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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司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  保险合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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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司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 保险合同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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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本书编委会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09378359
  • 页数:738 页
图书介绍:针对保险法、合同法、保险法司法解释等司法实务应用的难点与热点分章节讨论,前半部分为疑难问题的分析,后半部分为案例指导。疑难问题的分析不讨论或者涉及实际案例,所有案例全部作为第二大部分。其中案例个数约六十个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司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 保险合同卷》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成立之释疑 1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

1.何为保险合同?其合同主体为何人? 1

2.保险合同订立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6

3.何为保险利益原则? 12

4.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何种形式和程序? 18

5.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23

6.无效格式条款有哪些? 28

7.何为保险欺诈?其法律效果如何? 31

8.何为再保险? 35

9.再保险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是什么? 42

10.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5

11.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49

12.如何处理关于财产保险中对同一保险标的物具有不同保险利益的情况? 53

13.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59

14.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64

15.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69

16.保险合同中使用的非保险术语应如何解释? 74

17.死亡保险中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80

18.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险利益及被保险人的同意? 85

19.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后,合同效力如何? 90

20.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能否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 95

2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申请复效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97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99

1.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原则 99

2.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交保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04

3.除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另附条件和期限外,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108

4.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在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之后,该约定有效 113

5.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17

6.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21

7.保险合同中缺少必要条款的,保险合同不成立 126

8.车损险“无责免赔”条款因排除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而无效 132

9.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欺诈不予理赔规则 136

10.再保险分出人告知规则 140

11.再保险合同相对性规则 144

12.投保人和保险人口头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该行为有效 150

13.《保险法》适用依保险合同成立而定 155

14.保险合同效力认定适用法律规则 164

15.财产保险中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保险利益时被保险人可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赔偿 169

16.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合同无效时可主张退还相应保险费 174

17.保险人代为签章,对投保人不生效力 179

18.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保险人代签章的追认 182

19.投保人在保险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签字的,视为承认代填内容 185

20.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合同成立生效 189

21.在人身保险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订立时的保险利益 192

22.在死亡险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该合同是否经被保险人同意 195

23.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因此无效 198

24.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原则上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201

第二章 保险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之释疑 208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208

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哪些? 208

2.何为投保人的解除权? 213

3.如何理解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17

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包括哪些? 224

5.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吗? 228

6.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何履行其通知义务? 232

7.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负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237

8.保险法施行前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该如何处理? 239

9.如何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范围? 244

10.如何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客观范围? 250

11.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收取保护费的,可否请求解除合同? 256

12.保险人对免责事由的格式条款应负何种说明义务? 262

13.保险人应如何履行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68

14.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中,保险人如何履行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73

15.如何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78

16.如何确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权顺序? 281

17.被保险人可否撤销其同意投保的意思表示? 286

18.如何认定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 290

19.如何认定代交保险费的行为? 292

20.保单现金价值应归属何人? 294

21.投保人的解除权是否存在限制? 298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302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302

2.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未发现询问范围内疾病的,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306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11

4.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的,应当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三十日内进行;保险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316

5.保险人对格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必要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生效 320

6.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之后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致使赔偿部分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可减免赔偿 325

7.理赔材料不完备的,但是提供的材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情况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29

8.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保险法》规则 334

9.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主观限定为“明知” 340

10.投保人应知而未知,不属于《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345

11.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349

12.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视为未询问 352

13.违反投保单询问表中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亦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356

14.保险告知义务中保险人弃权的,不得解除合同 359

15.保险人对违法行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减轻 365

16.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具有独立性 371

17.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376

18.网络保险中保险人可以网页等方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380

19.电话保险中保险人可以音频等方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384

20.保险人应当就其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388

21.保险人可以投保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签字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393

22.投保人虽在相关法律文书签字证明,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397

23.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的,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02

24.保单现金价值原则上归于投保人所有 408

2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411

第三章 保险理赔问题之释疑 415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415

1.保险金如何理赔? 415

2.保险人拒绝赔付保险金的规定是什么? 419

3.先行赔款制度是什么? 422

4.如何计算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424

5.如何处理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 427

6.保险人拒绝赔偿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关系是什么? 432

7.关于《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范围是什么? 438

8.如何计算《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核定”期间? 444

9.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行使名义及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是什么? 450

10.如何认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455

11.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461

12.如何确定受益人变更行为的效力? 465

13.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否变更受益人? 469

14.部分受益人死亡、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时其受益份额如何确定? 472

15.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给第三人? 476

16.部分继承人已向保险人获得理赔,其他继承人还能再次获赔吗? 480

17.共同遇难中,如何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顺序? 484

18.保险人给付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时,能否扣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赔偿金额? 488

19.如何处理医保标准条款? 489

20.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保险人应否赔偿? 491

21.被保险人自杀时,决定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要件成就与否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493

22.如何认定保险纠纷中的故意犯罪? 495

23.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承担何种证明责任? 497

24.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死亡险的保险事故? 499

25.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时,保险人是否需要给付以及如何给付保险金? 501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503

1.保险人未及时做出理赔核定的,情况复杂的三十天内未做出理赔核定的,应当视为认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事实,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503

2.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出险通知之后未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勘察的,致使保险事故无法确认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07

3.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义务性通知规则 512

4.保险公司先予支付保险金规则 516

5.保险索赔诉讼时效规则 520

6.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获赔偿 527

7.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532

8.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拒绝赔偿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536

9.拒绝赔偿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542

10.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546

11.免赔率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550

12.释义条款也可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554

13.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义务而有解除权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559

14.保险理赔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564

15.保险人应以自己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569

16.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 572

17.气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气象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577

18.法院可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重新判定相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80

19.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从第三人获得赔偿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585

20.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既可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可先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589

21.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人取得赔偿后不足部分,仍可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594

22.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598

23.以遗嘱形式变更受益人的,该变更行为有效 601

2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604

25.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行为无效 607

26.数个受益人存在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应当按该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判定保险金 610

27.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将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613

28.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遇难,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 616

29.保单现金价值原则上归于投保人所有 619

30.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622

31.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人能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的,可以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625

32.保险人不得以超出医保标准条款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可以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 631

33.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636

34.认定保险纠纷中的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643

35.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647

36.宣告死亡属于死亡险保险事故 652

第四章 法律适用等其他问题之释疑 657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657

1.如何解释争议条款? 657

2.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发生的哪些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规范? 661

3.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法时,一些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665

4.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669

5.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672

6.本司法解释时间效力是什么? 678

7.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683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685

1.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685

2.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适用发生时的法律 693

3.保险法实施后的保险理赔核定期间自新保险法实施之日起算 700

4.再审保险纠纷案件不适用新保险法规则 707

5.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有例外 713

6.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原则上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716

7.保险合同中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720

8.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应符合专业意义 724

9.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应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729

10.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进行诉讼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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