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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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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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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右昌著;何桂馨点校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161304
  • 页数:416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绪论和本论两个部分组成。绪论主要阐述了罗马法上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罗马法的传承与发展时期,研究罗马法的学派等。本书论述了人法、物法(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诉讼等三个法域。
《罗马法与现代》目录
标签:点校

再版原序 蔡元培 1

再版原序 王宠惠 1

初版原序 陈官桃 1

引言 黄右昌 1

绪论 3

第一章 罗马法上之民族主义 3

罗马民族的起源 3

罗马民族发展的历史和王政时代的七王 3

罗马国内诸民族之要求平等 5

第二章 罗马法上之民权主义 7

民权初步 7

民权二步 9

民权三步 9

第三章 罗马法上之民生主义 10

第四章 罗马法是先知先觉者 12

德意志 14

第五章 德意志、法兰西、英吉利为罗马法之后知后觉者 14

法兰西 16

英吉利 16

第六章 罗马法之四个时期 17

第七章 中古以后研究罗马法的五大学派 20

注释法学派 20

后注释法学派 20

性法学派 21

沿革法理学派 21

历史法学派 23

第八章 研究罗马法要知道她的宗教、历史和政治及其帝国主义的失败 24

宗教 24

历史 28

政治 32

罗马有无考试权 36

罗马帝国主义的失败 38

第九章 罗马法律及其解释并法律学的意义 39

法律的意义 39

法律学的意义 41

法律的解释 41

第十章 罗马法律的分类 43

公法、私法 43

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43

成文法、不文法 46

人法、物法 49

参考书 50

第一章 自然人 55

第一节 人的意义 55

第一编 人法 55

本论 55

第二节 人格 56

人格的内容 56

人格减等及资格减少 60

人格之享有及消灭 62

第三节 消极的说明行为能力 65

关于年龄的行为能力 65

关于心神错乱者、滥费者、女子、不具者的行为能力 67

第四节 住所 68

第一节 概说 70

法人的意义 70

罗马法团体的用语 70

第二章 法人 70

罗马法团体发达的渊源 71

第二节 公团体、准公团体 71

宗教团体 72

慈善团体 72

公团体 72

商业团体及实业组合 73

政治集社 73

社会及公众利益之组合 73

第三节 私团体 74

私团体的发达原于经济及政治者 74

团体的成立 74

团体的管理 76

团体的权利义务 76

第四节 罗马团体法影响于现代国家者 78

团体的解散 78

第五节 罗马团体法影响于其自身者 81

第三章 奴隶 85

奴隶之起源及待遇 85

奴隶之种类及原因 86

奴隶之制限 87

奴隶之解放 89

概论奴隶制度 91

第四章 农奴 93

农奴的起源 93

农奴之地位 94

概论农奴制度 94

第五章 家父及家子 97

罗马家族之组织与现代法 97

家父权之内容 98

家子之地位及与奴隶比较 102

家父权之取得 103

家父权之丧失 109

第六章 婚姻 111

第一节 婚姻之定义及其要件并限制 111

定义 111

要件 111

限制 112

第二节 定婚 114

第三节 结婚 115

市民法上之结婚 115

万民法上之结婚 118

第四节 姘度 121

第五节 再婚 122

第七章 夫妇财产关系 125

嫁时赍资 125

因娶赠与 127

特有财产 128

夫妻共有财产 129

离婚 130

死亡 130

第八章 婚姻解除 130

第九章 亲属 138

宗亲 138

血亲 139

姻亲 139

亲属会议 139

亲等计算 140

关于监护之各种通则 144

第十章 监护 144

保护人 148

照管人 151

监护与现代法 154

第二编 物法 155

第一部 物权法 155

第一章 物 155

物之意义 155

物之分类 156

所有权之取得 167

第二章 自物权 167

自物权之意义 167

所有权之保护 173

共有 177

第三章 他物权 178

第一节 地上权 178

第二节 役权 179

役权之定义 179

地役权 180

人役权 184

第三节 永借权 186

永借权之意义及沿革 186

永借权之性质 187

第四节 质权 188

质权之意义 188

质权之类别 188

学者之著述 195

占有之事实 195

第四章 占有 195

第一节 总说 195

占有之体样 196

第二节 占有及握有之性质 197

占有成立之要素 197

占有及握有之学说 198

第三节 占有及握有之种类 199

占有者 199

准占有 201

握有者 201

第四节 占有之得丧 202

占有之取得 202

占有之丧失 202

第五节 占有及握有之保护 203

保护之方法 203

保护之目的 204

第二部 继承法 206

包括继承 207

第一章 继承总论 207

继承之定义 207

未有继承人之遗产 208

继承人之旷缺 210

第二章 继承人之种类 211

第三章 法定继承 213

国会遗嘱 217

铜及衡式遗嘱 217

武装遗嘱 217

第一节 遗嘱之方式 217

第四章 遗嘱继承 217

大判官法遗嘱 218

优帝法典之遗嘱 218

附论妖怪遗嘱及共同遗嘱 220

第二节 遗嘱之能力 221

立遗嘱能力 221

继承之能力 222

指定继承人 223

第三节 遗嘱之作用 223

作证之能力 223

废除继承人 228

义务分 229

第五章 遗赠 232

遗赠之意义 232

遗赠之方法 232

遗赠之标的物 234

遗赠之无效 236

受遗人之权利 236

第六章 信托 238

第一节 遗产信托 238

遗产信托之意义 238

关于遗产信托之各种法制 239

第二节 特定物信托 240

第三节 codicilli 241

第四节 信托与遗赠之统一 242

第七章 死因赠与 243

死因赠与之意义 243

死因赠与与遗赠 244

第三部 债权法 245

第一章 法律行为 245

法律行为之意义 245

法律行为之能力 245

法律行为之类别 246

法律行为之原因 247

意思表示 250

条件 251

期限及期间 256

前定 260

代理 261

无效及撤销 263

第二章 债务关系 265

债务关系之意义 265

债务关系之种类 266

第三章 契约 268

物约 268

书约 271

口约 271

合意约 272

无名契约 280

自然债务 281

Pacta 282

赠与 283

和解宣誓及公断 285

结论 286

第四章 准契约 289

无因管理 289

监护 289

共有 290

继承 290

旅客携带品 290

condictio 290

第五章 私犯 293

窃盗 293

强盗 294

对产私犯 295

对身私犯 295

第六章 准私犯 297

第七章 过失 298

过失之意义 298

过失之种别 298

过失之责任 299

连带债务之性质 301

连带债务、全部债务之意义 301

第八章 连带债务及全部债务 301

全部债务之性质 302

第九章 保证 304

保证契约之起源 304

保证契约之关系 305

保证人之利益 305

保证契约之限制及类似之契约 307

迟延之类别 308

债务人之迟延 308

第十章 迟延 308

债权人之迟延 309

第十一章 债权让与 311

债权让与之沿革 311

债权让与之通知 312

让与人对债务人之约束 313

债务承任 313

名称及起源 314

诉权之形式 314

第十二章 撤销之诉 314

代位之诉 316

第十三章 债权之消灭 317

清偿 317

抵销 319

更改 321

免除 323

混同 324

消灭时效 325

改正之传唤程序 328

《十二标法》之传唤程序 328

第三编 诉讼 328

第一节 传唤之程序 328

第一章 民诉概要 328

第二节 传唤以后之程序 329

旧式诉讼时代 329

方式时代 330

方式之内容 330

诉权之移转 332

interdictum 332

非常程序时代 333

第三节 争讼期 333

争讼期之界限 333

争讼期之效果 333

第二章 刑诉概要 334

刑名 334

罪名 335

附录:拉丁文纲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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