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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释义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鹿特丹规则释义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鹿特丹规则释义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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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吴焕宁主编;朱曾杰主审;朱曾杰,吴焕宁,张永坚,郭瑜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0305733
  • 页数:374 页
图书介绍:《鹿特丹规则》是新一轮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国际统一活动的又一项成果。该规则也是国际海事法规有关各方艰苦协商和妥协的产物。国内外有关各方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褒贬不一,歧议甚大。我国学界和航运界正在研究新公约对中国的影响,积极探索确立我国对策及其构思的依据,并探讨它对我国海商法修订的影响。本书编著者力争尽可能客观、公平地做好新公约条款的阐释,力争帮助读者获得对每一条款尽可能准确的理解。
《鹿特丹规则释义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目录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1

第1章 总则 4

第1条 定义 4

第2条 本公约的解释 20

第3条 形式要求 22

第4条 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23

第2章 适用范围 26

第5条 一般适用范围 26

第6条 特定除外情形 29

第7条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32

第3章 电子运输记录 35

第8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36

第9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38

第10条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40

第4章 承运人的义务 43

第11条 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43

第12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5

第13条 具体义务 50

第14条 特别适用于海上航程的义务 54

第15条 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60

第16条 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64

第5章 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69

第17条 赔偿责任基础 69

第18条 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93

第19条 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98

第20条 连带赔偿责任 105

第21条 迟延 110

第22条 赔偿额的计算 113

第23条 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 119

第6章 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131

第24条 绕航 131

第25条 船舶上的舱面货 135

第26条 海上运输之前或者之后的运输 142

第7章 托运人向承运人履行的义务 146

第27条 交付运输 146

第28条 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149

第29条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150

第30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152

第31条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154

第32条 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156

第33条 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158

第34条 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159

第8章 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161

第35条 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161

第36条 合同事项 165

第37条 承运人的识别 170

第38条 签名 173

第39条 合同事项不完备 174

第40条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176

第41条 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182

第42条“预付运费” 185

第9章 货物交付 187

第43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 187

第44条 确认收到的义务 189

第45条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190

第46条 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193

第47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196

第48条 货物仍未交付 203

第49条 货物留置 207

第10章 控制方的权利 208

第50条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210

第51条 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211

第52条 承运人执行指示 216

第53条 视为交货 219

第54条 运输合同的变更 220

第55条 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222

第56条 协议变更 223

第11章 权利转让 226

第57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权利转让 227

第58条 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230

第12章 赔偿责任限额 234

第59条 赔偿责任限额 234

第60条 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242

第61条 赔偿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245

第13章 时效 252

第62条 时效期间 253

第63条 时效的延长 257

第64条 追偿诉讼 259

第65条 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提起的诉讼 260

第14章 管辖权 263

第66条 对承运人的诉讼 263

第67条 法院选择协议 268

第68条 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 273

第69条 不另增管辖权地 274

第70条 扣留以及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276

第71条 诉讼合并和转移 279

第72条 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281

第73条 承认和执行 284

第74条 第14章的适用 286

第15章 仲裁 288

第75条 仲裁协议 288

第76条 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293

第77条 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295

第78条 第15章的适用 296

第16章 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297

第79条 一般规定 297

第80条 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300

第81条 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 304

第17章 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308

第82条 管辖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308

第83条 赔偿责任总限制 315

第84条 共同海损 318

第85条 旅客和行李 320

第86条 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321

第18章 最后条款 324

第87条 保存人 324

第88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 328

第89条 退出其他公约 334

第90条 保留 337

第91条 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338

第92条 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342

第93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346

第94条 生效 348

第95条 修订和修正 351

第96条 退出本公约 353

《鹿特丹规则》评论文献索引(国际) 356

《鹿特丹规则》评论文章索引(国内)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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