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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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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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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编译组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8
  • ISBN:7304016086
  • 页数:319 页
图书介绍:
上一篇:罚金刑研究下一篇:航道行政执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录

2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

2.1知识产权的范围 1

目录 1

2.1.1知识产权的定义 2

2.1.2知识产权的类型 2

2.2知识产权的主要政策争议 4

2.2.1激励与竞争之争 4

2.2.2财产权与独占权之争 5

2.2.3产权政策 5

2.2.4自然权利政策 6

2.2.5知识产权法的两种保护形式 6

2.3制定法规的依据 8

2.3.1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 8

2.3.2历史基础 9

2.3.3当代专利法修改 9

2.3.5商标的立法依据 10

2.3.4版权法的立法依据 10

2.3.6商业秘密的立法依据 11

2.4商业秘密法的效用 13

2.4.1定义 13

2.4.2经济政策 13

2.4.3 《统一商业秘密法》 14

2.5作为商业秘密的创意与信息的地位 16

2.5.1信息在商业领域外是否为人知晓? 16

2.5.2信息为雇员所知晓 16

2.5.3企业为保护秘密信息而采取措施之程度 17

2.5.4信息对企业与其竞争者的价值 17

2.5.5开发信息花费的资金与精力 17

2.5.6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 18

2.5.7两种基本的分析方法 18

2.5.8何种信息受到保护 18

2.6.1违反保密条款的泄露与使用 20

2.6何时获得、使用及泄露商业秘密会引起诉讼 20

2.6.2被告对更改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所承担的责任 23

2.7个人在向政府呈交商业秘密时所享有的权利 25

2.7.1信息自由法 25

2.8使用和泄露雇主与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27

2.8.1明示协议 27

2.8.2不竞争协议 27

2.8.3先前存在的商业秘密 29

2.8.4雇员创造的商业秘密 29

2.9商业秘密被盗用后的救济 31

2.9.1禁止令(即责令停止侵权) 31

2.9.2损害赔偿 32

2.9.3刑事检控 34

2.10实用专利 35

2.10.1引言 35

2.10.2可获得专利客体 37

2.10.3实用性 42

2.10.4公开 44

2.10.5新颖性 45

2.10.6创造性 50

2.10.7权利 51

2.10.8侵权 53

2.10.9侵权赔偿 57

2.10.10侵犯专利权的例子 58

2.10.11再论“相同”原则 59

2.10.12赔偿时效 60

2.10.13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的限制标记和公告 61

2.10.14侵权抗辩 61

2.10.15解释专利确认书 62

2.10.16专利的无效 63

2.10.17专利侵权的赔偿 65

2.10.18对发明的保护 66

2.10.19实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比较 67

2.11.1 《巴黎公约》 68

2.11国际专利条约 68

2.11.2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77

2.12未开发构思法 81

2.12.1构思的提出 81

2.12.2产权论 82

2.12.3明示契约 84

2.12.4默示契约 84

2.12.5准契约 87

2.12.6损害赔偿 88

2.13外观设计专利 90

2.13.1外观设计保护 90

2.13.2历史上的发展 92

2.13.3保护的必要条件 93

2.13.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96

2.13.5补救措施 97

2.13.6可实施性 99

2.13.7总结 100

2.14植物专利 103

2.14.1植物专利法 103

2.14.2植物实用专利 111

2.14.3植物品种保护法 112

2.14.4植物专利法、实用专利法和植物品种 114

保护法之间的比较 114

2.15商标法的性质 118

2.15.1商标和商标法的目的 119

2.15.2普通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部分 119

2.15.3州法与联邦法之间的关系 119

2.15.4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区别 121

2.15.5使用权 122

2.16标记的类型 123

2.16.1商标 123

2.17.1独立的商业效果 125

2.17商标和服务标志的不同构成要素 125

2.17.2作为标记的文字和数字 127

2.17.3抽象和具象的画面可能或不可能起商标作用 128

2.17.4商品装潢 128

2.17.5色彩 129

2.17.6产品型状的全貌 129

2.17.7标语 130

2.17.8组成部分 130

2.17.9组合商标 131

2.18服务标记、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132

2.18.1服务标记 132

2.18.2证明商标 132

2.18.3集体商标 133

2.19商标选择过程——认识标识的力量 135

2.19.1标记必须有显著性 136

2.19.2任意和奇异的标志 136

2.19.4描述性标志和功用性标志 138

2.19.3暗示标志 138

2.19.5产品的普通图案、功能形状或 139

“装饰性功能”特点 139

2.19.6商标查询 141

2.20商标所有权的取得 145

2.20.1在美国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两条途径 145

2.20.2使用根据“意欲使用”的规定或第44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方法的效果 146

2.20.3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 146

2.20.4同时使用和接近同时使用 147

2.20.5缺乏第二意义的描述性标记可在使用5年 147

后取得作为商标的第二意义或“已获商标 147

显著性” 147

2.20.6 正确使用 148

2.21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 150

2.21.1通用标志或名称 150

2.21.4单纯描述性或欺骗误导的商标 152

2.21.3欺骗性商标 152

2.21.2有伤风化或不道德的商标 152

2.21.5主要具有地理上的说明性标识 154

2.21.6最初的姓氏的标识 155

2.22联邦商标注册的程序 157

2.22.1 《兰哈姆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类型 157

2.22.2在主要注册机构注册的优势 157

2.22.3基于使用的或意欲使用的申请 160

2.22.4联邦注册程序 161

2.22.5基于使用注册申请要求的额外费用和 162

申请文件 162

2.23维持、可能取消或注册和续展 165

2.23.1第8条第5款申请 165

2.23.2第15款的有利之处 165

2.23.3注册的期限 166

2.24.1设补充的注册程序的原因是,那些只对商品和服务业有区别作用的商标,在这一程序中可以成为可注册商标 167

2.24补充注册程序 167

2.25异议和注销 169

2.25.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间是在注册证发放下来之前 169

2.25.2在注册之后的任何时间,商标都可能被注销 170

2.26商标权的行使范围——联邦法和普通法权利的 171

相互影响 171

2.26.1普通法权利的地域性 171

2.27.2认定时尽量模拟现实中的市场情况,以判定有无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标准不是实际的混淆,而是可能的混淆 178

2.27.3要素各有不同,但重要性不相上下 178

或服务来源的误认 178

2.27.1对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来说,认定标准是相同的,根据《兰哈姆法》第43款第1项,可保护商标的范围同样适用于商标侵权 178

2.27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可能引起人们对商品 178

2.28弱化 187

2.28.1弱化与商标侵权有关,但不必有混淆的 187

可能性 187

2.29商标的选择和评估 188

2.29.1标识的强度 188

2.29.2确定有冲突的商标范围 190

2.30.1益处 191

2.30联邦注册 191

2.30.2提出申请 192

2.30.3邮政出版——颁发注册证书 196

2.30.4邮政注册 196

2.31对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 202

2.31.1合理使用 202

2.31.2对标志有效性及原告所有权的异议 204

2.31.3对侵权的救济 208

2.31.4禁止令 209

2.31.5追回钱款 209

2.31.6公告 211

2.31.7对假冒商标的特别补救措施 211

2.31.8没收及销毁 212

2.32.1注册商标报美国海关备案 214

2.32.2灰市商品 214

2.32阻止侵权商标商品的进口之权利 214

2.33商标侵权 217

2.33.1假冒 217

2.33.2可能发生的混淆 218

2.34商标弱化 225

2.34.1州法调整 225

2.34.2强力的商标 225

2.35.1 《兰哈姆法》第43条A款 227

2.35不公平竞争 227

2.36版权法的效用和性质 230

2.36.1版权法的效用 230

2.36.2历史根据——1710年的《安娜法》 231

2.36.3版权法和专利法的性质区别 234

2.36.4联邦法实际上优于普通法——版权只 234

来自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或1909年 234

版权法 234

2.36.6权利来自版权法,在于“原创作品”的“固定”上 235

2.36.5在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 235

2.37版权的保护对象 236

2.37.1 《美国法典》第17卷第102条A款 236

2.37.2基本概念——区别“思想”与“表达方式” 237

2.37.3固定——作品必须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固定的要求 237

2.37.4受保护的“原创作品”类型 239

2.37.5一件作品中可能有两种以上的“作品” 240

2.37.6有趣的领域 241

2.37.7独创性要求——独创性的程度不同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最低要求基本上是指无抄袭 241

2.37.8原创性的局限和特殊问题 246

2.37.9派生作品 250

2.37.10政府作品 252

2.38版权赋予的权利和复制专有权 253

2.38.1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254

2.38.2视觉艺术作品中的精神权利 255

2.39.1复制 257

2.39复制专有权 257

2.39.2例外:计算机程序 259

2.39.3例外:音乐作品 260

2.39.4例外:录音制品 262

2.39.5例外:绘画、书法和雕塑作品 263

2.39.6例外:建筑作品 264

2.39.7例外:图书馆和档案馆 265

2.40.1与复制或演出权的重叠 267

2.40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 267

2.40.2例外:计算机程序 270

2.40.3例外:录音 270

2.40.4例外:建筑作品 271

2.41发行专有权 272

2.41.1首次出售原则有某些例外 272

2.42公开演出专有权 274

2.42.1表演的含义 274

2.42.2什么时候的表演是公开演出 274

2.42.3例外:用接收机收看播送的节目 276

2.43版权作品公开展示的专有权 280

2.43.1何为公开展示 280

2.43.2例外:合法复制品所有人 280

2.43.3其他例外 281

2.44著作人身权权利 284

2.44.1视觉艺术作品 284

2.45著作权侵权行为 286

2.45.1直接侵权 286

2.45.2替代侵害 286

2.45.3共同侵权 287

2.46以合理使用为由的辩护 288

2.46.1合理使用的辩解的性质 288

2.46.2四个因素 288

2.47著作权所有权 292

2.47.1最初所有权 292

2.47.2所有权转让 294

2.48著作权标记 297

2.48.1形式 297

2.48.2遗漏之后果 297

2.49注册 301

2.49.1 目的 301

2.50著作权保护期限 304

2.50.1 1978年1月1日或者其后创作的作品 304

2.50.2 1978年1月1日以前创作的作品 305

2.51著作权的侵犯 308

2.51.1能否接触 308

2.51.2非常相似 308

2.5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 311

2.52.1禁令及损害赔偿 311

2.52.2损害赔偿 311

2.52.3律师费 312

2.53《伯尔尼公约》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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