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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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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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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哈尔滨铁路局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15113·2428
  • 页数:296 页
图书介绍:
《哈尔滨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目录

第一编 技术设备 1

第一章 技术设备 1

第1条 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提交行车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 1

总则 1

用语说明 3

第2条 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应用的补充规定 3

第3条 车站行车设备日常检查及维修的补充规定 3

第4条 线路平面与纵断面复测、桥隧检定、限界检查和信号显示距离检测的规定 6

第5条 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补充规定 8

第6条 扒掏、回填枕盒及清雪、清冰的规定 10

第8条 33kg/m及其以下钢轨的道岔垂直磨损限度的规定 11

第7条 清灰及排污的规定 11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11

第9条 道岔锁板安装及维修的规定 12

第10条 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12

第11条 道岔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15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16

第12条 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 16

第13条 信号机及表示器、标志点灯的规定 19

第14条 色灯信号机因特殊情况设为矮柱的处所 20

第15条 信号机设在运行方向右侧的处所 20

第17条 车站、调度所通信记录装置使用及管理维修办法 25

第16条 机车车载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5

第18条 半自动闭塞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 27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设备 28

第19条 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 28

第20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等级划分及运行环境要求 28

第21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修、维护 30

第五章 站场设备 30

第22条 车站旅客站台设置站名牌的规定 30

第六章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31

第23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与车辆燃轴的处理 31

第24条 客车设备分工与管理 33

第25条 内燃动车组检修与运用 34

第二编 行车组织 36

第七章 基本要求 36

第26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的规定 36

第27条 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36

第28条 下达施工、限速调度命令的规定 40

第29条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转接设备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42

第30条 行车备品管理的规定 43

第31条 车站道岔、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 48

第八章 编组列车 49

第32条 列车编组长度、重量的补充规定 49

第33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50

第34条 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 51

第35条 军用列车长度、重量、补轴和编组隔离的规定 53

第36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57

第37条 轨道检查车及大型养路机械 58

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58

第38条 回送客车编挂位置和编挂衡器维修车的规定 59

第39条 货车与客车连挂限制及货物列车中机械冷藏车组的编挂位置的补充规定 60

第40条 客车调车及库检作业的补充规定 60

第41条 列车尾部加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 62

第42条 列车机车与车列连挂的补充规定 62

第43条 补机连挂位置与摘挂补机的补充规定 63

第44条 关于单端司机室内燃机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64

第45条 机车乘务员担当非牵引区段任务的规定 64

第48条 铁路、企业机车检修回送手续的规定 65

第46条 回送机车编挂位置及机车重联的规定 65

第47条 企业机车过轨作业的规定 65

第49条 路外委托铁路检修的机车回送编挂位置的规定 66

第50条 轨道起重机挂运的补充规定 66

第51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66

第52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及坡道超过20‰每百吨列车重量闸瓦压力的规定 67

第53条 货物列车在超过20‰下坡道时制动限速表 67

第54条 货物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69

第55条 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 69

第56条 列车中车辆摘挂、制动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摘解的分工规定 69

补充规定 72

第57条 旅客列车途中摘车及客车中途变更供风方式的补充规定 72

第58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 72

第59条 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的补充规定 76

第九章 调车工作 76

第60条 在有轨道衡、超偏载仪的线路上调车限速的规定 76

第61条 固定调车机应具备条件的补充规定 77

第62条 去邻站、区间或区间岔线取送车的规定 77

第63条 工程单位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及工程跨装轨排列车运行、调车作业的规定 78

第64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条线路上作业的限制 80

第65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的规定 81

第66条 向车辆段推送客车底使用简易制动阀的规定 82

第67条 调车计划的编制、布置和传达 83

第68条 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填记 85

第69条 变更计划的补充规定 88

第70条 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 89

第71条 调车作业前准备工作的补充规定 90

第72条 制动铁鞋的使用和管理 91

第73条 制动铁鞋禁用的规定 92

第74条 调车作业信号的显示和确认 92

第75条 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信号因故不能开放或开放后变更时,调车作业的联系办法 93

第76条 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的规定 94

第77条 标有?的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 94

第78条 调车人员作业位置的规定 95

第80条 要道还道方法的补充规定 96

第79条 集中联锁进路上平面调车作业的限制 96

第81条 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 98

第82条 禁止溜放调车的补充规定 98

第83条 专运列车、公务车、国际 99

旅客列车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99

第84条 调车作业中连结制动软管的规定 99

第85条 使用铁鞋制动车辆的补充限制 100

第86条 禁止铁鞋制动的地点 100

第87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101

第88条 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102

第89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 104

第90条 货物列车(车列)进入有电控试风装置的线路停车位置的规定 105

第91条 轨道电路中的死区段的规定 105

第92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的规定 106

第93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110

第94条 车辆溜入区间的处理 116

第十章 行车闭塞法 117

第95条 各区段行车闭塞法的规定 117

第96条 博林线行车办法 124

第97条 停止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128

第98条 线路所行车办法 129

第99条 辅助所行车办法 138

第101条 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的补充规定 142

第100条 区间未设通过信号机,特快旅客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142

第102条 行车凭证填写的规定 145

第103条 各种许可证、通知书、电话记录号码编号的补充规定 146

第104条 路票使用保管办法 147

第105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特殊区间优先发车的车站 150

第十一章 列车运行 152

第106条 国际旅客列车运行的规定 152

第107条 旅客列车无运转车长作业办法 156

第108条 按列车办理的重型轨道车 158

运行办法 158

第109条 列车冒进信号的处理 159

第111条 利用本务机车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的补充规定 160

第110条 发现车辆抱闸的处理 160

第112条 登(添)乘机车的规定 162

第113条 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 163

第114条 关于200km/h动车组通过车站时,车站提前停止进路上的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的补充规定 163

第115条 设有避难线的车站接车方法的规定 164

第116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 165

第117条 进、出站信号机的开放时机 169

第118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因故需要关闭的规定 170

第119条 旅客列车变更接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 170

第120条 军用人员列车接车的规定 171

第121条 货物列车会让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 171

第122条 分动外锁闭道岔在联锁失效情况下的加锁使用办法 172

第123条 在特大桥梁及长大隧道运行安全措施 173

第124条 电气集中的进、出站信号机不能开放,利用设备检查、确认、锁闭进路的规定 178

第125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179

第126条 接发列车人员出退场时机的规定 180

第127条 旅客乘降所发车位置的规定 181

第128条 接发列车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 182

第129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发车的规定 182

第130条 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 184

的规定 184

第131条 列车临时停车再开的规定 185

第132条 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发车方法的补充规定 186

第133条 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可不停车的牵引吨数的规定 187

第134条 列车在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的处理 188

第135条 接发货物列车监控车门状态的规定 189

第136条 处理列车分离的补充规定 190

第137条 列车发生火灾处理的补充规定 191

第138条 列车停在超过20‰坡道上,就地制动的规定 192

第139条 货物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补充规定 192

第140条 列车被迫退行的补充规定 193

第141条 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停电补充规定 194

第142条 路用列车由区间返回车站的进站方式的规定 194

第143条 向封锁区间开行数个路用列车的办法 196

第144条 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97

第145条 区间装卸车的规定 199

第146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限速的补充规定 202

第147条 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距离的补充规定 203

第148条 轻型车辆使用书填写注意事项 203

第149条 轻型车辆运行的办理办法 203

第三编 信号显示 205

第150条 对影响信号显示距离及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树木处理的规定 205

第151条 检修车辆、装卸作业时安全 205

防护的补充规定 205

第152条 移动脱轨器安设位置的补充规定 207

第153条 响墩、火炬信号的试验、保管、使用的规定 208

第154条 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规定 208

第155条 车挡及表示器的装设与管理 209

第156条 信号标志设置与管理的规定 210

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213

第157条 严禁行车人员低职代高职的规定 213

第158条 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证章及着装的规定 213

第159条 运转车长在乘务员公寓叫班出乘的规定 216

附件1 电气化区段补充规定 217

附件2 车载设备、车长台、车站台及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248

附件3 行车设备分工管理办法 257

附件4 汛期安全行车措施 271

附件5 防护脱轨器使用管理办法 273

附件6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行车办法 281

附件7 救援列车设置及担当区段、救援队设置及救援工具备品表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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