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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武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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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武汉铁路局著
  • 出 版 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
  • 页数:160 页
图书介绍:
《武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目录

《行规》部分用语说明 1

第一章 行车设备 1

第1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及行车组织办法编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9、185条) 1

第2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0条) 5

第3条 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3条) 5

第4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80条) 6

第5条 新建、改建专用线,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2条) 6

第6条 区间道岔设置、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80、186、248条) 7

第7条 自动闭塞区间信号设备检修的规定 7

第8条 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55、156条) 7

第9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5条) 9

第10条 电力机车牵引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10

第11条 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条) 11

第12条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配置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 12

第13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7、325、328条) 13

第14条 集中联锁车站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 14

第15条 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54条) 16

第16条 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0条) 16

第17条 车辆技术作业场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条) 17

第18条 转盘、检查坑等管理维修及蒸汽机车放水、清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4、162条) 17

第22条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条) 20

第21条 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2条) 20

第20条 行车钟表校对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8条) 20

第19条 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122条) 20

第23条 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285、309条) 22

第24条 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6、241、282、285条) 24

第25条 电动(液)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86条) 24

第26条 在进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机柱上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25

第27条 集中联锁信号楼内取暖的规定 26

第28条 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 26

第29条 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06、107条) 26

第30条 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 26

第31条 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67、102条) 27

第32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6条) 28

第33条 行车设备综合“天窗”检修及施工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158、175条) 29

第34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5条) 30

第35条 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条) 31

第二章 编组列车 32

第36条 打有?标记车辆运行的规定 32

第37条 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1条) 32

第38条 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2条) 33

第39条 货物列车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条) 33

第40条 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98条) 34

第41条 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4

第42条 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5

第45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6

第44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36

第43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6

第46条 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 37

(《技规》第206条) 37

第47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7

第48条 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7、214条) 38

第三章 调车工作 40

第49条 调车指挥人和调车司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222条) 40

第50条 指挥机车起动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41

第51条 调车作业中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 41

第52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 42

第53条 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 43

第55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44

第54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6条) 44

第56条 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45

第57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239条) 45

第58条 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46

第59条 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47

第60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33条) 48

第61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 49

第62条 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 49

(《技规》第236条) 49

第63条 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50

第65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 51

第64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51

第66条 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52

第67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条) 52

第68条 调车信号机故障、机车车辆压轨道电路及行经无调车信号机的集中道岔时调车作业的规定 53

第69条 调动专运、公务、特种用途及注有?的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8、231、241条) 53

第70条 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53

第71条 企业机车在站调车的规定 54

第72条 检修车、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条) 55

第73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55

第74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55

第76条 机车出入段和机车在中间站换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 56

第75条 中间站停放保留、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56

第77条 双机、多机或过境、回送机车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 57

第78条 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组)的调车作业 57

第四章 行车闭塞 59

第79条 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258条) 59

第80条 监督器故障通知书使用的规定 61

(《技规》第250条) 61

第81条 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247条) 61

第82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3条) 63

第83条 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63

第84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0条) 63

第85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 65

第86条 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65

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65

第87条 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3条) 66

第88条 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66

第89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67

第90条 在到发线上接发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67

第91条 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 67

第92条 中间站始发货物列车及进行甩挂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67

第93条 双线双向自动闭塞(反方向大区间)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183、249条) 68

第94条 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203、279条) 69

第97条 列车通过道岔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 70

第96条 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275条) 70

第95条 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70

第98条 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70条) 71

第99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73

第100条 调度集中(CTC)区段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0、177条) 73

第101条 六里坪—胡家营间使用电阻制动的补充规定 74

第102条 集中联锁车站使用迂回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74

第103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74

第104条 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74

第105条 使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 75

第106条 未安装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列车完整确认办法的规定 76

第107条 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284条) 76

第109条 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77

第108条 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6、281条) 77

第110条 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78

第111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条) 79

第112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202、215条) 80

第113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81

第11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82

第115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299条) 82

第116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 83

第117条 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3条) 83

第118条 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条) 83

第119条 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271条) 83

第120条 在电力机车牵引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条) 84

第121条 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85

第122条 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4) 86

第123条 电力机车牵引区段使用内燃、蒸汽机车的规定 86

第124条 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7、376条) 87

第125条 回送客车底列车、行邮列车、行包列车以及破损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212、271条) 87

第126条 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311、312条) 88

第127条 装卸车的规定 91

第128条 多个施工项目同时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0、311条) 91

第129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0、311条) 92

第130条 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 93

第131条 车机联控的规定(《技规》第268条) 93

第132条 大型养路机械跨越进站信号机(站界标)封锁施工时的特殊规定(《技规》第296条) 94

第133条 接触网轨道车在车站施工时的特殊规定 95

第134条 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空气弹簧故障及将整列车由双管供风改为单管供风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条) 96

第六章 信号 97

第135条 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364、384条) 97

第136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288、291、362条) 98

第137条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5、291条) 99

第13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 99

第139条 自动闭塞区段特殊地段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条) 100

第140条 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251、357条) 100

第141条 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100

第142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条) 102

第143条 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5、376条) 102

第145条 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81条) 103

第144条 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103

第146条 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332条) 104

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105

第147条 自动闭塞区段单机紧急制动停车的有关规定 105

第148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9条) 105

第149条 列车冒进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处理办法 106

第150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 106

第151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97条) 107

第152条 解除保留列车、防止车辆配件丢失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条) 108

第153条 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108

第154条 危险地段行车的规定 108

第155条 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109

第157条 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02~304条) 110

第156条 接近或离去区段轨道电路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10

第158条 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112

第159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0条) 113

第160条 机车三项设备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0条) 113

第161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1条) 113

第八章 铁路信息系统 115

第162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3、115条) 115

第163条 信息系统一类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8条)。 115

第164条 信息系统网络通道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6条) 116

第165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5、119条) 116

第167条 《行规》实施 118

第九章 附则 118

第166条 《行规》归口管理 118

附件1 使用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119

附件2 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124

附件3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 132

附件4 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134

附件5 局管内机车信号制式及监控装置、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类型及使用区段 135

附件6 机车信号检修基地及测试地点设置和担当任务 139

附件7 车辆技术作业场设置地点及担当范围 140

附件8 电务、工务、机务(供电、电力)、车务、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143

附件9 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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