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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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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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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朱大明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11871237
  • 页数:462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对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翻译,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是根据二〇〇六年第六十五号法律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由日本证券交易法更名而来的。也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日本为了振兴经济而寻求金融法制改革以及法律现代化等多重目的之下的产物。在新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日本实现了由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同时,又将范围广泛的、存在于各个金融领域的金融商品纳入到了由金融商品交易法统一规范的对象之中。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 3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 18

第二章之二 公开收购的信息披露 76

第一节 发行者以外的人进行的股票等公开收购(第二十七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 76

第二节 发行者公开收购上市股票(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四) 95

第二章之三 大量持有股票等状况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 103

第二章之四 信息披露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之特殊手续(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十一) 108

第三章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 118

第一节 总则 118

第一款 通则(第二十八条) 118

第二款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之五) 121

第三款 主要股东(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之四) 132

第四款 注册金融机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之八) 133

第五款 特定投资家(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之五) 140

第二节 业务 145

第一款 通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之三) 145

第二款 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之五) 155

第三款 投资管理业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之八上) 157

第四款 有价证券等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之四) 160

第五款 防范危害的措施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之四) 162

第六款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 164

第三节 财务会计 165

第一款 从事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之六) 165

第二款 不从事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三) 166

第三款 注册金融机构(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三) 167

第四款 有关外国法人等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之五) 167

第四节 监督(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 169

第五节 有关外国业者的特别规定 180

第一款 外国证券业者(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之二) 180

第二款 部分承销业务的许可(第五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之六) 180

第三款 交易所交易业务的许可(第六十条至第六十条之十三) 184

第四款 在外国从事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业务者(第六十一条) 190

第五款 信息收集的相关机构设置(第六十二条) 190

第六节 与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的特别业务有关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之四) 191

第七节 证券从业人员(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之九) 195

第八节 其他(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之六) 200

第三章之二 金融商品中介业者 202

第一节 总则(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六条之六) 202

第二节 业务(第六十六条之七至第六十六条之十五) 205

第三节 财务会计(第六十六条之十六至第六十六条之十八) 207

第四节 监督(第六十六条之十九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三) 208

第五节 其他(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四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六) 210

第四章 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210

第一节 经认可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210

第一款 设立及业务(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之二十) 210

第二款 协会会员(协会会员的资格及加入认可协会的限制)(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八条之二) 217

第三款 管理(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 218

第四款 监督(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219

第五款 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七条之七) 220

第二节 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223

第一款 认定及业务(第七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 223

第二款 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二至第七十九条之六) 226

第三节 经认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七十九条之七至第七十九条之十九) 227

第四章之二 投资者保护基金 231

第一节 总则(第七十九条之二十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五) 231

第二节 会员(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六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八) 232

第三节 设立(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三十三) 234

第四节 管理(第七十九条之三十四至第七十九条之四十八) 236

第五节 业务(第七十九条之四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二) 240

第六节 负担金(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三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七) 246

第七节 财务及会计(第七十九条之六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四) 247

第八节 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五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七) 249

第九节 解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八十) 250

第五章 金融商品交易所 250

第一节 总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之九) 250

第二节 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与自主规制法人以及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257

第一款 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 257

第一项 设立(第八十八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十二) 257

第二项 注册(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262

第三项 会员(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 265

第四项 管理(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265

第五项 解散(第一百条至第一百条之二十五) 266

第六项 组织变更(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271

第一款之二 自主规制法人 282

第一项 设立(第一百零二条之二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七) 282

第二项 登记(第一百零二条之八至第一百零二条之十一) 285

第三项 会员(第一百零二条之十二至第一百零二条之十三) 286

第四项 自主规制业务(第一百零二条之十四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二十) 286

第五项 管理(第一百零二条之二十一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三十四) 288

第六项 解散(第一百零二条之三十五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三十九) 292

第二款 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294

第一项 总则(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之三) 294

第二项 自主规制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条之四至第一百零六条之二) 296

第三项 主要股东(第一百零六条之三至第一百零六条之九) 302

第四项 金融商品交易所持股公司(第一百零六条之十至第一百零九条) 304

第三节 金融商品市场中的有价证券买卖等(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312

第四节 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解散等 322

第一款 解散(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322

第二款 合并 323

第一项 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323

第二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 323

第三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 324

第四项 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三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六) 327

第五项 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七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十一) 332

第六项 合并的生效等(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341

第五节 监督(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四) 347

第六节 其他(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之二) 350

第五章之二 外国金融商品交易所 350

第一节 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之五) 350

第二节 监督(第一百五十五条之六至第一百五十五条之十) 353

第三节 其他(第一百五十六条) 355

第五章之三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构等 355

第一节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 355

第二节 其他(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一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二) 362

第五章之四 证券金融公司(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三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三十七) 362

第六章 有价证券交易等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 368

第六章之二 罚款 390

第一节 缴纳命令(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 390

第二节 审判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十七) 401

第三节 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十八) 414

第四节 杂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十九至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十一) 414

第七章 其他(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二) 415

第八章 处罚(第一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零九条) 428

第九章 刑事案件的调查等(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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