模式、方式和税率 508

58Z.月度报表 508

58ZA.轧棉单位发出的通知 508

58ZB.轧棉单位提供的最终报表 508

59.废除 508

《2007年销售税特别程序(预扣)规则》 510

1.简称、适用性和生效日期 510

2.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510

3.登记供应商的责任 511

4.收税员的责任 512

5.除外条款 512

6.其他规定的适用性 512

《2008年出口型单位和中小企业规则》 514

1.简称、适用性和生效日期 514

2.定义 514

3.许可 514

4.注销登记 515

5.吊销执照 515

6.执照的重新生效 515

7.所有权转让 515

8.出口型单位的经营场所 515

9.出口型单位拟生产的货物分析证书 516

10.出口型单位被许可人采购、生产、出口和处置货物 516

11.减免出口型单位的关税、销售税和联邦消费税 517

12.投入货物的利用期 517

13.特殊情况下投入货物或产出货物的处置 517

14.出口型单位的监控和审计 518

《2008年向阿扎德查谟和克什米尔登记人退还销售税规则》 518

1.简称、适用性和生效日期 520

2.授权退还销售税 520

3.缴纳方式 520

《2013年对生产能力(汽水)征收的联邦消费税和销售税规则》 520

1.简称、适用性和生效日期 522

2.定义 522

3.申报单及其核实 522

4.每个进水阀或进水管的总额和税率 523

5.分期付款计划 523

6.关税调整及已付进项税 524

7.特殊情况 525

8.其他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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