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书范本 注解版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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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1819079
- 页数:369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3
第二条 调整范围 4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5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5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6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7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8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9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0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0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10
[文书范本0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11
第十条 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 13
[文书范本0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文书范本0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6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17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7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19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20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20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21
[文书范本04]土地房屋登记簿 22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23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24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25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27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28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29
第二节 动产交付 30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30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31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 31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35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36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37
第三节 其他规定 38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38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 39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40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 41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 44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4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45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45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46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47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47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47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48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48
第二编 所有权 49
第四章 一般规定 49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49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50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51
第四十二条 征收 52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53
第四十四条 征用 54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55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55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56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范围 57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57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57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57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58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58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59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59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60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6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61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62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63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及其代表 64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65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6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66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67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68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保护 69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69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70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 7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1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71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72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73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75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76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77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78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81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82
[文书范本08]业主公约 83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103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104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105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106
[文书范本09]物业管理责任书 107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111
[文书范本10]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112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30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30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131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132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133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133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134
第九十条 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135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135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136
第八章 共有 137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137
[文书范本11]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137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140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141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的管理 141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142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143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143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144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146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147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 148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148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148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49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 149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150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151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152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153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53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15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5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15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5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156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57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57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157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15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58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1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159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160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160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6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161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6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1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165
[文书范本1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16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68
[文书范本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169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172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173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17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17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176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177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17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179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79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81
[文书范本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90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及其变更 19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 19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19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9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194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 19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9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9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19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197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98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19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99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199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20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201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02
第十四章 地役权 20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概念 202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203
[文书范本15]地役权合同 20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205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206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206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20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20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20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20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209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210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21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211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12
第四编 担保物权 212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212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概念 21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21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215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1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21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2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21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220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221
第十六章 抵押权 22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22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概念 22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224
[文书范本16]房屋借款抵押合同 225
[文书范本17]车辆抵押合同 23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23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236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 237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237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239
[文书范本18]财产抵押合同 239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247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248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24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250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25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252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25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25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255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56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25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 259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26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260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261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262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263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63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263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265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266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266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268
第十七章 质权 268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68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概念 268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 270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 270
[文书范本19]动产质押合同 27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275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的设立 2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277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278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278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28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280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282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282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283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的归属 28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28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8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285
[文书范本20]权利质押合同 287
[文书范本21]借款质押合同 293
[文书范本2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301
[文书范本2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305
[文书范本2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307
[文书范本25]仓单质押合同 310
[文书范本26]股权质押合同 313
[文书范本27]专利权质押合同 318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325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32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32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 329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33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331
第十八章 留置权 332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概念 332
[文书范本28]留置担保合同 33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33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337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338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339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339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340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341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342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342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343
第五编 占有 344
第十九章 占有 34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344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34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34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46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347
附则 34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349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349
关联规定 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360
流程图表 367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367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368
- 《每个人的故乡都是宇宙中心》许石林著 2019
- 《招标采购实用法规全书》王军主编 2019
- 《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与管理》梁海伦著 2019
-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 评标专家指南 第4版》陈川生,黄雯 2019
- 《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中国)刘琴 2019
- 《水工程法规 第2版》张智著 2018
-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选编委会编 2020
- 《社会5.0 以人为中心的超级智能社会》日本日立东大实验室著 2020
-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考试题库 党章 准则 条例》张晓燕编著 2018
- 《2018国家执业药师考试30天冲刺跑 药事管理与法规 全图表版 第3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研究组编 2018
- 《东方杂志 第110册 第25卷 第一至四号 1928年1月-1928年2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清明 我们的节日》冯骥才编 2017
- 《现代水泥技术发展与应用论文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 2019
- 《甘肃省档案馆指南》甘肃省档案馆编 2018
-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 生活适应 二年级 上》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特殊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编著 2019
- 《莼江曲谱 2 中国昆曲博物馆藏稀见昆剧手抄曲谱汇编之一》郭腊梅主编;孙伊婷副主编;孙文明,孙伊婷编委;中国昆曲博物馆编 2018
- 《花时间 我的第一堂花艺课 插花基础技法篇》(日)花时间编辑部编;陈洁责编;冯莹莹译 2020
- 《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水利工程专业课程建设成果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赵英编 2018
- 《东方杂志 第94册 第22卷 第四至七号 1925年2月-1925年4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东方杂志 第13册 第四年 第一至三期 1907年3月-1907年5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
- 《法律与教育研究》汪祥欣著 2003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西单大杂院-北京老舍文学院首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小说作品集》北京老舍文学院编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