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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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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佳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811396171
  • 页数:280 页
图书介绍:本书汇集了截至目前物权法领域中最新的各类疑难问题,针对每个问题,均按照疑难问题、分析与结论、法律依据的形式编写。
《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疑难问题 1

一、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平等保护 1

二、典权、居住权不是物权,我国物权法采物权法定主义 7

三、太阳、月亮、星星不是民法上的物 12

四、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民法上的物 14

五、物权的排他性:“房屋虽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16

六、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18

七、一房多卖,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疑难问题 22

一、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过户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2

二、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可以依合同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出卖人登记过户 26

三、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是原则上的形式审查,必要情况下的实质审查 28

四、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30

五、对于错误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31

六、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登记资料 33

七、购买期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使自己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35

八、不动产登记费只能按件收取 36

九、买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38

十、买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买受人自交付时即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0

十一、征收土地、房屋时,所有权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转移 41

十二、自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起,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即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和他物权 42

十三、自建房屋在房屋建成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登记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但转让该房产则需要办理登记 4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的疑难问题 47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7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 49

三、物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 53

四、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55

五、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7

六、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于货币 59

七、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1

第四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 63

一、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既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又可以出租和抵押 63

二、征收的目的和客体的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65

三、应当合理规范征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69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疑难问题 71

一、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和权能需要明确界定 71

二、大学等事业单位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 73

三、国家对国有公司享有出资人权益 74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由城镇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6

五、农民对集体财产状况享有知情权,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享有撤销权 78

六、私人所有权——股民对炒股收益享有所有权 80

七、社会团体所有权——宗教团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8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疑难问题 83

一、专有所有权的范围与行使界限应当予以明确 84

二、小区内公共设施所有权应当明确界定其归属 86

三、区分所有人在共有部分上的权利及行使界限应予以明确界定 88

四、小区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90

五、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平台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必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92

六、物业公司需谨慎履行职责,业主大会有权解雇物业公司择优另选 94

七、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8

八、小区住户不得将住宅或者车库改变为商店经营 100

第七章 相邻关系的疑难问题 103

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当地习惯可以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依据 103

二、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和日照 104

第八章 共有的疑难问题 107

一、共有协议中约定不能分割共有物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分割 107

二、共同共有一般应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嘱等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109

三、夫妻中的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111

四、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对外的责任都是连带之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仅为内部关系 112

五、按份共有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13

六、合伙除非特约为共同共有,否则应视为按份共有;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 115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疑难问题 118

一、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 118

二、除货币外,赃物同遗失物一样,也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所有人可以追回 120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人的标的物后,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22

四、拾得他人财物可以请求失主支付费用,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124

五、发现埋藏的珍贵文物,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127

六、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添附这种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127

七、公然、和平、善意、持续、自主地占有他人财产,无论多少年都不能取得所有权 129

八、除非另有约定,买来的母狗所生小狗属于买受人 130

九、除非另有约定,船桨应随船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131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 133

一、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对自然资源依法占有、使用、收益 133

二、用益物权人应依法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135

三、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 139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疑难问题 143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无须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即可 143

二、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145

三、承包期内,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重新调整承包地 148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受到限制 150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疑难问题 154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54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在地表设立,也可以在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设立 156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房地一并处分原则,未经开发不能直接转让 158

四、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0

五、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63

六、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应当主动申请续期 165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地上物原则上归其所有 167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疑难问题 170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须明确,通过租赁合同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170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72

三、宅基地现阶段不可以流转 174

第十四章 地役权的疑难问题 177

一、景观眺望等属于地役权的范围,应当由双方约定 177

二、供役地、需役地的物权发生变动的,地役权应当随之变动 179

三、土地所有权人无权强行在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任意设定地役权 181

四、地役权人不按约定利用供役地,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182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 185

一、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担保物权&(1 85

二、立法应当规定反担保 187

三、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才允许独立担保&(1 88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190

五、应当扩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 192

六、债务转让应当征得担保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194

七、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受偿 196

八、在重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可以超过该物本身的价值 198

九、物权法应当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情形 200

第十六章 抵押权的疑难问题 203

一、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 203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依法可以抵押 205

三、房产、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两个抵押合同都有效 207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设定动产浮动抵押 210

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能约定逾期不还债抵押物即归债权人所有 212

六、先租赁后抵押,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先抵押后租赁,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214

七、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16

八、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18

九、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采取登记主义为主、平等主义为辅的规则 220

十、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人取得孳息收取权 222

十一、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224

十二、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最高限额可以变更 226

第十七章 质权的疑难问题 229

一、占有质押财产才能取得动产质权 229

二、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31

三、质押担保范围应当明确 234

四、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禁止流质契约 236

五、除非另有约定,出质人不能主张收取孳息 238

六、质权人违反义务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0

七、质权人享有紧急变价质物请求权 243

八、法律承认责任转质,允许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245

九、质权人有义务及时实现质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7

十、当事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押 249

十一、一般债权不可以质押 251

十二、应收账款能够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253

十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256

十四、票据质权自票据交付时发生效力;票据到期可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58

十五、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260

第十八章 留置权的疑难问题 263

一、留置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263

二、留置物为可分物时,其价值应与债权相适应,留置权具有可分性 265

三、债务人应当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否则留置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 267

四、一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受偿 269

第十九章 占有的疑难问题 272

一、占有人因其主观意志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风险和损害赔偿责任 273

二、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所有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74

三、占有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的,即取得占有保护请求权 276

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278

主要参考文献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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