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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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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钱大群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9708217
  • 页数:490 页
图书介绍:本著作所言的“典权”,专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作者运用丰富的资料,就古代社会中典权这一民事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史作了系统的考证。认为典权起源于北齐时期的“帖卖”,唐代将此类交易性质混同于动产质押,改称为“质”,作为“均田制”下被有条件允许的土地转移方式。由于唐代“典”、“质”字义可以互换,至盛唐以后的立法中一般将土地出质改称“典”。五代与北宋的法律规定了出典交易的详细程序,明确了出典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无限期的收赎权。元、明、清各代在沿袭宋代的典权制度的基础上,又有创新和发展。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目录
标签:编著 法制

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 1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 1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 5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 7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 10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 10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 12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 16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 22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 25

三 《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 27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 27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 30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 35

四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 38

(一)“义疏”与“律疏” 38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 42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 44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 46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 49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 54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 54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 56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 60

六 “刑名”考辨 65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 65

(二)魏时的“刑名” 67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 69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 70

《名例》 70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 73

七 “例”辨 79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 79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 80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 86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之外的法例 86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 89

八 “误”辨 91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 92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 93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 95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 96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97

(六)在“过失杀伤”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99

九 “倍”辨 101

(一)“倍”在语言上的通常义 101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 102

(三)“倍”用作折半之义 103

十 “三审”辨 108

(一)“三审”不是“批准三次开庭审理” 109

(二)“三审”是防止妄告诬告的一种程序 109

(三)秦代的“三环”是“三审”的历史先现 112

十一 “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 115

(一)皇帝常规的司法权力 115

(二)刑律赋予皇帝制敕断罪特权的同时又限制其他人引以为比 119

(三)“权断制敕”条立法原因考释 124

十二 “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 134

(一)类举制度的渊源及法律地位 135

(二)赵冬曦奏改律文行为的法律依据 138

(三)类举与比附的同异 139

(四)类举有牵制法官擅推擅断之要求 141

(五)不能依条数多寡论法之优劣 145

十三 “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 149

(一)“反逆”罪条在《武德律》中存在的问题 149

(二)贞观时对“反逆”罪缘坐的改法 151

(三)贞观中“反逆”缘坐之改法与永徽《律疏》之比较 153

十四 “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 157

(一)“断趾法”行停之时间 157

(二)“反逆”兄弟缘坐配没律文修改时间考 164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 168

(一)计赃为罪与不计赃为罪 168

(二)比附“六赃”所遵循的基本制度 179

(三)赃的征还与没收 190

(四)赃罪之并罚法 198

(五)共同犯赃中罪责之分担 205

(六)“六赃”使全律涉财犯罪“计赃为罪”的主要特点 210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 221

(一)贞观显庆两次廷议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缌麻的古代服制 222

(二)唐律“内乱”不包括舅对甥的奸情 223

(三)《律疏》之“内乱”未依显庆廷议改舅对甥报小功之服 224

(四)新版《宋刑统》中“内乱”疏文之句读乃附误致误 226

(五)“内乱”如真按显庆之议而改则今传《律疏》决非是被改的那种版本 231

十七 “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 233

(一)依杀人罪处置原则将药毒人就是死罪 234

(二)从诉讼程序说“流”改“斩”是纠正错案 235

(三)从文意上说改斩是“仍”依杀人情节之重者论 236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 238

(一)按礼制“心丧”原就只适用对生母的降服 239

(二)《律疏》中“心丧”的疏文也都以亲生子为前提 240

(三)萧嗣业作不须请示之请示是怕涉嫌犯罪 241

十九 “除免”与“官当”关系辨 243

(一)“除免”是对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处罚 244

(二)官吏受“除免”的同时其实刑作了“官当” 246

(三)“官当”与“除免”都有期满降等复叙的制度 247

(四)“官当”可以一当再当 248

二十 “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 253

(一)官吏享有“赎权”一般都可避免实处笞杖之刑 253

(二)流外杂任及品官在流外杂任上任职犯笞杖罪要“决杖” 254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决杖 256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讯 258

(五)依《格》条官吏犯罪有“决杖” 259

(六)开元前后官吏受笞杖逐渐开放 261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 263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处罚由刑律统一规范 263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转化为撤销官职之处罚 268

(三)官吏的赎刑会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 269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可进行换算 272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 274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内容 274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 279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 288

(一)新旧法律之时效关系 288

(二)特权及优惠法律之时效 296

(三)时间单位的时值 301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 310

(一)决死囚之“覆奏”制创始于隋朝 310

(二)唐太宗对“三覆奏”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 311

(三)唐太宗对“三覆奏”进行的改革 313

(四)“五覆奏”执行时日之存疑与试辨 317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 323

(一)唐律正视对司法官错判罪责的追究 323

(二)枉判之刑以赎金执行的退还赎物 324

(三)枉判徒刑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折抵国家赋役 325

(四)枉徒折抵课役之时效 329

(五)“折役”适用之刑种限制 330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 332

(一)女性犯流罪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例不独流” 332

(二)女性“例不独流”原则之阻却与适用 334

(三)妇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强迫跟随 338

(四)妇女至配所之处置 339

(五)造畜蛊毒缘坐妇女遭受特别苛刻之对待 340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 343

(一)法律对审案程限有规定 343

(二)唐律律条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 346

(三)运用众多数量单位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作量化 349

(四)运用固定的等级档次作为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定位 352

二十八 《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 357

(一)《龙筋凤髓判》之案判必出之于御史台之证 358

(二)《龙筋凤髓判》是张鹜御史任上职务作品之证 367

(三)《龙筋凤髓判》以《律疏》为准绳定罪判刑 371

(四)根据《律疏》纠正错案及误判 383

(五)引用《律疏》但适用中别作解释 395

(六)在法律适用上偏向最高当局的利益要求 401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 405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 405

(二)由皇帝下令编撰的图书绝不就成为法律或法典 407

(三)唐代法律确认律令格式而不承认《六典》有法律效力 409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 412

(一)《唐六典》的内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 413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极不完备而且许多重要的在行法规并未收入 415

(三)《唐六典》对无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阙如 417

(四)《唐六典》对《格》的内容无所问津使“行政法典”说难以自圆 418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 419

(一)《唐六典》从未作为“法律”行用之判定 419

(二)《唐六典》的行文体例不考虑行用的要求 424

(三)还“行用”论者根本性史料依据的本来面目 425

附录唐律与唐令部分内容对应表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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