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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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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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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国光主编;黄建中,周立涛,刘明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173329
  • 页数:618 页
图书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办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我们根据这些新公布的文件对全书进行了修订,同时结合读者的意见对本书相应之处进行了订正。
《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目录

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关于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的规定 13

第三条——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29

第四条——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对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准用的规定 34

第五条——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的规定 36

第六条——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44

第一节 申请 65

第七条——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65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65

第八条——关于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72

第九条——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的规定 102

第二节 受理 103

第十条——关于受理期限的规定 103

第十一条——关于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的规定 109

第十二条——关于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与上诉的规定 111

第十三条——关于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管理人的指定的规定 115

第十四条——关于受理破产申请后的通知与公告的规定 118

第十五条——关于受理破产申请送达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120

第十六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清偿行为的限制的规定 123

第十七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对象的规定 127

第十八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的规定 129

第十九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处理的规定 138

第二十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理的规定 145

第二十一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的规定 151

第三章 管理人 153

第二十二条——关于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的规定 153

第二十三条——关于管理人的监督的规定 162

第二十四条——关于管理人的选择的规定 165

第二十五条——关于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 170

第二十六条——关于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等事项的许可的规定 187

第二十七条——关于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 188

第二十八条——关于聘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的报酬的规定 190

第二十九条——关于管理人的辞任的规定 193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195

第三十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的规定 195

第三十一条——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为类型的规定 212

第三十二条——关于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 219

第三十三条——关于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 220

第三十四条——关于管理人对因破产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的追回的规定 225

第三十五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的规定 226

第三十六条——关于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的规定 231

第三十七条——关于管理人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为的清偿或设定担保的规定 239

第三十八条——关于一般破产取回权的规定 240

第三十九条——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 244

第四十条——关于破产抵销权及其行使的规定 248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55

第四十一条——关于破产费用的范围的规定 255

第四十二条——关于共益债务的范围的规定 260

第四十三条——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规定 263

第四十四条——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的规定 266

第六章 债权申报 266

第四十五条——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的规定 277

第四十六条——关于未到期债权的申报的规定 279

第四十七条——关于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申报的规定 282

第四十八条——关于债权申报与无须申报的债权的规定 285

第四十九条——关于债权申报的提出的规定 290

第五十条——关于连带债权的申报的规定 296

第五十一条——关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的申报的规定 297

第五十二条——关于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和解、整顿时的债权申报的规定 304

第五十三条——关于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的规定 305

第五十四条——关于受托人请求权的申报的规定 308

第五十五条——关于票据关系中付款人请求权的申报的规定 309

第五十六条——关于企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11

第五十七条——关于债权申报的登记及债务表的编制的规定 313

第五十八条——关于债权的核查与确认的规定 316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3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6

第五十九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的配置的规定 326

第六十条——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和职权的规定 336

第六十一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 337

第六十二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的规定 344

第六十三条——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的规定 349

第六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的规定 350

第六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未获通过时的裁定的规定 354

第六十六条——关于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356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357

第六十七条——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认可的规定 357

第六十八条——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的规定 366

第六十九条——关于管理人重大事项的申报的规定 368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370

第七十条——关于重整申请人的规定 370

第八章 重整 370

第七十一条——关于重整裁定与公告的规定 383

第七十二条——关于重整期间的界定的规定 385

第七十三条——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规定 386

第七十四条——关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规定 387

第七十五条——关于重整期间担保权人权利的限制的规定 389

第七十六条——关于重整期间取回权行使的限制的规定 390

第七十七条——关于重整期间出资人及债务人高管人员权利的限制的规定 391

第七十八条——关于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的规定 392

第七十九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日期)的规定 393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393

第八十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的规定 396

第八十一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的规定 399

第八十二条——关于表决分组的规定 407

第八十三条——关于重整计划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的禁止的规定 411

第八十四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的规定 412

第八十五条——关于出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中的作用的规定 417

第八十六条——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的规定 418

第八十七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与强制批准的规定 421

第八十八条——关于重整计划划案未获通过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426

第八十九条——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的规定 428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428

第九十条——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的规定 430

第九十一条——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的规定 432

第九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规定 433

第九十三条——关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434

第九十四条——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效力的规定 437

第九章 和解 440

第九十五条——关于和解申请与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的规定 440

第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的规定 448

第九十七条——关于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决议的规定 451

第九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的规定 457

第九十九条——关于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未获认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460

第一百条——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规定 461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和解协议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的效力的规定 463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的规定 465

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和解协议的无效的规定 465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468

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处理的规定 472

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473

第一百零七条——关于破产宣告的裁定及其送达和公告的规定 474

第一节 破产宣告 474

第十章 破产清算 474

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的规定 477

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别除权的规定 479

第一百一十条——关于未受清偿的别除权的性质的规定 486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487

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订和通过的规定 487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变价的规定 488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的规定 497

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的规定 503

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通过和认可的规定 505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的规定 513

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分配额的提存的规定 514

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的规定 516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未决债权的分配额的提存的规定 517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519

第一百二十条——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的规定 519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的规定 521

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规定 524

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回分配的规定 525

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破产人连带债务人未受清偿债权的处理的规定 527

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的规定 529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529

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1

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违反提交或移交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3

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妨害公正清偿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4

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违反行为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7

第一百三十条——关于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8

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539

第十二章 附则 545

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本法公布前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545

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特殊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546

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550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其他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51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 560

常用破产法律规范 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5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99

参考书目 615

后记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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