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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借款担保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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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借款担保卷 上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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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7509324408
  • 页数:472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2005年到2009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典型借款担保纠纷,包括由最高院法官提炼的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借款担保卷 上》目录

上卷 3

一、借款 3

1.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2.对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 10

3.“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15

4.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所涉借款合同无效 19

5.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31

6.协议约定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40

7.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47

8.我国黄金使用方式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衍生权益归属的改变 54

9.“贷改投”政策的实施问题 86

10.企业债务方式整体兼并的债务承接 94

11.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110

12.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 115

13.对“逾期利息”的理解 128

14.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132

15.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155

16.银行转帐进帐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帐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161

17.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 170

18.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 174

19.债权人的撤销权 181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198

21.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206

22.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行的债权 218

23.企业转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229

24.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不予支持 237

25.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效力问题 242

26.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51

27.对公司是否具有人民币贷款经营权的认定 257

28.股东超出认缴出资的部分出资性质的认定 269

29.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对资产置换行为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 284

30.借款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292

31.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竞合 311

32.贷新还旧的理解 318

33.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324

34.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 334

35.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337

36.再贷款的目的是解决金融机构短期头寸不足、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 344

37.检察机关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贷款的事实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断” 353

38.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银行利息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 362

二、担保一般规定 371

39.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的,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371

40.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375

41.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78

42.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并非专属管辖 386

43.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因地方国有企业破产而免除 390

三、质押 405

44.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405

45.债权人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14

46.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质权人应当对因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423

47.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441

48.以网上国债为质押标的物时各方权利及义务的认定 451

49.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法院不予认定 466

下卷 475

四、抵押 475

50.保证人既不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又不主动履行保证责任,因其怠于履行保证义务所造成的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应当由债务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 475

51.银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对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定必须以依法登记为准 481

52.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492

53.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516

55.公司在合同中笼统地承诺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的,不得因借款用途问题而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523

56.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成功设定与是否消灭的认定 534

57.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地址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地址不符问题的处理 542

58.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存在密切关系,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主张其不知道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的不予认定 548

59.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的变更、抵押人名称的变更以及行使抵押权形式问题的处理 555

60.公司总会计师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67

61.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约定医药采购供应站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认定抵押权成立。抵押人是否就房产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576

6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 583

63.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不属于原有企业法人的消灭以及新的企业法人的成立,也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问题 595

6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随同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约定 604

65.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617

66.产权确认行为发生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的抵押权的认定 623

67.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以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 634

68.主合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当视为抵押房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即债务人担保财产的从物 640

69.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649

70.抵押人抗辩称抵押财产中的部分是另外单位的,但在抵押物清单上有另外单位的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所讲另外单位的法人是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653

7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效力”的认定问题 663

五、保证 673

72.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少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的数额,这种变化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也不能够成为保证人免责的条件 673

73.在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规定一定额度以下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82

74.担保人以主合同签订时的主合同组成部分之外的内部文件以及《业务合作协议书》为由,主张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变更的,法院不予认可 692

75.担保人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享有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权利 708

76.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716

77.延期还款协议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重新约定的,应当从当事人之间的缔约目的出发,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不能就此认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 726

78.《担保法》施行前国家行政机关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缔约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35

79.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单位印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744

80.在保证合同已经约定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借款用途变更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757

8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66

82.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774

8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782

84.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构成不可抗力 791

8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其不知道新贷用于借新还旧 796

86.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合同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过 812

87.贷款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增加,应根据贷款人的过错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819

88.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由此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的事实 829

89.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不需中止诉讼程序 836

90.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视其是否出具了虚假资金证明,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损失是否基于对其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 842

91.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852

92.因主体变更而发生的债务承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务转移,不需经担保人的同意 855

93.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863

94.保证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72

95.贷款方对借款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并不负有法定的实质审查义务。担保人主张贷款方与借款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877

96.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890

97.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899

98.因公证机关送达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并不必然否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908

99.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18

100.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原来所提供的保证采取相应的安排后,解除原保证单位的保证责任 928

101.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自动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债权人如何选择,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939

102.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没有行使该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949

103.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盖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 950

104.保证合同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956

105.借款人在取得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961

106.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966

107.商业贷款的中间人向借款人催收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其代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得到债权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972

108.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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