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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用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8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09321096
  • 页数:105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配套法规、法律、司法解释的汇编及条文释义,最后附实用附录,为解决该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用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禁止行为】 5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7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8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8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9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10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11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2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14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5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申请认证的条件][产品质量认证步骤][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17

[国家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样品][重复检查的合法性][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 19

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19

[曝光][通报][培训][限期改正][予以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21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2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类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23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24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25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25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二十四条 【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26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26

[推荐产品]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7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27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28

[产品标识][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31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1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2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2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33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4

第三十三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4

第三十四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34

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35

[失效]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35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35

[伪造厂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6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36

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36

[三包产品][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 【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38

[无过错责任][缺陷][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免除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41

[过错][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第四十三条 【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42

第四十四条 【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42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 44

第四十六条 【缺陷的含义】 45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46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4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48

第五十条 【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48

第五十一条 【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49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49

第五十三条 【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50

第五十四条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50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50

第五十六条 【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51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51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52

第五十九条 【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52

第六十条 【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52

第六十一条 【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52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53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53

第六十四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53

[民事赔偿、罚款、罚金]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54

第六十六条 【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55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55

第六十八条 【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55

第六十九条 【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55

第七十条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56

第七十一条 【没收产品的处理】 56

第七十二条 【货值金额的计算】 56

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7

[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58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 7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 8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年11月7日) 91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 9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2日) 96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 101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 103

实用附录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产品质量投诉表(排版样例)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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