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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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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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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迁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1814999
  • 页数:462 页
图书介绍:本书结合案例对网络环境中的专利权利适用、间接侵权、“避风港”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网络环境中新出现的各种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试图提出对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本书是作者研究成果的阶段性总结。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目录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专有权利适用问题研究 1

第一节 专有权利概述 2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中复制权适用问题研究 7

一、传统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7

二、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10

三、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比较及背景分析 14

(一)美国与加拿大 14

1.白皮书及其他立法建议 14

2.MAI诉Peak案 19

3.Cable News Network诉Cartoon Network案 20

4.Parker诉Yahoo案 23

(二)欧盟 24

1.《版权指令》之前的各种建议 24

2.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 26

3.索尼诉保尔案 28

(三)澳大利亚 29

1.《数字议程报告》的建议 29

2.2000年《版权法》的规定 31

3.索尼诉史蒂文斯案 31

4.2005年《版权法》的规定 34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35

1.《基础提案》中关于复制权范围的第7条 35

2.关于复制权范围的“议定声明” 40

四、对内存中“临时复制”的正确定性 45

(一)内存中的附带性复制是客观技术现象 48

(二)内存中被临时存储的作品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58

(三)用法律调整“浏览”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64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中发行权适用问题研究 65

一、传统“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 66

二、各国立法中“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系 69

(一)美国 70

1.白皮书与多数判例 70

2.唱片公司诉Jammie Thomas案 73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76

(三)其他国家与地区 79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不能适用于网络环境 81

(一)发行权无法在网络环境中适用 81

(二)我国的司法判例正确区分了“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 83

1.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 83

2.华夏电影公司诉湖南在线案 84

3.源泉诉百度案 84

(三)评“两高”对“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司法解释 85

(四)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 87

四、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 96

(一)关于“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不同观点 98

(二)“首次销售原则”源于“发行权”与“所有权”的表面冲突 101

(三)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缺乏适用的基础 107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问题研究 110

一、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 111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 111

(二)“伞形解决方案”与各国的实施 114

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116

(一)该权利只控制“交互式”传播 116

1.对“定时播放”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118

2.成功多媒体诉时越公司案(《奋斗》案) 122

3.对“定时播放”不能适用广播权 124

4.对“定时播放”应适用“兜底权利” 127

5.安乐影片公司诉时越公司案(《霍元甲》案) 128

6.应修改《著作权法》以规制“非交互式”传播 129

7.表演者和录制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是交互式传播权 132

(二)该权利控制的是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 134

(三)“获得作品”包括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在线欣赏或对计算机软件的运行 135

(四)不能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理解为任意时间和地点 136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的关系 140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研究 144

第一节“间接侵权”概述 145

一、“间接侵权”的概念 146

二、“间接侵权”的特征 147

(一)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均不受专有权利的控制 147

(二)“间接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148

(三)“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存在或即将实施为前提 148

三、“间接侵权”的类型 149

(一)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侵权 150

(二)“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153

(三)许可侵权 154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中认定“帮助侵权”的特殊问题 158

一、“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及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 159

(一)索尼案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 159

(二)对“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的争论 163

(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 168

1.网络接入与信息传输通道服务 171

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171

3.信息定位服务 172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监控网络活动的一般义务 176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中的引诱侵权规则 180

一、网络环境中引诱侵权规则的引入:Grokster案 181

(一)Grokster案的技术背景:第二代P2P技术 181

(二)Grokster案的法律背景:提供P2P软件本身难以构成帮助侵权 184

(三)Grokster案确立的引诱侵权规则 186

二、网络环境中引诱侵权规则的发展:GroksterⅡ案 189

三、网络环境中引诱侵权规则的适用 194

(一)Arista诉Lime案 194

(二)哥伦比亚影业公司诉Gary Fung案 197

(三)Arista诉USENET.com案 201

四、我国借鉴引诱侵权规则的可能性 203

第三章“避风港”规则 207

第一节“避风港”“免责条件”的效力 208

一、DMCA规定“避风港”的背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争 209

二、DMCA中的“避风港”:糅合Netcom案与Frena案的结果 216

三、《条例》中的“避风港”并非是对“侵权者”的“免责” 219

四、正确地解读“免责条件”的效力 223

(一)与归责条件对应的“免责条件” 223

1.与帮助侵权责任对应的免责条件 223

2.与替代责任相对应的免责条件 225

3.与直接侵权责任相对应的免责条件 229

(二)与归责条件无关的“免责条件” 230

1.“标示”与“未获利”与侵权责任的归责条件无关 230

2.“标示”与“未获利”是免责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 235

第二节 特殊法定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238

一、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39

二、披露用户身份信息 241

三、停止向反复侵权者提供服务 246

第三节“通知和移除”规则 250

一、“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含义与原理 251

二、“通知”的形式要件 253

(一)DMCA和《条例》对通知形式要件的不同规定 253

(二)不完整通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 255

1.泛亚诉百度案 257

2.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 259

3.三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 262

三、根据“通知”进行“移除”并非法定义务 263

四、按照“反通知”进行“恢复”并非法定义务 271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274

一、“通知”并非认定主观过错的唯一方法 274

二、“应知”与“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关系 281

三、“知道”与“明知”、“应知”及“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关系 283

四、过错的认定标准 286

(一)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中不同的过错认定规则 287

(二)“红旗标准”和对“红旗标准”的超越 289

第四章 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则 297

第一节 网络接入与信息传输通道服务 297

一、Netcom案的观点:接入服务可构成帮助侵权 298

二、DMCA和《条例》的规定:单纯的接入服务应完全免责 299

第二节“系统缓存”服务 302

第三节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306

一、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与直接侵权 306

(一)“审查机制”对直接侵权认定的影响 307

(二)对“改变作品”的认定 311

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与间接侵权 313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 314

(二)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对注意义务的影响 318

(三)适用“红旗标准”的情形: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明显可见 319

(四)超越“红旗标准”的情形:设立“影视”和“流行音乐”频道 322

(五)总结:对过错的认定与商业模式有关 330

第四节 信息定位服务 336

一、对深层链接性质的认定:是直接传播还是帮助传播 336

(一)“服务器标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 339

(二)采用“服务器标准”能最大限度地维系利益平衡 344

(三)多数国家认同“服务器标准” 349

1.美国 349

2.澳大利亚 352

3.西班牙 354

4.德国 355

5.挪威 355

(四)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已多次采用“服务器标准” 356

(五)不应将推定上传者的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相混淆 363

1.中凯诉中搜案 364

2.激动网诉聚力传媒案 364

3.慈文诉网通案 365

二、信息定位服务与间接侵权 368

(一)纯粹通过搜索引擎自动提供链接 369

(二)通过目录索引提供链接 372

1.“红旗标准”的适用 373

2.“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与“泛亚诉百度案”的比较 377

三、提供“快照”服务的侵权问题 383

(一)“系统缓存避风港”对“快照”的适用 385

(二)制作与提供“快照”的免责理由 391

1.不将制作“快照”视为复制行为:Parker诉Google案 391

2.适用“默示许可”:Blake诉Google案及Parker诉Yahoo案 394

3.适用“合理使用”或“限制与例外” 397

(1)美国的Blake诉Google案、Perfect 10诉Google案和Kelly诉 Arriba案 398

(2)比利时Google新闻案、德国与西班牙的Google缩略图案 401

(三)对我国现有判例的分析 404

1.王路诉雅虎案 404

2.闻晓阳诉雅虎案 407

3.泛亚诉百度案和音著协诉百度案 408

(四)在我国判断“快照”合法性的思路 410

四、其他特定类型的信息定位服务与侵权 412

(一)链接者与被链者在内容提供方面有合作关系 412

(二)对特定网站中的特定内容设置深层链接 415

第五节 提供P2P服务和P2 P软件 419

一、提供P2P服务与间接侵权 422

(一)提供编目与检索服务:Napster案与Aimster案 423

(二)提供作品榜单或作品BT种子文件索引:飞行网案和POCO案 424

二、单纯提供P2P软件与间接侵权 428

(一)“引诱侵权”规则的局限 429

(二)认定P2P软件等产品提供者“间接侵权”的新思路 431

1.颁布适用于高科技产品的技术标准 431

2.补偿金制度 436

附录一:本书缩略语或简称索引 441

附录二:本书引用案例索引 443

附录三:作者相关论文与评论 457

后记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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