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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联规定  24  注释应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联规定  24  注释应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联规定 24 注释应用本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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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09336014
  • 页数:285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主体法为核心,收录与刑法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文件,除了对主体法进行广义上的注释加工之外,重要的关联规定的条文也做相应的注释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联规定 24 注释应用本》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宗旨】 3

第二条 【本法任务】 4

第三条 【罪刑法定】 4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4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4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5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5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5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5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5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6

应用1 刑法修正案和解释的时间效力 7

第二章 犯罪 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7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7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8

应用2 故意犯罪的特征 8

应用3 如何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

应用4 故意犯罪是否必定有刑罚 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9

应用5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点 10

应用6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0

应用7 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以划清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界限 10

应用8 如何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1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1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11

应用9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13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13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3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4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4

应用10 几种特殊防卫情形的认定 15

应用11 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宅者实施防卫行为致侵害人死亡的处理 15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6

应用12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区别 16

应用13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7

应用14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17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7

应用15 盗窃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18

应用16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 18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8

应用17 中止犯的处罚 19

应用18 敲诈勒索的中止犯 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20

应用19 共同犯罪的认定 21

应用20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21

应用21 片面共犯的认定与处理 21

第二十六条 【主犯】 22

应用22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23

第二十七条 【从犯】 23

应用23 从犯和包庇犯的区别 23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23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24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4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4

应用24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 24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4

应用25 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 25

应用26 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25

应用27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如何处理 25

第三章 刑罚 2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6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26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26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26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26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26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26

第二节 管制 27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27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7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27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27

第三节 拘役 27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27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27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2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8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8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28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28

第五节 死刑 28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8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8

应用28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能适用死刑 29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29

应用29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30

应用30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如何处理 30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30

第六节 罚金 31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31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3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31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31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1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31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31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32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2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32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2

第一节 量刑 32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32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32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32

应用31 如何理解“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3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34

第二节 累犯 34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34

应用32 一般累犯的时间要件 34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35

应用33 认定特别累犯,须注意以下三个特点 3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36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36

应用34 “自动投案”的认定 37

应用35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38

应用36 单位犯罪的自首 38

第六十八条 【立功】 39

应用37 立功的认定 39

应用38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与判断 40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1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41

应用39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42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42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43

应用40 如何处理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犯新罪的同时又发现有漏罪的情形 43

应用41 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44

第五节 缓刑 44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44

应用42 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45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46

应用43 是否可以单独缩减缓刑考验期 47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47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47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47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47

应用44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刑应当被撤销 48

应用45 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48

第六节 减刑 48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48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50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50

第七节 假释 50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50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52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52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52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52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52

应用46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52

应用47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有漏罪的,应如何处理 53

第八节 时效 53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53

应用48 在确定追究时效的法定最高刑时,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53

应用49 追诉期限的计算 54

应用50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54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5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54

应用51 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5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5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55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56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56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56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57

第九十五条 【重伤】 57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57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5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58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58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58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58

第二编 分则 5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58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58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58

应用52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59

应用53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60

应用54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60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60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1

应用55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61

应用56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如何定罪处罚 61

应用57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61

应用58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2

应用59 主观上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发放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传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2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63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63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63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63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63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6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6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6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4

应用60 罪与非罪的认定 65

应用61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65

应用62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65

应用63 如何区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应用6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67

应用65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68

应用66 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时未检验药用辅料,药用辅料销售者构成何罪 68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68

应用67 如何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 69

应用68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70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70

应用69 罪与非罪的界限 70

应用70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70

应用71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7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1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72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7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72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72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2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2

应用72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何区别 7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7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73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4

应用73 罪与非罪的区分 75

应用74 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76

应用75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7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76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6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76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76

应用76 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77

应用77 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 78

应用78 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特别恶劣” 78

应用7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7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79

应用80 同时犯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 80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80

应用81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82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2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2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82

应用8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8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83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83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4

应用83 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 85

应用84 销售金额的认定 85

应用85 哪些情形属于“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便利条件” 86

应用8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如何处理? 8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86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87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87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87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88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88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88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89

第二节 走私罪 89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9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8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0

应用87 应缴税额的认定 91

应用88 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92

应用89 一次走私多种类型对象如何处理 92

应用90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限制进口的可做原料的废物,将承担怎样的刑事法律后果 92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93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9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9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9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94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94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94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9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95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95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95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5

应用9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97

应用9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9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98

应用93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0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0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00

应用9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在什么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1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01

应用9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必须以对方构成诈骗类犯罪为前提 102

应用9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0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04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0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05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0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0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0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06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06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06

应用97 高利转贷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7

应用98 比较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 107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7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8

应用9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多少或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刑法将予以追诉 109

应用1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09

应用101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10

应用1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是否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11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0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1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2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12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12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13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113

应用103 使用特定诈骗方法或者骗取特定财物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15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117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118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118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8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19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1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19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1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20

应用104 洗钱罪主客观方面的认定 12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21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21

应用10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22

应用106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22

应用107 实务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诈骗的表现形式 12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24

应用108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 125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25

应用109 “明知是伪造、变造票据而使用”的认定 126

应用110 “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的认定 126

应用111 “冒用他人的票据”的认定 127

应用112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认定 128

应用113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认定 128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3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130

应用114 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哪些情形刑法将予以追诉 130

应用115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31

应用116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3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32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32

应用117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33

应用118 故意犯罪与保险诈骗罪的竞合 133

第一百九十九条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33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3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33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133

应用119 税务人员参与逃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34

应用120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134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3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35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135

应用12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36

应用122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比较 13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36

应用123 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38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138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9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9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9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139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140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40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40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14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41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41

应用124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 141

应用125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142

应用126 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142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43

应用127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144

应用128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情形 144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4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44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44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45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45

应用129 商业秘密的认定 147

应用130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48

应用131 违反与单位的保密约定,利用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的处理 148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4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4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4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49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49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49

应用132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151

应用133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151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52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52

应用134 几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情形 154

应用135 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5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56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157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57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57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57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5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58

应用136 认定故意杀人罪应注意哪些情况 159

应用137 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159

应用138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59

应用139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59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60

应用140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60

应用141 刑法分则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 160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61

应用14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62

应用143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63

应用144 对受雇故意杀人的定罪处罚 163

应用145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164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164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65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165

应用146 “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166

应用147 能转化包容强奸罪的情形 167

应用148 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167

应用149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167

应用150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16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68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68

应用151 非法拘禁过程中的“致人伤残、死亡”如何理解 170

应用152 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否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17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71

应用153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不能以是否勒索到财物为标准 173

应用154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73

应用155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73

应用156 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174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74

应用157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情形的处理 174

应用158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75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17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7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76

应用159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177

应用160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177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77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78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78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78

应用161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17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80

应用162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81

应用163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81

应用164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转化情形 181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8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82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82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8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83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18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8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83

应用165 报复陷害罪的追诉标准 18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84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8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85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85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185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85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8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8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8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8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6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86

应用166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88

应用167 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 188

应用168 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189

应用169 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90

应用170 如何认定“多次抢劫” 190

应用171 转化抢劫犯如何认定 191

应用172 抢劫钱款以外物品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191

应用173 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91

应用174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时,又拿取被害人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192

应用175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9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93

应用176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 194

应用177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195

应用178 遗忘物的占有与盗窃罪的认定 195

应用179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96

应用180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196

应用181 刑法规定的其他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9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197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97

应用182 诱使他人赌博并控制赌局结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198

应用183 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 19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198

应用184 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199

应用185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9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200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20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201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202

应用186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界定 203

应用187 审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203

应用188 “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204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204

应用189 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206

应用190 擅自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206

应用191 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的行为定性 206

应用192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20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20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207

应用193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208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8

应用194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开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害的行为如何处理 209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210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1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10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1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210

应用195 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区别 212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13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213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1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13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13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14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1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14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4

第二百八十七条 【补充规定】 214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15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15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15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15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15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1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217

应用196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218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19

应用197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219

应用198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否应对其本人未参与而由其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20

应用199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 220

应用20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加重情节中所谓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221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221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21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21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21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222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222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22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222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222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2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23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223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23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23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22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223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223

应用201 比较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224

应用202 比较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2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25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2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25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25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225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25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2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26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6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226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26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6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227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2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27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227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27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22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28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2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2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29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29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2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29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230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30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230

应用203 比较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231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31

应用204 比较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 231

应用205 如何认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232

应用206 如何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32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23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33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33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33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33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233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34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23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34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34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23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35

应用207 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 236

应用208 同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构成犯罪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236

应用209 行为人购买了毒品之后既自己吸食,又贩卖的,如何定性 236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236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37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37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37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38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23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238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38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238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23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39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39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239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240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24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40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4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240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241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24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41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241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41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41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242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42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242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42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242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43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43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43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43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24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44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244

应用210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245

应用21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适用法律 246

应用212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行为的认定 246

应用213 侵吞国有单位不合理收费是否构成贪污罪 246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247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247

应用214 村基层组织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249

应用215 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 249

应用216 挪用公款犯罪应该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249

应用217 挪用国有企业公款至集体企业使用,是否构成本罪 249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250

应用218 基层组织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251

应用219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比较 252

应用220 比较受贿罪与贪污罪 252

应用22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252

应用222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52

应用223 收受干股的行为如何定性 253

应用224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53

应用225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53

应用226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如何定性 254

应用227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54

应用228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收受钱款”的行为 254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255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255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255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5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256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257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25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25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257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257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258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58

第九章 渎职罪 25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59

应用229 本条与《刑法》第九章其他罪名之间的竞合 260

应用230 比较玩忽职守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责任事故罪 260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60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60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261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61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61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61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62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62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62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62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62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262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263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63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63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263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26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63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64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64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6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64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64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6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65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265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265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265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265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265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6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65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65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266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66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66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66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266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266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267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267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267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67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67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67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267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267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68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268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268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68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68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268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268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268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268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269

附则 269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269

关联规定 2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2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 2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 2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2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27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2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2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2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2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2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2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282

实用附录 283

1.刑事责任年龄 283

2.刑事责任能力 283

3.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284

4.排除犯罪事由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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