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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例律师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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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例律师点睛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编写;游闽键主编
  • 出 版 社:上海:学林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48606840
  • 页数:285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了近80个极具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例。每个案例对具体案情以及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判决要点,并在最后附有律师就此案件对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及提供的启示做出的点评,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献给读者,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和借鉴。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例律师点睛》目录

互联网相关案例 1

一、通过互联网提供作品构成侵权的案例 3

1.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行使审查义务,须承担侵权责任 3

2.视频搜索结果内嵌式在线播放,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过错 7

3.百度提供歌词搜索被判侵权,音著协对其首开胜诉先例 10

4.侵权通知中列明的网络地址应直接且明确 13

5.搜索结果在线播放,形似搜索链接实为直接提供 17

6.电脑桌面快捷链接指向合法网站,网吧无侵权过错 20

7.互联网电视未获播放权,制造商与软件商须承担侵权责任 22

8.网络平台播放未显示第三方链接地址,仍视为内容提供者 24

9.未经审批的影视作品权利人应当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 28

10.技术转码属于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提供内容 31

11.网络服务商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否则会构成侵权 35

12.上传资源链接与分类编排模式相对应,网站构成帮助侵权 38

13.提供链接服务而未显示被链网站的其他信息,构成侵权 43

1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知名作品未尽注意义务视为主观上有过错 46

15.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当负有更高程度的事先审查义务 50

16.将动画片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构成侵权 55

17.“豆瓣网”超授权提供电影链接,构成侵权 57

二、论坛发帖引发的案例 60

1.网络论坛版主的行为可视为网络经营者的行为 60

2.论坛版主发帖提供《甄嬛传》下载链接,网站构成教唆侵权 63

三、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案例 67

1.不界定相关市场和测度市场地位,难以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7

2.“开心网”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千橡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 71

3.垂直搜索不是无限制搜索,爱帮网被判不正当竞争 76

4.网络知名写手因违约赔偿文学门户网站60万元 80

图书出版相关案例 85

1.与汇编作品中的日常用语相同,仍然构成作品抄袭 87

2.忆述者和撰写者均做出独创性贡献,法院认定为合作作品 90

3.撰写者对表达音乐常识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94

4.图书装帧设计属于集体创作 97

摄影作品相关案例 101

1.不同作者根据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103

2.公益活动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宣传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105

3.摄影大赛主办方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108

4.擅用摄影大赛参赛落选作品,主办方被判侵权 112

美术作品相关案例 115

1.需要达到美术作品的标准,实用艺术品才能受到保护 117

2.雕塑临摹成油画,商业使用构成侵权 119

3.原告设计部分来自公知领域,某些固有特征相同未必是抄袭 122

4.“脚印”等元素属于公有领域,“奥运大脚印”不侵权 124

5.京剧脸谱也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128

6.“西湖十景”女子发型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130

7.他人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并不构成侵权 133

8.佛像雕塑作品具有原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36

9.仿冒城市雕塑“反弹琵琶”被认定侵权 139

10.手写而形成的个性化印迹不属于美术作品 141

11.法定货币图像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判侵权 145

设计相关案例 149

1.图案设计欠缺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51

2.Levi’s“双弧线”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和识别性 155

3.阿迪达斯以“三条杠”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159

字库与字体相关案例 165

1.方正字库属于美术作品,购买正版商业字库仍侵权 167

2.购买者实施合理期待使用行为应视为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170

3.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其表达思想、传达信息 173

4.字库中的单独字体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79

游戏与计算机软件相关案例 183

1.商业冒险游戏“大富翁”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185

2.单机版软件与网络游戏为一整体,不属第9类计算机软件 188

3.以提示框引导用户卸载金山网盾构成不正当竞争 192

4.对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修改均构成对计算机程序的修改 194

5.软件开发的思想与表达 198

6.技术保护措施与技术中立原则的对战 203

电视节目、影视动画、戏曲音乐作品相关案例 209

1.唱腔设计被电影制片人著作权吸收,原告无权单独主张著作权 211

2.电视节目使用漫画语言不侵权,但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213

3.字幕字体的区别并不产生新的音乐电视作品 216

4.设计公司已无作品著作权,遭“张冠李戴”也无高额赔偿 219

5.为电影艺术创作虚构名称并不侵犯署名权 223

6.“送戏下乡”也要尊重著作权,公益演出不应成为侵权借口 225

7.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依据 229

8.在电视剧植入广告中使用他人首饰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232

9.向公众征集《黑猫警长2》创意的行为,未侵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236

10.毛宁被诉演唱《传奇》构成侵权,法院一审驳回 239

11.“葫芦兄弟”形象被注册为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 242

12.“葫芦娃”动画形象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246

其他相关案例 255

1.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依据整体观察原则 257

2.与立体商标相似的方形瓶包装未构成商标使用 260

3.首例魔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DVD侵权并非对魔术作品本身侵权 264

4.具有独创性且被他人所客观感知和复制的网页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66

5.理解“作品”才能理解“复制” 268

6.恶意抢注“新民网”,权利人异议成功 274

7.渡边宏与上海日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裁定案 277

8.“欢乐虎”形象构成对“巧虎”形象著作权的侵犯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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