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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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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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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徐晓光著
  • 出 版 社: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2
  • ISBN:7541210153
  • 页数:415 页
图书介绍:贵州民族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本书从中国奴隶制国家民族法制原则与立法形式到建国初期的民族法律制度十二章内容,详细论述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 中国国家建立前的氏族部落与刑罚的雏形 1

第一节 华夏部落与刑罚 2

第二节 三苗部落与刑罚 6

第三节 羌炎部落与刑罚 11

第二章 中国奴隶制国家民族法制原则与立法形式 15

第一节 民族法制原则的形成 15

一、大一统的国家观与法制原则 16

二、“从俗从宜”的原则 18

三、“三国三典”与“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19

一、礼 21

第二节 民族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21

二、刑 24

三、盟、誓 25

第三章 战国秦汉时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28

第一节 秦国与秦朝的民族法律制度 28

一、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原因 28

二、《属邦律》的内容 32

三、秦民族法制的经验、教训及其影响 35

第二节 汉朝的民族法律制度 37

一、汉朝与匈奴关系及立法 37

二、对北方民族的册封及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 42

三、对南方、西南少数民族的行政管辖 48

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管理制度 51

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54

第一节 汉族统治者所建政权的民族法制 54

一、少数民族行政管理制度 55

二、少数民族经济管理制度 58

第二节 北方少数民族所建政权的民族法制 59

一、汉化法律措施 59

二、民族行政管理制度 60

三、民族经济管理制度 61

四、北魏的民族管理制度 61

第三节 北魏法律与鲜卑族习惯法 62

一、鲜卑民族的习惯法 62

二、行政立法中的习惯法因素 64

三、鲜卑习惯法对伦理教化的影响 68

四、诉讼与刑罚方面具有鲜卑习惯法的印迹 70

第五章 隋唐时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72

第一节 隋唐时期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与行政管理制度 73

一、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 73

二、羁縻府州制度 76

第二节 唐律“化外人相犯”条 77

一、“化外人相犯”条的内容 77

二、规定“化外人相犯”的原因 79

第三节 吐蕃国的法律制度 83

一、吐蕃的立法阶段 84

二、法律渊源 87

三、法律的本质特征 91

第四节 突厥国的法律制度 99

一、国家机构 100

二、刑事法律规范 101

三、民事法律规范 103

第五节 南诏国的法律制度 107

一、法律渊源 107

二、基本内容 110

第六章 宋辽西夏金时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115

第一节 宋朝的民族法制 117

一、宋朝民族立法形式 117

二、宋朝与蕃族的关系及立法 122

三、“联蕃攻夏”及相应的法律措施 129

四、宋朝与辽、金国的交往规则 132

五、南方各民族的法律制度 135

第二节 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137

一、辽国的法律制度 137

二、西夏国的法律制度 143

三、金国的法律制度 149

第三节 辽西夏金民族法制的内容和特点 154

一、承袭唐宋律的刑法原则和体例 154

二、行政法在唐宋律基础上有所创新 156

三、经济法和军法占重要地位 158

四、刑罚较内地律残酷 161

五、法律确认各民族的不平等 164

第七章 元朝的民族法律制度 166

第一节 蒙古族习惯法与“约孙” 168

一、自然禁忌与信仰中的“约孙” 169

二、传统观念中的“约孙” 172

三、狩猎、战争的“约孙” 174

第二节 蒙古的“大札撒” 176

一、“札撒”的订立 176

二、《大札撒》的性质 177

三、“札撒”的渊源 180

四、“札撒”的内容 183

第三节 元朝的民族法制措施 184

一、实行汉法 185

二、建立宣政院 186

三、实行政教合一 186

四、建立土司制度 187

第四节 元朝宣政院对藏区的管辖 188

一、宣政院的创置 188

二、宣政院的职权 190

第五节 元朝对藏区的法律调整 194

第六节 元朝中原地区民族法制的特点 199

一、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双重特征 199

二、唐宋法律原则与蒙古习惯法并存 201

三、在司法实践中断例的地位十分突出 203

四、具有进步与落后杂陈的特征 205

第一节 大明律“化外人有犯条” 207

第八章 明朝的民族法律制度 207

一、法律适应民族关系的变化而作的调整 209

二、体现了对周边地区统治的强化 210

三、革除“胡俗”,体现“明刑弼教”的思想 210

第二节 明朝南方土司制度 215

一、土司的设置 216

二、土司的考核 217

三、土司的任命 217

四、土司的承袭 218

五、土司的奖惩 220

六、土司的义务 221

七、对土司的监督 224

八、改土归流 226

第三节 北方及藏地的羁縻卫所制度 229

一、照顾少数民族首领原有地位 230

二、必须对朝廷称臣,定期朝贡 230

三、卫所必须服从朝廷调遣 230

四、不得互相攻伐 231

五、各卫所迁称需经朝廷许可 231

第四节 北元蒙古地方政权的法制 232

一、立法情况 233

二、法律内容 236

三、法制的特点 244

一、立法概况 247

第五节 西藏地方政权的《十六法》 247

二、基本内容 250

三、主要特点 255

四、本质特征 258

第九章 清朝的民族法律制度(上) 262

第一节 清朝民族立法的原则 263

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263

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原则 266

三、因地立法、适时修律的原则 269

四、立法简明的原则 271

第二节 清朝对蒙古地区立法 273

一、蒙古立法的萌芽与《盛京定例》 273

二、蒙古立法的创制与《蒙古律书》 275

三、蒙古立法的发展与《蒙古律例》 276

四、蒙古立法的完备与《理藩院则例》 278

第三节 清朝蒙古的司法审判制度 281

一、司法管辖与诉讼程序 282

二、民族特色的审判方式 284

三、理藩院掌蒙古案件的终审权 288

四、清廷派驻蒙古驻防官的司法权限 289

五、蒙古法律适用原则的变化 291

第四节 清朝对藏区的立法调整及西藏地方立法 294

一、清朝政府对藏区立法 294

二、藏区地方立法及部落法 302

一、关于新疆行政体制的立法 306

第五节 清朝对回疆的立法与司法管辖 306

二、伊斯兰教法在新疆的沿用 310

三、新疆地区的司法管辖 315

第十章 清朝的民族法律制度(下) 319

第一节 清朝政府对苗疆的法律调整 320

一、政府对苗疆立法的形式 320

二、对苗疆地区立法的几个阶段 324

三、苗疆立法的主要内容 329

四、苗疆地区法律调整的经验与意义 337

第二节 云南傣族地方法与习惯法 343

一、保留奴隶制法的残余 345

二、保留一些原始平等的遗迹 346

三、保留神明裁判司法审判习惯 347

四、罚服使用得比较广泛 349

五、宽于奸而严于贼盗、轻人命而重财货 350

六、因性循理、区别对待 351

第十一章 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353

第一节 清末民族地区的新政 354

一、清末“新政”的内容 354

二、清末“新政”存在的问题 356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民族法制 356

一、强调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吸收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与国家管理 357

二、维持民族上层原有管理权,并加以优待 358

三、维护民族地区旧制度,沿袭双轨官制 359

四、移民垦荒实边 359

一、民族法制概况 360

五、推行民族同化 360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族法制 360

二、民族法制的基本内容 364

第四节 清末民国蒙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373

一、清末蒙藏地区法制的经验教训 373

二、民国初期为维护祖国统一所做的法制工作 376

三、南京国民政府蒙藏地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 381

第十二章 新民主革命时期到建国初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385

第一节 新民主革命时期的民族法律制度 385

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387

二、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 388

三、承认民族自治权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88

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 389

四、帮助少数民族建立武装力量 389

六、尊重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 390

七、少数民族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 391

八、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 391

九、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393

第二节 建国初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394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 394

二、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若干规定 39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制定和颁行 402

四、西藏自治区的筹备建立 407

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取得的成就 411

后记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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