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类 1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1
2.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
3.实事求是的原则 3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8
6.党纪处分的适用范围 11
7.党的纪律 11
8.违反党的纪律 13
9.党纪处分的种类 13
10.警告 14
11.严重警告 15
12.撤销党内职务 16
13.留党察看 19
14.开除党籍 20
15.改组 22
16.解散 23
17.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3
18.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量纪 25
19.从轻、从重处分 25
20.减轻、加重处分 26
21.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26
22.特殊情况案件的量纪 28
23.免予党纪处分 29
24.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30
25.合并处理 31
26.法条竞合 33
27.共同故意违纪 33
28.教唆他人违纪违法 34
29.集体违纪 35
30.比照处理 35
31.对犯罪党员的处理 36
32.对被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 39
33.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 41
34.移送处理 42
3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43
36.对违犯党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44
3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44
38.对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党员的处理 44
39.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45
40.主动交代 46
41.直接经济损失 47
42.对违纪行为所得的处理 47
43.党纪处分的执行 51
44.特别规定 56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类 57
45.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行为 57
46.公开发表或者刊登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行为 63
47.携带反动出版物入境行为 65
48.组织、领导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行为 65
49.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行为 66
50.拒不执行或者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行为 75
51.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行为 76
52.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行为 77
53.投敌叛变或者向敌人自首行为 78
5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行为 78
55.违纪违法后出逃行为 79
56.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行为 80
57.故意为政治避难、出逃等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80
58.策划、组织、参加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 81
59.策划、组织或者参加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 82
60.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行为 86
61.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行为 87
62.违反外事纪律行为 87
第三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 90
63.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行为 90
64.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行为 92
65.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行为 92
6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 96
67.下级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 100
68.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行为 101
69.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 102
70.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行为 124
7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126
72.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行为 126
73.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行为 128
74.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130
7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行为 132
76.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行为 144
7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行为 145
78.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行为 145
7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行为 146
80.擅自脱离组织出走或者故意为其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147
第四章 廉洁自律类 148
81.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无偿及象征性支付钱款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 148
82.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行为 149
83.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行为 150
84.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行为 151
8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行为 151
86.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行为 163
8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友或第三人非法收受财物行为 164
88.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业行为 164
89.经商办企业行为 169
90.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175
91.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行为 177
92.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行为 179
93.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180
9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 180
95.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行为 182
96.公款旅游行为 195
97.巧立名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199
98.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206
99.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行为 209
100.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 222
101.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行为 237
10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行为 246
10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248
104.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248
第五章 贪污贿赂类 254
105.贪污行为 254
106.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257
107.以私分国有资产论行为 258
108.私分罚没财物行为 258
109.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260
110.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262
111.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为 262
112.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行为 262
113.以受贿行为论的行为和依照受贿行为处理行为 262
114.单位受贿行为 264
115.党员个人行贿行为 265
116.单位对单位行贿行为 268
117.介绍贿赂行为 268
118.单位对个人行贿行为 270
119.挪用公款行为 271
120.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行为 276
121.基层组织中从事特定公务的党员的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和受贿行为 277
122.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行为 278
123.隐瞒境外存款行为 279
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 281
124.走私行为 281
125.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 284
126.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 284
127.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285
128.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行为 286
12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为 287
13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287
13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行为 288
132.以明显高于(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销售)商品行为 289
133.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行为 290
13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 291
135.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 301
136.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行为 304
137.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06
138.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310
139.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325
140.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330
141.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339
14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 342
14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行为 345
144.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349
145.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行为 350
146.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354
第七章 违反财经纪律类 357
147.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行为 357
148.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行为 359
149.骗取退税款行为 360
150.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行为 362
151.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 366
152.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行为 366
153.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 367
154.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行为 367
155.公款私存行为 367
156.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行为 368
157.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行为 368
158.擅自使用、调换、变卖行为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行为 370
159.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行为 384
160.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 385
161.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389
162.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为 393
163.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401
164.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 408
165.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 420
16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为 422
167.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423
168.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424
169.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426
第八章 失职、渎职类 429
170.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429
171.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433
172.徇私舞弊行为 441
173.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为 444
174.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行为 445
175.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 445
176.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46
177.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 448
178.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行为 448
179.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行为 452
180.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行为 453
181.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453
182.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行为 454
183.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行为 454
18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行为 455
185.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行为 455
186.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行为 456
187.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行为 457
188.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行为 457
189.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行为 462
190.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行为 463
191.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 464
192.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行为 466
193.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行为 468
194.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行为 468
195.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 476
19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行为 479
197.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行为 480
198.瞒案不报、压案不办行为 480
199.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行为 482
200.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行为 484
201.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行为 485
202.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行为 488
203.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行为 493
204.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 493
205.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 498
206.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行为 501
207.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502
208.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行为 522
209.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 523
210.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行为 525
211.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行为 530
212.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行为 531
213.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行为 532
214.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行为 540
215.失职、渎职的其他情形 541
第九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 542
216.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行为 542
217.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行为 543
218.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 544
219.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行为 545
220.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 549
221.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551
222.侵犯劳动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行为 553
223.侵犯他人通信自由行为 557
224.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 557
225.诬告陷害他人行为 558
226.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 558
第十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 565
227.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 565
228.通奸、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行为 568
229.利用不正当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 569
230.拒不承担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569
231.临危退缩行为 570
232.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571
第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572
233.进行色情活动行为 572
234.嫖娼、卖淫行为 573
235.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 574
236.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行为 581
237.观看淫秽表演行为 581
238.组织淫秽表演行为 581
239.淫乱行为 581
240.猥亵、侮辱妇女行为 582
241.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行为 582
242.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行为 583
243.侵犯公私财产行为 586
244.赌博行为 587
245.妨碍执行公务行为 593
246.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行为 595
24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 597
248.抢夺公文、证件、印章行为 598
249.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行为 598
250.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599
251.违反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 603
252.违反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 610
253.违反保护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 610
254.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行为 617
255.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619
256.包庇犯罪分子行为 622
257.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行为 623
258.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行为 626
259.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行为 627
260.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行为 627
261.偷越国(边)境行为 627
262.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629
第十二章 程序类 631
263.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631
264.案件检查不受干涉的原则 632
265.案件检查中的协调配合 632
266.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640
267.受理范围 641
268.初核程序 642
269.初核的任务 643
270.初核结果的处理 643
271.初核的期限 645
272.立案 646
273.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的立案 649
274.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的立案 649
275.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 650
276.立案审批 651
277.案件调查组的组成 651
278.调查方案 652
279.对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要求 652
280.与被调查人谈话 652
281.停职检查 653
282.证据 656
283.调查取证的措施 658
284.两规 660
285.查核和暂停支付措施 661
286.暂予扣留、封存措施 662
287.调查取证 664
288.错误事实认定 666
289.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667
290.调查报告 669
291.对诬告或伪证者的追究措施 670
292.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的规定 670
293.移送司法机关 674
294.案件调查期限 674
295.移送审理 675
296.移送审理时应当移交的材料 677
297.处理决定的送达 678
298.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 681
299.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681
300.回避 685
索引 690
后记 705
- 《女丹仙道:道教女子内丹养生修炼秘籍 下》董沛文著 2012
-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学术丛书 新闻实务随想录》刘海贵 2019
- 《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系列教材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林佳依责任编辑;(中国)牟晓伟,李彤宇 2019
- 《行测资料分析》李永新主编 2019
- 《中国家谱资料选编 图录卷》上海图书馆编 2013
- 《报检与报关实务 第4版》顾永才著 2017
- 《新时代基层党校党性教育教学专题实务》郭志龙主编 2019
- 《人事档案管理实务 第2版》李晓婷 2019
- 《招聘与录用管理实务》葛玉辉,孟陈莉主编 2019
- 《高等学校会计实务》李磊责任编辑;(中国)朱莲美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