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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书范本  注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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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书范本 注解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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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11819079
  • 页数:369 页
图书介绍:为了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现行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解读本》将组成完整的法律法规系列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书范本 注解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3

第二条 调整范围 4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5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5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6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7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8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9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0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0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10

[文书范本0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11

第十条 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 13

[文书范本0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文书范本0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6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17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17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19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20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20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21

[文书范本04]土地房屋登记簿 22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23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24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25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27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28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 29

第二节 动产交付 30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30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31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 31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35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36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37

第三节 其他规定 38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38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 39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40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 41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 44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4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45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45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46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47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47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47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48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48

第二编 所有权 49

第四章 一般规定 49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49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50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51

第四十二条 征收 52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53

第四十四条 征用 54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55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55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56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范围 57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57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57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57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58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58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59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59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60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6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61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62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63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及其代表 64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65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6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66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67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68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保护 69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69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70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 7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1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71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72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73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75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76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77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78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81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82

[文书范本08]业主公约 83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103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104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105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106

[文书范本09]物业管理责任书 107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111

[文书范本10]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112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30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30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131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132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133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133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134

第九十条 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135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135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136

第八章 共有 137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137

[文书范本11]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137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140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141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的管理 141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142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143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143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144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146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147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 148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148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148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49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 149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150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151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152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153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53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15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5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15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5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156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57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57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157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15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58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1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159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160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160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6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161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6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1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165

[文书范本1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16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68

[文书范本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169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172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173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17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17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176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177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17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179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79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81

[文书范本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8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90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及其变更 19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 19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19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9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194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 19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9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9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19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197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98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19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99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199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20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201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02

第十四章 地役权 20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概念 202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203

[文书范本15]地役权合同 20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205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206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206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20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20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20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20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209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210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21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211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12

第四编 担保物权 212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212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概念 21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21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215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1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21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218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21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220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221

第十六章 抵押权 22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22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概念 22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224

[文书范本16]房屋借款抵押合同 225

[文书范本17]车辆抵押合同 23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23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236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 237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237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239

[文书范本18]财产抵押合同 239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247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248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24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250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25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252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25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25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255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56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25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 259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26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260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261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262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263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63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263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265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266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266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268

第十七章 质权 268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68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概念 268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 270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 270

[文书范本19]动产质押合同 27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275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的设立 2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277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278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278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28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280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282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282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283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的归属 28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28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8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285

[文书范本20]权利质押合同 287

[文书范本21]借款质押合同 293

[文书范本2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301

[文书范本2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305

[文书范本2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307

[文书范本25]仓单质押合同 310

[文书范本26]股权质押合同 313

[文书范本27]专利权质押合同 318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325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32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32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 329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33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331

第十八章 留置权 332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概念 332

[文书范本28]留置担保合同 333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336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337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338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339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339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340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341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342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342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343

第五编 占有 344

第十九章 占有 34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344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34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34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46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347

附则 34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349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349

关联规定 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360

流程图表 367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367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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