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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
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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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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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11807175
  • 页数:305 页
图书介绍:本书试图以一种“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 对犯罪构成问题进行一番“中国语境式”的考量——以中国的刑事立法、学理解释(刑法学理论)和司法运用为叙事背景,厘清犯罪构成体系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揭示中德(日)犯罪成立体系各自的利弊优劣,完善了中国通说性的四要件体系。
《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目录

1.前提论:犯罪认知体系界说 1

1.1犯罪认知体系的形成及沿革 1

1.1.1刑法由刑到罪的重心转变 1

1.1.2犯罪认知体系的自然生成 4

1.1.3古代社会隐形的犯罪认知体系 6

1.2近代犯罪认知体系的学理化构造 10

1.2.1西方国家 10

1.2.2近代中国 12

1.3当代中国的犯罪认知体系 14

1.4相关概念的辨析与约定 16

1.4.1犯罪认知体系与刑法学 16

1.4.2犯罪认知体系与刑罚论 18

1.4.3犯罪论、犯罪成立体系与犯罪构成 20

1.4.4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 21

1.4.5条件、要件与要素 23

2.本体论:犯罪构成属性探讨 25

2.1何谓犯罪构成的观点纷争 26

2.1.1法定说 26

2.1.2理论说 27

2.1.3折中说 27

2.2对犯罪构成本体属性的界定 29

2.2.1理论说的确立 29

2.2.2法定说的历史由来 31

2.3对犯罪构成具体属性的分析 35

2.3.1法律与理论 35

2.3.2规范与事实 40

2.3.3模型与原型 42

2.3.4小结 46

2.4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定义 48

2.4.1犯罪构成在不同层面之不同定义 48

2.4.2不同视角下之同一事物 50

2.4.3四个易混淆概念(范畴)之严格区分 51

2.4.4一般和具体的犯罪构成 57

3.功能论:犯罪构成运用剖析 61

3.1犯罪构成功能概述 62

3.2条件列示的功能 63

3.2.1条件列示之意义 63

3.2.2条件列示之基本要素 64

3.2.3基本要素转化为必要条件 65

3.2.4条件列示功能之具体演示 68

3.3语义阐释的功能 69

3.3.1语义阐释的必要性 69

3.3.2体系结构下的语义阐释 70

3.3.3通过语义阐释使构成体系不断保持生机活力 72

3.4路径导向的功能 74

3.4.1路径导向功能之观点评说 74

3.4.2路径形式纯属学理之建构 76

3.4.3路径导向功能之具体剖析 77

3.4.4路径导向功能之深入认识 79

3.5小结 81

4.比较论:德日体系与中国体系 84

4.1德日犯罪成立体系概述 85

4.1.1德国犯罪成立体系的演变 85

4.1.2日本犯罪成立体系的现状 100

4.2中德(日)犯罪成立体系之比较分析 108

4.2.1司法活动中认知犯罪之基本思维过程 109

4.2.2由基本过程审视不同体系析罪之切入点 113

4.2.3由违法性之逻辑关系审视不同体系 117

4.2.4由主客观层面的对合关系审视不同体系 125

4.2.5由结构差异审视不同体系 130

4.2.6由出罪功能审视不同体系 141

4.2.7由规制效果审视不同体系 147

4.2.8小结 149

4.3德日体系对中国体系的真正启示 150

4.3.1德日体系整体布局之宏观理性 151

4.3.2德日体系中观结构之释案可行性 152

4.3.3德国体系是适应保安处分处置之产物 155

4.3.4德国体系偏于刑事政策及刑法立法全局方面 159

4.3.5德国体系出现刑罚论内容融入犯罪论的征兆 162

5.完善论:犯罪构成的具体调适 164

5.1犯罪构成体系完善之总体构思 164

5.1.1关于完善体系的认识论与方法论问题 164

5.1.2关于设定四要件体系在总体上的问题 172

5.2犯罪客体要件 178

5.2.1关于客体要件之体系地位 178

5.2.2关于犯罪客体之定义 179

5.2.3客体要件属于价值范畴 185

5.2.4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之意义及地位 192

5.3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198

5.3.1客观方面要件之具体内容 198

5.3.2危害行为仅限于对行为外观的分析 200

5.3.3对危害结果的界说 202

5.3.4亟待简化之问题:刑法因果关系 205

5.4犯罪主体要件 208

5.4.1关于主体要件之体系安排 209

5.4.2对犯罪主体定义的修正 210

5.4.3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 212

5.5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213

5.5.1通说体系的恰适性 213

5.5.2一个多余的概念:违法性认识 214

6.关系论:犯罪构成与犯罪论 218

6.1犯罪构成同犯罪概念之关系 218

6.1.1犯罪概念之大类定位功能 218

6.1.2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之关系 225

6.1.3社会危害性判断之不可避免 227

6.1.4但书乃裁断罪与非罪界限之唯一法律依据 229

6.2犯罪构成体系同犯罪诸特殊形态之关系 232

6.2.1犯罪论体系下的结构安排 232

6.2.2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与构成体系之关系 233

6.2.3犯罪结束形态与构成体系之关系 238

6.2.4共同犯罪与构成体系之关系 244

6.2.5罪数形态与构成体系之关系 252

6.3几种新类型定罪情节在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255

6.3.1关于客观处罚条件(客观成罪条件) 256

6.3.2关于期待可能性 258

7.运用论:中国体系对疑案之适用 264

7.1案例一:利用ATM机恶意取款案 265

7.2案例二:给幼儿注射蒸馏水案 269

7.3案例三:盗采国家封闭矿体案 271

7.4案例四:盗卖他人土地泥土案 273

7.5案例五:擅自截留股票牟利案 276

7.6案例六:盗回被国家机关扣押的自有汽车案 277

7.7案例七:盗窃他人物品诈取钱财案 279

7.8案例八:将人跘倒在地趁机夺财案 282

7.9案例九:掐脖致人死亡案 285

7.10案例十:余某等人共同贪污案 288

7.11小结 291

余论 292

主要参考文献 296

后记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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