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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  法官手册
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  法官手册

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 法官手册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8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扬帆译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61368
  • 页数:129 页
图书介绍:ICCA创编的这本《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法官手册》正是为了便利缔约国的法官适用与解释纽约公约,从而避免误会或错误地使用公约。本书的重要贡献之一在于向读者,特别是负有承认并执行外国裁决义务的法官,解读纽约公约“支持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理念,以便使列国的法院能为统一公约的适用和解释做出贡献。统而言之,本书对纽约公约与各缔约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如何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如何更有效地通过仲裁和平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等都有深遂的见解。
《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之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 法官手册》目录

给法官们的核对清单 1

概要 8

第一章 纽约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法法律文件 11

1.解释 12

1.1 对条约的解释:维也纳公约 13

1.2 有利于承认与执行的解释:偏向赞成执行 14

2.实体适用范围 15

2.1 仲裁裁决 16

2.1.1 自治解释 16

2.1.2 运用冲突法 18

2.2 仲裁协议 18

3.地域适用范围 19

3.1 裁决 19

3.1.1 裁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出 19

3.1.2 非国内裁决 20

3.2 仲裁协议 21

4.保留 22

4.1 互惠原则(第一条第(3)款第一句) 22

4.2 商事性质(第一条第(3)款第二句) 23

5.与国内法及其他条约的关系(第七条) 23

5.1 更有利的法律 24

5.2 纽约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 25

5.3 纽约公约与国内法 25

6.违反纽约公约的后果 27

6.1 违反纽约公约 27

6.2 违反投资协定 28

6.3 裁决不受影响 28

第二章 申请执行仲裁协议 29

1.引言 31

2.公约仲裁协议制度的基本特征 32

2.1 仲裁协议推定有效 32

2.2 有效仲裁协议之当事人必须被指令仲裁 33

2.3 如何指令当事人仲裁 33

2.4 非依职权指令 33

3.一般原则 33

3.1 仲裁员有权决定其管辖权 34

3.2 对仲裁庭管辖权异议之司法审查范围 34

3.3 仲裁条款通常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影响 35

3.4 向法院申请指令当事人仲裁的时间 35

3.5 无需考虑同时并存的仲裁程序 35

4.公约第二条之路线图 36

4.1 仲裁协议是否属于公约范围? 36

4.2 仲裁协议是否以书面为据? 36

4.2.1 理论背景 37

4.2.2 实践总结 38

4.3 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且实体有效? 43

4.3.1 理论背景 43

4.3.2 实践总结 43

4.4 是否存有争议,该争议是否产生于确定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为契约性质,且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47

4.4.1 理论背景 47

4.4.2 实践总结 47

4.5 仲裁协议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49

4.5.1 理论背景 49

4.5.2 实践总结 50

4.6 该争议是否可以仲裁? 52

4.6.1 内容“能通过仲裁解决”即“可仲裁性” 52

4.6.2 决定可仲裁性的适用法 53

4.6.3 可仲裁性之国际标准 54

5.总结 54

第三章 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56

1.引言 58

2.阶段Ⅰ:申请人应当满足的要求(第四条) 61

2.1 哪些文件? 61

2.2 裁决正本或正式副本(第四条第(1)(a)款) 61

2.2.1 经证实的裁决正本 61

2.2.2 经证明的裁决副本 63

2.3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证明的副本(第四条第(1)(b)款) 63

2.4 在申请时提交 64

2.5 译本(第四条第(2)款) 65

3.阶段Ⅱ:拒绝理由(第五条)之一般原则 66

3.1 不审查案件的实体法律依据 66

3.2 由被申请人负责证明已被详尽无遗地列明的拒绝理由 67

3.3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已被详尽无遗地列明于公约 67

3.4 对拒绝理由应作狭义解释 68

3.5 即便存在拒绝理由,仍有有限的裁量权决定予以执行 70

4.由被申请人证明的拒绝理由(第五条第(1)款) 71

4.1 理由一: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及仲裁协议无效(第五条第(1)(a)款) 71

4.1.1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71

4.1.2 仲裁协议无效 73

4.2 理由二:没有通知及违反正当程序;有公平审讯权(第五条第(1)(b)款) 75

4.2.1 公平审讯权 75

4.2.2 未获得通知 75

4.2.3 违反正当程序:“未能申辩” 76

4.3 理由三:不属于或超出仲裁协议之范围(第五条第(1)(c)款) 78

4.4 理由四: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第五条第(1)(d)款) 79

4.4.1 仲裁庭之组成 79

4.4.2 仲裁程序 82

4.5 理由五:裁决尚无拘束力,或已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第五条第(1)(e)款) 84

4.5.1 裁决尚无拘束力 85

4.5.2 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的裁决 86

5.由法院提出的拒绝理由(第五条第(2)款) 87

5.1 理由六:不可仲裁(第五条第(2)(a)款) 88

5.2 理由七:违反公共政策(第五条第(2)(b)款) 89

5.2.1 予以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91

5.2.2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93

6.结论 94

附录 95

附录1-1958纽约公约 95

附录2-UNCITRAL仲裁示范法 102

附录3-UNCITRAL之2006年建议 126

附录4-在线资料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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