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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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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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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巴丁·沃尔夫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8
  • ISBN:
  • 页数:864 页
图书介绍:
《国际私法》目录

第二三九节 (四)受诉法院须有管辖权: 1

目 录 1

译者序 1

俄文译本序 3

著者序 15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问题 17

第一编绪论 17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范围 17

第二节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既得权的保护 19

第三节 国际礼让?万国法 21

第四节 法律的“协调” 21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22

第六节国际私法与统一的各国国内法 25

第七节 国际私法与管辖权 26

第九节 国际私法与对外国人的待遇 27

第八节 国际私法与国籍法规 27

第十节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这个名称 28

第二章 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 31

第十一节 本问题概观 31

第十二节 几个国家所共有的冲突规则 32

第十三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33

第十四节 礼让作为国际私法的基础 34

第十五节 “许多个人的国际社会” 35

第十六节 冲突规则不能统一的因素 37

一、罗马法 41

第十七节 罗马的法律资料并无国际私法的记载 41

第三章历史的概观 41

二、从六世纪到十一世纪 43

第十八节 属人的原籍地法的范围 43

三、法则区别说 44

第十九节 法则区别说的开始:阿尔德里克 44

第二十节 巴托尔:各种法则 46

第二十一节 英格兰的习惯法 47

第二十二节 老生常谈 48

第二十三节 十六世纪的法兰西学派 49

第二十四节 荷兰的学说;胡伯和约翰·伏特 50

第二十五节 十七和十八世纪的德意志和法兰西 51

第二十六节结论 52

第二十七节 早期的英格兰法 54

四、十八世纪中叶以前的英格兰法 54

五、最早的编纂法典的尝试(1756—1811年) 55

第二十八节 《巴伐利亚法典》和《普鲁士邦一般法典》 55

第二十九节 《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 56

六、十九世纪的学说 56

第三十节 绪论 56

第三十一节 斯托立 57

第三十二节萨维尼 58

第三十三节 孟契尼 61

第三十四节 现代法律家的态度 64

第三十六节 《德国民法典》 66

七、现代立法 66

第三十五节《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66

第三十七节 最近的法典 67

第三十八节没有法典的地区 68

第三十九节 国际公约 70

第四十节 《海牙公约》 70

第四十一节 《日内瓦公约》 71

第四十二节 拉丁美洲的一些公约 72

第四十三节 展望 74

第二编 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 85

第四十四节 “国际的”管辖权和“国内的”管辖权 85

第四章管辖权的界限 85

第四十五节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86

一、受英格兰法院管辖的人 87

第四十六节 敌性外国人 87

第四十七节 豁免权 88

第四十八节 国家的豁免权 89

第四十九节 国家元首的豁免权 90

第五十节外交代表的豁免权 91

第五十一节 并无豁免责任的特权 91

第五十二节 豁免权的放弃和消灭 92

第五十三节 管辖权的目的是否在于保护本国人? 93

二、决定法院管辖权界限的原则 93

第五十四节 管辖权是不是发展本国法律的方法? 94

第五十五节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利益 95

第五十六节 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协议 96

第五十七节管辖权和公共利益 97

第五章 英格兰关于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规则 103

第五十八节 两种诉讼 103

第五十九节 被告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 104

第六十节 公司和合伙作为被告 105

第六十二节 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106

第六十一节 被告不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106

第六十三节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的法院 107

第六十四节 契约地的法院 108

第六十五节 侵权行为地和行为地的法院 109

第六十六节 牵连诉讼的法院 110

第六十七节 对空中运送人的管辖权 111

第六十八节财产地的法院 111

第六十九节 协议的法院 112

一、对船舶的诉讼 118

第七十一节一般规则 118

第七十节 对船舶的诉讼 118

二、离婚诉讼 118

第六章对物的诉讼或其他程序 118

第七十二节 例外的情形 119

第七十三节 遗弃和驱逐出境 120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各种有瑕疵的婚姻 122

第七十四节 无效的、可以撤销的和乌有的婚姻 122

第七十五节 英格兰法 124

第七十六节 住所地法院 125

第七十七节 英维尔克拉德诉英维尔克拉德案 126

第七十八节 居所地法院 127

第七十八节(甲) 婚姻举行地法院 128

第七十八节(乙) 遗弃和驱逐出境 129

第七十九节 分居 130

四、有关裁判上分居和恢复夫妻同居权利的管辖权 130

五、婚生地位和婚姻有效的宣告 131

第八十一节管辖权 131

第八十节 夫妻同居权利的恢复 131

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133

第八十二节 未成年人 133

第八十三节精神病人 134

七、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公司的清算 135

第八十四节破产 135

第八十五节清算 136

第八十六节 在外国的不动产 137

八、在外国的不动产 137

第七章冲突规财绪论 147

第八十七节 法院的冲突规则的适用 147

第三编 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 147

第八十八节 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冲突规则 148

“一面的”和“全面的”冲突规则 150

第八十九节 两种冲突规则 150

第九十节 缺漏的填补 151

第八章接触点 155

第九十一节这个名词的意义 155

第九十二节 一些主要的接触点 155

第九十四节 原籍原则 157

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 157

第九十三节 问题的提出 157

第九十五节 采取国籍原则的国家 158

第九十六节 采取住所原则的国家 159

第九十七节 利弊 160

第九章住所 165

第九十八节 住所的概念 165

第九十九节 每个人有一个、也只有一个住所 167

一、原始住所 168

第一○ ○节 原始住所 168

第一○一节 住所和婚生地位 169

二、选择住所 170

第一○二节选择住所:能力和居所 170

第一○三节 意思 171

第一○四节 放弃的意思 172

第一○五节 “作为后备”的原始住所 172

第一○六节 原始住所地的主权发生变更 173

第一○七节 拉姆塞诉利物浦王家病院案 173

第一○八节 意思和认识 175

第一○九节 “现在的”意思 175

第一一○节 没有选择自由的情形 176

第一一一节必要住所 177

三、法定住所 177

第一一二节 (一)未成年人。原则:父亲的住所 178

第一一三节 母亲的住所 179

第一一四节 母亲结婚的影响 180

第一一五节 监护人的住所 180

第一一六节 收养人的住所 181

第一一七节 在未成年时期取得的新住所 182

第一一八节 (二)已婚的女子 182

第一一九节 没有例外 184

第一二○节精神病人 185

第一二一节 英格兰规则的缺点 185

第一二二节按照国籍决定的问题 194

第十章国籍作为接触点 194

第一二三节 哪个法律决定国籍? 196

第一二四节双重国籍的例子 197

第一二五节无国籍的例子 198

第一二六节 不承认外国国籍 198

第一二七节 重复国籍人在第一二二节的情形 200

第一二八节“英国”法的适用 200

第一二九节 反致和国籍 202

第一三○节 各种情形 208

第十一章 接触点表面上相同的情形 208

第一三一节确定接触点、分类和反致 209

第一三二节 用国内法解释冲突规则 212

第一三三节 国际公约中接触点的解释 213

第十二章用诈欺造成接触点 216

第一三四节问题的提出 216

第一三五节 防止规避的方法 218

第一三六节 法国的规则 219

第一三七节 英格兰法 219

第十三章分类 224

第一三八节绪论 224

第一三九节 分类的各种目的 225

第一四○节 应该适用的法律以分类为转移。马耳他案 227

第一四一节 流行的学说(卡恩、巴丹的学说) 228

第一四二节批评 230

第一四三节分析法学的学说 231

第一四四节 依照一个规则所属的法律体系进 233

行分类 233

第一四五节 例证:(1)共同财产制的继续 234

第一四六节 (2)国家是继承人还是无主财 234

产的享有者? 234

第一四七节 (3)婚姻对于遗嘱的效果 235

问题? 236

是有关“方式”还是有关“能力”的 236

第一四八节(4)父母对于子女结婚的同意 236

第一四九节 (5)第·尼科尔斯诉寇利尔案 237

第一五○节 (6)恢复币值的法律:货币法 238

还是契约准据法? 238

第一五一节 分类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38

第一五二节 荒谬的结果 240

第一五三节 冲突规则中的缺漏 241

第一五四节 在须斟酌几个体系时应加以协调 242

的问题 242

第一五五节 重叠的情形 243

第一五六节 在有缺漏的情形 244

第一五七节结论 247

第十四章适用外国法的例外 254

第一五八节 萨维尼的学说 254

第一六○节 孟契尼和他的影响 255

第一五九节 “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255

第一六一节 德国的规定 257

第一六二节 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 257

第一六三节 (一)刑法 258

第一六四节 (二)行政法 259

第一六六节 外国的营业限制 260

第一六五节 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260

第一六七节 外国军法 261

第一六八节 外国法律规则的违反 262

第一六九节 公共政策。原则 262

第一七○节 英格兰用以代替公共秩序概念的一些制度 263

第一七一节适用公共政策的情形 265

第一七二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外国法律规定 266

第一七三节 赌博契约 267

第一七四节 国家的重要利益 268

第一七五节 排除外国法的限度 269

第一七六节 外国的公共秩序 270

第一七七节 国际法院和枢密院中的公共政策 271

第十五章反致(送回)说 279

第一七八节 问题的提出 279

第一七九节 例子:继承案件 280

第一八一节 1879年以前的历史 282

第一八○节 其他情形 282

第一八二节 福尔戈案以来的发展 283

第一八三节英格兰法院的态度 285

第一八四节并未提及反致的案件 285

第一八五节 布累麦诉费礼门案 286

第一八六节反致案件:(1)转致 286

第一八七节 (2)反致 287

第一八八节双重反致的案件 288

第一八九节 结论 290

第一九○节 反对反致说的意见 291

第一九一节 “自愿放弃”说 292

第一九二节 采取反致的理由 293

第一九三节 判决的一致 295

第一九四节 本国国内法的适用 297

第一九五节 维持遗嘱的效力 298

第十六章 外国冲突规则在反致以外的适用 306

第一九六节“先决”问题:问题的提出 306

第一九七节例子 307

第一九九节 反对的意见 309

第一九八节 解决的方法 309

第二○ ○节 例外情形 310

第二○一节 国内的冲突规则对所在地法让步 311

第十七章外国国内法的适用 314

第二○二节 适用本国国内法和外国国内法得到同一结果的情形 314

第二○三节 现行法已经废止的外国法 315

第二○四节 没有统一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 316

第二○五节 外国法应该按其本国法院适用的方法加以适用 316

第二○六节 外国法是“法律” 319

第二○七节外国法被当作“事实”对待 320

第二○八节英格兰的原则 321

第二○九节 外国法如果未得到确定 323

第二一○节 最高法院对于适用外国法错误的处理 325

第二一一节 斟酌无须适用的外国法。义务的冲突 326

第二一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冲突 328

第十八章权利的实施和程序 335

自助和司法程序 335

第二一三节 自助 335

第二一四节 司法程序。程序的概念 336

第二一五节 权利和“救济方法” 337

第二一六节 当事人间的关系是否有别于当事人同法院间的关系? 338

第二一七节 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 339

一、防止诈欺法 340

第二一八节 防止诈欺法 340

第二一九节 消灭时效 341

二、消灭时效 341

三、抵销 343

第二二○节 抵销 343

四、举证责任 344

第二二一节举证责任 344

第二二二节 诉权 347

五、诉权 347

第二二三节原告 349

六、决定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349

第二二四节被告 350

七、优先受偿次序的规则 351

第二二五节 优先受偿的次序 351

八、损害的计算 353

第二二六节损害的计算 353

九、共同债务人的分担 355

第二二七节 共同债务人的分担 355

第二二八节 外国法院对英格兰法院的协助 356

外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 356

第二二九节 外国诉讼程序:诉讼已经系属于其他地方 357

第二三○节 外国诉讼程序在实体法上的影响 359

第十九章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65

绪论 365

第二三一节 利益和危险 365

第二三二节 有关承认的理由的各种学说 367

第二三三节法律和判决相协调说 368

承认和执行的区别 370

第二三四节关于单纯承认 370

第二三五节 承认的条件比执行为低 371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372

第二三六节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一)判决 372

第二三七节 (二)判决须是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374

第二三八节 (三)判决须是有关民事或者商事的 375

关于对人的诉讼 375

第二四○节 (2)关于对物的诉讼 377

第二四一节 (五)须是有效的判决 379

第二四二节 (六)须是终局的判决 381

第二四三节 (七)须是判令偿还债款的判决 382

共政策 383

第二四五节 (2)判决必须不违反自然正义 383

第二四四节 (八)(1)判决必须不违反公 383

第二四六节 (3)判决是否以英格兰法上没 384

有的诉讼原由为基础? 384

第二四七节 (4)判决必须不是由于诈欺而 385

取得 385

互相矛盾的判决 387

第二四八节 互相矛盾的判决 387

第二四九节 维勒德案 388

已被承认的外国判决的执行 390

第二五○节许可执行的判决和根据判决的诉讼 390

第二五一节 (一)依照1868年法的直接执行 391

第二五三节 (三)依照1933年法的直接执行 392

第二五二节 (二)依照1920年法的直接执行 392

第四编人法和亲属法 403

第二十章自然人 403

第二五四节 胎儿 403

第二五五节 不能维持生命的婴儿 404

第二五六节 死亡的推定 405

第二五七节死亡宣告 405

身份和能力 406

第二五八节 身份的意义 406

第二五九节 “能力”的意义 406

第二六一节 决定身份的法律决定能力 408

第二六○节 对于外国身份的承认 408

第二六二节商业契约 409

第二六三节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历史和外 410

国的制度 410

第二六四节 英格兰法的态度 412

第二六五节契约的准据法无关紧要 414

第二六六节 两种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见解 414

第二六七节 住所变更的影响 415

第二六八节 亲权的解除和成年的宣告 416

第二六九节 禁治产 416

第二七○节 在英格兰宣告为精神病人 417

第二七二节 精神病的法律上的效果 418

第二七一节在外国宣告为精神病人 418

从人格产生的权利 420

第二七三节 绪论 420

第二七四节 英格兰法 420

第二七五节 商业名称、商标等 421

第二七六节 等级、头衔、职业 423

第二十一章法人 429

第二七七节 各种类型 429

第二七八节 法人的住所、居所和所在地 430

第二七九节 属人法:主事务所的理论 432

第二八○节 “开发中心”的理论 433

第二八一节 成立地的理论 434

第二八二节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436

第二八三节 属人法的范围: (一)法人的组成 437

第二八四节 (二)法人的行为 438

第二八五节 (三)法人的组织和(四)迁移 439

第二八六节 (五)证券 440

第二八七节 (六)法人的解散 440

第二八八节 法人的国籍 442

第三八九节作为敌性外国人的法人 443

第二九○节 超国家的法人 444

第二九一节 国际的私法人 445

第二十二章婚姻 453

第二九二节 绪论 453

婚姻的概念 454

第二九三节 正规婚姻的类型 454

第二九四节 其他的结合 455

第二九五节 次于正式的婚姻和姘居 456

第二九六节 所谓基督教的婚姻 456

第二九七节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婚姻 457

第二九八节 它们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区别 459

第三九九节 有效的和无效的一夫多妻制婚姻 461

第三○ ○节 各种障碍 464

婚姻的要件(对于婚姻的障碍) 464

第三○一节 婚姻举行地法制度 465

第三○二节 属人法制度 466

第三○三节 混合的制度 466

第三○四节 英格兰法。原则:婚姻举行地法 467

第三○五节 实质上是否有效? 468

第三○六节第三人的同意 469

第三○七节 苏萨克斯贵族案 471

第三○八节指示的规则 472

第三○九节 决定能力的标准是住所 473

第三一○节 第一步:住所在英格兰 474

第三一一节 苏都麦郁诉第·伯罗士案 475

第三一二节 什么是住所地法? 477

第三一三节 按照每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决定 478

第三一四节 决定能力的时间 479

第三一五节 故意拒绝圆房的障碍 480

第三一六节 反致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 481

秩序等)的情形 481

第三一七节 宗教的障碍和种族的障碍 481

第三一八节 刑罚性的障碍 482

第三一九节 行政法的限制 483

第三二○节 根据行为地法的无能力 483

第三二一节 “场所史配行为”规则不明确 485

婚姻的方式 485

第三二二节 英格兰的观点:总是强行性的 486

第三二三节婚姻举行地 488

第三二四节 方式和实质 490

第三二五节 例外情形 490

第三二六节 依照普通法 491

第三二七节依照《国外婚姻法》 492

有缺陷的婚姻的后果 494

第三二八节 原则和例子 494

第三二九节“跛行的”婚姻 495

第三三○节 无效婚姻的效果 496

第三三一节 或者适用法院地法决定 509

第二十三章婚姻的效果 509

婚姻对夫妻之间个人关系的效果 509

第三三二节或者适用住所地法决定 510

第三三三节 妻子对于家庭事务的权力 511

婚姻对于财产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度 512

第三三四节 各种夫妻财产制度概观 512

除夫妻财产契约外,婚姻财产制度应该适用的 515

法律 515

第三三五节 是法定的法律冲突规则,或者仅仅是约定的冲突规则 515

第三三六节 是统一的制度,还是分割的制度 516

第三三七节 丈夫住所地的法律 517

第三三八节 住所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 518

第三三九节可变的理论 519

第三四○节对于第三人的保护 521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523

第三四一节当事人的自治 523

第三四二节 契约是否许可成立 524

第三四三节 能力 524

第三四四节 方式 526

第三四五节 实质上有效和效果 526

第三四六节 住所的变更 527

第三四七节法院判决的和非法院判决的离婚 531

第二十四章离婚和法院判决的分居 531

第三四八节 哈墨斯密士案 533

第三四九节 有缺陷的婚姻的离异 534

第三五○节 管辖权 534

第三五一节 适用的法律。比较观察 535

第三五二节 英格兰法 536

第三五三节 法院地法不是住所地法的情形 536

第三五四节 住所地法的重要性 538

第三五五节 (一)在法院地确定以前 538

第三五六节 (二)法院地在外国和反致的情形 540

第三五七节 离婚的效果 541

第三五八节 离婚后再婚 542

第二十五章父母和子女 548

婚生地位 548

第三五九节 各种制度,特别是英格兰的制度 548

第三六○节 细节 550

第三六一节 程序性规则 550

第三六二节 有效的婚姻 552

第三六三节 跛行的婚姻 553

第三六四节 肖诉古尔德案 554

第三六五节比索失夏姆案 556

第三六六节原则 557

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557

第三六七节细节 558

第三六八节 亲权的消灭 559

第三六九节 住所的变更 559

第三七○节扶养的义务 560

取得准婚生地位 561

第三七一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各种方法 561

第三七二节 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 562

普通法 562

第三七三节成文法的规则 563

第三七四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效果 564

得准婚生地位 565

第三七五节 因君主的敕令或父亲的承认而取 565

收养 567

第三七六节 各国国内法中的巨大差异 567

第三七七节适用的法律 568

第三七八节英格兰法 569

第三七九节英格兰承认外国的收养吗? 570

第三八○节 住所的变更 571

非婚生子女 572

第三八一节 非婚生地位的概念 572

第三八二节“跛行的”婚生地位 573

第三八三节 子女和母亲 574

第三八四节子女和父亲。各种制度 575

第三八五节 法院地法的理论 576

第三八六节英格兰的制度 577

第二十六章监护 586

第三八七节 监护的各种概念 586

第三八八节 适用的法律:受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587

第三八九节 对于住所地法的限制 587

第三九○节 外国监护人的权力 588

第三九一节英国的受监护人 589

第三九二节不动产所在地法 590

第三九三节 “契约”一词的意义 593

当事人选择法律 593

第五编债 593

第二十七章契约 593

第三九四节 关于适用法律的两种意见 594

第三九五节 自治的理论。反对的意见 594

第三九六节 由审判员决定法律 595

第三九七节 适用选定的法律的全部 596

第三九八节 自治的限度 597

第三九九节 欧洲大陆的理论 598

第四○ ○节 英格兰法 599

第四○一节 维他食品公司诉乌努斯航运公司案中的规则 600

第四○二节 两种理论的差别 601

第四○三节 选择法院地法 602

第四○四节 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 604

第四○五节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变更 605

第四○六节 革命性的变更 606

第四○七节 主权的变更 607

第四○八节 一种法律体系代替另外一种法律 608

体系 608

第四○九节明示的选择 608

第四一○节 默示的选择 609

第四一一节 两种见解 611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611

第四一二节探求准据法的方法 613

第四一三节 行为地法 614

第四一四节 债务履行地法 615

第四一五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617

第四一六节船旗的法律 618

第四一七节 居所、住所、营业地 619

第四一八节 国籍 620

第四一九节接受管辖 620

第四二○节 最有效的法律 621

第四二一节 适用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 622

契约的效力 622

第四二二节 关于同意的缺陷 623

第四二三节 关于实质的缺陷 624

第四二四节契约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 625

第四二五节 非法性 627

第四二六节 场所支配行为。概说 629

第四二七节 英格兰的见解 631

第四二八节戴赛的理论 632

第四二九节 方式和反致 633

第四三○节 什么是行为地? 634

第四三一节 方式和程序 634

第四三二节解释 635

契约的效果 635

第四三三节效果和后果 636

第四三四节债的变更 636

第四三五节契约对于所有权的效果 637

第四三六节契约的分裂 638

第四三七节 履行的方法 639

债的消灭 640

第四三八节 消灭债的各种方法 640

第四三九节抵销 641

第四四一节新债务人的代替 643

一个债务人代替另外一个债务人。多数债务人 643

第四四○节 破产人的免责 643

第四四二节 多数债务人 644

第四四三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644

第二十八章货币债务 657

第四四四节 原则 657

第四四五节 “地点的选择”和“货币的选择” 657

第四四六节 所欠的是哪种贷币 658

第四四七节 外国货币债务的换算 658

第四四八节 货币制度的变更 659

第四四九节 货币法是有决定意义的 660

第四五○节 购买力的变更(通货膨胀等) 662

第四五一节 恢复币值的法律 663

第四五二节 金约款 664

第四五三节 废除金约款的法律在国际间的适用范围 666

第四五四节 金约款和公共政策 668

第四五五节延期偿付 668

第四五六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 669

第四五七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在外国的适用 669

第四五八节 (一)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契约准据法的情形 670

第四五九节 (二)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 672

第四六○节 (三)限制贷币的法律不是契约准据法和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 673

第四六一节 日内瓦公约和英联邦 679

第二十九章汇票、本票和支票 679

第四六二节 能力 680

第四六三节 契约的方式 681

第四六四节 签名地和交付地 682

第四六五节 行为地法的例外 682

第四六六节契约的效果 683

第四六七节 提示、拒绝证书和通知 684

第四六八节 当事人的自治 685

第三十章侵权行为 689

第四六九节 各种体系 689

第四七○节 英格兰体系 690

第四七一节 (1)在英格兰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 690

第四七二节 (2)依照侵权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行为 691

第四七三节 对于危险行为和第三人行为的责任 692

第四七四节 可以宥恕的和被认为合法的行为 694

第四七五节 不要求根据行为地法可以起诉 695

第四七六节 侵权行为的效果适用法院地法决定 696

第四七七节 什么地方是侵权行为地?各种理论 698

第四七八节 英格兰的观点尚未确定 700

第四七九节 公海上的侵权行为 702

第三十一章 准契约的债 707

第四八○节 准契约的概念 707

第四八一节 尚无定论的准据法。建议 707

第四八二节 这种区别的重要性 713

第六编财产法 713

第三十二章动产和不动产 713

第四八三节 决定的法律;各种解答 714

第四八四节英格兰的规则 716

第四八五节哪里是物的所在地? 717

第四八六节对物财产和对人财产 717

第三十三章适用于物权的法律 720

第四八七节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 720

第四八八节 关于动产的古老规则:动产从人 721

第四八九节 古老的规财在英格兰不适用了 722

吗? 722

第四九○节 对于住所原则的异议 723

第四九一节 动产所在地法是有决定意义的吗? 724

第四九二节 英格兰的判例有疑问 725

第四九三节 行为地法吗? 731

第三十四章运送中的动产和运送工具 737

第四九四节 运送中的动产。各种理论 737

第四九五节妥当的解决办法 738

第四九六节运送工具 739

第三十五章财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741

第四九七节 什么物权是许可的? 741

第四九八节 特定的权利是否已经成立? 741

第四九九节 能力和方式 742

第五○ ○节 没收 744

第五○一节 征用 745

第五○二节 动产所在地的变更 747

第五○三节取得时效 749

第五○四节占有 751

第五○五节 财产所在地法不能解决契约问题 752

第五○六节衡平法上的利益 753

第五○七节 地役权:适用供役地的所在地法 753

决定 753

第五○八节物权的内容 754

第五一○节对物权的保护 755

第五○九节两种制度是否相当? 755

一、单纯的金钱债权 763

第五一一节 绪论 763

第三十六章无体物的让与 763

第五一二节 适用被让与的金钱债权的准据法来决定吗? 764

第五一三节 适用住所地法来决定吗? 766

第五一四节 适用行为地法来决定吗? 767

第五一五节 适用债权的(准)所在地法来决定吗? 769

第五一六节 结论 771

第五一七节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让与和“契约” 771

第五一八节 法定的金钱债权让与 772

第五一九节 单纯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的让与 773

二、其他权利 773

第五二○节 股份的让与 774

第五二一节 专利权、版权等的让与 775

第五二二节物权的让与 776

第五二三节 (一)只作证据用的文件 776

第五二四节 (二)产生债权的文件 777

第五二五节 (三)为流通而发行的证券 778

三、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移转 781

第五二六节 问题。日内瓦的解决办法 781

第五二七节 英格兰的解决办法。1882年以前的判例 782

第五二八节1882年《汇票法》 784

第五二九节 背书的方式 785

第五三○节 解释、效力和效果 786

第三十七章破产 793

第五三一节 绪论 793

第五三二节 统一的和多数的破产 794

第五三三节 普及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794

第五三四节 英格兰法 795

第五三五节债权人在外国收受给付 796

第五三六节 外国的破产宣告。在英格兰的效果 799

第五三八节破产的管理 801

第五三七节 两个国家的法院的破产宣告 801

第七编继承 805

第三十八章主导原则 805

第五三九节 分割制度和统一制度 805

第五四○节 两种制度的优缺点 806

第五四一节 分割制度的不方便 808

第五四二节 各部分遗产的责任 809

第五四三节算还赠与财产的规定 810

第五四四节 遗嘱的有效性 812

第五四五节 选择的理论 812

第五四六节 法定继承份 813

第五四八节反致和继承 814

第五四七节 对于财产所在地法的让步 814

第五四九节 公共政策和继承 815

第三十九章关于继承的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 819

第五五○节严格意义的能力 819

第五五一节 不适格 820

第五五二节 身份 820

第五五三节 胎儿的能力。法人的能力 821

…第五五四节 抛弃继承的合同 821

无遗嘱继承 822

第五五五节 亲属和配偶 822

第五五六节 国家或国王作为继承人 823

第四十章遗嘱和继承合同 825

第五五七节 订立遗嘱的能力 825

第五五八节 因错误或因受诈欺、胁迫等情形 827

而作成的遗嘱 827

第五五九节 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828

第五六○节1861年的《遗嘱法》 829

第五六一节 《遗嘱法》第1条 829

第五六二节 《遗嘱法》第2条 830

第五六三节 《遗嘱法》第3条 832

第五六四节 具有外国国籍的遗嘱人 834

第五六五节 解释遗嘱的各种准则 835

第五六六节 适用的法律 836

第五六七节 外国法中的相应概念 837

第五六八节 遗嘱的效果 839

第五六九节 遗嘱的撤销。一般规则 840

第五七○节 “婚姻撤销遗嘱”的规则 841

第五七一节 共同遗嘱 842

第五七二节 指定的权力 843

第五七三节 行使指定权的能力 844

第五七四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方式 844

第五七五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解释 846

继承合同 847

第五七七节 继承合同 847

第五七六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效果 847

第四十一章因继承而取得财产 853

第五七八节 各种取得的制度 853

第五七九节 适用的法律 854

第四十二章管理和继承 856

第五八○节 管理的概念 856

第五八一节 管理的准据法(不同于继承的准据法) 856

第五八二节 关于管理和继承的管辖权 858

第五八三节 “主要的”管理和“辅助的”管理 859

第五八四节 遗嘱检认证明书和遗产管理证书的授予 859

第五八五节 英格兰遗产管理人和外国遗产管理人同时并存 860

后注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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