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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
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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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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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光博著
  • 出 版 社: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206048498
  • 页数:465 页
图书介绍:本书全面系统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把权利义务观做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研究,探索了权利和义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权利和义务的科学理论框架,从而使法的科学完善起来。
《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目录

第一编 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一、权利和义务的起源 1

(一)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和法的产物 1

(二)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不同途径 3

(三)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完善 5

(四)资产阶级的权利起源论 6

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6

(一)公民的资格 7

(二)公民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8

(三)法人 12

(四)其他 13

(五)剥削阶级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14

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5

(一)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为主客观两个方面 16

(二)权利和义务的本质内含在法的本质之中 18

(三)权利和义务是实现法的功能的手段 21

(四)权利和义务是实现法的价值的依托 23

(五)对于剥削阶级权利理论的分析 26

四、权利和义务的基本特点 29

(一)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范畴 30

(二)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32

(三)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36

(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39

(五)对权利和义务基本特点的不同看法 41

五、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44

(一)宪法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法的权利和义务 44

(二)制度性权利和义务与体制性权利和义务 64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与现实权利和义务 68

(四)群体权利和义务与个体权利和义务 69

(五)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71

(六)按公民的自然条件对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72

(七)对于权利和义务分类的不同看法 73

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意义 74

(一)商品经济的外壳 74

(二)民主制的内涵 78

(三)法制的基本构成 83

(四)培养效率意识的土壤 89

七、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93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进行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科学决策 94

(二)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95

(三)发展生产力,改善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物质条件 95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97

(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98

(六)提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 101

(七)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103

八、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和消亡 105

(一)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05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06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08

(四)共产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将同国家和法一道走向消亡 110

第二编 抽象的权利本位是不存在的一、权利本位论的发端及其基本内容 112

(一)关于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 113

(二)所谓“传统法学” 116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阶级性原理 124

(四)所谓“以权利为本位”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 139

(五)关于研究方法问题 167

(六)小结 169

二、权利本位的再提起和目标模式问答录 170

(一)权利本位问题的提起和再提起 170

(二)权利本位的基本论点剖析 172

(三)权利本位的目标模式及其扩散 181

三、“天赋人权”与“契约社会”方案的重新上市 188

(一)“天赋人权”和“契约社会”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和政治方案 190

(二)“天赋人权”和“契约社会”从来不适合中国国情 191

(三)“天赋人权”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 192

(四)“契约社会”的方案违反宪法和法律 194

四、抽象的权利本位是不存在的 196

(一)从权利义务的起源上看没有权利本位 196

(二)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以权利为本位 199

(三)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是以权利为本位进行划分 203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没有共同的权利本位 204

第三编 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权利学派一、所谓权利本位论的“特色法学” 207

(一)关于建构“特色法学” 208

(二)关于推动“契约社会”的早日到来和“政治市场”、“思想市场”的设计 219

(三)关于建立“特色法学”的一个必须坚持和不可动摇的原则 229

二、权利本位论是哪家的学术流派 233

(一)学术流派的指导思想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之分 233

(二)信仰梅因、霍布斯、洛克、卢梭、科斯等人所代表的学派同我们不是一元性的指导思想 234

(三)以人文主义为现代法的精神之哲学基础,同我们也不是一元性的指导思想 236

(四)不信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学派同我们也没有一元性的指导思想 237

三、对于法学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240

(一)关于“权利本位”问题 240

(二)关于“契约社会”问题 242

(三)关于执政党和政治体制问题 243

(四)关于“法的精神”问题 244

(五)人文主义公然推出 245

第四编 权利学派的负面效应一、权利本位对法学的“更新”与“变革” 247

(一)以权利本位为开端 248

(二)权利本位的再生 248

(三)“更新”与“变革”的回潮 249

(四)现代法的精神论略 254

(五)法学“现代化” 257

(六)排除“法律移植”的障碍 259

(七)化腐朽为神奇之演变术 260

二、学习宪法,认清权利学派的真实面貌 262

(一)学习宪法,是学科学 262

(二)不可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63

(三)权利学派是“民间修宪”的舆论准备,“民间修宪”是权利学派的实践形态 265

(四)把权利学派放到应该放的地方去 268

三、权利学派与“民间修宪” 269

(一)关于“有宪法而无宪政” 270

(二)关于“告别专政” 273

(三)关于实行总统制 275

(四)关于两会(人大、政协)变两院 279

(五)关于实行“司法监督” 281

(六)关于所有制和所有权 284

(七)人权和国权 287

(八)什么是“宪政文化” 290

第五编 权利学派的扩散一、评《法的时代精神》100论 293

(一)关于法是社会存在,法律是社会意识 293

(二)人权的两性 295

(三)法的三级本质 296

(四)个别法律规范可以偏离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96

(五)个别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中有非阶级性的因素 298

(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变异” 299

(七)决定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阶级性 300

(八)在人与法、权与法、党与法的关系上法律至上 301

(九)民间社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二元并立 303

(十)法在功能层面上的本质特征 306

(十一)对法律现象的定性分析应着重利益分析 308

(十二)法律的阶级性与市场经济规律 309

(十三)公法私法二元和私法优先 309

(十四)法的本体、法的功能、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 311

(十五)法的精神、现代法的精神、法的时代精神 312

(十六)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自由 315

(十七)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渊源 316

(十八)市场主体在立法上的平等权利 318

(十九)人权是一种社会应有权利 319

(二十)关于法律的“八性”有余 321

(二十一)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妨碍法律的继承和借鉴 322

(二十二)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 323

(二十三)把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纳入法的本质范畴 324

(二十四)强调法律应以体现客观规律性为主 325

(二十五)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不要只强调中国特色 327

(二十六)权利是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327

(二十七)经济关系→法权关系(法)→立法(法律)的公式 328

(二十八)社会存在、共同意志和客观实践 329

(二十九)法或法权关系属于社会存在 330

(三十)《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名言 331

(三十一)社会公意的体现与衡量法律真伪的尺度 332

(三十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仍在闪光” 333

(三十三)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共同意志关系 335

(三十四)当奴隶的“自由”的生存权 337

(三十五)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 338

(三十六)当代世界的法的精神是人权 339

(三十七)社会主义的自由 340

(三十八)树上的苹果和画上的苹果 343

(三十九)法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 345

(四十)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本性产生的 346

(四十一)原始社会内部的“生存权” 348

(四十二)奴隶社会人人享有生存权 348

(四十三)社会自发权利或应有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 349

(四十四)国家权力和公民法定权利以已然存在的社会自发权利为基础 351

(四十五)法定权利是社会自发权利转化的 352

(四十六)非法之法和非法的法定权利 354

(四十七)对“恶法”的抵抗权 356

(四十八)人权的阶级性和普遍性 358

(四十九)权利、权力和职权 362

(五十)基本权利源于基本人权 363

(五十一)基本人权是人的本质的基本构成要素 365

(五十二)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和财产权 365

(五十三)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与无产阶级和农民的平等要求 367

(五十四)人类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权进步的动力 369

(五十五)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 370

(五十六)权利转化为权力 371

(五十七)权力具有扩张与侵犯的特性 372

(五十八)用权利抗衡权力 374

(五十九)权利推定种种 375

(六十)非法定的社会道义权力、习惯权力 377

(六十一)执政党、治权和主权 378

(六十二)人大高于党,法大于党 379

(六十三)美英百科全书关于政党的定义 380

(六十四)党政分开,关键是权能分开 381

(六十五)国家权力的三个层次的主体 382

(六十六)“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名词 384

(六十七)人大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人民和人大是信托的关系 385

(六十八)创制权、复决权和解散议会权 387

(六十九)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 388

(七十)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 389

(七十一)权力与权利之间应以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本位 391

(七十二)宪政三要素 391

(七十三)“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只反映了“治权”,而没有反映“主权” 392

(七十四)政体的实质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体制 393

(七十五)给“三权分立”扣上姓“资”的帽子,并不确当 394

(七十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395

(七十七)人大制度的权力集中制 396

(七十八)国体意义上的分权和政体意义上的分权 397

(七十九)权力分立、权力集中与腐败 398

(八十)人大制度的“以权力制约权力” 399

(八十一)“议行合一”是否只姓“社” 400

(八十二)权可谋私,钱能通神 402

(八十三)民主是腐化的天敌 403

(八十四)民主的要义 404

(八十五)有益而温柔的枷锁 406

(八十六)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407

(八十七)法治、法制和“人治底下的法制” 409

(八十八)执政党和政府只是法治的第二层次的主体 410

(八十九)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的一切 412

(九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不能等同于资产阶级法制 413

(九十一)关于“重政权轻民权” 414

(九十二)关于党权、政(政府)权大于民权 415

(九十三)“代表人民”、“为了人民”和人民群众直接管理 416

(九十四)作为整体的人民意志是至高无上的 417

(九十五)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418

(九十六)“三个有利于”与“姓社姓资” 419

(九十七)从广义上理解“法律意识” 420

(九十八)法治主体的具体分类 422

(九十九)立法主要是对权利、权力的分配 423

(一○○)市场主体的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 424

(一○一)两种法律观 426

(一○二)两种法文化的源流 429

(一○三)两种实践的检验 431

二、不应给毛泽东同志抹黑 434

三、“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评析 440

(一)“国家权力多元化”的命题能成立吗 440

(二)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职权不能混同 442

(三)什么是“权力的社会化” 444

(四)所谓“超国家权力”与“国际社会权力” 448

(五)所谓“大同法治世界” 450

四、私法、公法、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451

(一)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有什么意义 451

(二)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领域 453

(三)关于权利本位与私权平等 456

(四)关于市民的意思自治和私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力 459

(五)关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和解放人的目的 460

后记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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