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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禁烟史料  第1册  组织法令  1
国民政府禁烟史料  第1册  组织法令  1

国民政府禁烟史料 第1册 组织法令 1PDF电子书下载

历史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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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朱文原编
  • 出 版 社:国史馆
  • 出版年份:2003
  • ISBN:9570150025
  • 页数:470 页
图书介绍:
上一篇:黔记下一篇:汉书评注 卷1下至卷7
《国民政府禁烟史料 第1册 组织法令 1》目录

序言 1

凡例 1

壹、禁烟法规 1

一、禁烟条例 1

〇一 制定修正禁烟官吏奖惩条例 1

01 财政部为制定禁烟官吏奖惩条例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7年3月14日) 1

附件:禁烟官吏奖惩条例(民国17年3月14日) 2

02 国民政府据财政部呈为制定禁烟官吏奖惩条例请鉴核一案批示准予备案(民国17年3月19日) 4

03 财政部为修正禁烟官吏奖惩条例部分条文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17年3月26日) 5

附件:修正禁烟官吏奖惩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条文(民国17年3月26日) 6

04 国民政府据财政部呈为修正禁烟官吏奖惩条例请鉴核一案批示准予备案(民国17年3月30日) 6

〇二 审查修正国民政府禁烟条例 6

01 国民政府秘书处致函审查委员蒋作宾张之江等人请审查修正国民政府禁烟条例(民国17年3月23日) 6

附件一:修正国民政府禁烟条例(民国16年11月) 7

附件二:修正国民政府禁烟条例(民国17年3月) 11

02 财政部为修正禁烟条例一案电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7年3月29日) 17

附件:蒋作宾委员之国民政府禁烟条例审查报告书 18

03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条例并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17年4月4日) 18

04 军事委员会呈复国民政府谓禁烟条例已饬属知照(民国17年4月10日) 19

05 财政部呈复国民政府谓禁烟条例已转饬遵行(民国17年4月10日) 20

06 南京特别市市长何民魂呈复国民政府谓禁烟条例已转饬遵行(民国17年4月12日) 21

07 河南省政府主席冯玉祥呈复国民政府谓禁烟条例已转饬遵行(民国17年4月13日) 21

08 陕西省政府主席宋哲元为请核发禁烟条例以凭转行饬遵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补发(民国17年4月20日) 22

09 广东省政府委员会主席李济深呈复国民政府谓禁烟条例已令交该省财政厅遵照办理(民国17年4月23日) 23

10 广西省政府委员会主席黄绍竑呈复国民政府谓禁烟条例已转饬遵行(民国17年5月12日) 23

11 国民政府秘书处为补发禁烟条例一案函复陕西省政府查照(民国17年5月14日) 24

〇三 公布审理烟案简易程序 25

01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并令直辖各机关转饬知照(民国17年4月2日) 25

附件:审理烟案简易程序(民国17年4月2日) 25

02 战地政务委员会主席委员蒋作宾呈复国民政府谓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已先行通令鲁西直南克复各县一体遵行(民国17年4月9日) 27

03 安徽省政府主席陈调元呈复国民政府谓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已通饬知照(民国17年4月9日) 28

04 南京特别市市长何民魂呈复国民政府谓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已转饬所属知照(民国17年4月10日) 29

05 河南省政府主席冯玉祥呈复国民政府谓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已转饬所属知照(民国17年4月11日) 29

06 广西省政府委员会主席黄绍竑呈复国民政府谓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已转饬所属知照(民国17年4月18日) 30

07 广东省政府委员会主席李济深呈复国民政府谓审理烟案简易程序已转饬所属知照(民国17年4月25日) 30

〇四 审查制定废止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 31

01 钮永建宋子文等人为制定禁烟法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核议(民国17年8月20日) 31

附件:禁烟法(草案)(民国17年8月20日) 32

02 国民政府秘书处据钮永建宋子文等人呈为制定禁烟法请鉴核转送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7年8月24日) 37

03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据钮永建宋子文等人呈为制定禁烟法业奉议决交法制局分别制定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并送国民政府原审查委员审查一案致函国民政府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7年8月30日) 38

04 国民政府致函审查委员王正廷孔祥熙关于禁烟法俟国民政府法制局制定送府后再付审查(民国17年9月10日) 39

05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制定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查照办理(民国17年9月10日) 40

附件一:禁烟法(民国17年9月10日) 40

附件二:禁烟法施行条例(民国17年9月10日) 42

06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并训令直辖各机关知照(民国17年9月17日) 46

07 国民政府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函为关于制定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请查照办理一案函复该会已明令公布并通饬施行(民国17年9月17日) 47

08 国民政府禁烟委员会秘书处为将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之全文暨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原案一并抄示一案致函国民政府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7年9月24日) 47

附件: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函 48

09 国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制定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一案致函禁烟委员会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7年9月27日) 49

10 南京特别市市长刘纪文关于禁烟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在民国十八年三月以前吸食鸦片者皆不为罪似非从速禁绝之道一案呈国民政府转请核示(民国17年11月20日) 49

11 云南省政府电呈国民政府准将该省禁烟事宜饬由该省政府负责于民国十八年年底实行禁绝(民国17年11月21日) 51

12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南京特别市市长刘纪文呈为禁烟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在民国十八年三月以前吸食鸦片者皆不为罪似非从速禁绝之道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7年11月30日) 54

13 国民政府致电云南省政府谓该省吸食鸦片者应仍依限禁绝未便展缓(民国17年12月10日) 55

14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据南京特别市市长刘纪文呈为禁烟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期限经查系指在该法施行前曾经戒烟所给予戒烟期限者而言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转交南京特别市政府知照(民国17年12月13日) 55

15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函示有关禁烟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戒烟期限一案致函南京特别市政府查照(民国17年12月18日) 56

16 司法行政部参事厅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文书局查询行政院禁烟委员会有无修正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如有修正印本请检送一份备查(民国18年1月28日) 57

17 国民政府文官处文书局为司法行政部参事厅请检送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修正印本一案致函行政院禁烟委员会查照(民国18年2月1日) 58

18 行政院禁烟委员会函复国民政府文官处文书局谓该会修正之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须俟公布后再行检送参考(民国18年2月2日) 59

19 国民政府文官处文书局据行政院禁烟委员会函复以禁烟法及禁烟法施行条例之修正印本正呈由行政院转请立法院交付审查须俟公布后再行检送一案致函司法行政部参事厅查照(民国18年2月5日) 60

20 立法院据该院法制委员会研拟禁烟法草案并经该院第三十二次会议议决修正通过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7月15日) 60

附件:禁烟法(民国18年7月25日) 62

21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法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18年7月25日) 65

22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函为决议禁烟法继续有效司法行政部拟该法修正案大体通过交立法院审议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1年12月12日) 66

23 立法院为该院第三届第七次会议议决修正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并各省所定禁止制售毒品之单行条例应限期废止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22年3月10日) 67

24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22年3月16日) 70

附件:修正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民国22年3月16日) 71

25 国民政府据立法院呈为修正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并各省所定禁止制售毒品之单行条例应限期废止一案训令行政院知照并转饬遵照(民国22年3月16日) 71

26 国民政府据立法院呈为修正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并各省所定禁止制售毒品之单行条例应限期废止一案指令修正条文已公布并已令行政院知照转饬遵照(民国22年3月16日) 72

27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立法院呈为修正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并各省所定禁止制售毒品之单行条例应限期废止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谓该案已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并已令行政院知照转饬遵照(民国22年3月17日) 73

28 行政院为奉关于修正禁烟法第十一条条文并各省所定禁止制售毒品之单行条例应限期废止一案呈复国民政府已转饬各省政府遵照(民国22年3月29日) 74

29 浙江省浦江县巡回拒毒运动大会电呈国民政府请饬立法院恢复禁烟法第十一条原条文(民国22年5月30日) 75

30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浙江省浦江县巡回拒毒运动大会呈为饬立法院恢复禁烟法第十一条原条文请鉴核转饬一案致函立法院查照(民国22年6月6日) 76

31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修正禁烟法原则三项并由行政院将毒品等进口徵税种制贩卖各情于一个月内查明提出报告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查照(民国23年5月16日) 77

32 国民政府关于严禁制造运输贩卖吸食白面红丸等类毒品一案训令行政院知照转令禁烟委员会遵照(民国23年5月22日) 78

33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严禁制造运输贩卖吸食白面红丸等类毒品已饬行政院知照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3年5月22日) 78

34 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禁烟法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行饬知(民国24年10月26日) 79

〇五 审查制定修正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 79

01 内政部为制定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7年8月20日) 79

附件: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民国17年8月20日) 80

02 国民政府秘书处致函国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民国17年8月28日) 84

03 国民政府法制局业经审查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谓该条例内容大致尚妥惟加俸或减俸作为奖励或惩戒方法似嫌未当一案致函国民政府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7年9月25日) 85

04 国民政府据内政部呈为制定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经稍加删改后指令公布施行(民国17年10月4日) 86

05 行政院禁烟委员会主席张之江关于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业经修订会呈迄未明令颁行一案呈国民政府迅予公布施行(民国17年11月16日) 87

06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内政部呈为制定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即经酌加修正饬以部令公布施行一案致函行政院禁烟委员会查照(民国17年11月22日) 87

07 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为将其会呈之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迅赐核准并将内政部前呈拟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注销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示遵(民国17年12月29日) 88

08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呈请将其会呈之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迅赐核准并将内政部前呈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注销一案致函行政院照办(民国18年1月8日) 90

09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拟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案尚妥惟惩吏院应改为官吏惩戒委员会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1月25日) 91

附件: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民国18年1月25日修正) 92

10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以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会呈之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除分令修正公布外请备案并将内政部前呈拟禁烟考成条例注销一案指令照准(民国18年1月30日) 96

11 行政院据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会呈拟将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删除并修正第九条第三项条文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18年7月26日) 96

12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以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会呈拟将公务员禁烟考成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删除并修正第九条第三项条文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18年8月20日) 99

〇六 制定修正禁烟考绩条例 99

01 行政院为制定禁烟考绩条例并将现行禁烟考成条例注销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9年1月30日) 99

附件:禁烟考绩条例(民国19年1月30日) 100

02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禁烟考绩条例并将现行禁烟考成条例注销请鉴核案经决议禁烟考绩条例修正备案禁烟考成条例注销一案指令遵照(民国19年2月10日) 104

03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修正禁烟考绩条例草案核定公布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22年12月23日) 105

附件一:禁烟考绩条例(民国22年12月23日修正) 106

附件二:国民政府文官处第二科之签呈(民国22年12月25日) 109

04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修正公布禁烟考绩条例请鉴核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22年12月29日) 110

05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修正公布禁烟考绩条例请鉴核一案训令司法院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知照(民国22年12月29日) 110

06 行政院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函送祭烟考成暂行办法嘱备查等由除将院颁修正禁烟考绩条例废止外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25年4月4日) 111

附件:国民政府文官处第二科之签呈(民国25年4月6日) 112

07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函为检送禁烟考成暂行办法转请鉴核备案一案训令司法院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知照(民国25年4月11日) 113

〇七 制定修正废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114

01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为制定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将禁烟法及刑法鸦片章分别停废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24年10月10日) 114

附件一: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民国24年10月10日) 116

附件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民国24年10月10日) 120

附件三:国民政府文官处第二科关于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之签呈(民国24年10月14日) 124

附件四: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刑法—鸦片章(民国17年3月) 125

02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制定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将禁烟法及刑法鸦片章分别停废请鉴核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转陈核定见复(民国24年10月16日) 127

03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函为就已往禁烟禁毒之经验制定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各一种并以烟毒案件改隶军法范围请鉴核备案等情经提会决议准予备案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民国24年10月16日) 128

04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函为制定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将禁烟法及刑法鸦片章分别停废并送登公报请鉴核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24年10月17日) 129

05 国民政府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制定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准予备案所有新刑法鸦片章在适用各该条例区域之内停止施行一案训令五院及军事委员会知照转饬知照(民国24年10月28日) 131

06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函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为制定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请备案经本会议决议准予备案请查照饬知并将禁烟法及刑法鸦片章分别停废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4年10月28日) 132

07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请将禁烟法及刑法鸦片章分别停废请鉴核案两条例业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准予备案禁烟法已明令废止刑法鸦片章停止施行一案指令军事委员会委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知照(民国24年10月28日) 133

08 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奉查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公布日期一案电复巴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民国25年1月4日) 134

09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备案(民国25年5月29日) 134

附件一: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民国25年5月29日修正) 136

附件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民国25年5月29日修正) 141

10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25年6月3日) 145

11 国民政府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制定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请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备案公布施行一案指令兼禁烟总监蒋中正该条例业经公布通饬施行并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备案知照(民国25年6月3日) 146

12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请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备案公布施行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5年6月3日) 147

13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为准国民政府文官处函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请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备案公布施行案经提会议决准予备案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查照转饬知照(民国25年6月18日) 148

14 军事委员会禁烟委员会总会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错字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25年6月20日) 149

15 国民政府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函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业经决议准予备案请查照转饬知一案训令兼禁烟总监蒋中正知照(民国25年6月24日) 149

16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函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经决议准予备案请查照转知案业经国民政府训令兼禁烟总监蒋中正知照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5年6月25日) 150

17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军事委员会禁烟委员会总会函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文内错字一案致函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及军事委员会禁烟委员会总会查照并饬属知照(民国25年7月2日) 151

18 国防最高会议关于行政院转请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经本会议决议二十四条原文删去「兼禁烟总监」五字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查照分别饬遵(民国27年3月26日) 152

19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前经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兹将各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文内「兼禁烟总监」五字删去一案致函国防最高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7年3月31日) 153

20 国防最高会议秘书处为请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内所称「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应将「最高」二字删除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27年4月7日) 154

21 国民政府明令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27年4月13日修正) 155

附件: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民国27年4月13日) 156

22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已由国民政府明令修正公布通饬施行一案致函国防最高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7年4月13日) 157

23 内政部禁烟委员会为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关于没收烟犯财产适用民事执行办法之条文是否适当一案致函司法行政部查照(民国29年9月17日) 158

24 司法行政部函复内政部禁烟委员会谓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及补订民事执行办法业已废止所拟条文甚属适当(民国29年10月8日) 159

25 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为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通过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予以废止所有暂停适用刑法第二十章之期间仍应延长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并分别办(民国30年1月30日) 160

附件一:内政部原呈 161

附件二: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民国30年1月30日) 164

26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行饬知(民国30年2月14日) 169

27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公布后所有暂停适用刑法第二十章之期间仍应延长一案训令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军事委员会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0年2月19日) 169

28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公布后所有暂停适用刑法第二十章之期间仍应延长一案函复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0年2月19日) 170

29 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行饬知(民国30年2月19日) 171

30 司法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废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通行饬知一案训令司法行政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3月3日) 172

31 司法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现经制定公布应即通行饬知一案训令司法行政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3月3日) 172

32 行政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废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通行饬知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3月6日) 173

33 行政院为奉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公布后所有暂停适用刑法第二十章之期间仍应延长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3月6日) 174

34 行政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废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通行饬知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3月6日) 175

35 司法行政部为奉司法院令开废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通行饬知一案训令该部最高法院检查署检查长各省高等法院等知照(民国30年3月15日) 175

36 行政院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价」字系「偿」字误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更正(民国30年4月21日) 176

附件:国民政府又官处第一科之签呈(民国30年4月23日) 177

37 行政院秘书长魏道明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内规定「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价」字系「偿」字之误一案致函社会部更正(民国30年4月21日) 178

38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之「价」字系「偿」字之误呈请鉴核更正一案致函行政院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0年5月6日) 178

39 司法院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内规定「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价」字系「偿」字之误一案训令司法行政部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0年5月17日) 179

40 军事委员会为新颁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各条尚多疑义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迅赐转陈(民国30年5月23日) 180

41 司法行政部为奉司法院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价」字系「偿」字之误一案训令该部最高法院检查署检查长各省高等法院等知照(民国30年5月28日) 181

42 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奉准军事委员会函为新颁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各条尚多疑义请查照迅赐转陈案业经奉批送请国防最高委员会议核定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0年6月5日) 182

43 军事委员会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条文中并无「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第二项之「二」字是否「三」字之误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明(民国30年9月22日) 183

44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条文中并无「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第二项之「二」字系「三」字之误一案致函行政院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并转赐知照(民国30年9月29日) 184

45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条文中并无「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第二项之「二」字系「三」字之误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办公厅查照并转陈赐知(民国30年9月29日 185

46 司法院关于国民政府文官处函开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之「价」字系「偿」字之误一案训令司法行政部知照并转饬所属知照(民国30年10月7日) 186

47 司法行政部为奉司法院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条文中并无「经追缴而无力缴纳没收其财产抵价」一语第二项之「二」字系「三」字之误应再更正一案训令该部最高法院检查署检查长各省高等法院等知(民国30年10月27日) 187

48 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据军事委员会函请转陈解释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各条疑义遵批转陈核定案经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决议照法制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通过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30年11月21日) 187

附件:法制专门委员会报告审查军事委员会呈请解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疑义一案之意见 188

49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函复关于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疑义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查照(民国30年11月26日) 191

50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疑义案除转陈并函军事委员会一案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0年11月26日) 192

51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为奉交张冠英条陈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意见一案致函行政院秘书处查照(民国32年5月30日) 192

附件:张冠英修正意见条陈 193

52 财政部为奉交张冠英修正意见案致函行政院秘书处谓似应由内政部核议具复(民国32年6月21日) 198

53 行政院秘书处以张冠英原条陈意见中关于改善徵缉机构等项系属财政部主管致函财政部查照(民国30年6月26日) 199

54 内政部为奉交张冠英条陈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意见案提拟核议意见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32年7月22日) 199

附件:内政部核议意见 200

55 行政院秘书处关于张冠英条陈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意见案抄送内政部财政部核议意见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查照(民国32年9月13日) 204

56 财政部为奉交张冠英条陈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意见案提拟核议意见一案致函政院秘书处查照汇办(民国32年9月22日) 205

附件:行政院秘书处沈成之签呈(民国32年9月25日) 207

57 行政院为拟延长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2年10月16日) 207

附件:国民政府编审室关于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延长施行期间之签呈(民国32年10月19日) 208

58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为延长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请鉴核一案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2年11月2日) 209

59 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关于行政院呈为延长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请鉴核案业经奉常会决议准予照办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饬遵(民国32年12月22日) 210

附件一:国民政府编审室关于延长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之签呈(民国32年12月24日) 211

附件二:国民政府文官处第一科关于延长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之签呈(民国32年12月30日) 211

60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延长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案业奉国民政府明令自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一年并分别令行一案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3年1月6日) 213

61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自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一年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行饬知(民国33年1月7日) 213

62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明令自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一年一案训令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军事委员会遵照并转饬遵照(民国33年1月7日) 214

63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及肃清烟毒善后办法施行期间经院会决议应予延长请分别备案并明令施行请鉴核等情指令照办(民国33年1月7日) 215

64 行政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明令自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一年一案训令司法行政部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3年1月18日) 216

65 司法行政部为奉行政院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明令自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一年一案训令最高法院检查署检查长各省高等法院等知照(民国33年2月21日) 217

66 行政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明令自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一年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3年3月8日) 217

67 行政院为将肃清烟毒善后办法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3年12月12日) 218

附件:国民政府编审室关于肃清烟毒善后办法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延长施行期间之签呈(民国33年12月13日) 219

68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行政院呈为将肃清烟毒善后办法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请鉴核案奉批送国防最高委员会核议一案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3年12月30日) 220

69 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关于行政院呈为将肃清烟毒善后办法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请鉴核案业奉常会决议准予照办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转陈办理(民国34年1月17日) 221

70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自民国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行饬知(民国34年1月30日) 222

71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业经明令自民国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一案训令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军事委员会遵照并转饬遵照(民国34年1月30日) 223

72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为将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请鉴核奉常会决议准予照办请转陈办理案业奉国民政府分令饬遵一案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查照转陈(民国34年1月30日) 224

73 国民政府为将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一案训令国民政府文官处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4年1月30日) 224

74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自民国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并训令国民政府文官处通行饬知(民国34年2月1日) 225

75 行政院为奉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明令自民国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民国34年2月4日) 226

76 财政部为奉行政院令开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明令自民国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长至抗战结束后二年为止请知照一案训令税务署知照(民国34年2月23日) 226

77 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关于行政院函为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请转陈案业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决议交立法院审议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饬知并令立法院遵办(民国34年12月18日) 228

附件: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民国34年12月18日修正) 229

78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草案业经令发立法院审议一案训令行政院知照(民国34年12月22日) 234

79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草案一案训令立法院遵照审议(民国34年12月22日) 234

80 立法院关于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无庸再度修正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转陈仍照公布(民国35年3月14日) 235

81 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秘书厅关于奉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代电为立法院通过之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其中若干刑度规定实较现行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为轻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35年3月18日) 236

附件一:蒋中正(委座)寅灰府交代电 237

附件二: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民国35年3月18日修正) 238

82 国民政府文官处政务局关于立法院通过之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其中若干刑度规定实较现行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为轻经奉批应将该条例送国防最高委员会议重行审议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文书局查照(民国35年3月20日) 242

83 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内若干刑度规定较轻一案训令立法院重行修正(民国35年3月25日) 243

84 行政院为将刑法第二十章鸦片罪之规定暂停适用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民国35年8月9日) 244

85 上海市警察局局长俞平叔为烟毒案是否照普通刑法办理请核示一案致电内政部警察总署鉴核(民国37年8月10日) 245

86 内政部警察总署电复上海市警察局局长俞平叔谓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正由禁烟委员会呈延长实施二年(民国37年8月20日) 245

87 内政部警察总署致电上海市警察局局长俞平叔谓禁烟禁毒治罪条例延长施行期间未明令公布前所有烟毒案件应移送该管法院(民国37年9月23日) 246

88 行政院为禁烟禁毒治罪条例业奉总统明令修正公布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民国37年12月7日) 246

89 内政部为奉行政院令颁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条例一案训令警察总署知照(民国37年12月29日) 247

附件:禁烟禁毒治罪条例(民国37年12月29日修正) 247

〇八 制定修正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 253

01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主席张之江呈为转呈早日公布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一案请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8月20日) 253

附件:国民政府秘书处第一科之签呈(民国18年8月24日) 255

02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以禁烟委员会呈为转呈早日公布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一案指令行政院已令交立法院审核并训令立法院遵照办理(民国18年8月30日) 256

03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请转呈赐饬立法院迅将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草案早日核定送请公布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11月28日) 257

04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禁烟委员会呈为转呈赐饬立法院迅将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草案早日核定送请公布案奉批转催一案致函立法院行政院查照(民国18年12月3日) 258

05 立法院关于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已呈奉国民政府指令公布函复查照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12月9日) 258

06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为制定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案业经明令公布一案致函行政院查照(民国18年12月12日) 259

07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立法院函复准函转催迅核定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案业奉国民政府指令公布一案致函行政院查照(民国18年12月12日) 260

08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主席张之江呈为制定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业经该院审查修正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12月21日) 260

09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禁烟委员会呈为制定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转请鉴核公布一案业经签呈意见奉交行政院一案致函行政院查照(民国18年12月23日) 262

10 行政院为制定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一案业已分会内政部卫生部工商部与禁烟委员会商定办法再议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19年9月18日) 263

11 行政院据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会呈禁烟法施行条例业奉废止另行公布之禁烟法施行规则内并无制定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之规定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21年2月25日) 264

12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内政部及禁烟委员会会呈关于焚毁鸦片及麻醉毒品条例草案似可免予会商修正一案致函行政院查照(民国21年5月12日) 267

〇九 其他 267

01 麻醉药品管制条例(民国18年11月27日) 267

02 严禁列性毒品暂行条例(民国23年5月11日) 271

03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民国44年6月3日) 273

04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施行细则(民国71年1月15日) 278

二、禁烟规则 286

〇一 审查制定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 286

01 兼全国禁烟会议主席张之江为全国禁烟会议公决将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并呈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民国17年11月20日) 286

附件一:全国禁烟会议议决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草案 287

附件二:原案议题理由及办法 289

附件三:调验公务员简则草案(一)(民国17年11月20日) 295

附件四:调验公务员简则草案(二) 298

附件五:调验公务员简则(民国19年2月) 300

附件六:戒烟所及戒烟嘱讬所章程(草案) 303

02 国民政府关于既据分呈应候行政院审核具报到府转送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核复再行饬遵一案指令兼全国禁烟会议主席张之江知照(民国17年11月24日) 305

03 司法院关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函交审查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暨行政院修正案等件命院决定业经覆加审查一案致函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7年12月17日) 305

附件一: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民国17年12月17日) 306

附件二:公务员调验规则(民国19年2月14日) 311

04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17年12月26日) 314

05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司法院呈为审查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暨行政院修正案等件命院决定业经覆加审查请鉴核一案函复司法院查照(民国17年12月26日) 315

06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中央直辖各机关各省监督署等机关公务员如被举发沾染嗜好者应由何处调验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9月12日) 315

07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办理南京特别市党部请调验公务员一案致函国民政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9月17日) 317

附件一:中国国民党南京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原呈 318

附件二:国民政府文官处第一科之签呈 319

08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调验公务员案通饬各主管或监督长官负责检举呈报汇办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9月21日) 319

09 国民政府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据南京特别市党部呈为厉行调验公务员一案训令直辖各机关照办(民国18年9月21日) 320

10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调验公务员办法似尚可行一案指令准予照办(民国18年9月24日) 321

11 国民政府致函行政院谓江苏省政府咨文中有「敝政府」一语应转饬设法避免(民国18年9月25日) 321

12 行政院禁烟委员会关于中国国民党南京特别市党部呈为厉行调验公务员训令照办案经详加考查该会各职员并无沾染嗜好者一案呈复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9月25日) 322

13 江苏省政府为制定江苏省政府调验公务员吸食鸦片实施细则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9月27日) 323

14 行政院为江苏省政府咨文中有「敝政府」一语应转饬设法避免已令禁烟委员会转知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9月30日) 324

15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禁烟委员会呈复奉令厉行调验公务员案经详查该会各职员并无沾染嗜好者一案指令知照(民国18年10月4日) 324

16 监察院秘书处为该院确无吸食鸦片人员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10月8日) 325

17 国民政府文官处文书局关于监察院秘书处函称该院确无吸食鸦片人员已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一案致函监察院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10月12日) 326

18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监察院呈复该院确无吸食鸦片者案相应抄开原件函达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18年10月12日) 326

19 江西省政府为厉行调验公务员已通令遵办一案呈复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10月24日) 327

〇二 制定县长履勘烟苗章程 328

01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制定县长履勘烟苗章程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8年3月27日) 328

附件一:县长履勘烟苗章程(草案)(民国18年3月27日) 329

附件二:国民政府文官处秘书谢健之签呈(民国18年3月28日) 330

02 国民政府文官处据行政院呈以禁烟委员会呈为制定县长履勘烟苗章程一案致函行政院请照签呈各节修正具报(民国18年4月1日) 331

03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制定县长履勘烟苗章程遵签修正一案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照转陈核示(民国18年4月1日) 332

附件:县长履勘烟苗章程(民国18年4月1日修正) 333

04 国民政府文官处关于县长履勘烟苗章程业奉准照办一案致函行政院查照(民国18年5月4日) 335

〇三 制定禁烟法施行规则废止禁烟法施行条例 336

01 行政院为制定禁烟法施行规则并将现行禁烟法施行条例明令废止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9年1月30日) 336

附件:禁烟法施行规则(民国19年2月14日) 337

02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禁烟法施行规则并明令废止禁烟法施行条例一案指令遵照(民国19年2月10日) 342

〇四 制定废止公务员调验规则 342

01 行政院为制定公务员调验规则并废止现行调验公务员吸烟简则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9年1月30日) 342

附件:公务员调验规则(民国19年1月30日) 343

02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公务员调验规则并废止现行调验公务员简则一案指令知照(民国19年2月10日) 347

03 行政院检送公务员调验规则呈国民政府转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饬各级党部知照(民国19年2月14日) 347

04 国民政府文官处为检送公务员调验规则一案致函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请通饬各级党部知照(民国19年2月18日) 349

附件:公务员调验规则(民国19年2月18日修正) 349

05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以福建省政府禁烟委员会呈为通令全国一致实行公务员调验规则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20年1月9日) 351

06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以禁烟委员会呈为福建省政府禁烟委员会请转呈通令全国一致实行公务员调验规则一案指令照准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遵照(民国20年1月14日) 352

07 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禁烟调验规则及公务员调验规则(民国30年6月5日) 353

08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废止公务员调验规则等四种法规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30年6月5日) 354

〇五 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 355

01 行政院司法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业经行政院发交政务处签注提会议决咨商司法院同意一案会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19年6月13日) 355

附件:禁烟罚金充奖规则(民国19年6月13日修正) 356

02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司法院会呈以禁烟委员会呈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业经行政院发交政务处签注提会议决咨商司法院亦均同意会呈核示一案指令分饬办理(民国19年6月21日) 358

03 行政院据禁烟委员会呈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业经咨商司法院同意并提出国务会议通过一案转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20年7月23日) 359

04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以禁烟委员会呈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业经咨商司法院同意并提出国务会议通过转呈鉴核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20年7月28日) 360

05 行政院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等四种法规一案呈请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0年5月30日) 360

附件:禁烟罚金充奖规则(民国30年5月30日修正) 361

06 行政院为奉抄发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民国34年11月8日) 363

07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到院经核可行一案呈请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4年11月8日) 364

附件:禁烟罚金充奖规则(民国34年11月9日修正) 364

08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修正禁烟罚金充奖规则请鉴核一案指令查照(民国34年11月9日) 366

09 司法行政部关于禁烟罚金充奖规则等是否仍可适用不无疑义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35年12月4日) 366

〇六 制定释义修正废止禁烟禁毒考成规则 367

01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为制定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等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并转送备案(民国25年8月5日) 367

附件:禁烟禁春考成规则(民国25年8月5日) 369

02 国民政府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呈为制定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等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25年8月5日) 372

03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等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25年8月12日) 372

04 湖北省政府为请解释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第八条条文一案电呈行政院鉴核(民国28年8月23日) 373

附件:行政院秘书处沈乘龙之签呈(民国28年9月26日) 374

05 财政部关于湖北省政府电请解释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第八条条文案应由行政院核办一案致函行政院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8年9月23日) 375

06 行政院秘书处关于湖北省政府电请解释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第八条条文疑义一案致函财政部查照(民国28年9月28日) 376

07 内政部为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第八条末句拟改为「由行政院撤职查办」一案致函行政院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28年9月29日) 376

08 行政院为湖北省政府电请解释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第八条条文案财政部议复应由行政院核办一案训令内政部查照(民国28年10月2日) 377

09 司法院为奉国民政府令开废止禁烟禁毒考成规则一案训令司法行政部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0年8月30日) 378

10 司法行政部为奉司法院令开废止禁烟禁毒考成规则一案训令该部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各省高等法院等知照并转饬一体知照(民国30年9月24日) 379

〇七 制定限期戒烟补充规则 379

01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禁烟总监蒋中正为制定限期戒烟补充规则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26年8月7日) 379

附件:限期戒烟补充规则(民国26年8月7日) 380

〇八 制定查禁种烟专员服务规则 382

01 内政部为制定湖南等八省查禁种烟专员服务规则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27年3月26日) 382

附件一:内政部查禁种烟专员服务规则(民国27年3月26日) 384

附件二:内政部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福建八省查禁种烟专员办公处二十七年经费概算书 385

附件三:行政院秘书处之签呈(民国27年3月28日) 390

02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制定查禁种烟专员服务规则一案指令内政部查照并训令湖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政府知照(民国27年3月31日) 390

03 内政部为奉行政院令开改编湖南等六省查禁种烟专员办公处月支经费概算书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27年4月11日) 391

附件一:查禁种烟专员办公处月支经费概算书 392

附件二:内政部湖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六省查禁种烟专员办公处二十七年经费概算书 395

04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拟具改编总概算书一案训令财政部查照核发指令内政部查照(民国27年4月20日) 397

05 财政部为奉行政院令发内政部改编湖南等六省查禁种烟专员经费概算书已函该部查复起支月份及领发机关以凭饬发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27年5月5日) 398

〇九 制定各省市禁烟特派员公署视察人员服务规则 398

01 内政部为制定各省市禁烟特派员公署组织规程及视察人员服务规则经常费实支概算书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28年8月15日) 398

附件:各省市禁烟特派员公署视察人员服务规则(民国28年8月15日) 401

一〇 修正禁烟督察处查缉毒品给奖章程 405

01 财政部为修正该部禁烟督察处查缉毒品给奖章程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28年9月21日) 405

附件:禁烟督察处查缉毒品给奖章程(民国24年1月1日核准施行,民国28年9月21日修正) 406

02 行政院据财政部呈为修正禁烟督察处查缉毒品给奖章程一案指令财政部准予备案指令内政部查照(民国28年9月25日) 411

一一 制定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 412

01 内政部为制定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及消灭战区烟毒暂行办法一案呈行政院鉴核并会同军事委员会核定密令施行(民国30年5月14日) 412

附件一: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草案)(民国30年5月14日) 414

附件二:省县举行战地收复地区烟毒总检查办理自新人犯报告表式 417

02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制定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及消灭战区烟毒暂行办法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查核见复(民国30年5月29日) 418

03 军事委员会关于行政院函据内政部呈为制定消灭战区烟毒暂行办法请查核案尚属可行一案函复行政院查照(民国30年6月11日) 418

04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30年8月10日) 419

05 行政院为奉抄发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一案训令社会部查照并转饬一体知照(民国30年8月15日) 419

06 行政院令颁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乙种并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0年8月15日) 420

07 行政院为消灭战区烟毒暂行办法业经院会修正通过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查照签署会印封发并指令内政政查照(民国30年8月15日) 422

08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制定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一案训令准予备案(民国30年8月22日) 424

09 军事委员会关于鲁苏豫皖边区战地仍应依照院颁消灭战地烟毒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一案致电行政院查照(民国30年8月24日) 424

10 国民政府据内政部呈为制定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案业经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常会通过准予备案一案训令行政院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0年9月1日) 425

附件一:国民政府文官处之签呈(民国30年6月26日) 426

附件二: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民国30年9月1日修正) 428

11 社会部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一案训令该部附属各机关知照(民国30年9月10日) 430

12 内政部据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第五条规定制拟自新免罪人犯报告表式一份呈行政院鉴核(民国30年9月15日) 431

13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拟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总检查办理自新免罪人犯报告表式指令准予备查(民国30年9月25日) 432

14 江西省政府为奉令开抄发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乙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呈行政院鉴核备案(民国30年9月25日) 432

15 山东省政府为奉令开抄发战地收复地区肃清烟毒规程乙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呈行政院鉴核备案(民国30年12月30日) 433

一二 制定修正废止烟犯服役赎罪规程 433

01 行政院为制定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等四种法规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0年5月29日) 433

附件:烟犯服役赎罪规程(民国30年5月29日) 434

02 行政院为奉抄发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等四种法规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5月29日) 436

03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等四种法规一案指令知照(民国30年6月5日) 436

04 社会部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等四种法规一案训令该部附属各机关知照(民国30年6月12日) 437

05 行政院为各机关及军警部队查获烟毒案件应将人犯及烟毒一并解送审判机关一案电令社会部遵照并转饬遵照(民国31年1月30日) 438

06 行政院为修正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第二条条文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1年2月5日) 439

附件:修正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第二条条文(民国31年2月5日修正) 439

07 行政院为修正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第二条条文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知照(民国31年2月5日) 440

附件:修正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第二条条文(民国31年2月5日) 440

08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修正烟犯服役赎罪规程第二条条文请鉴案备案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31年2月9日) 441

09 行政院为废止烟犯服役赎罪规程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2年11月30日) 442

附件:国民政府文官处编审室关于行政院拟废止烟犯服役赎罪规程案之签呈(民国32年12月1日) 442

10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废止烟犯服役赎罪规程一案指令准予备案(民国32年11月30日) 443

一三 制定肃清烟毒调验规则 443

01 行政院为制定肃清烟毒调验规则等四种法规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民国30年5月29日) 443

附件:肃清烟毒调验规则(民国30年5月29日) 444

一四 制定查禁种烟规则 447

01 内政部为制定查禁种烟规则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30年7月11日) 447

附件:查禁种烟规则(草案)(民国30年6月25日) 447

02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制定查禁种烟规则一案致函军事委员会查核见复(民国30年7月23日) 450

03 军事委员会据行政院函开查禁种烟规则乙种其中涉及军法及军事行政之处尚属可行一案函复行政院查照(民国30年8月31日) 451

04 行政院令颁查禁种烟规则并致函军事委员会查照令各部会署各省市政府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9月21日) 452

05 行政院为奉抄发查禁种烟规则一案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9月21日) 453

06 内政部为迅将查禁种烟规则草案核准公布一案呈行政院鉴核(民国30年9月23日) 454

07 行政院据内政部呈为迅将查禁种烟规则草案核准公布一案指令知照(民国30年9月30日) 454

08 四川省政府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查禁种烟规则一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呈行政院备查(民国30年10月2日) 455

09 内政部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查禁种烟规则一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致函行政院秘书处查照转陈(民国30年10月2日) 455

附件一:行政院秘书处之签呈(民国30年10月6日) 456

附件二:查禁种烟规则(民国30年10月2日修正) 457

10 行政院秘书处关于查禁种烟规则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三两项连接为一项系属缮写之误一案致函内政部查照转行更正(民国30年10月13日) 460

11 湖南省政府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查禁种烟规则一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呈行政院备查(民国30年10月27日) 460

12 江西省政府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查禁种烟规则一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呈行政院备查(民国30年11月9日) 461

13 广东省政府为奉行政院令开抄发查禁种烟规则一份已转饬所属知照一案呈行政院备查(民国30年11月26日) 461

一五 制定肃清烟毒考成规则 462

01 行政院制定公布肃清烟毒考成规则训令社会部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民国30年8月2日) 462

附件:肃清烟毒考成规则(民国30年8月2日) 463

02 行政院为制定肃清烟毒考成规则并明令废止禁烟禁毒考成规则一案呈国民政府鉴核备案(民国30年8月2日) 466

03 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禁烟禁毒考成规则并训令直辖各机关通饬施行(民国30年8月7日) 466

04 国民政府据行政院呈为制定肃清烟毒考成规则并明令废止民国二十五年八月公布之禁烟禁毒考成规则一案指令知照(民国30年8月7日) 467

附录一:禁烟法规索引 468

附录二:电报代日期韻目表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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