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法PDF电子书下载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美)惠顿著;(美)丁韪良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562022534
- 页数:262 页
第一卷 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 5
第一章 释义明源 5
第一节 本于公义 5
第二节 出于天性 6
第三节 称为天法 7
第四节 公法、性法犹有所别 7
第五节 理同名异 8
常例大用 9
第六节 理、例二源 10
第七节 性理之一派 12
分为三种 12
第八节 二子所论微异 13
第九节 发氏大旨 13
第十节 海氏大旨 16
分为二派 16
公法精义 17
公法不一 17
应否称法 19
出于同俗、行于他方 20
第十二节 公法源流 21
第十一节 公法总旨 21
第二章 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 25
第一节 公法所论〔1〕 25
第二节 何者为国 25
第三节 君身之私权 26
第四节 民人之私权 27
君国通用 27
第五节 主权分内外 27
在外之主权 28
主权未失国未亡 28
第六节 在内之主权 28
第七节 不因内变而亡 29
他国或旁观或相助 30
争者皆得战权 30
第八节 外敌致变 30
第九节 内变外敌并至 31
第十节 省部叛而自立 32
应认与否惟上权自定 33
他国有先认者 33
未认而行主权 33
第十一节 易君变法 34
于盟约如何 34
于国债如何 35
于国土民产如何 35
于他国被害者如何 36
第十二节 释自主之义 37
第十三节 释半主之义 38
第十四节 进贡藩属所存主权 41
第十六节 相合而不失其主权 44
第十五节 或独或合 44
第十七节 相合而不失其在内之主权 45
第十八节 相合而并失其内外之主权 46
第十九节 波兰〔1〕始合于俄 46
继得国法权利 47
终则被俄所并 47
第二十节 会盟永合有二 48
第二十一节 会盟连横 48
第二十二节 合盟为一 48
第二十四节 美国系众邦合一 49
第二十三节 日耳曼系众邦会盟 49
上国制法之权 50
首领行法之权 50
司法之权 51
立约之权 51
各邦所无之权 51
第二十五节 与前二国异同如何 52
第二节 自护之权为大 57
第一节 操权二种 57
第一章 论其自护、自主之权 57
第二卷 论诸国自然之权 57
立约改革推让均可 58
第三节 与闻他国政事之例 59
第四节 以法国为鉴 61
五国横连之故 61
第五节 三国管制那国,〔1〕英国驳之 62
第六节 四国管制西国,〔2〕英不许之 62
第七节 四国管制西之叛邦,英、美斥之 63
第八节 葡国有争,英管制之 65
第九节 希腊被虐,三国助之 66
第十节 埃及叛土,〔3〕五国理之 68
第十一节 比利时叛,五国议之 70
第十二节 各国自主其内事 70
第十三节 他国与闻,或临事相请,或未事有约 71
盟邦互保 71
第十四节 立君举官,他国不得与闻 72
第十五节 立君举官而他国可与闻者 72
第十六节 西、葡立君,英、法与闻之 73
第一节 制律专权 77
第二章 论制定律法之权 77
变通之法 78
第二节 变通之法,大纲有二 78
简要三则 80
三则合一 81
第三节 植物从物所在之律 81
第四节 古禁外人购买植物 82
昔以外人遗物入公 82
第五节 动物从人所在之律 83
遗产徙外酌留数分 83
第六节 内治之权 84
法行于疆外者 85
第一种定已民之分位 85
准外人入籍 85
制疆内之物 86
律从写契地方 87
其不行者有四〔1〕 88
不合于物所在之律则不行 88
第七节 第二种就事而行于疆外者 88
妨害于他国则不行 89
遇契据应成于他国则不行 90
第八节 遇案之应由法院条规而断者则不行 90
第九节 第三种就人而行于疆外者 90
因一案覆论三端 91
君身过疆国权随之 92
使臣在外国权随之 93
兵旅过疆国权随之 94
兵船另归一例 94
法国接待商船之例 97
按此例罪分二等 98
公案二件 99
不得藉此例而谋为不轨 100
犯局外之权而捕拿船货进口必归地方管辖 100
第十节 船只行于大海均归本国管辖 101
海外犯公法之案各国可行审办 102
他国之船不可稽察 103
第十一节 第四种因约而行于疆外者 106
领事等官 106
第十二节 审案之权各国自秉 107
第十三节 四等罪案审罚可及 108
交还逃犯之例 109
第十四节 法院定拟旁行于疆外 111
第十五节 审断海盗之例 112
各国或另有海盗之例 113
公禁贩卖人口 113
第十六节 疆内植物之争讼审权可及 114
第十七节 疆内动物之争讼审权可及 114
继遗物之例 115
第十八节 以他国法院曾断为准 115
第十九节 疆内因人民权利〔1〕等争端审权可及 116
第二十节 断案之法、兴讼之例有别 118
第二十一节 涉身之案他国既断本国从否 121
第三章 论诸国平行之权 124
第一节 分尊卑出于相许 124
第二节 得王礼之国 124
第三节 得王礼者分位次 125
第四节 互易之方 126
第五节 公用之文字 127
第六节 君国之尊号 128
第七节 航海礼款 129
第四章 论各国掌物之权 131
第一节 掌物之权所由来 131
第二节 民物亦归此权〔1〕 131
第三节 民物听命于上权 131
第四节 历久为牢固之例 132
第五节 权由征服寻觅而来者 132
第六节 管沿海近处之权 133
第七节 长滩应随近岸 133
第九节 管小海之权 134
第八节 捕鱼之权 134
第十节 大海不归专管之例 136
第十一节 疆内江湖亦为国土 136
第十二节 无损可用之例 136
第十三节 他事随行之例 137
第十四节 同上 137
第十五节 同享水利之权可让可改 137
第十六节 同航大江之例 138
第二节 可遣可受 141
第一节 钦差驻扎外国 141
第一章 论通使之权〔1〕 141
第三卷 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 141
第三节 何等之国可以通使〔2〕 142
第四节 国乱通使 143
第五节 先议后接 143
第六节 国使等级 144
第七节 信凭式款 146
第八节 全权之凭 146
第九节 训条之规 146
第十二节 延见之规 147
第十节 牌票护身 147
第十一节 莅任之规 147
第十三节 交好礼款 148
第十四节 国使权利 148
第十五节 例外之事 149
第十六节 家人置权外 150
第十七节 房屋器具置权外〔1〕 150
第十八节 纳税之规 151
第十九节 寄公信者 151
第二十节 路过他国〔2〕 152
第二十一节 礼拜不可禁止〔3〕 154
第二十二节 领事权利 154
第二十三节 国使卸任 155
第二十四节 召回国使 156
第二章 论商议立约之权 158
第一节 限制若何 158
第二节 盟约款式 159
第三节 约据章程 159
第五节 公约准废 160
第四节 擅约准废 160
第六节 谁执定约之权 162
第七节 因约改法 162
第八节 被逼立约 163
第九节 恒约不因战废 164
第十节 常约存废 165
第十一节 盟约多兼二种 166
第十二节 保护之约 167
第十三节 合兵之盟 168
第十四节 立约助兵 168
第十五节 相护之例 169
第十六节 交质以坚信 172
第十七节 解说盟约 172
第十八节 中保之例 173
第十九节 主持公论之学 173
第四卷 论交战条规 177
第一章 论战始 177
第一节 用力伸冤 177
第二节 强偿之例 178
第四节 战前捕物二解〔1〕 179
第三节 强偿之用 179
第五节 定战之权 180
第六节 公战之权 180
第七节 战有三等 180
第八节 宣战之始〔2〕 181
第九节 敌货在我疆内者 182
第十节 照行而行 184
第十一节 敌物在疆内者不即入公 185
第十二节 债欠于敌 186
第十三节 与敌贸易 187
第十四节 合兵之民通商敌国 189
第十五节 不可与敌立契据 190
第十六节 敌民居于疆内者 190
第十七节 何谓迁住别国 191
本名易复 191
第十八节 西人住于东土者 193
第十九节 商行设于敌国 194
第二十节 身在敌国行在局外 194
第二十二节 船因船户得名 195
第二十一节 敌国土产属地主时即为敌货 195
第二十三节 领照于敌国 196
第二章 论敌国交战之权 197
第一节 害敌有限 197
第二节 害敌之权至何而止 198
第三节 互换俘虏 198
第四节 何等人不可杀害 199
第五节 敌人之产业 200
第六节 抄掠敌境 201
第七节 水陆捕拿不同一例 203
第八节 何人可以害敌 204
第九节 船无战牌而捕货者 205
第十节 民船领战牌者 205
第十一节 被捕之货可讨与否 206
第十二节 夺回救货之例 206
第十三节 审所捕之船归捕者本国之法院 208
第十四节 局外之法院审案 209
第十五节 领事在局外之地者不足断此案 210
枉理断案自行理直 211
第十六节 照例所捕在国不在民 211
第十七节 植物如何还主 212
第十八节 守信于敌 213
第十九节 停兵之约 213
第二十节 停兵之权 214
第二十一节 自何时遵行 214
第二十二节 解说停兵之约 215
第二十三节 停兵期满复战 216
第二十四节 投降约款 216
第二十六节 凭照与敌贸易 217
第二十五节 护身等票 217
第二十七节 何权足以出照 218
第二十八节 捕货讨赎 219
第三章 论战时局外之权 221
第一节 解局外之意 221
第二节 全半二字 221
第三节 局外之全权 222
第四节 局外之半权 222
第五节 局外之权被约限制 225
第六节 因前约准此而禁彼 225
第九节 沿海辖内捕船 227
第七节 在局外之地不可行战权 227
第八节 经过局外之疆 227
第十节 追至局外之地而捕者 228
第十一节 局外者讨还 229
第十二节 犯局外之权而捕之货,局外者自必交还赔偿 229
第十三节 交还之权有限制 230
第十四节 在局外之地避患、买粮、卖赃 231
第十五节 守中有二事 231
第十六节 借局外之地招兵备船即为犯法 232
第十八节 局外之船于大海何如 233
第十七节 律法禁之 233
投军别国 233
第十九节 捕拿敌货在局外之船者为常事 234
第二十节 载敌货之船有时捕为战利 235
第二十一节 捕拿友货在敌国之船有人行之 235
第二十二节 二规非不可相离 236
第二十三节 局外者装载敌货〔1〕 238
第二十四节 战时禁物 238
第二十五节 寄信载兵等〔2〕 239
第二十六节 载禁物之干系 240
第二十七节 通商战者之属部 241
第二十八节 封港犯封 242
犯封三问 242
实势行封 243
犯者知之 243
实事犯封 245
第二十九节 往视稽查之权 248
第三十节 敌人为船主而强御者 250
第三十一节 局外者借敌人之兵船载货 251
第三十二节 局外之船借敌人之保护可捕拿 252
第四章 论和约章程 253
第一节 谁执和权惟国法所定 253
第二节 立和约之权有限制 254
第三节 和约息争 256
第四节 各守所有 257
第五节 和约自何日为始 258
第六节 交还之形状当何如 260
第七节 犯条悖约 260
第八节 和约争端如何可息 261
- 《公法上的姓名权》刘练军著 2019
- 《私法与公法体系之间的赔偿转移研究》向朝霞 2019
- 《国际公法上的新问题》王云五,李圣五主编 1933
- 《公法视野下的水库移民利益补偿研究》胡大伟编 2013
- 《平时国际公法 法政粹编第十种 1》廖维勋编辑 1900
- 《国际公法》何适著 1967
- 《世界观冲突的国际政治学 东洋之礼与西洋公法》(韩)金容九著;权赫秀译 2013
- 《国际公法学》刘高龙著 2014
- 《平等权及其公法保障与救济》莫于川主编 2014
- 《当代法国公法 制度、学说与判例》张莉著 2013
- 《大学计算机实验指导及习题解答》曹成志,宋长龙 2019
- 《中国当代乡土小说文库 本乡本土》(中国)刘玉堂 2019
- 《异质性条件下技术创新最优市场结构研究 以中国高技术产业为例》千慧雄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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