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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之基本问题
证据法之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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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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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Edmund M. Morgan著;李学灯译
  • 出 版 社:北京/西安:世界图书出版公司;教育部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2
  • ISBN:
  • 页数:422 页
图书介绍:
《证据法之基本问题》目录

序言 25

第一编 绪论 29

第一章 审判上之认知 29

第一节 法律问题 29

第一款 国内普通法与制定法 29

第二款 请求之必要 30

第三款 涉外法 31

第四款 国际法与海事法 31

第二节 事实问题 32

第一款 显著之事实 32

第二款 立可说明之事实 33

第三节 立法 35

第四节 应予认知与得予认知 35

第五节 认知事项之决定或辩驳 36

第六节 程序 36

第七节 行政裁判机关之认知 37

第二章 举证责任 44

第一节 举证责任之意义 45

第二节 法官及陪审团之职权 46

第三节 说服负担之意义 48

第四节 分配负担之标准 51

第五节 法律之选择 53

第三章 推定 57

第一节 创立之理由 58

第二节 基础事实之确立 59

第三节 程序上之效力 60

第四节 冲突之推定 62

第五节 对陪审团之释示 62

第六节 法律之选择 65

第七节 特别之推定 65

第四章 法官及陪审团之职权 69

第一节 附条件之关联证据 69

第一款 证人之适格及拒绝证言权 70

第二节 关联证据之排除 70

第二款 有关联而无拒绝权之证据 71

第三款 理论与判例 71

第三节 预审中排除法则之适用 74

第二编 证人 76

第一章 举证及异议 76

第一节 提出异议之时间 76

第二节 异议之方式 76

第三节 抗议 77

第二章 询问 79

第一节 直接询问 79

第一款 诱导 79

第二款 准备之陈述及其他 80

第三款 知觉与记忆之要件 81

第四款 记忆之恢复 82

第五款 过去记忆之记录 84

第二节 反询问 86

第三节 再询问及续询问 88

第三章 弹劾与回复 91

第一节 弹劾 91

第一款 当事人己方之证人 91

第二款 对造之证人 92

第三款 不良之性格 93

第四款 不荣誉之行为 94

第五款 作伪之习性 95

第六款 个人之历史 95

第七款 有罪之处罚 95

第八款 利害偏见或失德之讹误 96

第九款 宗教信仰 96

第十款 前後矛盾 97

第二节 支持或回复 98

第四章 证人之适格 102

第一节 与法院之关系 102

第一款 法官 102

第二款 陪审员 103

第三款 律师 104

第二节 精神错乱 105

第三节 宣誓能力 106

第四节 精神幼稚 107

第五节 证人能力之剥夺 107

第六节 利害关系 108

第一款 普通法与衡平法 108

第二款 立法 110

第三款 所谓对於死亡之制定法 110

第七节 婚姻关系 111

第一款 概说 122

第一节 夫与妻 122

第五章 拒绝证言权及得拒绝之消息 122

第二款 信任之必要 123

第三款 窃听者及其他 124

第四款 助长不法之消息 125

第五款 何人得主张拒绝 125

第六款 对於拒绝权之限制 126

第七款 拒绝权之消灭 127

第八款 推论 127

第二节 律师与委任人 130

第一款 窃听者之泄露 136

第二款 抛弃 136

第四款 对於法官之消息 137

第三款 行政程序 137

第三节 医师与病人 141

第一款 何人属於有拒绝权职业之范围 143

第二款 何人为病人 143

第三款 帮助犯罪之服务 143

第四款 消息之内容 144

第五款 医院之纪录 144

第六款 拒绝权之持续 145

第七款 何人得主张 145

第八款 抛弃 145

第四节 忏悔者与教士 146

第九款 自其主张为推论 146

第五节 其他之关系 149

第六节 小陪审员 150

第七节 大陪审团 151

第八节 犯罪通报人之身份及其消息 153

第九节 国家机密 154

第十节 公务报告 159

第十一节 不自陷於罪之拒绝权 162

第一款 历史 162

第二款 立法之调查 163

第三款 行政人员及警察 163

第四款 保障对抗之政府 166

第五款 何者将自陷於罪 169

第六款 何者将不自陷於罪 172

第七款 刑事被告之拒绝权 173

第八款 证言以外之泄露 174

第九款 文书纪录及报告等之提出 176

第十款 由於契约或接受附条件之利益为拒绝权之抛弃 180

第十一款 控诉人之同意 181

第十二款 程序——拒绝权之主张 186

第十三款 法官之职权 186

第十四款 对於拒绝权裁定之效果 187

第十五款 以作证抛弃——以前之证言 189

第十六款 同一审判中或程序之同一阶段 190

第十七款 对於主张之评论 195

第六章 关联性 198

第一节 检验之物证 202

第二节 情况证据 206

第一款 无生物之反应 208

第二款 人身之反应 208

第三款 动物之反应 208

第四款 类似之意外事件 209

第三节 类似财物之出售 211

第一款 刑事案内之被告 213

第二款 杀人案内之死者 213

第四节 性格证据 213

第三款 强奸罪之被害人 214

第四款 民事诉讼当事人之性格 214

第五款 技巧与谨慎之性格 214

第六款 证明性格之证据 215

第七款 动物之性格及行为 216

第五节 习惯与习俗 219

第六节 以後之警戒 221

第七节 解决之要约 222

第八节 责任保险 225

第九节 犯其他之罪或不法行为 227

第七章 意见证据 229

第一节 主要争点主义 231

第二节 实务上之反对 232

第三节 专家之意见 234

第四节 倡议之立法 235

第五节 笔迹 239

第八章 非法取得之证据 243

第一节 搜索与扣押 243

第二节 非法拘禁 244

第三节 第五条增修条文 244

第四节 通讯法 245

第五节 第十四条增修条文 245

第六节 声请隐蔽 247

第九章 传闻 250

第一节 传闻法则之例外 258

第一款 绪言 258

第二款 纪录之证言 259

第三款 自认 268

第一目 历史及理论 268

第二目 证言的知觉 270

第三目 意见 270

第四目 精神之条件 271

第五目 认可之自认 271

第六目 行为之自认 272

第七目 代理人之自认 273

第八目 律师之自认 274

第九目 证人之证言 274

第十目 同谋人 275

第十一目 合夥人 276

第十二目 主债务人与保证人 276

第十三目 共同债务人及类似者 277

第十四目 前利益人 278

第十五目 法官与陪审团之职权 279

第四款 自白 280

第一目 撤回有罪之答辩 281

第二目 联邦法则 282

第三目 法官及陪审团之职权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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