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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原论
司法证明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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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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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步文著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100100632
  • 页数:650 页
图书介绍:本书分上下两卷,共九章:司法裁判场域中的事实、为什么需要事实、需要什么样的事实、争诉事实为什么需要证明、事实证明的可能与本质、事实证明的有效性、事实命题学说述评、证明标准与两种真实、四种哲学观点与事实证明等,系统解说犯罪事实与证明的辩证关系。
《司法证明原论》目录
标签:司法 证明

导引:“故事”还是“真相” 1

上卷 13

第一章 司法裁判场域中的事实 13

第一节 我的事实观:定义和表达事实 13

一、事实的客观和主观定义 13

二、客观和主观定义之下的“事实” 14

(一)客观和主观定义中“事实”的实质 14

(二)客观和主观定义下的事实论分野 17

(三)主观事实论的显然且根本的缺陷 18

(四)事实和事实定义两个层面的统一 19

(五)“真”是事实和事实认识的根基 20

三、事实的把握和表达方式 21

(一)事实可以为人所认识和表达 21

(二)事实的语言和逻辑表达 22

四、“未知”和“将来”的事实是否存在 24

五、事实的多样性和本体论特征 26

(一)事实的多样性与“虚拟事实” 26

(二)客观事实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特征 27

第二节 司法证明理论中的事实范畴 31

一、司法证明理论中的事实范畴体系 31

二、司法证明理论中的事实界定之方式 33

三、司法证明理论中的事实研究方法 35

四、贯通东西方法学和司法实践的事实概念 36

第三节 司法裁判活动中的事实范畴 38

一、法律领域内的事实范围和类型 38

二、案件的原生事实 39

三、案件的讼争事实 40

四、讼争事实与原生事实的关系 40

五、原生事实和讼争事实与证据的基本关系 41

六、讼争事实的实践内涵和功能 43

七、定案事实的特征和价值 44

八、从原生事实到定案事实:自然与逻辑关系 46

第四节 讼争事实的性质和特点 48

一、重心转移:从“案件事实”到“讼争事实” 48

二、自然事实向讼争事实转化 50

三、社会纠纷向讼争事实转化 51

四、讼争事实仍然是社会生活事实 52

五、讼争事实的主要特征 53

(一)讼争事实一般是当事人自己明白的事实 53

(二)事实有争讼,真相不会变 54

(三)讼争事实须待证明和判定 55

(四)讼争事实是社会事实中的“关键少数” 55

第五节 司法证明实务中有关事实的特别问题 56

一、急于求成,欲速不达,真相难明 56

二、回避事实,无视真相,胡乱裁判 58

三、徇私枉法,“制作案件”,颠覆正义 59

四、追逐名利,罗织构陷,伤天害理 61

五、机械执法与随意司法并存 62

第二章 司法裁判为什么需要事实 65

第一节 事实与司法裁判的多重联系 65

一、事实与司法裁判的启动和进行 66

二、事实与司法裁判对象 67

三、事实与司法裁判的根据 68

四、事实与司法裁判的结果 70

五、事实真伪不明条件下的司法裁判根据 72

六、事实与司法裁判公正性评价 75

(一)事实是裁判公正性及其评价的基准 75

(二)起诉者基于“事实”评价司法裁判 76

(三)被告方基于“事实”评价司法裁判 79

(四)起诉者和被诉者对司法裁判评价的真假对立 80

(五)裁判者自己对案件裁判的内心评价 82

第二节 审判中讼争事实的认知情态 83

一、已知与未知并存的案件事实认识状态 83

二、未知的案件事实是可知的事实 84

三、讼争事实的证明与不可知论和“绝对证明”无关 86

四、裁判者的事实认知情态与司法证明和裁判机制 88

第三节 司法裁判者需要事实 90

一、起诉者不缺事实,但须证明主张的事实 90

二、被告方特殊情况下“需要”事实 94

三、裁判者需要并依赖事实而裁决案件 97

第四节 事实需要的功利性和非功利性 100

一、事实需要的功利性 100

二、事实需要的非功利性 103

第五节 冤案“需要”“铁打的事实” 106

一、冤案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关系 106

二、制造冤案也需要“事实” 107

(一)李斯亲口招供“谋逆”事实 107

(二)维辛斯基“言之凿凿”指控“叛国集团” 108

(三)维辛斯基的证据和事实“戏法” 113

(四)罗织人罪、陷害无辜的“经典”理论 115

(五)构陷无辜有时候需要司法“审判” 116

(六)构陷无辜的“审判”需要“铁证”和“事实” 119

第六节 “神明”裁判仍然需要“事实” 121

一、神明裁判是人信仰神明昭示出裁判 121

二、神明裁判与世俗裁判相似或相同 122

三、神明裁判与世俗裁判的分殊 123

四、神明裁判的共同要素 124

第七节 司法裁判需要事实的刚性与柔性 126

一、司法裁判对案件事实的刚性需要 126

二、司法裁判需要事实的柔性特征 127

第三章 司法裁判需要什么样的事实 130

第一节 司法裁判必须面对讼争事实 130

一、现代司法并不“需要”但须面对讼争事实 130

二、诉称事实和辩称事实的基本关系 131

三、裁判者应当确定事实审查重点 132

第二节 司法裁判需要“查证事实” 134

一、“查证事实”是通过证据查实的待证事实 134

二、“查证事实”与讼争事实、待证事实的关系 136

三、“查证事实”的属性和功能 137

第三节 司法裁判需要证据事实 138

一、证据事实的来源和形成方式 139

(一)证据事实源于证据所载客观事实信息 139

(二)证据的形成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142

(三)证据得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简单奥秘 144

二、证据事实与讼争事实、查证事实的关系 145

三、证据事实的价值 145

第四节 司法裁判需要定案事实 146

一、定案事实由案件原生事实演变而来 146

二、定案事实的特征 147

(一)定案事实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特征 147

(二)定案事实的原生态与程序化特征 150

(三)定案事实的丰富与简约、不可选择与可选择特征 155

(四)定案事实应当无错但确有差错 155

(五)定案事实的非解释性与解释性特征 157

三、定案事实的界限与范围 160

第五节 查证事实和定案事实的特殊性 161

一、裁判者获知查证事实和定案事实的方式 162

二、裁判者预断对查证事实和定案事实的影响 162

三、偏见和预断对事实查证和认定的影响不同 163

四、查证事实和定案事实具有明确指向性 165

五、定案事实与事实真相在案件终点(基本)重合 165

第四章 讼争事实为什么需要证明 168

第一节 客观事实本身无需“证明” 168

一、世界是“事实的世界” 168

二、全部事实都无须证明 170

三、“证明”的含义、发生条件和方式 170

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中的证明 172

五、传播性证明的特征 172

六、事实需要证明的一般条件 174

七、事实证明的基本流程和核心要素 174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证明” 176

一、讼争事实“需要证明”的原因 176

(一)纷争事实并不都需要证明 176

(二)讼争事实“需要证明”的根本原因 178

二、司法活动中事实证明的主要特征 179

三、司法证明中“证明”的本义与双层结构 180

四、讼争事实需要予以证明的条件 182

五、司法证明与社会领域其他“证明”的区别 183

(一)司法证明是典型的知识传递性证明 184

(二)司法证明是科学要求与价值导向的统一 185

(三)司法证明是他向证明和自向证明的结合 185

(四)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的特殊情形 188

第三节 需要予以证明的争点事实 191

一、讼争事实并非都需要证明 191

二、“争点事实”真正需要证明 193

第四节 争点事实为什么需要证明 193

一、事实主张者并不希望证明事实 193

二、对事实主张的质疑产生事实证明的要求 194

三、事实“争点”决定了争点事实必须证明 195

(一)客观事实不可争,事实主张多争议 195

(二)争点事实面前裁判者的认知困境和证明需求 196

(三)司法证明能够重现真相、消除事实和权益之争 198

四、司法证明是真相与正义的联结纽带 200

(一)司法证明以揭穿真相而化解事实和权益纷争 200

(二)事实真相的独特功能和特性 201

(三)事实真相不可否定、忽视和嘲弄 204

五、司法正义之根本在于真相所蕴涵的自然正义 204

第五节 争点事实由主张者证明 207

一、争点事实的主张者承担证明义务 207

二、被告方有对争点事实进行答辩的权利 209

三、争点事实的知情者主张并证明事实 210

四、证明责任理论及规则的简化 213

第六节 事实证明中的裁判者 215

一、裁判者在事实证明中负有指挥和裁断责任 215

二、裁判者须面对指挥和裁断证明活动的难题 216

三、裁判者控制事实证明的风险与防范 217

第五章 事实证明之可能与本质 222

第一节 事实能否证明仍然是个问题 222

一、争点事实证明的真实难题 222

二、司法证明长期遭到怀疑主义哲学挑战 229

三、后现代证明哲学对司法证明的“解构” 234

四、事实能够证明是理性主义的基本观念 235

第二节 “事实能否证明”的实质和回答 236

一、“事实能否证明”的涵义和实质 236

(一)事实需要证明和能否证明互为表里 236

(二)事实需要证明和能否证明的实践意涵 237

(三)“事实能否证明”问题的整体性和具体性 238

(四)“事实能否证明”问题的准确内涵和实质 238

二、司法历史和实践对“事实能否证明”的回答 239

(一)事实应当证明 239

(二)事实可以证明 240

(三)事实主要以理性方式证明 241

(四)事实证明是经验、常识和理论逻辑的综合运用 242

(五)事实证明的制度约束和价值导向并不根本改变事实 244

(六)被证明为真的事实是“实体性”客观事实 247

(七)事实的内容和法律性质是既定、客观的 248

第三节 “有限真相”与“有限证明” 251

一、案件裁判的个别化与“有限证明”、“有限真相” 251

二、法律真实论虚构出“无限、绝对”证明要求 252

三、司法证明理论中的怀疑主义“不确定性”观念 253

四、“法律真实”证明理论的怀疑主义特征 258

五、“客观真实”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意义 260

六、“有限真相”,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262

七、“有限真相”是司法证明的真实历史和现实 265

八、真实的司法正义是个案的“有限正义” 267

第四节 事实证明的本质是重现真相 269

一、客观真实论的真相“重现”观念 269

二、法律真实论的事实(真相)“重构”论 270

(一)将诉讼程序价值绝对化 272

(二)认为事实再现是神话 273

(三)认为证据只是被解读的“文本” 277

(四)采用“诠释”或“解读”的方法 278

(五)认为裁判者编写“故事”,从事“自我叙事” 280

三、事实“重构”论的缺陷和偏差 282

第五节 刑事司法中的“超限证明” 284

一、刑事证明实务中的“超限证明”现象 284

二、把握刑事证明范围和要求的七项“规则” 286

第六章 事实证明的有效性 290

第一节 证据是有效证明事实的基础 290

一、证据的内容是特定、客观的原生事实信息 290

二、证据在司法证明中担当多重“角色” 295

三、经查实的证据具有不可争、不能争的终结性 300

四、“审判有问题”多是“证据有问题” 302

五、证据及其功能的价值中立性 303

第二节 神示“证据”与事实有效证明 304

一、神明裁判中的证据信念和证据形式 304

二、神明裁判中证据和事实证明的特殊性 306

第三节 现代证明规则与事实有效证明 309

一、证明规则的系统性和多样性 310

二、司法证明原则对证明事实具有不同功效 311

三、事实证明的基础性、价值中立性规则 312

四、事实证明的支持、保障、促进性规则 321

五、可能限制、削弱或阻碍事实证明的规则 323

六、排除证明障碍、便宜事实证明的规则 325

七、保障证明权利和证明秩序的规则 326

八、保护特定人权利的证据特权规则 327

九、保障言行诚信的禁反言规则 328

第四节 事实证明有效性“正解” 329

一、事实证明总体有效和部分无效 329

二、理性证明的有限性与总体有效性 331

三、有限证明任务只需有限的理性证明能力 332

四、错案现象不能根本否定事实证明有效性 334

下卷 339

第七章 事实“命题”说述评 339

第一节 事实“命题”说的影响和主要观点 339

一、事实“命题”说对诉讼法与证据法学界的影响 339

二、事实“命题”说的主要观点 342

(一)事实是主观认识中的经验事实 342

(二)命题的内容是事实,被命题表达的事实才是事实 345

(三)事实是“真的特殊命题”所肯定的内容 347

(四)事实和理论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 351

第二节 事实“命题”说的理论来源及简评 358

一、事实“命题”说的主要理论来源 358

(一)对罗素“原子事实”观念的批评与肯定 359

(二)对维特根斯坦事实和命题理论的批评和吸收 359

(三)对金岳霖“事实”理论的继受和阐发 364

二、事实“命题”说与马克思主义“事实”观存在差别 369

第三节 对事实“命题”说的总体性反思 372

一、关于《事实论》的研究起点和方法 372

二、《事实论》的主观主义色彩 375

三、《事实论》存在不少逻辑矛盾 378

(一)“从事实出发”的“事实”究竟是什么 378

(二)《事实论》对毛泽东“事实”概念的错解 379

(三)《事实论》对“太阳胜于雄辩”的奇妙批评 382

(四)《事实论》的“事实”将使事实不再“胜于雄辩” 390

第四节 事实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 391

一、事实“命题”说可以成立的条件和范围 391

二、事实“命题”说会致使司法证明难以存在 392

三、司法证明只能从讼争事实出发 392

四、司法证明必须以事实真相为归宿 393

第八章 “证明标准”与两种“真实” 394

第一节 从“证明标准”返回“裁判标准” 394

一、证明标准之争是一场误入歧途的论战 394

(一)证明标准之争的肇始和消退 394

(二)证明标准之争早就受到批评 395

二、“证明标准”是子虚乌有的标准 397

(一)事实无需证明时,证明标准纵使存在,也形同虚设 397

(二)事实需要证明时,证明有要求但无“标准” 399

(三)各种“证明标准”并不成其为事实证明的“标准” 408

三、长期错把“裁判标准”当作“证明标准” 411

(一)“裁判标准”的基本含义 411

(二)传统的“证明标准”实为“裁判标准” 411

(三)“证明标准”与“裁判标准”有显著区别 414

(四)应当以“裁判标准”取代“证明标准” 415

(五)司法证明过程是裁判标准发挥功能的过程 416

四、重新理解外国法律中的“证明标准” 420

(一)三六九等的事实“证明标准”引人质疑 420

(二)重新理解国外“证明标准”的涵义 422

五、固守“证明标准”忽视“裁判标准”的原因 428

六、仅有裁判标准的司法证明世界井然有序 430

第二节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本义 434

一、“客观真实”的引入和涵义 434

二、作为“证明要求”的客观真实 435

三、“客观真实”成为“证明标准”之通说 438

四、英美法律哲学中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439

(一)证据法范围内没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范畴 439

(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均用以指称事实裁判结果 440

五、“客观真实”的基本理论 443

(一)什么需要用“客观真实”来指向与指代 443

(二)主观真实并不与“客观真实”完全、直接对立 447

(三)“客观真实”的裁判目标能否达到 448

六、“法律真实”理论产生的特殊基础 449

(一)“法律真实”观念形成于特殊的法律思维 449

(二)国外学者对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互关系的争论 450

七、“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证明标准需要澄清 452

第三节 “法律真实”论的“舆论成功” 453

一、“法律真实”的违规定义 454

(一)“法律真实”的定义违反逻辑规则和司法实际 454

(二)“法律认可的真实”的虚幻性 464

(三)与“客观真实”相贯通的“法律真实”才能立足 465

二、“法律真实论”自身的分裂和混乱 470

(一)“法律真实”的代表性观点及差异 470

(二)无所适从的多元“法律真实”观 474

三、“法律真实”对“客观真实”之批评的逻辑问题 475

(一)前提与结论没有关联,“推不出” 475

(二)以“虚假论证”方式批评客观真实论 477

(三)对“客观真实”的似是而非、强加于人式的批评 480

附:“证明标准”争辩二十年的源流与话题 496

一、证明标准论争的起始和演变 496

二、证明标准论争中的主要话题 506

第九章 四种哲学观点与事实证明 525

第一节 辩证唯物认识论与司法证明 525

一、“客观真实”的实践问题与辩证唯物认识论有关 525

二、辩证唯物认识论不能指导诉讼证明活动 526

三、“现代哲学熏陶”与证明理论科学性 527

四、直接以其他哲学认识论代替辩证唯物认识论 528

第二节 语言哲学与案件事实的证明 528

一、历史事实不可重复发生但可认识 529

二、语言哲学中的事物“确实性” 532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把语言变成独立王国”的批判 535

四、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确实性”思想 536

五、语言哲学并不能够作为司法证明基础理论 539

(一)语言哲学的研究方法不适于司法证明理论研究 540

(二)“语言哲学熏陶”无力澄清证明标准理论纷争 542

第三节 实用主义的裁判事实“可接受性”评析 544

一、对“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的关注 544

二、大陆学者对“裁判可接受性”研究的展开 546

(一)《易文》对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阐述 547

(二)张建伟先生对“合理可接受性”的批评 547

(三)张继成先生的裁判可接受性根据理论 550

(四)陈景辉先生对裁判可接受性理论的反思 551

三、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裁判可接受性” 553

(一)《易文》的出发点和立论基点 553

(二)司法裁判权威性的来源及其与裁判可接受性的关系 555

(三)《易文》没有准确、全面阐释尼桑的裁判可接受性理论 556

(四)对“裁判事实可接受性”观念普遍化 559

(五)《易文》对“客观真实”的批评并不客观 560

(六)事实虚化使得“裁判可接受性”没有客观基础 563

(七)以“足球比赛”解析司法裁判是不当比喻 567

(八)以实用主义“合理因素”重构证据法学基础理论 575

第四节 后现代的“法官真实”理论评析 583

一、“超越事实”的实质内容就是“法官真实” 584

二、传统证明手法并没有失败 586

三、对“同一案件事实”不可能得出不同且都正确的认定 588

四、一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不同事实认定的实质 590

五、事实的“多解”和“模糊”是“法官真实”的特征 592

六、虚构的后现代证据哲学的价值与前景 600

七、利用“怀疑”精神怀疑证据 601

八、“断裂”是后现代的万能工具 602

九、后现代“解构”证据和事实的一般理路 604

(一)后现代证据哲学解构“人证” 604

(二)后现代证据哲学解构“物证” 606

(三)后现代证据哲学中的“时间”利器 606

十、后现代证明哲学中司法证明和裁判的本质 607

十一、用“解释(“诠释)和“建构”曲解证据和事实 609

十二、把“叙事”作为建构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基本方法 614

(一)后现代“叙事”的本质 614

(二)“叙事”是证据学研究工具的重大革命 617

(三)“叙事”视角下的事实再现 620

(四)“故事形式一致性”是确定事实、发现真实的逻辑起点 621

(五)法官的使命是创造“合理的故事” 629

(六)“叙事”给发现真相带来困难 631

(七)试图区别“叙事”与“虚构故事” 632

(八)“叙事”的功能和使命 633

结语 事实证明理论需要返璞归真 637

参考文献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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