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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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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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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正庆,李飞,桂敏杰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172543
  • 页数:708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证券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证券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李飞同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证券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桂敏杰同志共同担任主编;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同志作序;法工委、中国证监会和两所一司参与证券法修订工作的部分同志编写。
《新证券法条文解析》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本章导读】 1

第一条——本条是对证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6

第二条——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的规定 10

第三条——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三公”原则的规定 14

第四条——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15

第五条——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准则的规定 16

第六条——本条是对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特别规定 18

第七条——本条是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体制的规定 22

第八条——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24

第九条——本条是关于对证券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26

第二章 证券发行 28

【本章导读】 28

第十条——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和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的规定 33

第十一条——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证券应当聘请保荐人和保荐人的职责及资格的规定 36

第十二条——本条是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发行核准应当报送的文件的规定 38

第十三条——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核准的规定 41

第十四条——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主管机构报送文件的规定 46

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规定 48

第十六条 50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 50

第十七条——本条是对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的规定 53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公司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55

第十九条——本条是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的规定 57

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保证与证券发行申请有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59

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的规定 61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以及表决方式等有关事项的规定 62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证券核准机构、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核准证券发行申请时行为规则的规定 64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核准证券发行申请期限的规定 67

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对公开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公告发行文件的规定 68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对发现已核准的证券发行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何处理的规定 70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对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责任的规定 72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对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情形及其承销方式的规定 73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对发行人自主选择证券公司的规定 76

第三十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及承销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的规定 78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对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就发行文件进行核查的义务的规定 80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一定数量由承销团承销的规定 81

第三十三条——本条是对承销期限和不得预留承销证券所作的规定 82

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对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84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对代销方式发行股票失败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86

第三十六条——本条是对股票发行期满后的备案管理的规定 87

第三章 证券交易 89

【本章导读】 89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合法的规定 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9

第三十八条——本条是对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的规定 101

第三十九条——本条是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定 105

第四十条——本条是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的规定 107

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对证券的凭证形式的规定 110

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方式的规定 111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持有、买卖或者获得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113

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115

内买卖相关股票的规定 117

第四十五条——本条是对禁止有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法定期限 117

第四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收费的原则和管理的规定 119

第四十七条——本条是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21

第二节 证券上市 125

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对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125

第四十九条——本条是对上市保荐人的规定 128

第五十条——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 131

第五十一条——本条是对股票上市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134

第五十二条——本条是对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法律文件的规定 135

第五十三条——本条是对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137

第五十四条——本条是对股票上市公告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138

第五十五条——本条是关于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140

第五十六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 142

第五十七条——本条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的条件的规定 144

第五十八条——本条是对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法定文件的规定 146

第五十九条——本条是对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148

第六十条——本条是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规定 149

第六十一条——本条是对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 151

第六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核程序的规定 153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154

第六十三条——本条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154

第六十四条——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公告的文件的规定 156

第六十五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的规定 158

第六十六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 161

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 161

第六十七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报送并公告临时报告的规定 164

第六十八条——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和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责任的规定 169

第六十九条——本条是对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71

第七十条——本条是对披露的信息如何发布的规定 174

第七十一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信息披露保密义务的规定 176

第七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公告并备案的规定 178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180

第七十三条——本条是对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180

第七十四条——本条是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的规定 181

第七十五条——本条是对内幕信息的规定 185

第七十六条 189

——本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的规定 189

第七十七条——本条是对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192

第七十八条——本条是对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196

第七十九条——本条是对禁止欺诈客户的规定 198

第八十条——本条是对法人非法利用证券交易帐户的禁止性规定 201

第八十一条——本条是对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的规定 202

第八十二条——本条是对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规定 203

第八十三条——本条是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的规定 204

第八十四条——本条是对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报告的规定 206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208

【本章导读】 208

第八十五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的规定 215

第八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218

第八十七条——本条是关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 222

第八十八条——本条是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 224

第八十九条——本条是对采取要约收购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 229

第九十条——本条是对公告收购要约和收购期限的规定 232

第九十一条——本条是对收购要约撤销和变更的规定 235

第九十二条——本条是对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平等的规定 239

第九十三条——本条是对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买卖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的规定 240

第九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协议收购制度的规定 242

第九十五条——本条是对协议收购履行的保全性措施的规定 245

第九十六条——本条是对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强制收购人要约收购的规定 247

第九十七条——本条是对收购期限届满后,一定条件下终止上市、强制受让股份和企业形式变更的规定 251

第九十八条——本条是对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期限转让限制规定 254

——本条是对收购完成后,一定情形下更换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规定 256

第九十九条 256

第一百条——本条是对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的报告义务和公告义务的规定 257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是对收购上市公司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的批准和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的规定 259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262

【本章导读】 262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规定 276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283

第一百零四条——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名称及其专属使用权的规定 284

第一百零五条——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收入使用和支配的规定 286

第一百零六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 288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设置及任免机构的规定 291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292

第一百零九条——本条是对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296

第一百一十条——本条是对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的规定 297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是对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的规定 300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程序的规定 304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规定 307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规定 309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监控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对异常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规定 312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规定 315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使用风险基金的规定 316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的规定 318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应当回避的规定 320

第一百二十条 322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结果的不可逆性的规定 322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323

【本章导读】 325

第六章 证券公司 325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条是对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审查批准的规定 332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 334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336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业务种类的规定 340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名称的规定 342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43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和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程序规定 346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348

第一百三十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以及禁止证券公司为 350

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 350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 352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是对招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355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是对在证券公司中兼职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356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条是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 358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360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362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 364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规定 365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的规定 367

第一百四十条——本条是对证券买卖委托管理的规定 370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是对证券买卖委托执行的规定 373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是对融资融券必须依法进行的规定 375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条是对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377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条是对禁止证券公司承诺证券交易后果的规定 379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条是禁止证券公司在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委托的规定 380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 381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负有依法保存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383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依法报送和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385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 388

第一百五十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证券公司的处理程序和有关措施的规定 390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条是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395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可以 398

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398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条是对在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 399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条是对可以依法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 402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06

【本章导读】 406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性质、法律地位、设立审批的规定 409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名称标识的规定 414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及其章程、业务规则制定的规定 416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及其章程、业务规则制定的规定 420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条是关于证券上市交易时集中存管和禁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法挪用证券的规定 421

第一百六十条——本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登记职责的规定 423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业务正常运作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424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的规定 428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条是关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途、来源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430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结算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追偿权的规定 432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制度的规定 433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条是对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的规定 434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条是关于证券净额结算的业务模式、货银对付原则、结算履约优先原则和违约交收处理权限的规定 437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条是关于清算交收履约财产的存放制度和清算交收履约财产执行豁免制度的规定 443

【本章导读】 447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447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的规定 457

第一百七十条——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规定 459

第一百七十一条——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461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条是对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465

第一百七十三条——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466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469

【本章导读】 469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的特点和权力机构的规定 474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476

第一百七十六条——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479

第一百七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规定 481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83

【本章导读】 483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和基本任务的规定 495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责的规定 497

第一百八十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权限的规定 505

第一百八十一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调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的规定 509

第一百八十二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负义务的规定 511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条是对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514

第一百八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 515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条是关于建立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 517

相关部门配合调查与检查义务的规定 517

第一百八十六条——本条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 519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的规定 520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522

【本章导读】 522

第一百八十八条——本条是对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以及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公司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24

第一百八十九条——本条是对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27

第一百九十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0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3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条是对保荐人出具有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6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条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539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和报送的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39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条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44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短线交易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547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条是对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50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条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54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56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条是对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59

第二百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61

第二百零一条——本条是对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64

第二百零二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66

第二百零三条——本条是对操纵市场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70

第二百零四条——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74

第二百零五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76

第二百零六条——本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其他人员和各种传播媒介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79

第二百零七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81

第二百零八条 583

——本条是对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和证券公司为这一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83

第二百零九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86

第二百一十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其他事项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88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90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93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条是对收购人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时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96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条是对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598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00

第二百一十六条 602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02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三个月以上停业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604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擅自变更组织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重大事项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06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08

第二百二十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不依法分开办理各项证券业务、混合操作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11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条是对骗取证券业务许可以及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而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规定 613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违反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16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文件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19

第二百二十四条 623

——本条是对违法发行、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23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条是对有关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26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条是对未经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28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31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条是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渎职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634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违法审核同意证券上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36

第二百三十条——本条是对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638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条对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640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条是对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的规定 643

第二百三十三条 645

——本条是对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 645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条是对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647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条是对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规定 648

【本章导读】 651

第十二章 附则 651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条是对本法施行以后如何处理本法施行以前的上市证券交易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 652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收取审核费用的规定 654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条是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管理的规定 655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条是对授权国务院规定B种股票的规定 657

第二百四十条——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658

附录 6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60

后记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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