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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政策法规选编
地方税政策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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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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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十堰市税务局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1993
  • ISBN:
  • 页数:462 页
图书介绍:
《地方税政策法规选编》目录

第一编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壹、基本法规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 5

三、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9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0

一、纳税义务人 10

二、计税依据 10

三、税率 10

四、新设建制镇的适用税率问题 11

五、营业税加成部分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1

六、对“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1

七、纳税人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履行纳税申报,应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1

八、核定期内不能确定“三税”税额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九、跨地区的企业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十、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十一、批发代扣营业税的单位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十二、委托加工产品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十三、应税农产品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3

十四、加工金饰品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3

十五、集中缴纳“三税”的中央主管部门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3

十六、铁道部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3

十七、跨省油田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十八、石油管道局的输油收入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十九、银行营业所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5

二十、对个体商贩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5

二十一、高价油品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5

二十二、进口产品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5

二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15

二十四、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5

二十五、减免“三税”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5

二十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16

二十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否单独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16

二十八、纳税人被查补“三税”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偷漏的城维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16

二十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与管理 17

三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 17

三十一、石油部等直属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作为地方固定预算收入 17

三十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 18

三十三、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的财务列支 18

三十四、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 18

三十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外资企业 18

三十六、以税还贷和新产品开发减免税时是否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9

第二编 房产税 23

壹、基本法规 2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3

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25

贰、综合规定 29

一、纳税义务人 29

二、计税依据 29

三、适用税率 29

四、我市房产税的有关具体规定 29

五、关于房产税等税种按全额提取手续费的规定 30

叁、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31

一、房产的解释 31

二、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31

三、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31

四、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32

五、“人民团体”的解释 32

六、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32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32

八、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32

九、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33

十、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33

十一、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房产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否征收房产税 33

十二、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33

十三、房屋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33

十四、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34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应否征收房产税 34

肆、问题解答 34

一、房产税在哪些地区征收 34

二、房产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规定 34

三、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适用 35

四、新建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35

五、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36

六、对武警部队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 36

七、对军队非自用房产应如何征免房产税 36

八、对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如何征税 37

九、建制镇的征免税范围如何划分 38

十、对粮食部门独立核算的盈利企业如何征税 38

十一、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如何办理 38

十二、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如何征免房产税 38

十三、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如何征免房产税 39

十四、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房免税到期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39

十五、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如何划分征免房产税 40

十六、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 41

十七、中小学校办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 41

十八、高等学校房产如何征免房产税 41

十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何缴纳房产税 41

二十、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42

二十一、企业出租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42

二十二、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办的各类学校等如何交纳房产税 42

二十三、因破损而不堪居住并停止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2

二十四、可作为房屋使用的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2

二十五、减免税审批权限 43

二十六、纳税人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43

二十七、企业缴纳房产税后的财务列支 43

二十八、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房产税后的会计处理 43

二十九、“八五”期间铁道系统是否交纳房产税 44

三十、对房改中的住房如何征免房产税 44

第三编 城镇土地使用税 47

壹、基本法规 4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7

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49

三、十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方案 54

四、十堰市土地等级税额表 56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57

一、计税依据问题 57

二、纳税地点问题 57

三、耕地与非耕地如何确定 57

四、土地使用不满一年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58

五、免税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用途的是否缴纳土地税 58

六、纳税人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58

七、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59

八、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59

九、开征范围内农业户口居民经营用房和村办企业占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59

十、物资储运系统和经贸仓库的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0

十一、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纳税问题 60

十二、军队系统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0

十三、武警部队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1

十四、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2

十五、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3

十六、地方军工、民爆企业用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63

十七、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3

十八、民航机场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4

十九、“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4

二十、电力行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5

二十一、水利设施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6

二十二、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7

二十三、矿山企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7

二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7

二十五、房管部门经租的房屋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9

二十六、煤炭企业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69

二十七、国营、集体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后的财务处理 71

二十八、中国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的征税问题 71

二十九、邮电部门所属企业的纳税问题 72

三十、三线调整企业用地的纳税问题 72

三十一、盐场、盐矿用地的征税问题 72

三十二、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 73

三十三、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征税 73

三十四、纳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如何征税 73

三十五、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73

三十六、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 74

三十七、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用地应否征税 74

三十八、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 74

三十九、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 74

四十、对关闭、撤消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 74

四十一、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如何征税 75

四十二、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 75

四十三、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税 75

四十四、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应否征税 75

四十五、对开征范围内的城镇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用地应否征税 75

四十六、“休干所”用地应否征税 76

四十七、对库(险)区移民在开征范围内建房的用地应否征税 76

四十八、对城镇孤老居民自用私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6

四十九、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6

五十、企业的采石场、推土场和水貂场饲养用地的纳税问题 76

五十一、石油建设用地的土地税税额标准问题 77

五十二、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77

五十三、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新规定 77

五十四、“八五”期间铁道系统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78

五十五、对参与房改的公有住房占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78

五十六、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78

五十七、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79

第四编 印花税 83

壹、基本法规 8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90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96

一、不兑现合同如何贴花 96

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如何贴花 96

三、修改合同增加金额如何贴花 96

四、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的纳税凭证如何贴花 97

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同一凭证如何贴花 97

六、副本视正本使用如何贴花 97

七、实际结算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如何贴花 97

八、多贴印花税票如何处理 97

九、“三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98

十、铁道部所属单位如何缴纳印花税 99

十一、铁路货运凭证如何缴纳印花税 100

十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如何缴纳印花税 101

十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102

十四、零星加工修理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102

十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如何贴花 102

十六、规定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合同如何贴花 102

十七、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102

十八、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如何贴花 103

十九、承运快件行李包裹的托运单据如何贴花 103

二十、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如何贴花 103

二十一、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102

二十二、流动资金限额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103

二十三、抵押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104

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104

二十五“混合”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104

二十六、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104

二十七、外国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105

二十八、专项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105

二十九、对支援老少穷地区发放的低息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105

三十、财产保险合同如何贴花 105

三十一、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如何贴花 106

三十二、综合保险合同如何贴花 107

三十三、保险公司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如何贴花 107

三十四、技术合同如何贴花 107

三十五、技术转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107

三十六、技术咨询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108

三十七、技术服务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108

三十八、记载资金的帐簿如何贴花 109

三十九、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 110

四十、其他帐簿如何贴花 110

四十一、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贴花 111

四十二、金融系统营业帐簿与非营业帐簿的划分 111

四十三、金融系统营业帐簿如何贴花 111

四十四、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 112

四十五、金融系统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 112

四十六、金融系统的纳税地点 113

四十七、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如何贴花 113

四十八、会计核算单一,只设置一本帐的企业如何贴花 113

四十九、采用分级核算的企业如何贴花 113

五十、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如何贴花 114

五十一、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帐簿如何贴花 114

五十二、国营、集体企业兼并的资金帐簿如何贴花 114

五十三、微利、亏损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114

五十四、营业帐簿的贴花位置 115

五十五、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如何贴花 115

五十六、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116

五十七、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 117

五十八、特种储备资金免征印花税 117

五十九、纳税凭证的保管期限 118

六十、铁路货运凭证如何汇总缴纳印花税 118

六十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如何缴纳印花税 118

六十二、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有何改变 119

六十三、对各种要货单据如何征收印花税 119

六十四、军火武器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120

六十五、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 120

六十六、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121

六十七、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界限如何划分 123

六十八、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暂免征收印花税 124

六十九、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如何征免印花税 124

七十、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125

七十一、对印花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126

七十二、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126

七十三、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126

七十四、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127

七十五、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127

七十六、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据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127

七十七、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127

七十八、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计税贴花 128

七十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128

八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128

八十一、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128

八十二、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的帐簿是否贴花 128

八十三、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129

八十四、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129

八十五、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地点问题 129

八十六、对粮食批发市场内签订的粮油交易合同如何征免印花税 130

八十七、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130

八十八、对投保方各类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实行代征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 130

第五编 车船使用税 135

壹、基本法规 13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35

二、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37

贰、若干政策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142

一、纳税义务人 142

二、纳税对象 142

三、纳税人所在地 143

四、税额 143

五、纳税地点 144

六、纳税期限 145

七、如何确定车船计税吨位 145

八、如何确定汽车挂车的税额 145

九、如何确定拖拉机的税额 145

十、如何确定使用不满一年的车船的税额 145

十一、缴纳了船舶吨税的船只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 145

十二、外省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6

十三、客货两用汽车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6

十四、汽车轮渡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6

十五、免税单位参与社会营运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146

十六、免税单位实行承包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146

十七、免税单位附设营业单位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147

十八、免税单位与应税单位合并办公、共同使用同一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7

十九、军队车辆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7

二十、武警部队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7

二十一、银行、保险系统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7

二十二、“七、五”期间铁道系统的车船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48

二十三、邮电部门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149

二十四、党政军(警)机关,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49

二十五、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49

二十六、小型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49

二十七、未领营运执照的手扶拖拉机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149

二十八、农牧渔业生产用非营运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0

二十九、部分专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0

三十、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50

三十一、企业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0

三十二、交通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 151

三十三、残疾人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151

三十四、残疾人就业工厂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1

三十五、自行车和非营运的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151

三十六、水上住家船及义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1

三十七、暂不使用的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52

三十八、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2

三十九、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车船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 152

四十、减免税审批权限 152

四十一、纳税人必须办理报缴手续 153

四十二、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和纳(免)税标志 153

四十三、对途经本地的外来车船不应查补车船使用税 154

四十四、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的财务列支 154

四十五、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的会计处理 169

四十六、车船使用税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外资企业 169

四十七、“八五”期间铁道系统如何交纳车船使用税 169

第六编 屠宰税 173

壹、基本法规 173

一、屠宰税暂行条例 173

贰、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175

一、纳税义务人 175

二、征收范围 175

三、税额 176

四、自宰牲畜应缴屠宰税 176

五、委托加工宰杀性畜应缴纳屠宰税 176

六、屠宰老弱残废不堪使用的耕牛和大牲畜应缴纳屠宰税 176

七、公安机关屠宰牲畜应缴纳屠宰税 177

八、劳改劳教单位屠宰的牲畜应缴纳屠宰税 177

九、农场屠宰牲畜应缴纳屠宰税 177

十、外侨屠宰牲畜出售或自食如何缴纳屠宰税 177

十一、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屠宰牲猪如何缴纳屠宰税 177

十二、部队出借及互换牲肉如何缴纳屠宰税 177

十三、部队养猪自宰自食免征屠宰税 177

十四、贫困地区农民自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 178

十五、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在宗教节日屠宰牛羊免征屠宰税 178

十六、汉族人民参加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免征屠宰税 178

十七、不准食用的牲肉免征屠宰税 178

十八、慰劳军属的牲肉免征屠宰税 178

十九、国营华侨农场食堂屠宰牲畜免征屠宰税 179

二十、经营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不征屠宰税 179

二十一、已税的牲畜不予退税 179

二十二、屠宰税征收办法 179

二十三、税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 180

二十四、纳税人屠宰牲畜应报验纳税 180

二十五、代征屠宰税的单位不能处理违章案件 180

二十六、对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收购生猪如何纳税 180

第七编 筵席税 183

壹、基本法规 18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183

二、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184

贰、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186

一、纳税义务人 186

二、税率及征税起点 187

三、免税范围 187

四、代征代缴义务人 188

五、代征手续费 188

六、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如何代征代缴筵席税 189

七、筵席税的奖罚规定 190

第八编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3

壹、基本法规 19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22

贰、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226

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226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238

三、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240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 243

五、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表的通知》 248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252

七、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60

八、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税停征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64

九、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费如何提支 266

十、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免规定 266

十一、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266

十二、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的投资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267

十三、八五”期间为安置特困户的住房建设投资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267

十四、省税务局关于二汽襄凡基地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268

十五、对危房改造投资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268

十六、对不纳入计划统一管理的投资项目如何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269

叁、附录 270

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志在全国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70

二、国家计委陈光健付主任的讲话 284

三、提高认识 抓好落实 290

四、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 292

五、建筑税怎么啦?——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思考之一 295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怎么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思考之二 298

七、对投资需要实施全面治理——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思考之三 302

第九编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309

壹、基本法规 309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309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314

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320

四、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324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29

贰、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349

一、缴纳义务人 349

二、征集范围 349

三、征集比例 350

四、缴纳地点 351

五、缴纳期限 353

六、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如何计征能交基金 353

七、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如何计征能交基金 354

八、国营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54

九、各类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留利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54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费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54

十一、中国投资银行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55

十二、散装水泥节包费等收入应征能交基金 355

十三、用自有资金分担肉价补贴应缴纳能交基金 355

十四、外贸企业收汇奖励金应征能交基金 356

十五、交通监理规费应征集能交基金 356

十六、劳改业务费结余暂免征能交基金 356

十七、企业税前单项留利,减免税收是否征集能交基金 356

十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等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57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如何计征能交基金 358

二十、经济联合组织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59

二十一、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59

二十二、公路养路费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0

二十三、养路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0

二十四、对暂不转帐的企业留利如何计征能交基金 361

二十五、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1

二十六、扩大征集范围的企业和个体户如何计征能交基金 362

二十七、对未经批准的无证临时经营者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2

二十八、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3

二十九、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安全保证基金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3

三十、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4

三十一、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4

三十二、金融、保险系统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5

三十三、外运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6

三十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业余设计收入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6

三十五、对私营企业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6

三十六、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收取的更改资金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7

三十七、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如何计征能交基金 367

三十八、原已缴纳能交基金的企业,划归学校管理后是否缴纳能交基金 368

三十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交基金 368

四十、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69

四十一、其他政策规定 370

四十二、对逾期不交能交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 372

四十三、供电工程贴费和配电贴费免征能交基金 373

四十四、各级各类学校校办企业免征能交基金 373

四十五、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免征能交基金 373

四十六、基层供销社免征能交基金 373

四十七、储备物资出库收回的变价款免征能交基金 374

四十八、财政“专户储存”的利息差收入免征能交基金 374

四十九、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能交基金 374

五十、统配煤矿的折旧基金和维简费免征能交基金 374

五十一、省属煤矿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免征能交基金 375

五十二、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交基金 375

五十三、返还给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的折旧基金免征能交基金 376

五十四、财政超收分成资金免征能交基金 376

五十五、育林基金和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免征能交基金 376

五十六、黄金、白银发展基金免征能交基金 376

五十七、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能交基金 377

五十八、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能交基金 377

五十九、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对外服务收入继续免征两年能交基金 378

六十、对技术开发费免征能交基金 378

六十一、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免征能交基金 379

六十二、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免征能交基金 379

六十三、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能交基金 379

六十四、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交基金 379

六十五、电力建设资金免征能交基金 380

六十六、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厂、店收入免征能交基金 380

六十七、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用于弥补出口亏损部分免缴能交基金 380

六十八、贫困县的部分企业免征能交基金 380

六十九、国营森工企业增收部分免交能交基金 381

七十、小水电站免征能交基金 381

七十一、其他减免的规定 381

七十二、征收管理 382

七十三、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84

七十四、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如何征集能交基金 385

七十五、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是否免征能交基金 385

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385

一、缴纳义务人 385

二、征集范围 385

三、征收率与计算办法 386

四、缴纳期限 387

五、缴纳地点 387

六、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如何缴纳调节基金 388

七、农业发展基金如何征免调节基金 388

八、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调节基金 388

九、医疗卫生机构如何计征调节基金 389

十、免征项目 389

十一、减免调节基金审批权限 391

十二、征收管理 392

十三、企业提取的福利基金是否免征调节基金 393

十四、统配煤矿总公司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收调节基金 393

十五、对临时经营者如何征集调节基金 393

十六、对个体工商户用现金缴纳调节基金使用何种凭证 394

十七、集体企业由个人租赁如何征集调节基金 394

十八、地质勘察单位如何缴纳调节基金 394

十九、外贸企业出口风险金是否缴纳调节基金 395

二十、“供电贴费”免征调节基金的具体范围 395

二十一、市场调节基金应征调节基金 395

二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和折旧基金是否缴纳调节基金 395

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若干政策问题的综合规定 396

一、对贫困地区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征免“两金” 396

二、跨地区经营的省以下企业、单位如何征集“两金” 396

三、企业从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净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是否征集“两金” 397

四、动植物检疫系统如何缴纳“两金” 397

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如何缴纳“两金” 397

六、对保险公司如何征缴“两金” 398

七、勘察设计院的预算外资金如何缴纳“两金” 398

八、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是否免征“两金” 398

九、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是否征缴“两金” 399

十、非贸易外汇奖励金是否征缴“两金” 399

十一、对财政信用资金收取的占用费是否缴纳“两金” 399

十二、港口建设费如何缴纳“两金” 399

十三、对卫生系统如何征集“两金” 399

十四、集中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如何缴纳“两金” 400

十五、中国投资银行如何缴纳“两金” 400

十六、旅行社上交的宣传推广费是否征集“两金” 400

十七、对外贸企业如何征集“两金” 401

十八、对过路过桥费如何征免“两金” 401

十九、对渔港建设基金如何征免“两金” 401

二十、对“八五”期间三线调整单位如何征免“两金” 401

二十一、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如何征免“两金” 401

二十二、粮食仓库建设资金免征“两金” 402

二十三、第二汽车制造厂在税利分流试行期间如何征免“两金” 402

二十四、对企业修理基金如何征免“两金” 403

二十五、对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如何征免“两金” 403

二十六、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如何征免“两金” 403

二十七、对外贸企业承包基数利润如何征免“两金” 403

二十八、东风轮胎厂折旧基金免征“两金” 403

二十九、对计划外生育费是否征收“两金” 404

三十、对煤炭企业留利或减亏如何征免“两金” 404

三十一、实行“总挂总提”的电力企业由奖励基金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如何征免“两金” 404

三十二、工会经费及其存款利息免征“两金” 404

三十三、银行系统办理当地财政委托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两金” 404

三十四、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免征“两金” 405

三十五、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两金”的政策规定 405

第十编 教育费附加 409

壹、基本法规 409

一、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409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411

贰、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12

一、缴纳义务人 412

二、计征依据及计征率 413

三、缴纳方法 413

四、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413

五、委托加工产品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413

六、铁道系统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413

七、银行及保险公司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414

八、银行所属的营业所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414

九、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414

十、批发代扣营业税的单位不代扣教育费附加 415

十一、个体商贩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15

十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415

十三、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15

十四、出口产品退税应否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415

十五、减免“三税”应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415

十六、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与使用 416

十七、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列支 416

十八、集体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列支 416

十九、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 416

二十、开征教育费附加后不得向纳税人摊派教育经费 417

附录 地方税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索引 4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45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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