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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施
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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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年份: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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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7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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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施》目录

上编 理论之部 1

第一章 地方自治之意义与价值 1

第二章 地方自治之解释 5

第一节 关于自治之解释 5

甲 自治与自主 5

乙 自治与官治 6

丙 自治与绅治 7

丁 自治与分权 7

戊 自治与联省 8

已 自治与党治 8

第二节 关于地方之解释 9

甲 地方团体与国家 10

乙 地方团体与非独立国家 11

丙 地方团体与其他公法人 11

丁 地方团体与官厅 13

第三章 地方自治之观念 14

第四章 地方自治之性质 19

第五章 地方自治之范围 21

第六章 地方自治之主体 25

第一节 地方自治区域之划分 25

甲 地方区域划分之理由 25

乙 地方区域划分之标准 25

丙 地方幅员广狭之利弊 26

第二节 中国地方自治区域之划分 27

甲 自治机关 29

第三节 地方自治团体之组织 29

一 议决机关 30

二 执行机关 30

三 其他机关 31

乙 自治人员 31

第七章 地方自治团体之权限及其监督 39

第一节 地方自治权限之表现 39

第二节 地方自治权限之监督 41

第三节 欧陆系与英美系对此权限之区分 43

第四节 中国地方自治之权限及监督 45

第八章 地方自治之财政 47

第一节 地方财政之概述 47

第二节 各国地方经费之比较 50

第三节 中国地方经费之过去及现在 56

第九章 地方自治制度之沿革 61

第一节 古代之自治行政 61

第二节 中古之自治行政 62

第三节 近世之自治行政 62

甲 国家保护主义 63

乙 国家对抗主义 64

丙 国家钦定主义 64

丁 国家机关主义 65

第十章 各国地方自治制度之概要 67

第一节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67

第二节 法国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69

第三节 德国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72

第四节 美国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74

第五节 日本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78

第六节 苏俄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83

第七节 瑞士地方自治制度大要 89

第十一章 中国地方自治制度之沿革及近状 95

第一节 清代以前地方自治之沿革 95

第二节 民国以后地方自治之近状 108

甲 山西 109

乙 广东 113

丙 江西 118

丁 江苏 123

戊 浙江 125

已 湖南 129

庚 河南 132

辛 河北 133

第十二章 地方自治在今日中国之重要 137

第一节 地方自治与民族主义 137

第二节 地方自治与民权主义 140

第三节 地方自治与民生主义 142

第四节 地方自治与训政建设 148

附录 155

1 总理对于地方自治之遗教 155

2 中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 188

下编 实施之部 213

第十三章 自治机关之组织 213

第一节 县自治机关 213

甲 县自治执行机关 213

乙 县自治议决机关 221

丙 县自治司法机关 223

第二节 市自治机关 227

甲 市自治执行机关 227

乙 市自治议决机关 229

第三节 区自治机关 230

甲 区自治执行机关 231

附:区务会议组织大纲 232

乙 区自治议决机关 234

附:区民大会组织大纲 236

丙 区自治监察机关 239

附:区监察委员会组织大纲 239

附: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 244

丁 区自治调解机关 244

第四节 乡镇坊自治机关 246

甲 乡镇坊自治执行机关 247

附:乡镇务会议组织大纲 247

乙 乡镇坊自治议决机关 250

附:乡镇民大会组织大纲 251

丙 乡镇坊自治监察机关 255

附:乡镇监察委员会组织大纲 255

丁 乡镇坊自治调解机关 259

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 260

第五节 闾邻自治机关 261

甲 闾长邻长之产生 261

乙 居民会议 262

乙 县长市长之责任 263

甲 县长市长之职权 263

第十四章 自治负责人员之选任与训练 263

第一节 县长市长 263

丙 县长市长之任用及训练 264

第二节 区长 272

甲 区长之职权 273

乙 区长之责任 273

丙 区长之任用及训练 274

附:区长训练所条例 274

第三节 乡镇坊长 281

甲 乡镇坊长之职权 281

乙 乡镇坊长之责任 282

丙 乡镇坊长之任用及训练 282

附:各县乡镇长副训练所简章 283

乙 闾长邻长之责任 285

第四节 闾长邻长 285

甲 闾长邻长之职务 285

附: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 286

第十五章 自治工作之实施程序 291

第一节 第一期 291

一 考试及训练自治人员 291

附:自治训练所章程 293

二 调查及统计政治经济教育及其他社会状况 303

附:社会调查纲要 303

三 举行有关地方自治之集会 311

附:各县党政谈话会办法 311

四 举行地方自治运动 312

附:举行地方自治运动之方法与程序 313

五 开始调查户口及人事登记 320

附:清查户口暂行办法 321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 324

六 依县组织法划分自治区域 339

附:各县划区办法 340

各省厘定县等办法 341

七 成立自治机关及选任自治人员 342

附:县自治筹备处组织大纲 347

区自治筹备处组织大纲 348

乡镇公所筹备处组织大纲 350

八 确定各县市地方自治经费 352

附:全国内政会议划拨自治经费决议案 354

九 开始测量土地及整理田赋 355

改革田赋办法 357

十 开始整顿警政 361

附:警察官吏任用暂行条例 361

警察录用暂行办法 362

十一 实行保甲法整顿保卫团 365

附:县保卫团法 367

甲长牌长联保切结 368

同甲各户联保切结 368

十二 修筑道路发展交通 389

附:筑路收用土地章程 390

十三 改良风俗革除陋习 393

附: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 394

十四 厉行国历提倡国货运动 395

附:中国国货暂订标准 396

推行国历办法 399

十五 设立学校提倡识字运动 400

附:民众学校办法大纲 403

十六 举行公民宣誓及登记事项 406

附:宣誓条例 408

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409

十七 指导并训练乡镇人民练习四权之行使 417

附:乡镇闾邻选举暂行规则 417

第二节 第二期—完成上期未完事项并进行左列工作 425

一 全县市户口调查清楚警卫办理妥善 425

附: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 425

二 筹设公共卫生事业并厉行卫生运动 427

附:公共卫生规则 430

三 改良农具种子肥料及奖励农业生产 433

附:农业推广规程 434

四 开垦荒地及实行造林保林 445

附:承领荒地造林暂行规程 448

五 提倡各种合作事业 453

附:合作社暂行条例 455

六 设粮食管理及运输交易等机关 473

附: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 474

七 设公共体育场公共会场公园及其他娱乐场所 479

附:民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 479

八 普及三民主义教育及推广其他文化事业 482

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 483

九 实行乡镇普通选举制定乡镇公约 484

附:乡镇公约之订定及执行办法 485

第三节 第三期完成上期未完事项并进行左列工作 492

一 全县市土地测量完竣道路修筑完成 492

附:国道条例 492

二 登记土地规定地价依价征税 494

附:土地登记条例草案 495

土地征收法 499

地主反抗土地呈报处罚规则 506

三 治理水道河流及预防灾患 507

附:兴办水利防御水灾奖励条例 509

四 计划开发地方富源 512

附:华侨投资国内矿业奖励条例 513

五 筹办大规模之工商业 515

附:特种工业奖励法 517

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法 519

六 设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等公益机关 520

附:地方救济院组织章程 522

监督慈善团体法 532

七 实行区普通选举制定区自治公约 534

八 前项工作完毕后实行县市自治由人民直接选举议员选举县(市)长选举国民代表 534

九 全省各县市自治完成实行四权组织国民代表会选举省长 535

十六章 结论 535

附录 539

1 国民政府公布有关地方自治之法规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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