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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注释
刑事诉讼法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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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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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茂华,吴艳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65301902
  • 页数:1005 页
图书介绍:本书采用编注的体例,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将与各条文相关的解释和规定穿插进来作为文内注释来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
《刑事诉讼法总注释》目录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根据】 3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

第三条【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3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4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

第六条【刑事诉讼原则】 6

第七条【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6

第八条【法律监督原则】 14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7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18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18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5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陪审制】 25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28

第十五条【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30

第十六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34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40

第二章 管辖 58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58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126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128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129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130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通】 130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131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133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134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135

第三章 回避 137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对象、方式和理由】 137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理由】 143

第三十条【回避的程序】 146

第三十一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149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52

第三十二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152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154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159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165

第三十六条【辩护人的权利】 165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171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义务】 175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176

第四十条【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178

第四十一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80

第五章 证据 182

第四十二条【证据及其种类】 182

第四十三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189

第四十四条【证据的运用】 194

第四十五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194

第四十六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96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97

第四十八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198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19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03

第五十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203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 206

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212

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213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 216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217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219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224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227

第五十九条【逮捕的权限】 230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 231

第六十一条【拘留的条件】 236

第六十二条【异地拘留、逮捕】 237

第六十三条【扭送】 237

第六十四条【拘留的程序】 238

第六十五条【拘留后的讯问及拘留的期限】 240

第六十六条【提请批准逮捕】 242

第六十七条【逮捕的批准权】 245

第六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245

第六十九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271

第七十条【不批捕的异议】 274

第七十一条【逮捕的程序】 276

第七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 278

第七十三条【强制措施的撤销或变更】 279

第七十四条【羁押措施的变更】 282

第七十五条【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 283

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 29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306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306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312

第八章 期间、送达 315

第七十九条【期间及其计算】 315

第八十条【期间恢复】 316

第八十一条【送达】 316

第九章 其他规定 318

第八十二条【本法有关法律用语的含义】 318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321

第一章 立案 321

第八十三条【立案】 321

第八十四条 325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334

第八十六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处理;立案的条件】 337

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 353

第八十八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363

第二章 侦查 36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5

第八十九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365

第九十条【预审】 36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368

第九十一条【讯问的主体】 368

第九十二条 368

第九十三条【讯问的程序】 370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372

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372

第九十六条 373

第三节 询问证人 387

第九十七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 387

第九十八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389

第九十九条【询问笔录的制作】 390

第一百条【询问被害人】 391

第四节 勘验、检查 392

第一百零一条【勘验、检查的范围及实施主体】 392

第一百零二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393

第一百零三条【执行勘验、检查】 393

第一百零四条【尸体解剖】 394

第一百零五条【人身检查】 395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396

第一百零七条【复验、复查】 397

第一百零八条【侦查实验】 398

第五节 搜查 415

第一百零九条【搜查的目的、主体和对象】 415

第一百一十条【协助取证】 415

第一百一十一条【搜查证的使用】 416

第一百一十二条【搜查的程序】 417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417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419

第一百一十四条 419

第一百一十五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428

第一百一十六条【扣押邮件、电报】 431

第一百一十七条 432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444

第七节 鉴定 448

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资格】 448

第一百二十条 461

第一百二十一条【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及异议处理】 490

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490

第八节 通缉 512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512

第九节 侦查终结 514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514

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516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516

第一百二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518

第一百二十八条 520

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终结和移送审查起诉】 523

第一百三十条【撤销案件】 527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530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530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 544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554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时限】 554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558

第三章 提起公诉 570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查起诉】 570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574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577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580

第一百四十条 582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587

第一百四十二条 593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605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606

第一百四十五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608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609

第三编 审判 613

第一章 审判组织 613

第一百四十七条【合议庭组成】 613

第一百四十八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617

第一百四十九条【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620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624

第一节 公诉案件 624

第一百五十条【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624

第一百五十一条【庭前准备】 629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634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庭支持公诉】 642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 643

第一百五十五条【法庭调查】 646

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 650

第一百五十七条【调查核实物证和书证】 654

第一百五十八条【休庭调查】 661

第一百五十九条【调取新证据】 663

第一百六十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665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669

第一百六十二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673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开宣判】 676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 678

第一百六十五条【延期审理】 691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694

第一百六十七条【庭审笔录】 695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696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判监督】 701

第二节 自诉案件 704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的范围】 704

第一百七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707

第一百七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711

第一百七十三条【反诉】 714

第三节简易程序 717

第一百七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717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720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 723

第一百七十七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723

第一百七十八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724

第一百七十九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25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728

第一百八十条【上诉的提出】 728

第一百八十一条【抗诉的提出】 729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抗诉的主体】 736

第一百八十三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736

第一百八十四条【上诉的方式】 738

第一百八十五条【抗诉的方式】 739

第一百八十六条【全面审查】 742

第一百八十七条【二审的审理方式】 745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748

第一百八十九条【二审后的处理】 755

第一百九十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759

第一百九十一条【发回重审的事由】 760

第一百九十二条【重审的程序】 760

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裁定的二审】 760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回重审的审限】 761

第一百九十五条【二审程序】 761

第一百九十六条【二审审限】 766

第一百九十七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768

第一百九十八条 76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794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核准权】 794

第二百条【死刑核准程序】 795

第二百零一条【死缓核准权】 801

第二百零二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804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805

第二百零三条【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805

第二百零四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理由】 819

第二百零五条【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和理由】 822

第二百零六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828

第二百零七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838

第四编 执行 869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的依据】 869

第二百零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870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和死缓的执行】 871

第二百一十一条【死刑的执行及停止】 874

第二百一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876

第二百一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883

第二百一十四条【监外执行】 906

第二百一十五条【监外执行监督】 917

第二百一十六条【监外执行的停止】 919

第二百一十七条【缓刑和假释的执行】 920

第二百一十八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926

第二百一十九条【罚金的执行】 931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934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提出】 937

第二百二十二条【减刑、假释监督】 948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刑罚执行中对错案和申诉的处理】 952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监督】 953

附则 1003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权】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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