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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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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09367049
  • 页数:449 页
图书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法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称“两控区”)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基本原则】 3

第三条 【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责任】 10

第四条 【考核】 13

第五条 【管理体制】 16

第六条 【科学技术】 20

第七条 【企业和公民义务】 22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25

第八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5

第九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7

第十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 28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 30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修订】 33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 34

第十四条 【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37

第十五条 【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 40

第十六条 【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 42

第十七条 【限期达标规划评估、修订】 44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6

第十八条 【排污者污染防治要求】 46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制度】 48

第二十条 【排放口设置和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51

第二十一条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交易】 54

第二十二条 【约谈和区域限批】 59

第二十三条 【监测制度】 61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自行监测】 64

第二十五条 【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68

第二十六条 【监测设施、设备保护】 71

第二十七条 【淘汰制度】 72

第二十八条 【损害评估制度】 75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77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 81

第三十一条 【举报制度】 84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88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88

第三十二条 【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 88

第三十三条 【煤炭洗选加工】 92

第三十四条 【洁净煤技术】 96

第三十五条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达标的煤炭】 100

第三十六条 【散煤管理】 101

第三十七条 【燃油生产要求和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合标石油焦】 104

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06

第三十九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110

第四十条 【工业锅炉的环保要求】 111

第四十一条 【燃煤污染控制】 113

第四十二条 【绿色电力调度】 116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119

第四十三条 【工业向大气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管理】 119

第四十四条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123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126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128

第四十七条 【减少物料泄漏和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130

第四十八条 【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132

第四十九条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 134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135

第五十条 【综合治理】 135

第五十一条 【移动源达标排放管理】 140

第五十二条 【新车监管】 143

第五十三条 【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 145

第五十四条 【检验认证认可】 148

第五十五条 【信息公开义务、维修、禁止性义务】 150

第五十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154

第五十七条 【环保驾驶】 157

第五十八条 【召回制度】 159

第五十九条 【污染控制装置】 163

第六十条 【报废】 165

第六十一条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168

第六十二条 【船舶排放检验】 170

第六十三条 【船舶油品和岸电】 171

第六十四条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174

第六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限制】 176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179

第六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 180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183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183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187

第七十条 【运输、装卸物料扬尘和道路等公共场所扬尘污染防治】 194

第七十一条 【裸地扬尘污染防治】 197

第七十二条 【料堆和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 199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202

第七十三条 【加强农业大气污染控制】 202

第七十四条 【减少肥料、农药大气污染】 204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05

第七十六条 【秸秆综合利用和政府扶持】 207

第七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210

第七十八条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211

第七十九条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 213

第八十条 【恶臭气体防治】 216

第八十一条 【餐饮服务和露天烧烤产生油烟控制】 218

第八十二条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控制】 221

第八十三条 【绿色祭祀和殡葬】 224

第八十四条 【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 226

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227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233

第八十六条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233

第八十七条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 238

第八十八条 【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240

第八十九条 【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 242

第九十条 【重点区域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244

第九十一条 【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247

第九十二条 【重点区域环境执法】 249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253

第九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 253

第九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对】 257

第九十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260

第九十六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262

第九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后的大气污染监测】 26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66

第九十八条 【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266

第九十九条 【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268

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监测的法律责任】 271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产业政策目录的法律责任】 273

第一百零二条 【煤矿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276

第一百零三条 【销售不合标准的煤炭等的法律责任】 278

第一百零四条 【进口不合标准的煤炭等的法律责任】 280

第一百零五条 【单位燃用不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法律责任】 282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不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的法律责任】 284

第一百零七条 【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锅炉的法律责任】 285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 288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生产的法律责任】 292

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进口、销售的法律责任】 293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息公布的法律责任】 29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检验的法律责任】 29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301

第一百一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重型柴油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0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责任】 30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运输环节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法律责任】 308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料堆扬尘等的法律责任】 3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15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法律责任】 318

第一百二十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321

第一百二十一条 【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 3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32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按日连续处罚】 329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3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侵权责任】 335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37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刑事责任】 340

第八章 附 则 345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作大气污染防治】 345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346

附录 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3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 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410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10日) 418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2014年11月30日) 43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12月22日) 4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5年6月24日) 4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8月24日) 4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8月28日)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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