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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释义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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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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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江西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编
  • 出 版 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210060611
  • 页数:230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为指导,从江西省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提出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规则及各人民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对江西省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了详尽的解释。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释义》目录

序 1

第一编 实施代表法办法条文释义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2

第二条 【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4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 8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 15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 21

第六条 【出席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 26

第七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27

第八条 【参加选举并提出选举人选】 35

第九条 【提出询问】 40

第十条 【提出质询案】 44

第十一条 【提出罢免案】 48

第十二条 【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52

第十三条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55

第十四条 【闭会期间活动形式】 59

第十五条 【组成代表小组和规范小组活动】 61

第十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65

第十七条 【代表视察】 66

第十八条 【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参加执法检查】 72

第十九条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处理】 77

第二十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80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联系】 81

第二十二条 【代表请假的情形】 83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议案】 86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88

第二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92

第二十六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95

第二十七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98

第二十八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 105

第二十九条 【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 110

第三十条 【建立联系代表制度、加强与代表联系、扩大代表参与闭会期间活动】 112

第三十一条 【代表知情权的保障】 116

第三十二条 【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120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和组织代表履职学习】 120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124

第三十五条 【维护代表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主体】 127

第三十六条 【不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行为和法律责任】 128

第三十七条 【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 131

第三十八条 【代表接受监督】 135

第三十九条 【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 142

第四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 146

第四十一条 【代表辞职】 154

第四十二条 【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155

第二编 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58

一、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58

二、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 176

三、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180

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人大代表辞职、补选问题的意见 187

五、中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节选) 188

六、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

七、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6

八、江西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12

九、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及表彰办法(试行) 218

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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