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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送你一把闪光宝剑
青少年与法  送你一把闪光宝剑

青少年与法 送你一把闪光宝剑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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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孙鸿翔,郭翔主编;贾永清,刘新生副主编
  • 出 版 社: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7
  • ISBN:7535119832
  • 页数:315 页
图书介绍:
《青少年与法 送你一把闪光宝剑》目录

宪法篇 3

宪法 3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3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5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

协商与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8

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 9

神圣的权利,广泛的自由——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0

享有权利,就得履行义务——谈公民的基本义务 13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5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6

公民政治自由有几多——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 18

不可我行我素——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 19

信不信教两自由——谈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0

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 22

“人要面子树要皮”——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4

不得私闯民宅——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5

“我想唱歌我就唱”行吗——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6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29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 30

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32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34

农民群众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36

城市群众的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 37

五星红旗迎风飘扬——国旗 38

庄严的象征——国徽 40

不屈的民族之魂——国歌 42

祖国的心脏——首都北京 44

我是中国人——谈谈国籍 45

保家卫国,人人有责——青年公民应依法服兵役 47

参军光荣,适者入伍——兵役登记和征集的条件 49

民事法篇 53

民法 53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谈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 53

残疾人,你也有民事权利——谈痴呆儿童的民事权利能力 54

自立,应受法律保护——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55

骨肉之情,不能被替代——谈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56

未成年人也是自己财产的主人——监护人应合理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57

生财要走正道——谈谈合法经营 58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农村承包经营户 59

同舟共济——谈谈个人合伙 61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2

乘人之危获利,法理不容——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63

真假“兵马俑”所引发的官司——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64

两权之争——话说优先购买权 66

不是主人,不能作主——该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67

“越俎代庖”不可为——谈法定代表人 68

慎重为他人作“嫁衣裳”——谈委托代理 69

两“虎”相争,合理者胜——该采矿权属于谁 71

假借兄名征婚,玩笑惹出官司——什么是侵害他人姓名权 72

不是牛主,焉得小牛——这头牛犊应属于谁 73

少女怒告厂家——不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75

高“怎”(枕)能无忧——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6

恶狗伤人,理应赔偿——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77

稀里糊涂伤人 明明白白受罚——不明误伤者共同赔偿 78

婚姻法 79

“早开的花儿不结果”——法律禁止早婚 79

“贾宝玉”和“林黛玉”能结婚吗——禁止近亲结婚 81

有情人依法才能成眷属——结婚的手续 82

好聚好散——协议离婚 83

无缘为“连理”,法庭判分手——判决离婚 85

继承法 86

“心急吃不得热豆腐”——继承开始的时间 86

“死不带去”——谈遗产 87

亲骨肉,明算帐——继承不应排斥老幼病残 88

立正、稍息、一二三四——继承人的法定顺序 89

合理、合情、合法——遗嘱的有效性 90

“一夜夫妻百日恩”——妻子的继承权 91

民事诉讼法 92

告状应该走对“衙门”——合同纠纷应如何起诉 92

法院大门向“民”开,依法起诉进门来——民事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 94

占有,并不等于拥有——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95

以一变应万变——诉前的财产保全 96

别“敬酒不吃吃罚酒”——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97

以简就简——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98

“广而告之”很有必要——认定无主财产应发布公告 99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谈谈审判监督程序 100

“化干戈为玉帛”——谈执行中的和解 101

刑事法篇 105

刑法 105

两种行为同一人,违法犯罪莫不分——什么是犯罪 105

二少年共同犯罪,为何处罚不同——谈刑事责任年龄 106

醉酒杀人,国法不容——刑事责任能力 108

祸从“天”降——话说意外事件 110

无端受攻击,防卫有根据——正当防卫浅析 111

最严厉的刑罚——死刑 113

仰望高墙叹终生——谈谈无期徒刑 114

强行敲诈三千元,换来入狱整三年——什么是有期徒刑 115

剥夺人身自由最短的刑罚——拘役 116

我国独创的刑罚——管制 117

昧心一时暴富,结局一无所有——什么是没收财产 118

刑法对犯罪分子政治上的否定——谈谈剥夺政治权利 119

贪利被判罚金钱——浅议罚金 120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自首与立功 121

“恶梦醒来是黎明”——谈谈犯罪中止 123

罪责分明,责有所归——什么是共同犯罪 124

“飞龙帮”的覆灭——什么是犯罪集团 126

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话说免予刑事处罚 127

莫把死缓当缓刑——死缓与缓刑之区别 128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交通肇事罪浅析 130

偷物盗枪两种罪——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的异同 131

真枪不是好玩的——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罪 132

罪恶发生在“银鹰”上——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134

干鱼腹中的“秘密”——走私毒品罪 135

诱他人吸毒,使自己入狱——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137

制黄贩黄,进了牢房——走私淫秽物品罪 138

录像厅里的罪恶——传播淫秽物品罪 139

“寻花问柳”者戒——谈谈故意传播性病罪 141

“多行不义必自毙”——强迫他人卖淫罪 142

斩断伸向人民币的“黑手”——话说伪造货币罪 143

夺命杀妻,被处极刑——谈故意杀人罪 144

重伤致死只缘于一只小信鸽——谈谈故意伤害罪 146

“色狼”的下场——什么是强奸罪 147

摧残幼女,于法不容——试析奸淫幼女罪 149

“绑票”者的下场——什么是绑架勒索罪 150

女青年伤天害理,大学生惨遭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 151

非法买女为“妻”,人财两空被判刑——什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53

从中学生到“阶下囚”——谈谈抢劫罪 154

“梁上君子”——常见的盗窃罪 156

“老大”耍流氓,最终入牢房——流氓犯罪,于法不容 157

神圣国旗,岂容焚毁——试谈侮辱国旗国徽罪 159

助“纣”为虐,害人害己——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161

讨债不成起邪意,非法拘禁被判刑——话说非法拘禁罪 162

沦为“赌王”后的下场——赌博罪浅析 164

不该“棒打鸳鸯”——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65

“妻妾成群”——小议重婚罪 167

刑事诉讼法 168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权——谈提起公诉 168

托起正义的天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169

人身财产受侵害,报案、控告讨说法——谈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70

“赔了夫人又折兵”——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72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怎么办——谈刑事被告人的上诉权 173

四级两审保公正——谈人民法院的审级 174

刑事诉讼中的两种重要强制措施——谈拘留和逮捕 175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浅说通缉令 177

死不认罪,罪亦难逃——有充分证据即可认定犯罪 178

知识产权法篇 183

专利法 183

“捷足先登”——专利法上的先申请原则 183

以“新”入选——谈授予专利的新颖性要求 184

“别具一格”才是真——谈授予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186

居里在日本“碰壁”——谈授予专利的实用性要求 187

一项发明,却被“封杀”——谈不能授予专利的智力成果 189

商标法 190

“亡羊补牢”未为晚——“大发”变“夏利” 190

似是而非不可以——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192

“中华”举国共有,岂容一家独专——授与商标的禁用内容 193

“王府井”能作为商标吗——谈地名作商标问题 196

“七星宝剑”落入谁手——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 197

“金珍珠”与“银珍珠”之争——谈近似商标 199

著作权法 200

有“志”不在年高——儿童的著作权应受保护 200

“都云作者痴 谁解其中味”——《红楼梦》有无著作权 202

《一无所有》实则拥有——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203

不为利,不违法——谈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作品 205

“一曲红绡不知数”——表演者的表演权 206

“鱼目不是珠”——淫秽作品没有著作权 208

《秋菊打官司》有了说法——某导演是否侵权 209

行政法篇 213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13

“勿以恶小而为之”——应自觉遵守治安管理法规 213

警告、罚款、拘留——治安管理处罚的三种类型 214

有理无理莫取闹——不准扰乱单位秩序 215

别当看台上的“害群之马”——不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16

光天化日之下,岂容流氓滋事——谈对流氓行为的治安处罚 217

谎报险情结苦果——谈对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的处罚 219

行迹可疑的携枪少年人——谈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处罚 220

警惕“流动着的危险品库”——谈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治安处罚 221

尴尬不堪的携刀者——谈对刀具的管制 222

宜论法讲理,莫逞强斗胜——殴打他人犯法 223

本是一家人相煎何太急——来自家庭中受虐人的控告 224

一件“死而复生”的离奇事——不准威胁骚扰他人 225

一幕惨不忍睹的“表演”——不准胁迫或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 残忍节目 226

他的家长为什么被传唤——一起不满14周岁的人毁弃邮件的行为 227

“偷鸡不成蚀把米”——谈对偷、骗、抢夺少量财物行为的治安处罚 228

莫哄抢,哄抢必受罚——对哄抢者的治安处罚 229

拣了“便宜”卖不了“乖”——购买赃物者戒 230

鬼鬼祟祟的倒票人——谈对倒票者的治安处罚 231

莫当“瘾君子”——严禁吸食毒品 232

切莫“到此一游”——损毁文物古迹者必受罚 233

不得毁坏花草树木——谈对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治安处罚 235

莫让噪声扰四邻——谈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治安处罚 236

一个烟头所带来的灾害——谈对过失失火行为的治安处罚 237

酒后开车酿灾祸——严禁酒后开车 238

搭棚、盖房、摆摊、堆物莫碍交通——对妨碍交通行为的治安处罚 239

居民身份的证明——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 240

莫作卖淫女 莫作嫖娼客——严禁卖淫嫖娼 241

裁决后的申诉与诉讼——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怎么办 243

居民身份证条例 245

小唐,你还领不了“卡”——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条件和手续 245

“服从命令 听指挥”——人民警察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 246

丢失身份证怎么办——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条件和手续 247

小小“卡片” 神通广大——居民身份证有哪些用途 248

劳动法 249

口说无凭 立字为据——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249

劳动合同不是“生死状”——内容违法的劳动合同无效 250

“道不同,不相与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52

“大丈夫言而有信”——不可单方任意变更劳动合同 253

炒老板的“鱿鱼”——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55

劳逸结合,一张一弛——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256

“天机”不可泄露——劳动者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258

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59

不平则“鸣”——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260

行政处罚法 261

随意罚款,于法无据——谈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61

要认认真真学法 莫糊里糊涂受罚——行政处罚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263

行政诉讼法 264

民能告官吗——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64

被告,请拿出证据——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265

是非自有“公”断——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266

保护法篇 271

未成年人保护法 271

还“笼中小鸟”以自由——禁止领养童养媳 271

“浪子回头金不换”——如何对待已改过自新的失足少年 272

铁窗高墙少年泪——关于未成年犯管教所 274

“道是无情却有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275

“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发明家”的法律保护 277

可怜的“马路天使”——救助流浪的未成年人 278

心里埋藏着小“秘密”——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279

“小荷才露尖尖角”——关于未成年人就业与禁用童工 281

祖国花朵,岂容毒害——所谓“儿童不宜”是怎么回事 282

并非“朽木不可雕”——谈工读学校的作用和责任 284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校应如何对待“后进生” 285

学校与寺庙之争——捍卫学校教学环境与秩序 287

“安居”才能“乐学”——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88

“心有余而力不足”——父母无力供子女上学怎么办 290

小小儿郎要上学——家长和学校都不得剥夺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291

“玉不琢,不成器”——谈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293

“养育之恩,重于泰山”——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294

“养不教,父之过”——关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296

妇女权益保护法 297

“夏娃”的辛酸泪——不得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 297

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299

法亦有情——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00

男女各是半边天——男女入学、升学、就业的平等权 301

同工当同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3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04

“上帝”的尴尬——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 304

消费者的“保护神”——谈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305

彩电爆炸致人受伤责任在谁——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 307

残疾人保障法 308

让世界充满爱——给残疾人以特别扶助 308

身残志坚,顽强奋斗——保障残疾人受教育和劳动就业权利 310

附录 312

18岁,法律这样说 312

后记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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