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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法律适用手册  资料收集至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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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于建伟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800865908
  • 页数:989 页
图书介绍:
《最新刑事法律适用手册 资料收集至1999年1月》目录

第一编 总则 1

目录索引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

上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二章 犯罪 2

第三章 刑罚 2

目录 3

上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过、修订时间及其目录 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4

第一编 总则 6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

一、刑法的任务(第1—2条) 6

第五章 其他规定 6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5条) 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规定 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

第二编 分则 7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第6—11条) 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

1.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刑事豁免 8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

2.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刑事豁免 11

四、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 1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15

2.如何理解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 17

3.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17

4.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否适用 17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18

6.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 19

第二章 犯罪 1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9

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14—15条) 19

一、犯罪的概念(第13条) 19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16条) 20

四、刑事责任年龄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第17条) 20

1.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及其犯罪时年龄的计算 2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

2.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 21

五、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22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2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4

2.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的刑事责任 27

六、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第19条) 28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20—21条) 28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28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9

2.犯罪集团的认定 30

1.团伙犯罪案件的处理 30

3.办理犯罪集团案件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区别对待问题 31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32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32

一、主刑与附加刑(第32—35条) 32

第三章 刑罚 3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3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第36—37条) 33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承担 33

2.对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33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3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4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 34

2.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 35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3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35

1.劳动教养日期可折抵刑期 36

第九章 渎职罪 36

2.行政拘留日期应折抵刑期 36

3.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折抵刑期 37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37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3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7

1.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法律依据 38

2.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范围 38

下卷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9

第一编 总则 39

附件一 39

附则 39

附件二 39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9

3.被告人在未满18岁时犯有严重罪行,在满18岁后又犯罪,可否将前后罪一起算判处死刑 40

4.对在关押期间或者在法院审判时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0

第二章 管辖 40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41

5.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不适用死刑 41

第三章 回避 41

6.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41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4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42

第五章 证据 4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4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43

第八章 期间、送达 43

1.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3

2.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 43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44

第九章 其他规定 44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44

第一章 立案 44

3.对未成年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44

4.有期徒刑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随主刑的减刑而酌减 44

一、量刑的原则(第61—63条) 4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45

二、追缴、退赔和没收(第64条) 45

1.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 45

第二章 侦查 45

第一节 量刑 45

第三章 提起公诉 47

第三编 审判 48

第一章 审判组织 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4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5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5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51

2.执法机关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处理 51

第四编 执行 51

附录 52

3.公物的公开拍卖 52

附则 52

4.赃物的估价 54

5.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 55

6.检察机关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 61

7.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可以依法收缴 62

8.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赔赃款的处理 62

9.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63

1.自首的条件及其认定 6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67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67

2.对自首的处罚 68

4.有立功表现的认定 69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69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能否从轻处罚 69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70

6.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0

7.如何执行坦白从宽政策 70

1.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71

2.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的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72

3.对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在对其新罪判决时,可否实行数罪并罚 72

4.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73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73

1.对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 74

2.对哪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74

3.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 75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75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76

1.如何理解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的减刑条件 77

2.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 78

3.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78

4.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 79

5.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79

6.如何理解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条件和第2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况 80

7.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80

8.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的减刑、假释 81

9.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 81

11.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 82

1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 82

10.被假释的罪犯能否减刑 82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83

13.对哪些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83

2.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问题 84

1.法定最高刑的计算 84

3.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问题 85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第90条) 86

二、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第91—92条) 86

第五章 其他规定 86

三、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第93—94条) 86

四、重伤的含义(第95条) 87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87

1.劳教工作干警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 87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96条) 99

六、首要分子的含义(第97条) 99

七、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98条) 99

八、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99条) 100

九、前科报告制度(第100条) 100

十、刑法典总则的效力(第101条) 100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01

二、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3条第2款) 101

第二编 分则 101

一、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101

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含义 101

五、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104、105条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106条) 102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102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102

七、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103

八、叛逃罪(第109条) 103

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103

1.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3

2.对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处理以及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104

九、间谍罪(第110条) 104

1.间谍组织代理人的含义及其确认 104

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5

十一、资敌罪(第112条) 105

十二、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第113条) 105

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0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决水行为的规定 10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06

一、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 106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 108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08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1、62条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 108

2.怎样理解《铁路法》第61、62条的规定 1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 10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 110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10

2.偷割电力线路行为的定性 110

3.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111

4.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行为的定性 111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12

七、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12

五、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以及过失犯上述罪的处罚 112

八、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112

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113

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 113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的处理 113

九、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113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114

3.贩卖枪支零部件行为的定性 115

十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115

十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 116

1.爆炸物的范围 116

1.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120

十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3款)单位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处罚 120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121

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121

1.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121

2.危险品种类及常见危险品品名 122

十九、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124

3.管制刀具的范围 124

十七、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124

十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124

1.交通肇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情节 125

二十、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126

2.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26

3.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的定性 126

3.无照施工经营者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127

1.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127

2.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127

二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128

4.在押犯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128

5.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128

二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129

1.怎样理解铁路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品和重大事故 129

3.放射性药品的含义 130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含义 130

2.需要管制的核材料的范围 130

二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13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1

二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131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131

二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131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132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处罚 132

2.生产、销售假药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案件的审理 133

1.假药的认定 133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134

1.劣药的认定 134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134

1.食品的含义 135

2.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认定 135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136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136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案件的审理 136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137

1.医疗器械含义 137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137

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的处罚 138

1.种子的含义 138

1.化妆品的含义 139

十、对特定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和前述有关条文发生法条竞合时的定罪处罚(第149条) 139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139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140

(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140

十一、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第150条) 140

第二节 走私罪 140

1.走私伪造的货币行为的认定 141

2.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的处罚 141

4.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 143

3.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认定 143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143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144

1.走私行为的认定 145

2.保税货物的含义 145

四、变相走私犯罪的定罪处罚(第154条) 145

五、准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5条第1、2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 146

1.固体废物的含义 146

2.走私固体废物定罪量刑的情节 146

六、与走私罪犯通谋帮助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6条) 148

七、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57条) 148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49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149

2.注册资本的含义 149

1.公司的含义 149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150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150

1.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 151

2.认股书应载明的事项 151

3.股票的含义 151

4.公司债券的含义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载明的事项 152

5.企业债券的含义及其票面应载明的内容 152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153

1.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事项 153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154

1.公司清算的含义 154

2.企业清算的含义 156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157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157

2.财物的含义 157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158

3.回扣的含义 158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158

九、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158

十一、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159

1.国有资产的含义 159

十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159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159

1.伪造货币行为的认定 160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60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160

2.伪造货币定罪量刑的情节 161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162

1.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 163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163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172条) 163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163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174条第2款) 164

1.金融机构的含义 164

3.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 165

2.其他金融机构的含义 165

4.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66

六、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166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167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 167

1.汇票的含义 168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168

2.本票的含义 168

3.支票的含义 169

九、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169

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169

1.内幕交易的含义 170

十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70

2.内幕信息的含义 171

3.知情人员的含义 172

十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 173

十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 173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 174

十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4条) 176

十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3条) 176

十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定罪处罚(第185条) 176

十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177

1.关系人的含义 177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78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78

1.票据的含义 178

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178

2.承兑的含义 179

3.付款的含义 180

4.保证的含义 181

1.外汇的含义 182

二十一、逃汇罪(第190条) 182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183

3.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183

1.以洗钱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18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84

二十二、洗钱罪(第191条) 184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199条) 184

1.集资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 185

1.贷款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 186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86

三、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第199条)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第199条) 187

1.票据的含义 188

2.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 188

四、信用证诈骗罪(第195、199条) 189

1.信用证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 189

五、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90

1.信用卡的含义 190

2.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 191

3.信用卡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 191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92

七、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192

1.保险的含义 193

2.保险诈骗定罪量刑的情节 193

九、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第200条) 194

八、金融诈骗犯罪适用死刑的特别规定(第199条) 19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95

一、偷税罪(第201条) 195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含义 195

3.偷税犯罪共犯的认定与处罚 196

4.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处罚 196

5.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定罪处罚 196

2.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二种以上税且只有一种构成犯罪的偷税总额的计算问题 196

二、抗税罪(第202条) 197

1.抗税犯罪共犯的认定 197

6.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 197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98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198

2.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定罪处罚 198

3.抗税通常采用的手段 198

1.以骗税等犯罪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199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99

1.发票含义 200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201

2.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 201

4.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 202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202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情节 203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情节 204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204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处罚 205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205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205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定罪量刑的情节 206

十一、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处罚(第211条) 207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标准的认定 207

十、盗窃、诈骗专用发票行为的定罪处罚(第210条) 207

十二、税务机关优先追缴税款的特别规定(第212条) 20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08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208

1.注册商标的认定 208

2.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09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210

3.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210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人“明知”的认定 210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11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211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12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212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212

2.著作权的含义 213

1.著作权人的含义 213

3.复制、发行、出版的含义 213

4.录像作品、录音制作者、录像制作者的含义 214

5.计算机软件的含义 214

6.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215

7.侵犯著作权行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215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216

1.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 216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217

2.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217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含义 218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含义 218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含义 218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219

二、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219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含义 219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含义 219

八、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第220条) 21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19

三、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220

四、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220

1.合同的含义 221

2.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221

3.公安机关办理合同诈骗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 222

4.上级公安机关对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监督 223

五、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223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224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224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行为的定罪处罚 225

六、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225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226

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226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含义 226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27

九、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227

十、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227

十一、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第231条) 22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27

1.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处罚 228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228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228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28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行为的定罪处罚 234

4.对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34

五、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 234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234

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新刑法第95条下边的问题) 234

1.强奸罪的认定 235

2.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认定 235

3.强奸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36

4.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237

5.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定罪处罚 238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238

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238

七、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239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2款)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239

1.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39

八、绑架罪(第239条) 240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240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含义 241

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 241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241

4.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的划分 242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行为的定罪处罚 242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242

十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243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243

十二、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244

1.诬告陷害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44

十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244

十四、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245

1.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45

十六、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246

1.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46

十五、侮辱罪 诽谤罪(第246条) 246

十七、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247

1.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 247

十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248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48

十九、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248

二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248

二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249

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的定性 249

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50

2.侵犯通信自由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50

二十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250

二十五、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251

1.破坏选举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51

二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251

二十三、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251

二十七、重婚罪(第258条) 251

1.报复陷害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51

二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251

三十、遗弃罪(第261条) 253

二十八、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253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定罪处罚 253

二十九、虐待罪(第260条) 253

三十一、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25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54

一、抢劫罪(第263条) 254

1.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254

2.抢劫机动车案件的法律适用 255

3.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定罪处罚 257

二、盗窃罪(第264条) 258

1.盗窃数额的含义 258

2.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258

4.盗窃的公私财物的范围 259

5.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法律适用 259

6.多次盗窃的认定 259

3.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 259

7.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方法 260

8.盗窃罪情节的认定 262

10.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 264

11.盗窃珍贵文物的认定与处罚 264

9.共同盗窃犯罪的法律适用 264

1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认定 265

13.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265

14.盗窃罪判处罚金刑的数额标准 266

15.对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适用 266

三、对特定盗窃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第265条) 267

1.以牟利为目的的含义 267

2.盗用电信码号的含义 267

16.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法律适用(见新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个问题) 267

1.诈骗罪的数额及定罪量刑的情节 268

四、诈骗罪(第266条) 268

2.诈骗案件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269

五、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 270

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行为的定罪处罚 270

六、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270

1.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犯罪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认定 271

七、转化形态的抢劫罪(第269条) 271

1.转化形态抢劫罪的定罪处罚 271

1.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72

八、侵占罪(第270条) 272

九、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272

十、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273

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273

十二、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273

十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27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4

十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27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74

一、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274

1.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行为的定罪处罚 274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定罪处罚 275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275

三、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275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 276

1.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行为的定罪处罚 276

五、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277

1.警械的含义 277

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 277

2.国家秘密的认定 278

1.国家秘密的含义 278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含义 279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含义 280

七、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280

八、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280

1.专用间谍器材的含义 280

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80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81

十一、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犯罪的定性与处罚(第287条) 281

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81

1.计算机病毒的含义 281

1.国家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有关规定 282

十三、聚众打砸抢的定性与处罚(第289条) 282

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282

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83

十六、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 283

十七、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283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 284

二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284

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284

1.集会、游行、示威的含义 285

二十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285

1.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含义 28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含义 286

二十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286

二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8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含义 286

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287

1.处理会道门案件应当区分的界限 287

二十五、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288

1.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288

1.未成年人的含义 288

二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288

二十七、赌博罪(第303条) 288

二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289

1.邮件的含义 28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89

一、伪证罪(第305条) 289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290

1.证据的含义 290

五、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291

三、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291

2.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含义 291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291

2.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292

六、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292

1.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含义 292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认定 293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 293

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93

2.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294

3.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行为的定性 294

2.有能力执行的含义 295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认定 295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95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 295

6.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296

4.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定罪处罚 296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的认定 296

7.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的处置 297

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97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97

十二、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 297

十三、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 298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98

1.劳教人员多次逃跑,逃跑后又没有犯罪的行为的定性 298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98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99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99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99

五、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300

六、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 300

1.测量标志的含义 30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01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301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301

2.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 302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307

三、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307

四、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308

六、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 308

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308

1.档案的含义 30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09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309

1.传染病的含义 310

2.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卫生防疫机构的含义 310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311

1.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类 311

1.检疫传染病的含义 312

2.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规定 312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312

1.血液制品的含义 313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313

五、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313

六、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314

1.医疗事故的含义 314

2.医疗事故的认定 315

3.医疗事故的鉴定 321

4.医疗事故责任人的确认 323

七、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 324

八、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 325

1.动物、植物的含义 325

2.动植物检疫的对象 32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2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326

1.环境的含义 327

2.危险废物的含义 327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327

2.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管理规定 328

1.处置的含义 328

3.废物进口的含义 330

1.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含义 331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331

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331

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认定 332

3.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347

五、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 358

六、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 358

1.国家有关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359

2.国家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规定 360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 360

八、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360

1.森林、林木的含义 361

2.森林的种类 361

3.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362

4.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 363

5.雇工盗伐林木犯罪案件的定性 364

7.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的处理 364

6.立木材积的计算和幼树的概念及数量计算 364

8.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应如何处理 365

9.对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的处理 365

九、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第346条) 366

1.单位盗伐、滥伐林木的定罪处罚 36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6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367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36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69

2.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购买了毒品,查明其贩卖一部分,吸食一部分,应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369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批捕、起诉 369

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370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2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370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 371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371

1.明知他人收买制毒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出进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371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372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372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373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制造毒品的,如何定罪 373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373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373

2.在食品中掺用罂栗壳行为的处理 374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375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 375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375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含义及其范围 376

十、毒品犯罪之再犯的从重处罚(第366条) 386

1.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 386

十一、毒品的含义及其数量的计算(第357条) 386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87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387

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388

3.如何理解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 388

1.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388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389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389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389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390

三、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390

1.传播性病罪的认定 390

四、特定行业人员犯本节之罪的定罪处罚(第361条) 391

1.怎样理解刑法第358、359、361条中的他人、多人、多次 391

五、特定行业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第362条) 392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92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392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行为的定性 392

五、淫秽物品的范围(第367条) 393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393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 393

四、单位犯第363、364、365条规定之罪的处罚(第366条) 393

1.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 394

2.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 39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96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 396

3.对收缴的淫秽物品的处理 396

三、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397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97

1.军事设施的范围 397

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 398

七、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398

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398

六、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 398

四、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扰 398

九、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 399

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399

八、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 399

十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399

十四、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40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00

十三、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400

十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400

一、贪污罪(第382、383、394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 400

2.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402

3.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盗窃罪的界限 402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402

5.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应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但应依法追缴 403

4.如何理解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03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404

九、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 405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405

2.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 405

4.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计算 406

3.挪用公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406

5.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 407

6.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407

7.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罚 407

8.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07

三、受贿罪(第385、386、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08

9.挪用国库券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408

1.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409

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409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的计算 411

4.如何掌握两种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411

四、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411

1.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412

五、行贿罪(第389、390条) 412

七、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413

1.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413

1.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413

六、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413

1.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414

八、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414

1.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414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415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415

十、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415

1.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416

第九章 渎职罪 416

一、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 416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 416

2.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计算和责任人员的划分 417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418

三、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419

1.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419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420

1.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421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421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421

七、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421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422

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422

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422

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标准 423

十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423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6条) 423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423

十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424

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424

十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424

十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424

十五、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424

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425

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425

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425

二十、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426

二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第418条) 426

二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426

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426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7

三、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2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27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420条) 427

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427

四、投降罪(第423条) 427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428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428

十一、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28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428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428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428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 429

十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429

十四、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429

十五、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430

十六、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430

十七、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430

十八、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430

十九、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430

二十、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31

二十四、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431

二十五、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431

二十一、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431

二十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431

二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431

三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450条) 432

二十八、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432

二十九、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432

二十六、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432

二十七、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432

三十、战时缓刑制度(第449条) 432

附件一 433

三十二、战时的概念(第451条) 433

附则 433

刑法典生效的时间及特别刑法的废止(第452条) 433

附件二 434

下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修订时间及其目录 43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439

一、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1—2条) 439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439

第一编 总则 439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440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3—14条) 440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办案原则 441

2.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 443

3.上下级检察人员和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445

4.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联系 446

5.在打击流窜犯罪中加强公、检、法、司的相互配合 447

6.公、检、法与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448

7.查处泄密案件,检察、公安、保密工作部门、监察、党的纪检机关要协调配合 449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第15条) 451

四、涉外刑事诉讼(第16—17条) 452

1.公安机关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452

2.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455

3.依法及时审理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等内部审核案件 459

4.人民法院的司法协助 460

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协助 460

6.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464

1.国家六部门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分工的规定 467

第二章 管辖 467

一、立案管辖(第18条) 467

2.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 469

3.公安机关与军队、武警互涉案件的管辖 471

4.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一般规定 473

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474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477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477

二、级别管辖(第19—22条) 478

1.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 479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第23—25条) 480

1.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480

四、指定管辖(第26条) 481

1.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 481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得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82

五、专属管辖(第27条) 482

1.人民法院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82

2.军人、部队营区内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 483

3.香港驻军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 484

第三章 回避(第28—31条) 484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 485

2.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回避 487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回避 488

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489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489

一、委托辩护(第32—33条) 490

1.人民检察院委托辩护的规定 490

2.人民法院委托辩护的规定 490

3.对委托辩护人资格的限制 491

二、指定辩护(第34条) 492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规定 492

2.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493

1.国家六部门对辩护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94

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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