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孙国祥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7801859030
  • 页数:260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主线,站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结合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对《意见》的规定作了理论与实践的诠释,特别是具体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重点阐述,并就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目录

第一章 《意见》制定的背景、意义、性质和适用原则 1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2

(一)反腐败的逐步深入 2

(二)应对贿赂犯罪的新形式 4

(三)解决实务中执法尺度的偏差 6

(四)党纪和国法的衔接 6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 7

(一)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7

(二)严密了刑事法网 8

(三)统一执法尺度 8

(四)一定程度体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 9

三、《意见》的法律性质 9

(一)《意见》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9

(二)《意见》是否属于越权解释 10

(三)《意见》的溯及力 12

四、适用《意见》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4

(一)《意见》对受贿犯罪整体上贯彻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14

(二)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也是《意见》的重要精神 17

(三)实施“两高”《意见》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19

第二章 适用《意见》与受贿罪的共同要件 21

一、适用《意见》与受贿罪本质的把握 21

二、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25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沿革 25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7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3

(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5

(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8

(六)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能否认定为受贿 50

(七)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的主体性质 51

(八)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主体性质 53

三、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和认定 54

(一)利用职务之便的立法沿革 54

(二)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55

(三)利用职务之便的形式 58

(四)利用职务之便的内容 63

四、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司法认定 64

(一)为他人谋利益是否为受贿罪构成要件 65

(二)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要件性质 69

(三)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 71

五、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及其认定 76

(一)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 76

(二)受贿故意的认识因素 78

(三)受贿故意的意志因素 79

(四)受贿故意的认定 80

第三章 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性质与司法认定 83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性质界定 83

二、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要形式 87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87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89

(三)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90

三、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计算 92

(一)计算差价的基准价 92

(二)价格确定的时点 96

四、交易型受贿案件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97

(一)获得的“优惠”是否正常 97

(二)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 98

(三)定向式的事先设定优惠是否认定为受贿 100

第四章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性质与司法认定 103

一、“干股”的概念和收受“干股”性质的辨析 103

(一)刑法意义的“干股”概念和特征 103

(二)收受“干股”的性质 105

二、收受干股型受贿的类型 106

(一)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投资,取得请托人提供的公司股份 106

(二)国家工作人员假投资,取得公司股份 107

(三)虚虚实实,支付股本金明显低于股份价值 107

三、干股型受贿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08

(一)收受干股是否应当以股权转让登记为成立要件 108

(二)收受干股的既未遂问题 109

(三)收受干股应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110

(四)收受无资本依托的干股,按照红利计算 114

(五)收受上市公司股票案件的数额计算 117

(六)接受收益机会的性质 119

第五章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122

一、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为名义收受财物形式 122

(一)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123

(二)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开办公司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所谓“利润” 124

(三)以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所谓经营“利润” 126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128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真实的投资,但未参与管理、经营活动而获得“红利”的性质 128

(二)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实际参加经营而获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利润” 129

(三)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作为出资的,能否认定为受贿 129

(四)由请托人垫付资金,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的 132

(五)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犯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133

第六章 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财物的司法认定 135

一、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财物的形式 135

(一)未实际出资,以“委托理财”名义获取收益 136

(二)委托理财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137

二、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财物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38

(一)实际出资与获取收益相符情况的处理 138

(二)请托人未将出资实际用于投资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以“赢利”名义给付的财物 139

(三)收受保底收益不承担亏损的委托理财的定性 141

第七章 以赌博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144

一、以赌博形式收受财物的形式及认定 144

(一)收受赌资型 145

(二)只赢不输型 146

(三)赌债清偿型 147

(四)输钱返还型 149

二、赌博型受贿与一般赌博、赌博娱乐活动的界限 150

第八章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152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152

(一)“近亲属”的范围 153

(二)关于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概念界定 153

(三)“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55

二、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156

(一)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请托人财物 156

(二)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 157

(三)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并领取正常薪酬 158

第九章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性质与司法认定 159

一、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相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性质 159

(一)国家工作人员授意将相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定性分歧 159

(二)“授意”的形式 161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授意”而“明知”能否作为犯罪认定 161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 163

(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共同受贿理论之争 163

(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参与的受贿案件具体认定 164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 171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标准之争 171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司法认定 174

四、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共同受贿的认定 176

第十章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定性 178

一、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定性处理的争议 178

(一)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能否作为犯罪处理 179

(二)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是既遂还是未遂 181

二、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司法认定 184

(一)案发时办理了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权属变更 184

(二)正在办理权属变更的过程中案发 185

(三)没有办理也不打算办理权属变更 187

(四)未办理权属变更受贿与借用的区别 188

第十一章 行为人退还或者上交贿赂款罪与非罪的界分 190

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回或者上交的形式与处理 190

(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191

(二)收受财物后,事后被迫退还或者上交的 194

(三)将收受的款项匿名上交到廉政账户的 198

二、行为人退还或者上交贿赂款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 199

(一)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请托人财物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同时发生的性质认定 199

(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请托人财物是否必须说明财物的性质 200

(三)开始收下了财物,后来退还或者上交的 200

(四)回赠算不算退还 202

(五)赃款用于捐助或者公用 204

(六)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委托请托人保管的性质 207

第十二章 职后收受财物的司法认定 209

一、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 209

二、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性质 211

三、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的职后受贿是否必须“事先约定” 213

四、“事先约定”的司法认定 217

(一)“事先约定”方式的多样性 217

(二)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推定为“事先约定” 217

(三)国家工作人员约定在职时收受贿赂而未能实现,职后收受的,应认定为受贿 218

第十三章 《意见》适用中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221

一、“性贿赂”能否入罪 221

(一)相关争议及立法例 221

(二)接受性服务的性质 224

二、《意见》是否涵盖斡旋受贿 226

三、单纯受贿行为的定性 227

四、关于受贿的对合行为——行贿罪处罚问题 231

五、受贿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234

六、受贿案件自首、立功的司法认定 236

(一)“双规”、“两指”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性质认定 236

(二)口头传唤后归案性质的认定 237

(三)翻供对认定自首的影响 239

(四)余罪自首(准自首)的认定 240

(五)立功线索来源问题 242

七、受贿犯罪人缓刑之适用 244

附录一 相关规定、法律和解释 248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4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50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摘录) 2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54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55

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5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摘录) 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录) 25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摘录) 257

附录二 主要参考文献 25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