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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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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汤宗舜著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800567184
  • 页数:291 页
图书介绍: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目录

第一部分 导论 1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 1

1.1 引言 1

1.2 工业产权 3

1.2.1 发明专利 5

1.2.2 实用新型 8

1.2.3 工业品外观设计 10

1.2.4 商标和服务商标 11

1.2.4.1 商标 11

1.2.4.2 服务商标 12

1.2.5 厂商名称 13

1.2.6 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 13

1.2.7 制止不正当竞争 15

1.2.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 15

1.2.9 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 17

1.3 版权和邻接权 18

1.3.1 版权 18

1.3.2 邻接权(有关权利) 21

1.4 植物新品种 22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

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 24

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促进 26

2.2.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 26

2.2.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地位 27

2.2.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工作 28

第二部分 规定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条约 32

第三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2

3.1 引言 32

3.2 工业产权的范围 34

3.3 国民待遇 35

3.3.1 谁有权享受国民待遇 35

3.3.2 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37

3.3.3 国民待遇原则的不足 39

3.4 优先权 40

3.4.1 优先权的意义和效力 40

3.4.2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41

3.4.3 要求享受优先权的手续 44

3.5 共同规则 45

3.5.1 关于发明专利 45

3.5.1.1 专利的独立性 45

3.5.1.2 发明人的署名权 46

3.5.1.3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专利性 46

3.5.1.4 进口和专利的维持 47

3.5.1.5 不实施和强制许可 47

3.5.1.6 方法专利权人对某些进口产品的权利 49

3.5.1.7 国际交通工具中使用的专利产品 50

3.5.1.8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的问题 51

3.5.1.9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51

3.5.1.10 发明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52

3.5.2 关于实用新型 52

3.5.2.1 进口和实用新型的维持 52

3.5.2.2 不实施和强制许可 52

3.5.2.3 在商品上标明实用新型的问题 52

3.5.2.4 缴纳实用新型权维持费的宽限期 53

3.5.2.5 实用新型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53

3.5.3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53

3.5.3.1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义务 53

3.5.3.2 进口和不实施 54

3.5.3.3 在商品上标明外观设计保存的问题 54

3.5.3.4 缴纳外观设计权保存维持费的宽限期 54

3.5.3.5 外观设计在某些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54

3.5.4 关于商标 55

3.5.4.1 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 55

3.5.4.2 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 55

3.5.4.3 商标的独立性 58

3.5.4.4 驰名商标的保护 59

3.5.4.5 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国际组织的徽纪 60

3.5.4.6 商品的性质和商标注册 61

3.5.4.7 代理人和代表人未经授权而注册或使用商标 62

3.5.4.8 在商标上载明商标注册的问题 63

3.5.4.9 注册商标的使用 63

3.5.4.10 商标的转让 64

3.5.4.11 缴纳商标注册续展费的宽限期 65

3.5.4.12 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65

3.5.4.13 保护集体商标的义务 65

3.5.4.14 侵犯商标权的制裁和赔偿 67

3.5.5 关于服务商标 68

3.5.5.1 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 68

3.5.5.2 缴纳服务商标续展费的宽限期 68

3.5.6 关于厂商名称 68

3.5.6.1 保护厂商名称的义务 68

3.5.6.2 非法标有受到保护的厂商名称的商品的进口 69

3.5.6.3 非法标有受到保护的厂商名称的商品的交易 69

3.5.6.4 标有假冒的厂商名称的商品的进口 70

3.5.7 关于产地标志 70

3.5.7.1 标有假冒产地标志的商品的进口 70

3.5.7.2 标有假冒产地标志的商品的交易 71

3.5.7.3 在商品上使用国徽 71

3.5.8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 71

3.5.8.1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71

3.5.8.2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73

第四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74

4.1 引言 74

4.2 国民待遇 75

4.2.1 人身标准 76

4.2.2 地理标准 77

4.2.3 辅助标准 78

4.3 自动保护原则 79

4.4 版权独立原则 79

4.5 作品的起源国 81

4.6 受保护的作品 82

4.6.1 文学和艺术作品 82

4.6.2 演绎作品 83

4.6.3 可以选择给予保护的作品 84

4.6.4 某些口述作品 87

4.7 不受保护的作品 88

4.8 受保护的人 88

4.9 受保护的权利:精神权利 89

4.10 受保护的权利:经济权利 91

4.10.1 复制权 91

4.10.2 翻译权 93

4.10.3 公开表演权 93

4.10.4 广播权 95

4.10.5 公开朗诵权 97

4.10.6 改编权 98

4.10.7 电影权 99

4.10.8 追续权 100

4.11 对权利的限制 101

4.11.1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复制 101

4.11.2 作品的某些有限的自由使用 103

4.11.3 强制许可 106

4.11.4 翻译权的十年保留 108

4.12 保护期限 109

4.12.1 一般规则 109

4.12.2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110

4.12.3 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限 110

4.12.4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111

4.13 公约的追溯效力 111

4.14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112

4.14.1 引言 112

4.14.2 有权获得优惠的国家 113

4.14.3 翻译权 113

4.14.4 复制权 115

4.14.5 共同规定 116

第五章 世界版权公约 118

5.1 引言 118

5.2 国民待遇 119

5.3 非自动保护原则 120

5.4 版权独立原则 122

5.5 受保护的作品 122

5.6 受保护的人 123

5.7 受保护的权利 124

5.8 作品的保护期间 125

5.9 公约没有追溯的效力 126

5.10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27

第六章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128

6.1 引言 128

6.2 罗马公约和版权保护的关系 129

6.3 国民待遇 129

6.4 公约规定的保护 131

6.4.1 对表演者的保护 131

6.4.2 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 132

6.4.3 对广播组织的保护 133

6.5 公约允许各国自行规定权利的行使 133

6.6 保护的期限 134

6.7 对保护的限制 134

6.8 公约的追溯效力问题 135

第七章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136

7.1 引言 136

7.2 给予保护资格的标准 137

7.3 给予保护的方式 138

7.4 保护的范围 139

7.5 对保护的限制 140

7.6 保护的期限 140

7.7 公约的追溯效力问题 141

第八章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142

8.1 引言 142

8.2 保护的客体 143

8.3 保护的法律形式 143

8.4 国民待遇 144

8.5 保护的范围 145

8.6 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 146

8.7 保护的获得 148

8.8 保护的期限 148

8.9 条约没有追溯的效力 149

第九章 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 150

9.1 引言 150

9.2 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151

9.3 给予保护的方式 152

9.4 受保护的植物品种 152

9.5 植物品种保护的独立性 153

9.6 优先权 153

9.7 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 154

9.8 育种者权利的内容 154

9.9 对育种者权利的限制 155

9.10 育种者权利的期限、无效和终止 156

第十章 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准则(草案) 157

10.1 引言 157

10.2 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准则的法律性质 158

10.3 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准则(草案)所依据的原则 159

10.4 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形式 160

10.5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惯例 164

10.6 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166

第十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69

11.1 引言 169

11.2 知识产权协定涉及的范围 171

11.3 知识产权的性质 172

11.4 总则和基本原则 173

11.4.1 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73

11.4.2 知识产权协定和四个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174

11.4.3 国民待遇 175

11.4.4 最惠国待遇 177

11.5 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179

11.5.1 引言 179

11.5.2 版权和有关权利 180

11.5.2.1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180

11.5.2.2 某些作品的出租权 180

11.5.2.3 某些作品的保护期 181

11.5.2.4 对专有权的限制和例外 182

11.5.2.5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182

11.5.3 商标 184

11.5.3.1 可保护的客体 184

11.5.3.2 商标注册授予的权利 186

11.5.3.3 商标权的保护期 188

11.5.3.4 关于商标使用的要求 188

11.5.3.5 对商标使用的其他要求 189

11.5.3.6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189

11.5.4 地理标志 190

11.5.4.1 地理标志的保护 190

11.5.4.2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191

11.5.4.3 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193

11.5.4.4 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谈判 195

11.5.5 工业品外观设计 195

11.5.5.1 保护的义务 195

11.5.5.2 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 197

11.5.5.3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和例外 197

11.5.6 专利 198

11.5.6.1 可以获得专利的客体 198

11.5.6.2 专利申请人的义务 200

11.5.6.3 专利授予的权利 201

11.5.6.4 专利权的例外 203

11.5.6.5 专利的强制使用 204

11.5.6.6 专利的撤销或丧失 207

11.5.6.7 专利的保护期限 207

11.5.6.8 侵犯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 208

11.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10

11.5.7.1 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210

11.5.7.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211

11.5.7.3 不需要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 211

11.5.7.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 212

11.5.8 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 212

11.5.8.1 引言 212

11.5.8.2 未公开的信息获得保护的条件 213

11.5.8.3 保护的内容 214

11.5.8.4 试验数据的保护 216

11.5.9 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惯例的控制 216

11.5.9.1 对授予许可中某些限制竞争惯例的控制 216

11.5.9.2 成员之间的协商 217

11.6 知识产权的执法 218

11.6.1 成员的总义务 218

11.6.2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219

11.6.2.1 公平合理程序的原则 220

11.6.2.2 证据和信息的提供 220

11.6.2.3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救济 221

11.6.3 临时措施 225

11.6.4 关于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227

11.6.4.1 引言 227

11.6.4.2 海关当局停止放行 227

11.6.4.3 停止放行的申请 228

11.6.4.4 提供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228

11.6.4.5 停止放行的通知和期限 229

11.6.4.6 对进口人和商品所有人的赔偿 229

11.6.4.7 检查权和信息权 230

11.6.4.8 依职权的行为 230

11.6.4.9 救济 230

11.6.5 刑事程序 231

11.7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及有关当事人间的程序 231

11.8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233

11.8.1 争端的防止 233

11.8.2 争端的解决 233

11.9 过渡安排 235

11.10 对已有客体的保护 237

第十二章 中国和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 241

12.1 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241

12.2 1992年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242

12.3 1995年中美通过来往函件就知识产权达成的协议 246

第三部分 有关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条约 249

一、便于在多国获得工业产权保护的条约 249

第十三章 专利合作条约 250

13.1 引言 250

13.2 条约的适用范围 251

13.3 国际申请的提出 252

13.4 国际申请的检索 253

13.5 国际申请的公布和效力 254

13.6 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 255

13.7 条约提供的便利 256

第十四章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258

14.1 引言 258

14.2 国际保藏单位 259

14.3 国际保藏的效力 260

14.4 微生物样品的提供 260

14.5 条约提供的便利 261

第十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262

15.1 引言 262

15.2 马德里协定的适用范围 262

15.3 国际注册的申请人 263

15.4 商标必须首先已经在原属国注册 263

15.5 国际注册程序 264

15.6 国际注册的效力 264

15.7 拒绝给予保护 267

15.8 马德里协定提供的便利 268

15.9 马德里协定的不足 268

第十六章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270

16.1 引言 270

16.2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区别 271

16.3 马德里议定书的不足 273

二、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类的条约 274

第十七章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276

17.1 引言 276

17.2 国际专利分类法 277

17.3 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 278

17.4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目的 279

第十八章 商标国际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280

18.1 引言 280

18.2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 281

18.3 使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的义务 281

18.4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282

第十九章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284

19.1 引言 284

19.2 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 284

19.3 使用外观设计分类法的义务 285

19.4 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286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未来发展 287

第二十章 新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87

20.1 引言 287

20.2 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 288

20.3 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获得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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