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实用手册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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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王德学,李建勋主编
- 出 版 社:济南:黄河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1524640
- 页数:689 页
第一章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1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1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框架结构 1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1
六、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 1
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 1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1
一、社会保险登记 1
二、征缴范围和征缴管理 3
三、缴费比例 4
四、缴费基数 4
五、个人帐户管理 4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及有关问题处理 6
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6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欠 7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
一、离休 7
二、退休 11
三、退职 14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 14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15
六、历年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待遇 15
第四章 离退休人员审批和管理服务 17
一、离退休审批 17
二、养老金发放 18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20
四、离退休人员安置 21
第五章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死亡待遇 22
一、概述 22
二、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规定 22
三、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23
第六章 工龄计算 23
一、概述 23
二、关于职工工龄计算的一般规定 24
三、调转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24
四、职工精减、退职、离职、停薪留职、除名、辞退、辞职、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25
五、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26
六、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26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和工龄计算 28
八、教师的工龄计算 29
九、剧团艺人和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 30
十、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30
十一、乡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工龄计算 30
十二、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31
十三、兵团、农场职工及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工龄计算 31
十四、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雇佣职工、小商小贩的工龄计算 32
十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32
十六、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33
十七、曾在敌伪、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过人员的工龄计算 33
十八、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33
十九、工龄折算 34
二十、职工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 34
附 部分常用的法规文件 35
一、综合 35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5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37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38
五、企业关闭破产 39
六、机关事业单位转制 40
第一章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1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2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框架结构 4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5
(一)基金的筹集模式 5
(二)基金的筹集渠道 5
(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7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7
(一)记帐规模 7
(二)帐户性质 8
(三)帐户计息 8
(四)帐户用途 8
六、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 8
(一)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8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0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规定 12
(四)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3
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 14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4
(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 14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18
一、社会保险登记 18
(一)办理登记 18
1.负责登记的主管部门 18
2.登记范围 18
3.登记管理原则 19
(1)登记管理的一般原则 19
(2)异地分支机构的登记 19
(3)跨地区的缴费单位的登记 20
(4)中央驻鲁企业、省煤炭局所属企业的登记 20
(5)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20
4.登记手续 21
(二)变更登记 21
1.变更事由 21
2.变更所持资料 22
3.变更手续 22
(三)注销登记 22
1.注销事由 22
2.注销管理 23
(1)缴费单位被有关机关注销或终止的 23
(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3
(3)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23
3.注销手续 24
(四)登记证件 24
1.登记证件的印制 24
2.登记证件的保管和使用 25
3.验证和换证 25
4.遗失处理 26
(五)处罚措施 26
二、征缴范围和征缴管理 27
(一)征缴范围 27
(二)征缴管理 29
1.统筹管理层次 29
(1)原则规定 29
(2)原行业统筹企业由省直接管理 29
(3)原行业统筹企业所办经济实体按属地原则管理 30
(4)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移交省管理 31
(5)省属企业暂不向省移交 31
(6)未参保的困难集体企业纳入民政低保 31
(7)农村信用社由省直接管理 32
(8)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原则 33
(9)事改企单位统筹管理原则 33
(10)城镇异地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按单位参保 34
2.缴费申报 34
3.缴费审核 35
4.全额缴费 35
5.缴费方式 36
6.缴费记录 36
7.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存储 37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38
(1)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 38
(2)各部门职责分工 39
9.征缴奖励机制 39
10.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40
三、缴费比例 41
(一)企业缴费比例 41
1.市地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 41
2.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 44
3.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的缴费比例 45
4.农村信用社纳入省级管理后的缴费比例 45
(二)个人缴费比例 45
(三)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 48
四、缴费基数 49
(一)企业缴费基数 49
(二)个人缴费基数 50
(三)新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51
(四)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 52
(五)长期脱产学习、请长假人员的缴费基数 52
(六)外派人员的缴费基数 52
(七)失业后再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53
(八)与原单位协保的下岗职工的缴费基数 53
(九)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 54
五、个人帐户管理 54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54
1.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 54
2.个人帐户的内容 57
3.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 58
(二)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58
1.记帐利率的确定 58
2.山东省历年记帐利率 59
(三)个人帐户计息 59
1.年度计算法 59
2.月积数法 60
3.山东省计息办法 60
4.原行业统筹单位的计息办法 62
5.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计息办法 62
(四)个人帐户管理 63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63
2.个人帐户的记录和对帐 63
3.个人帐户的清理 64
(五)个人帐户转移 64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个人帐户转移 64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个人帐户转移 65
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帐户转移 68
4.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的职工个人帐户转移 68
(六)个人帐户支付 68
1.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支付 68
2.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个人帐户的支付 69
3.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支付 70
4.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后个人帐户的支付 70
(七)个人帐户继承 71
1.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继承 71
2.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继承 71
3.个人帐户继承手续处理 72
八)个人帐户相关问题的处理 72
1.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处理 72
2.中断工作人员的个人帐户处理 72
3.职工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处理 73
4.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私营个体经济后个人帐户处理 73
5.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帐户处理 74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及有关问题处理 74
(一)省级管理的统筹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74
(二)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75
(三)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75
(四)出国定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77
(五)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77
(六)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78
(七)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79
(八)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80
(九)公务员进入企业再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80
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1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1
1.补缴利息的计算 81
2.滞纳金的征收 82
(二)新参加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3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所属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3
(四)原临时性用工转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4
(五)复退军人、城镇下乡知青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免缴养老保险费 84
(六)机关事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转招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5
(七)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5
(八)1999年7至9月份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5
(九)企业按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的补缴问题 86
(十)职工退休前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86
(十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纳入地方统筹后欠费的补缴 87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欠 87
(一)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87
(二)清欠处理程序 89
(三)对欠费单位实行动态监控 90
(四)补缴欠费形式及顺序 90
(五)兼并、破产、改制企业欠费处理 91
(六)强化征缴行政制约措施 93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4
一、离休 94
(一)离休基本条件 94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94
2.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人提为干部的 95
3.薪金制工人提为干部的 95
4.建国前是干部现为工人的 95
5.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 96
6.原在日伪单位服务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96
7.享受“饻”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97
8.享受薪粮制的教师不能办理离休 97
9.享受实物薪金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97
10.有历史或现行问题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98
1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离休 98
12.军队干部离休 99
(二)离休年龄 100
1.老干部离休年龄的规定 100
2.高级专家的离休年龄 100
3.军队干部的离休年龄 101
4.骨干专业人员的离休年龄 102
5.女干部的离休年龄 102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03
1.革命战争时期的划分 103
2.根据地、解放区的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3
3.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4
4.党团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4
5.地下革命工作者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5
6.根据地、解放区的半脱产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5
7.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6
8.在我党举办的教师训练班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6
9.在我党开办的有关学校、干训班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6
10.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7
11.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8
12.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8
13.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8
14.1 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8
15.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9
16.自动离职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09
17.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0
18.被捕、被俘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0
19.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0
20.抗战初期参加我党领导的进步团体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1
21.根据地、解放区的区联社、区渔业社、区医药社的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1
22.在解放战争时期随军支前的人员完成任务后直接提为脱产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1
23.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2
24.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3
25.我党领导的进步团体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4
26.三联书店正式工作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14
27.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15
(四)离休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 117
1.离休费 117
(1)离休费按原标准工资100%发给 117
(2)离休干部原工资、标准工资概念 118
2.福利待遇不变 118
3.探亲待遇 119
4.离休干部就医、疗养 119
5.身边无子女的照顾 121
6.照常上班的奖金处理 121
7.野外津贴的规定 121
8.用车规定 121
9.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按何工资区类别计发工资 122
10.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 122
11.特需经费 123
12.公用经费 124
13.防暑降温费 124
14.离休干部护理费 124
(五)离休干部级别 128
1.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 128
2.“三种人”不提高待遇 129
3.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离休干部 129
4.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离休干部 129
5.原在部队任过正副团级职务的干部转业到地方降低职务使用的 131
6.5 0年代初期任过科长职务的离休干部 131
7.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132
二、退休 132
(一)退休条件 132
1.正常退休 132
2.特殊工种退休 133
3.因病退休 133
4.退休条件中的连续工龄改按缴费年限 134
5.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不再办理退休 135
6.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 136
7.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退休 136
8.提前退休 137
(1)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137
(2)非试点城市列入国家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138
(3)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139
(4)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职工提前退休 140
(5)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 140
(6)中央所属黄金矿关闭破产适用政策 141
(7)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及黄金矿关闭破产适用政策 141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1
1.老人计发办法 141
(1)“老人”界定和计发原则 141
(2)按原规定计发的养老金 142
(3)与标准工资合并计发原规定养老金的基数 143
(4)退休后原单位给予增资不能纳入计发基数 153
(5)原规定的缴费年限养老金 153
(6)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护理费 154
(7)原规定的特殊贡献待遇 155
2.新人计发办法 165
(1)“新人”界定和基本养老金构成 165
(2)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 165
3.中人计发办法 166
(1)“中人”界定和基本养老金构成 166
(2)基础养老金 167
(3)个人帐户养老金 168
(4)过渡性养老金 168
(5)过渡性调节金 169
4.市地统筹企业过渡期间养老金计发办法 172
(1)过渡期和补齐封顶办法 172
(2)新办法与原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对比口径 173
(3)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本工资封定 174
5.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省级管理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75
(1)过渡期内补贴和封顶办法 175
(2)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待遇的基数 176
6.原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移交省级管理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77
7.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79
8.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180
(1)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的一般规定 180
(2)原行业统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过渡期间计发办法 183
(3)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183
9.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办法 184
10.事业单位转企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85
(1)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科研机构转企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85
(2)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企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87
(3)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转企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88
(4)省属科研机构转企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88
(5)军队事业单位移交地方改企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89
11.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90
12.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金计发办法 192
13.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192
14.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192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193
(三)老工人退休 194
1.老工人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 194
2.老工人退休待遇与离休干部待遇的区别 194
3.已经退职的老工人不能改办退休 195
4.有历史或现行问题的人员不能办理老工人退休 195
5.1 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离职休养待遇 195
6.已退休的老工人改变退休待遇不受工龄限制 196
三、退职 196
(一)退职条件 196
(二)退职待遇 197
1.退职生活费标准 197
2.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99
3.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待遇 199
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 200
(一)生活补贴 200
1.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1至2个月生活补贴 200
(1)享受的范围及具体标准 200
(2)计发离休干部、老工人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201
(3)1至2个月生活补贴发放的时间 205
2.离休干部工作年限生活补助费 206
3.离退休人员12至17元生活补贴费 207
4.离休干部12元特需补助费 209
5.退休、退职人员8元生活补助费 209
6.离退休、退职人员5元生活补贴费 211
7.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211
8.部分退休干部120元生活补贴 212
9.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12
10.早期归侨退休生活困难补贴 213
(二)物价补贴 214
1.副食品价格补贴 214
2.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215
3.粮价补贴 217
4.肉价补贴 217
5.粮油统销价格补偿 219
6.5 元粮价补贴 222
7.煤价补贴 224
(三)福利补贴 226
1.离休干部乘车费(交通费) 226
2.退休人员交通补贴 226
3.取暖补贴 227
4.洗理费 227
5.图书补助费 228
(四)住房补贴 229
(五)劳模荣誉津贴 230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233
(一)市地统筹时统筹项目的规定 233
(二)省级统筹支付项目的原则规定 233
(三)国家关于统筹项目的原则规定 235
(四)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 235
(五)山东省规定的统筹项目 244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统筹项目 250
(七)离休干部统一统筹项目 279
六、历年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待遇 280
(一)调整待遇的有关规定 280
1.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规定 280
2.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规定 281
3.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规定 282
4.原工商业者待遇调整要适当照顾的规定 283
5.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相持平的规定 283
(二)历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83
1.1989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83
(1)国家的规定 283
(2)山东省的规定 284
2.山东省1991年给离休、退休人员增加待遇 285
3.1992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86
(1)国家的规定 286
(2)山东省的规定 287
(3)有关补充规定 289
4.1994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90
(1)国家的规定 290
(2)山东省的规定 291
(3)山东省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规定 292
(4)有关补充规定 294
5.1995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95
(1)国家的规定 295
(2)山东省的规定 295
6.1996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96
(1)国家的规定 296
(2)山东省的规定 296
7.1997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97
(1)国家的规定 298
(2)山东省的规定 298
8.1999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299
(1)国家的规定 299
(2)山东省的规定 299
9.2001年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301
(1)第一次给离休人员增加待遇 301
(2)第二次给离休人员增加待遇 302
(3)给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304
10.2002年给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304
(1)国家的规定 305
(2)山东省的规定 305
11.2002年适当给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有关待遇 307
第四章 离退休人员审批和管理服务 309
一、离退休审批 309
(一)严格离退休制度 309
1.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 309
2.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处理 310
3.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退休、退职需严格鉴定 311
4.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312
5.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留任的规定 313
6.任届未满的干部待任届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313
7.离退休手续的办理 314
(二)离退休审批权限 315
1.离休干部审批权限 315
2.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权限 316
3.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退休审批权限 316
4.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 317
5.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审批权限 318
(三)提前退休特殊工种 319
1.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审批权限 319
2.加强对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管理 321
3.各行业现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文件依据 322
(四)审批有关政策 339
1.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处理 339
(1)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 339
(2)超过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 339
2.1970年9月底前的临时工退休 339
3.聘用制干部退休 340
4.企业职工变动工作岗位后退休 340
5.过去从事特殊工种现不在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退休 341
6.出境探亲的归侨、侨眷职工退休 342
7.受处分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 342
8.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 344
9.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344
10.退休改办离休和退职改办退休的人员离退休时间的确定 345
(五)退休公示制度 345
二、养老金发放 346
(一)养老金发放的起止时间 346
(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47
1.“确保”的提出 347
2.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范围 347
3.确保养老金发放的措施 348
4.确保离休费优先发放的措施 349
(三)谁拖欠谁补发的原则 351
(四)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351
(五)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352
(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352
(七)政法机关撤销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353
(八)被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353
(九)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353
(十)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待遇的处理 354
(十一)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354
(十二)因私出境的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发放 355
(十三)退休人员失踪后待遇的发放 355
(十四)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教后待遇的处理 356
(十五)离退休金不得一次性结算 358
(十六)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人员及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处理 358
(十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359
(十八)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的情形 360
(十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处理 360
(二十)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养老保险基金 361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362
(一)离退休人员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362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内容 363
1.定期学习 363
2.组织生活 363
3.阅读文件 365
4.参加有关会议及庆祝活动 366
5.组织参观访问 367
6.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 367
7.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生活服务 367
8.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367
9.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 368
(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重点 368
(四)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369
(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的提取 370
(六)离退休人员的聘用 371
1.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371
(1)可应聘的工作 371
(2)提供条件和方便 372
(3)受聘待遇 372
(4)表彰、奖励 373
(5)应遵纪守法 373
(6)减免税收、贷款优惠 374
(7)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374
2.工人退休、退职后的聘用 374
(1)聘用手续 375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不得聘用 375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退休、退职工人不视为受聘 375
(4)受聘待遇 376
3.干部退休、退职后的聘用 376
(1)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376
(2)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不得到商业性企业中任职 377
(3)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到非商业性企业任职的规定 377
(4)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从事养殖、种植等经营服务活动的规定 377
四、离退休人员安置 378
(一)离休干部易地安置 378
1.何为易地安置 378
2.易地安置的范围和去向 378
3.易地安置后的服务管理工作 379
4.易地安置后的住房 380
5.易地安置经费 381
6.易地安置公用经费 381
7.随迁、随调人员 381
8.易地安置手续 382
(二)易地安家补助费和房屋修缮、建房补助费 382
1.离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 382
2.离退休干部回农村安置房屋修缮费和建房补助费 383
(三)三线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 384
(四)援藏工人退休后的安置 385
1.安置去向 385
2.随迁、随调人员 386
3.安置办法 386
4.住房 387
5.户粮关系 387
6.经费预拨和结算 387
7.其他问题 388
(五)符合离休、退休条件军队编余职工的安置 389
(六)制止对易地安置人员乱收费 389
第五章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死亡待遇 390
一、概述 390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390
(二)职工死亡待遇 392
二、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规定 393
(一)基本条件 393
(二)具体政策 393
1.职工自幼靠他人抚养长大如何确定供养关系 393
2.父母如何供养 394
(1)岳父母 394
(2)生母、养母、继母 394
(3)双母 394
(4)兄弟共养父母 394
(5)父亲不满60岁 395
(6)母亲不满50岁 395
(7)女职工亲生父母 395
(8)职工之母应首先由其父供养 396
3.夫、妻如何供养 396
(1)双妻 396
(2)妻不满50岁 396
4.子女如何供养 396
(1)遗腹子 396
(2)子女就读中学 397
(3)夫妻共同抚养子女 397
(4)收养子女 397
(5)子女丧失劳动能力 398
5.弟妹如何供养 398
(1)供养弟妹 398
(2)弟妹丧失劳动能力 398
6.职工与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一起居住如何确定 399
7.职工的直系亲属在农村有劳动能力的如何确定 399
8.供养关系的变更 399
9.非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几种情况 400
(1)公、婆 400
(2)侄子、侄女 400
(3)叔、伯 401
三、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401
(一)丧葬补助费 401
1.发放标准 401
2.发放渠道 401
(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401
(三)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402
(四)因私遭遇交通事故的职工死亡待遇处理 402
第六章 工龄计算 403
一、概述 403
(一)工龄的分类 403
(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404
(三)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404
(四)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 404
(五)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 406
二、关于职工工龄计算的一般规定 406
(一)企业职工工龄计算的一般规定 406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一般规定 408
(三)退休人员工龄计算 410
(四)缴费年限的计算 410
1.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410
2.军人、下乡知识青年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411
3.临时工转招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计算 411
4.中断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 411
5.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 412
6.职工服刑或劳教的缴费年限的计算 413
7.转制的省属科研机构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 413
8.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 413
三、调转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14
(一)企业之间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14
(二)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计算 414
(三)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14
(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长期工、临时工、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 415
(五)搬运和建筑工人的工龄计算 416
(六)泥木工人的工龄计算 417
(七)原供销合作社职工转到国营农场工作后工龄计算 417
(八)原私营企业职工的工龄计算 418
(九)生产自救工人的工龄计算 418
(十)码头装卸工人的工龄计算 419
(十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转入或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工龄计算 419
(十二)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20
(十三)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人提为干部的工龄计算 420
(十四)公社邮递员转化为邮电职工的工龄计算 420
(十五)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21
(十六)街道工业工作人员转入国营企业后工龄计算 421
(十七)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家属的工龄计算 422
四、职工精减、退职、离职、停薪留职、除名、辞退、辞职、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22
(一)已享受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计算 422
(二)精减回乡、回家职工的工龄计算 423
(三)回农村而保留干部身份人员的工龄计算 423
(四)精减退职后重又收回人员的工龄计算 424
(五)精减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 424
(六)精减的学徒工再次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 426
(七)集体所有制职工精减后又参加国营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 426
(八)自动离职、请假未归的煤矿井下工人的工龄计算 426
(九)自动离职人员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427
(十)解放前脱离革命队伍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428
(十一)因私营企业歇业而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 428
(十二)停薪留职人员工龄计算 429
(十三)除名职工工龄计算 429
(十四)辞退职工工龄计算 430
(十五)辞职职工工龄计算 430
(十六)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 430
五、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431
(一)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431
(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431
(三)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时间计算 431
(四)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工龄计算 432
六、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432
(一)入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的人员工龄计算 432
(二)在职人员入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3
1.1970年以前入校学习的在职人员工龄计算 433
2.1970年至1978年入校学习的在职人员工龄计算 433
3.1979年以后考入学校学习的在职人员工龄计算 434
4.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 434
5.集体单位职工上大学后工龄计算 435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5
(四)调干生工龄计算 435
1.什么叫调干生 435
2.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工龄计算 436
3.调干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的工龄计算 436
(五)荣校学员办理复员手续后留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7
(六)在革命根据地洪山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7
(七)演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7
(八)参加新生公学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8
(九)半工半读学校学员工龄计算 438
(十)民航航校的学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8
(十一)学徒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39
(十二)中医学徒工龄计算 439
(十三)复员、退伍军人回家又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40
(十四)船舶学校学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40
(十五)滑翔学校学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40
(十六)在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41
(十七)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41
(十八)出国留学人员工龄计算 442
1.职工自费出国留学的工龄计算 442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工龄计算 443
3.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计算 443
(十九)延期分配学生工龄计算 443
1.1956年入学的部分学生工龄计算 443
2.1957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学员工龄计算 444
3.1966至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计算 444
(二十)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学生工龄计算 445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和工龄计算 446
(一)军龄计算的规定 446
1.军官军龄计算 446
(1)参加我军人员的军龄计算 446
(2)兼任军队职务和派往军队以外担任军事性质的工作或学习的我军人员军龄计算 447
(3)脱队人员的军龄计算 448
(4)被俘人员的军龄计算 449
(5)受刑事处分人员的军龄计算 450
2.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 450
3.复员、转业干部退出现役时间的确定 451
4.山西“牺盟会”人员和“决死队”军龄计算 451
5.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 452
6.志愿兵军龄计算 452
7.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军龄计算 452
8.武警部队服务年限计算 453
9.脱队人员入伍时间确定 453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的规定 454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工龄计算 454
2.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454
3.转业军人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工龄计算 454
4.退伍义务兵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工龄计算 455
5.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 455
6.复工复职退伍军人工龄计算 456
(三)分配到劳改部门的警士工龄计算 456
(四)精减下放后入伍人员工龄计算 456
(五)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工龄计算 456
(六)改正错划右派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工龄计算 457
(七)军队“资遣”人员工作年限计算 457
(八)1989、1990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役后工龄计算 458
(九)民办教师参军退伍后工龄计算 458
八、教师的工龄计算 459
(一)教职工工龄计算 459
(二)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459
1.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459
2.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 460
3.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龄计算 460
4.民办教师1970年至1978年期间入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61
5.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集体单位职工后又成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 461
(三)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后原教职工工龄计算 462
(四)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 462
九、剧团艺人和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 463
(一)民间剧团人员工龄计算 463
(二)剧团人员调动工作后工龄计算 463
(三)抗敌演剧队成员工龄计算 464
(四)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 464
十、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465
(一)私立医院职工工龄计算 465
(二)转招收回的中医药人员工龄计算 466
(三)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工作期间工龄计算 466
(四)中医学徒工龄计算 466
(五)集体卫生人员工龄计算 467
(六)乡村医生工龄计算 467
十一、乡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工龄计算 468
(一)乡干部工龄计算 468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乡一级干部工龄计算 468
2.参加企业工作的原乡一级干部工龄计算 468
3.名义上半脱产而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某项专职工作的乡干部工龄计算 469
4.“四清”工作队员吸收为国家干部后工龄计算 469
5.半脱产大队干部工龄计算 470
6.享受国家补贴的公社半脱产干部工龄计算 470
7.集体编制的公社干部工龄计算 470
8.乡镇半脱产人员工龄计算 470
9.农业学大寨和整党工作队人员工龄计算 471
(二)农民技术人员工龄计算 471
1.公社畜牧兽医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 471
2.农民技术员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工龄计算 472
3.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 472
(三)被占地农民转为工人后工龄计算 472
十二、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473
(一)派往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473
(二)归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473
(三)出境回归的专业人员工龄计算 474
(四)朝鲜华联会及所属组织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475
(五)精减的归侨职工工龄计算 475
十三、兵团、农场职工及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工龄计算 475
(一)兵团、农场职工工龄计算 475
1.兵团战士转为国营单位职工工龄计算 475
2.兵团、农场职工调动的工龄计算 476
(二)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工龄计算 476
1.在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青病退、困退后工龄计算 476
2.生产服务合作社的知青工龄计算 476
3.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 477
4.下乡知青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478
5.下乡知青下乡期间从事其他工作的工龄计算 478
6.补办知青手续承认为下乡知青的人员下乡时间和工龄计算 479
7.审定下乡知识青年的原始材料 479
8.不能按下乡知青对待的人员 480
(三)城镇从业青年及个体经营者工龄计算 481
1.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网点中招收的从业青年工龄计算 481
2.城镇个体经营者招工后工龄计算 481
3.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期间工龄计算 482
十四、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雇佣职工、小商小贩的工龄计算 482
(一)工商联人员在下属同业公会工作时间的工龄计算 482
(二)工商业者的工龄计算 483
(三)雇佣职工的工龄计算 483
(四)小商小贩的工龄计算 483
十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484
(一)季节工工龄计算 484
(二)临时工工龄计算 484
1.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工龄计算 484
2.“文革”中去“五·七”干校劳动的临时工工龄计算 484
3.“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工龄计算 485
4.随迁的临时工工龄计算 485
5.应征入伍的临时工工龄计算 485
(三)家属工工龄计算 486
(四)亦工亦农工工龄计算 486
(五)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 487
(六)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工龄计算 487
(七)赴苏、蒙的合同工和赴云南、广西等省的工役制工人工龄计算 487
十六、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488
(一)两航起义人员工龄计算 488
(二)错判或撤销原判的职工工龄计算 488
(三)错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工龄计算 488
(四)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后工龄计算 489
(五)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复查改正后工龄计算 489
(六)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工龄计算 490
(七)被扣押或开除经审查定案后未受处分而恢复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490
(八)起义、投诚人员工龄计算 490
(九)错被劳动教养人员工龄计算 491
(十)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人员工龄计算 491
十七、曾在敌伪、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过人员的工龄计算 491
(一)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91
(二)国民党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计算 492
(三)敌伪医护人员的工龄计算 492
(四)敌伪兵工厂尉官和课、股长以上人员的工龄计算 493
(五)伪兵工厂职工的工龄计算 493
(六)担任反动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工龄 493
十八、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494
(一)受开除及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494
1.受开除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495
2.开除军籍军人的工龄计算 495
3.开除留用察看职工的工龄计算 495
(二)判刑人员的工龄计算 496
1.判处拘役人员工龄计算 496
2.汽车司机肇事判刑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 496
3.缓刑人员工龄计算 497
4.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 497
(三)劳教人员工龄计算 498
(四)宽释人员工龄计算 499
(五)曾经自首、叛变人员的工龄计算 499
十九、工龄折算 499
(一)工龄折算的计算方法 499
(二)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工作工龄折算 500
1.一般规定 500
2.煤师和工程师工龄折算 500
3.井下工人因工负伤或患病期间不折算工龄 500
(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工龄折算 501
(四)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工龄折算 501
(五)高山、高原地区职工工龄折算 502
(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时间不折算工龄 503
(七)在部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折算工龄 503
二十、职工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 503
(一)复员退伍军人回乡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4
(二)退职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4
(三)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又参加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 504
(四)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5
(五)参加治淮的学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5
(六)1966至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5
(七)196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6
(八)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6
(九)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7
(十)原下乡知青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7
(十一)曾被判刑的复、转、退军人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7
(十二)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 508
附部分常用的法规文件 509
一、综合 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09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526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533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541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48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发[1997]26号 54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2日鲁政发[1997]109号 552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 鲁劳发[1998]141号 557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9月3日鲁劳发[1998]205号 561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16日鲁劳发[1998]319号 563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 国发[1998]28号 56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鲁政发[1998]114号 568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30日鲁劳发[1999]100号 57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26日鲁政办发[2000]157号 57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 劳社厅发[2001]5号 5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劳社部发[2001]3号 58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5日鲁劳社[2002]38号 587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29日鲁劳社发[1999]215号 59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鲁劳社发[2000]69号 59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5日鲁劳社[2001]29号 59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社部发[2001]20号 598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60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6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20日劳社部发[1999]10号 6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 劳社部发[1999]36号 6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5日鲁政发[2000]4号 6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2001年8月6日劳社厅发[2001]4号 620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 62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7日鲁劳社[2002]54号 628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的通知2002年6月24日鲁劳社[2002]35号 631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63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1999年5月11日鲁政办发[1999]32号 632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鲁劳发[1999]146号 63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28日鲁劳社发[1999]44号 637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19日[2000]鲁劳社险函字第1号 63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鲁劳社[2001]55号 6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 劳社部发[2001]13号 6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9日鲁政办发[1999]69号 64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 劳社厅发[2001]8号 647
五、企业关闭破产 650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国发[1994]59号 650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国发[1997]10号 65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2月24日 劳社厅函[1999]12号 663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 [2000]33号 664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9日 [2001]3号 669
六、机关事业单位转制 67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鲁劳社发[2000]109号 67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2日 劳社部发[2000]2号 67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0月24日 国办发[2000]71号 67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7月13日鲁政发[2000]62号 68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山东省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年12月13日 鲁政办发[2001]113号 68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6日 劳社部发[2002]5号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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