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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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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最新修正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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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11832863
  • 页数:293 页
图书介绍:本书根据最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对法律重点条文进行注释解读,并附录与之相关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最新修正版》目录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本法任务 2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4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5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5

第八条 法律监督 6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7

第十条 两审终审 7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8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9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 10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11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2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13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14

第二章 管辖 14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14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16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16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18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8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19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 20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21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22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23

第三章 回避 24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2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26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26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2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9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29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31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32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33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34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35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35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37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37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38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 39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40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41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43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43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43

第五章 证据 44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 44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45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 46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 47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48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49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52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52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53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 54

第五十九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54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55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56

第六十二条 特殊保护措施 56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5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58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58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59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61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62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63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64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64

第七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 65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 66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67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68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68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70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70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71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 72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 73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74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 75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 76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77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 77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78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 79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捕 79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81

第九十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82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 83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84

第九十三条 捕后羁押审查 85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86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87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87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88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8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89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89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措施 91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调解程序 92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93

第八章 期间、送达 94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 94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95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96

第九章 其他规定 97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9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97

第一章 立案 97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 97

第一百零八条 接受立案材料, 98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100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00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10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102

第二章 侦查 1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4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任务 104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10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诉控告情形 104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06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 10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时间 107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讯问 10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11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11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录音录像 110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1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111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11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11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 113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1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114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 11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持证勘验、检查 11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115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 11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 116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检、复查 11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117

第五节 搜查 118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 118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 118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 11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要求 12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 12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2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121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 12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 12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 1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24

第七节 鉴定 124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 124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126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126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26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28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适用案件的范围 128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129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 130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131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据转化 132

第九节 通缉 1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 133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34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134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35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135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13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136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137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 138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 139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39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139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140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141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142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43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4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 14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4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46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 14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 14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49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150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不起诉书的宣布和送达 151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52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53

第一百七十七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154

第三编 审判 155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5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 15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157

第一百八十条 审判委员会 15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59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5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59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 16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162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 163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 16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 164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16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166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167

第一百九十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168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 16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170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7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72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判决 173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17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 17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17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75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176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177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 177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17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79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 179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181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182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 183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84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84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85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18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1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188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88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89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8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90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190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 192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19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93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程序 19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程序, 195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196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197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19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200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201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203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 204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204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205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205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限 20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208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20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210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210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 210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 211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211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212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程序 213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14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214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215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216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 218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 218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 21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 220

第四编 执行 220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 220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222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223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224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 226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228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 230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31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232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233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 234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35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刑的执行 236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237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238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39

第二百六十四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239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的监督 240

第五编特别程序 240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40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24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 241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程序 242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242

第二百七十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243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45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246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247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 248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 249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 249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5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情形 250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 251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251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51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251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253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254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情形 254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55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255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256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257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258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258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259

附则 260

第二百九十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260

附录 2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3.14) 262

后记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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