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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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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李震山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9571455709
  • 页数:675 页
图书介绍:
《行事法导论》目录
标签:导论 行事

第一章 行政法概论 1

第一节 行政法之主要内涵 1

第一项 行政之概念 1

第一款 国家行政与私人行政 2

第二款 形式意义之行政——从权力分立与组织型态以观 2

第三款 实质意义之行政——从行政特质以观 4

第四款 小结 4

第二项 行政之分类 4

第一款 秩序行政 5

第二款 给付行政 6

第三款 计画行政 7

第四款 保护行政 7

第五款 公需行政 8

第六款 经济行政与担保行政 8

第三项 行政法之概念 9

第一款 行政法乃行政之法 9

第二款 行政法存在或表现之形式 10

第三款 行政法研究之一般架构 15

第二节 行政法之法律关系 16

第一项 一般法律关系下之权利义务关系 17

第一款 国家为公权力主体 18

第二款 人民为公权利主体 19

第二项 特别权力关系下之权利义务关系 21

第一款 特别权力关系之内涵 21

第二款 特别权力关系之演变趋势 22

第三节 行政法之公法属性及其演变 29

第一项 公私法划分必要性之争议 30

第一款 肯定划分有必要性 30

第二款 认为公私法划分之二分法有欠周全 32

第二项 民法规定适用于行政法关系之争议 34

第三项 行政法与其他公法之关系 36

第一款 行政法与宪法 36

第二款 行政法与刑法 37

第三款 行政法与国际法 37

第二章 依法行政原理 39

第一节 概论 39

第一项 宪政主义与依法行政 39

第二项 实质法治与依法行政 40

第二节 法律优位 41

第一项 概念 41

第二项 不法之法支酊行政之争议 42

第一款 争议问题 42

第二款 打破「恶法亦法」之逻辑 45

第三项 行政法规范间之位阶秩序 46

第一款 不同位阶规范间之秩序(垂直) 46

第二款 相同位阶规范间之秩序(水平) 48

第三节 法律保留 55

第一项 法律保留之内涵与依据 55

第一款 法律保留之内涵 55

第二款 法律保留之依据 55

第二项 法律保留之分类 56

第一款 干预保留与授益保留 56

第二款 全部保留或部分保留 57

第三款 其他保留 59

第三项 法律保留之层级化与相对化 60

第一款 层级化 60

第二款 相对化 62

第四节 法令不备下之行政 64

第一项 不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为 65

第二项 发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为 65

第一款 干预性之行为 65

第二款 授益性之行为 66

第五节 结语 66

第三章 行政组织法 69

第一节 行政组织体 69

第一项 行政组织体之型态 69

第一款 行政机关 69

第二款 公法团体 71

第三款 公营造物 74

第四款 公营事业机构 75

第五款 选择行政组织体型态之考量因素 77

第六款 小结——行政组组之变革 77

第二项 行政主体 79

第一款 概念 79

第二款 行政主体之种类 80

第三项 私人作为行政主体之法律问题 81

第一款 概说 81

第二款 国家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依据 83

第三款 国家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原则与界限 85

第四款 私人受托行使公权力之监督、救济及责任 87

第二节 行政机关之组织 88

第一项 行政机关组织法定原则 88

第一款 中央行政机关之组织应以法律定之 89

第二款 中央行政机关之组织得以命令定之 90

第三款 地方行政机关之组织以自治规章定之 92

第二项 行政机关组织法令之重要内涵 92

第一款 行政机关组织法令应明定之事项 92

第二款 行政机关组织之名称与态样 93

第三款 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作用法之区别 95

第三节 行政机关间之横向关系 98

第一项 职务协助关系 99

第一款 职务协助之意涵 99

第二款 职务协助之法律依据 100

第三款 职务协助之特征 101

第二项 委托关系 102

第三项 联合关系 103

第四项 权限之竞合或冲突关系 104

第一款 行政机关间发生权限争议之原因 104

第二款 行政机关间管辖权争议之解决途径 104

第四节 行政机关间之纵向关系 106

第一项 上下之监督关系 106

第一款 概说 106

第二款 备案、备查、报备 106

第三款 核定、核备 107

第四款 委任、委办 108

第二项 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关系 108

第一款 地方自治之意涵 108

第二款 自治与监督 110

第三款 自治监督机关之监督权限 112

第四章 公物 119

第一节 公物之概念与分类 119

第一项 公物概念 119

第一款 物之性质 119

第二款 物之所有权归属 120

第三款 物之提供使用 121

第四款 小结 122

第二项 公物之分类及其使用关系 122

第一款 公共用物 123

第二款 特别用物 125

第三款 营造物用物 125

第四款 行政使用之公物 126

第五款 其他之分类 127

第三项 小结 128

第二节 公物之形成、变更与废止 128

第一项 公物之形成 128

第二项 公物之变更与废止 130

第五章 公务员关系之成立与消灭 135

第一节 公务员之概念 135

第一项 公务员概念之多义性 135

第一款 公务人员任用法之公务员(狭义) 136

第二款 公务员服务法之公务员(广义) 137

第三款 刑法上之公务员(最广义) 140

第二项 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区分 142

第二节 公务员关系之成立 145

第一项 成立公务人员关系之宪法基础 145

第一款 应考试权利 145

第二款 服公职权利 146

第二项 成立公务员关系应遵守之原则 147

第一款 机会均等原则 147

第二款 公开竞争之考试原则 149

第三款 职业自由(工作权)之保障 149

第三项 成立公务员关系之一般要件 150

第一款 积极条件 150

第二款 消极条件 153

第四项 成立公务员关系之资格要件 154

第一款 经国家考试及格所任用之人员 154

第二款 非经国家考试所任用之人员 156

第五项 限制首长离职前之用人权 158

第三节 公务员之职位变更、关系消灭 158

第一项 职位变更 159

第一款 升迁、转任与调任 159

第二款 停职、休职与留职停薪 161

第二项 公务人员关系消灭 163

第六章 公务员之权利与保障 166

第一节 公务员之权利 166

第一项 基本权利 166

第一款 基本权利之主体 166

第二款 基本权利之限制 166

第二项 基于职位所生之权利 167

第一款 经济上之权利 168

第二款 身分上之权利 171

第三款 其他权利 171

第二节 公务员权利之救济与保障 171

第一项 公务人员保障法与公务人员个别权利之救济 171

第一款 公务人员保障法适用对象 172

第二款 权利救济 173

第二项 公务人员协会法与公务人员集体权之保障 176

第一款 公务人员之劳动基本权 177

第二款 公务人员协会法之规定 178

第七章 公务员之义务 181

第一节 中立义务 181

第一项 行政中立之意涵 181

第二项 政治活动中立 182

第一款 政党政治与政治中立之紧张关系 182

第二款 政治中立与公务人员政治参与权利 183

第三款 政治中立法制适用对象之合理差别 185

第四款 小结 187

第二节 忠诚义务 188

第一项 概说 188

第二项 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190

第三项 违反忠诚义务之法律效果 191

第三节 服从义务 191

第一项 服从义务之理论 191

第一款 学说 192

第二款 法律依据 192

第二项 合法职务命令之服从 193

第一款 命令者须有指挥监督权 193

第二款 该命令须与属官职务有关 194

第三款 命令内容须非法律上不能或事实上不能 194

第四款 须具备法定形式并经正当程序 195

第五款 命令之事项非属应独立处理之职务范围 195

第三项 违法命令之服从问题 195

第一款 命令有重大明显之瑕疵 196

第二款 命令内容之违法性不易立即判明 196

第四节 守密义务 197

第一项 守密义务之法律依据与秘密之认定 197

第一款 法律依据 197

第二款 秘密之认定 198

第二项 国家机密保护法 200

第一款 国家机密之定义 201

第二款 国家机密之核定与变更 201

第三款 国家机密之维护与保存年限 203

第四款 国家机密之解除 204

第三项 行政资讯公开与守密义务之履行 204

第一款 行政资讯公开之必要性 204

第二款 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第二项之商榷 205

第五节 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 206

第一项 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 206

第二项 兼职之禁止 207

第一款 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207

第二款 经许可兼任非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 207

第三项 利益回避之义务 208

第八章 公务员之责任 213

第一节 公务员行政责任之法律依据 213

第一项 宪法 213

第二项 公务员惩戒法 214

第三项 公务人员考绩法 215

第二节 惩戒(司法)与惩处(行政)之关系 217

第一项 区别关系 218

第二项 竞合关系 222

第一款 移付惩戒或自行惩处之决定标准 222

第二款 惩戒、惩处两罚问题 223

第三节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 224

第一项 犯罪嫌疑案件之主动移送侦查 224

第二项 刑惩并行 224

第三项 惩戒处分与刑事责任分开 225

第九章 行政作用之概念与分类 227

第一节 行政作用之概念及其分类 227

第一项 行政作用之概念 227

第二项 行政作用形式之类型化、个别化与制度化 228

第二节 行政作用中之私法行为 229

第一项 行政私法行为之源起 229

第二项 行政私法行为之类型 230

第一款 行政私法辅助行为 231

第二款 行政营利行为 231

第三款 私法形式之行政给付行为 232

第三项 公私法事件划分之争议 233

第一款 以立法方式解决 234

第二款 以大法官解释决定 234

第三款 由法院裁判决定 235

第三节 行政作用中之非权力行为 235

第一项 非权力行为之性质与分类 235

第一款 性质 235

第二款 分类 237

第二项 行政指导行为 237

第三项 行政事实行为 240

第四节 行政作用中之内部行为 243

第一项 内部行为之意涵 243

第二项 行政规则 243

第一款 行政规则之概念 243

第二款 行政规则之法律性质及间接外部效力 245

第三项 个别职务指令 249

第五节 行政行为形式论之检讨 250

第十章 行政作用之程序与原则 253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之意义与立法目的 253

第一项 行政程序法之意义 254

第一款 行政机关与机关排除 254

第二款 行使公权力之程序与事项排除 254

第三款 通则性之法律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256

第二项 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259

第一款 维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59

第二款 落实公正、公开、民主之程序 260

第二节 行政行为与正当法律程序 261

第一项 正当法律程序与「程序基本权」 261

第二项 行政公正程序 264

第一款 告知 264

第二款 回避 268

第三款 禁止程序外之接触 269

第三项 行政资讯公开之程序 270

第一款 行政资讯公开之法理基础 270

第二款 政府资讯公开法与行政资讯公开 273

第四项 行政中民众参与之程序 279

第一款 陈述意见 281

第二款 行政听证之程序 283

第五项 程序瑕疵 285

第一款 程序瑕疵之类型 285

第二款 程序瑕疵之救济 286

第三节 行政行为与一般法律原则 287

第一项 明确原则 288

第一款 法律内容明确 288

第二款 行政行为内容明确 291

第二项 比例原则 292

第一款 比例原则之概念 292

第二款 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 295

第三项 诚实信赖原则 296

第一款 诚实信用原则 296

第二款 信赖保护原则 297

第四项 行政裁量原则 301

第一款 行政裁量之概念 301

第二款 裁量权发动之授权型态 302

第三款 裁量权行使之程序 303

第四款 行政裁量之瑕疵与司法审查 304

第五款 行政裁量之限制 306

第六款 行政裁量与比例原则之关系 310

第十一章 法规命令 315

第一节 法规命令之意涵、订定主体与原因 315

第一项 法规命令之意涵 315

第二项 订定法规命令之主体 316

第三项 订定法规命令之原因 317

第二节 作为订定法规命令依据之一般法律 317

第一项 中央法规标准法 318

第二项 行政程序法 319

第三项 地方制度法 322

第三节 法规命令之订定与授权明确性 323

第一项 法规命令与法律之关系 323

第二项 司法院大法官有关法规命令授权明确性解释之举例 324

第三项 职权命令之存废 325

第四节 法规命令之监督与审查 328

第一项 行政 328

第二项 立法 329

第三项 司法 331

第一款 法规命令合宪性与合法性之审查 331

第二款 法规命令订定裁量之审查 332

第四项 考试 335

第五项 监察 335

第十二章 行政处分 337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定义及分类 337

第一项 行政处分之定义 338

第一款 须为行政机关(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行为 338

第二款 须为具公法规制性之行政行为 340

第三款 须为单方之行政行为 347

第四款 须为对具体案件所为之行政行为 347

第五款 经申请而不作为 349

第二项 分类 350

第二节 行政处分之附款 354

第一项 概说 354

第二项 附款之种类 354

第一款 附条件 354

第二款 附期限 355

第三款 附负担 355

第四款 附保留 356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357

第一项 存续力 358

第一款 行政处分之生效 358

第二款 行政程序之重新进行 359

第三款 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 362

第二项 拘束力 363

第一款 针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 363

第二款 针对国家机关本身 364

第三项 执行力 366

第四节 瑕疵行政处分之补正及转换 367

第一项 补正 367

第二项 转换 369

第十三章 行政契约 371

第一节 绪论 371

第一项 行政契约之意义与功能 371

第一款 意义 371

第二款 功能 372

第二项 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 374

第一款 行政契约与附附款行政处分之区别 374

第二款 行政契约与需经同意、协力之行政处分之区别 376

第二节 行政契约之种类 378

第一项 一般分类 378

第一款 对等关系契约与隶属关系契约 378

第二款 负担契约与处分契约 379

第二项 特别分类——和解契约与双务契约 380

第一款 和解契约 380

第二款 双务契约 381

第三节 行政契约之公法特质 383

第一项 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 383

第二项 要件与效力 385

第三项 行政契约调整与终止之公益优先原则 387

第四项 行政契约中之损失补偿 388

第五项 行政契约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之约定 389

第十四章 行政罚 391

第一节 行政罚概论 391

第一项 行政罚与行政制裁 391

第二项 行政罚与行政刑罚并存之实际与问题 392

第一款 行政罚与行政刑罚并存 392

第二款 运用行政罚或行政刑罚之立法考量问题 393

第三项 适用行政罚法之行为性质 395

第一款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 395

第二款 违反行政法义务需受「行政秩序罚」之行为 396

第三款 行政罚系具「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397

第四项 行政罚法之处罚种类 401

第一款 罚锾 401

第二款 没入 402

第三款 其他种类之行政罚 403

第二节 行政罚之处罚主体与对象 405

第一项 行政罚之处罚主体 405

第二项 行政罚之处罚对象 406

第一款 自然人 406

第二款 法人及非法人团体 409

第三款 行政机关及其他公法组织 410

第三节 行政罚之转换与竞合 412

第一项 行政罚之转换 412

第一款 行政执行 412

第二款 连续处罚 412

第三款 罚锾之易处 415

第四款 依法将行政罚转成行政刑罚 415

第二项 行政罚之竞合 417

第一款 一行为触犯刑事刑罚规定与行政罚规定 418

第二款 一行为触犯数个行政罚规定 419

第三款 一行为触犯行政刑罚与刑事刑罚之规定 423

第四节 行政罚之责任条件、能力及阻却 423

第一项 责任条件 424

第二项 责任能力 426

第三项 行为的违法性(阻却违法事由) 427

第五节 处罚之审酌、加减、扩张、时效及程序 427

第一项 处罚之审酌及加减 427

第二项 处罚之扩张 428

第三项 处罚之时效 429

第四项 裁处程序 429

第六节 行政罚法与其他有裁罚规定法律之适用关系 430

第一项 行政罚法作为行政罚之一般总则性规定 430

第二项 行政罚法作为普通法及与特别法之关系 432

第一款 责任要件 432

第二款 裁处程序 433

第三款 其他适用法则 437

第十五章 行政执行 441

第一节 行政执行之概念 441

第一项 行政执行之意义与特质 441

第二项 行政执行之分类 442

第三项 行政执行应遵守之原则 444

第二节 本于行政处分之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不履行之强制 445

第一项 强制之前提 445

第二项 间接强制 446

第一款 怠金 446

第二款 代履行 447

第三项 直接强制 450

第一款 概说 450

第二款 由机关代履行与直接强制之关系 451

第三款 执行之协助 452

第三节 直接本于法令之执行 452

第一项 即时强制 452

第一款 对人之管东 454

第二款 对物之扣留 456

第三款 对物之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457

第四款 对于家宅或其他处所之侵入 458

第二项 直接执行 459

第四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不履行之强制 460

第一项 概说 460

第二项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要件 461

第一款 须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461

第二款 须公法上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 465

第三款 须经主管机关移送至执行机关 465

第四款 其他情形 467

第三项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方法与程序 468

第一款 调查 468

第二款 查封、拍卖、变卖、强制管理、参与分配 469

第三款 提供担保、限制住居及禁止命令之核发 472

第四款 拘提、管收 473

第五款 费用 478

第五节 行政执行之救济 478

第一项 声明异议 479

第一款 声明异议之事由与提起 480

第二款 不服声明异议决定之救济 481

第二项 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 482

第十六章 行政判断、预测与计画 484

第一节 行政判断 484

第一项 行政适用法律之判断 484

第二项 行政针对法律构成要件之判断 484

第三项 司法审查与判断余地 485

第四项 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之关系 488

第二节 行政预测 490

第一项 行政预测行为之法律授权基础 490

第二项 预防性干预措施之立法授权 491

第三项 司法审查之标准 493

第三节 行政计画确定程序 494

第一项 概念与性质 494

第二项 程序 496

第三项 行政计画确定程序与行政效能 499

第十七章 行政调查 501

第一节 行政调查之概念及分类 501

第一项 行政调查之概念 501

第二项 行政调查行为在国家调查行为中之定位 503

第一款 国家之调查行为 503

第二款 立法调查与一般行政调查之比较 504

第三项 行政调查之分类 506

第二节 行政调查之发动与方法 507

第一项 通知相关人到场陈述意见 508

第二项 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书、资料、物品 513

第三项 鉴定 514

第四项 实地检查 515

第一款 身分确认 516

第二款 处所之进入 517

第三款 搜查 519

第四款 物之扣留及其处理 521

第五项 调查结果之判断——自由心证 524

第三节 行政调查与个人资料保护 525

第一项 国家机关蒐集资讯权之双刃性功能 525

第二项 国家机关蒐集资讯与人民资讯自决权之保障 526

第三项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与利用应遵守之一般原则 528

第四项 资料处理与利用 529

第一款 资料之传递 529

第二款 资料之更正、保存 530

第五项 小结 530

第十八章 诉愿 533

第一节 概说 533

第一项 诉愿与司法二元诉讼制度 533

第二项 诉愿与陈情及请愿 535

第二节 诉愿之提起 536

第一项 诉愿之先行程序 538

第一款 诉愿先行程序之概念 538

第二款 诉愿先行程序与诉愿性质上之异同 541

第三款 诉愿先行程序与人民诉愿权保障 541

第四款 诉愿先行程序与诉愿法第五十八条之关系 542

第二项 提起诉愿之人 543

第一款 不以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为限 544

第二款 不以自然人为限 545

第三款 不以本国人为限 548

第四款 不限于亲自提起——诉愿代理 548

第五款 不以单一人为限——共同诉愿 549

第六款 其他得参与诉愿之人 549

第三项 受理诉愿之机关 550

第一款 诉愿管辖机关 550

第二款 诉愿人向非诉愿管辖机关提起诉愿 552

第三款 以实施行政处分之名义认定行政处分机关 554

第四项 提起诉愿之期间及诉愿书 556

第一款 诉愿期间 556

第二款 诉愿书 558

第五项 诉愿之提起与原行政处分之执行 559

第三节 诉愿之审理 560

第一项 诉愿之审议机关 560

第二项 诉愿之审理程序 560

第一款 程序上之审理 561

第二款 实体上之审理 564

第三款 诉愿之决定及其效力 567

第四款 再审程序 573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 577

第一节 概论 577

第二节 行政诉讼审判权 579

第一项 审判权之范围 579

第二项 审判权划分之问题 583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先行程序及审级 586

第一项 诉愿前置原则 586

第二项 诉愿前置原则之例外 587

第三项 行政诉讼之审级 588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种类 590

第一项 撤销之诉 590

第二项 确认之诉 592

第一款 无效确认之诉 593

第二款 续行确认之诉 594

第三款 一般确认之诉 596

第三项 给付之诉 597

第一款 课以义务之诉 597

第二款 一般给付之诉 599

第四项 其他特种诉讼 601

第一款 公众诉讼 601

第二款 选举罢免诉讼 603

第五项 小结 603

第二十章 国家责任 605

第一节 国家责任之概念与体系 605

第一项 概念 605

第二项 体系 605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 610

第一项 国家赔偿理论 610

第二项 因公务员违法有责之作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613

第一款 行为人须为公务员 613

第二款 须为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 616

第三款 须行为系属不法 617

第四款 须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617

第五款 须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 618

第六款 不法之行为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 618

第三项 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619

第四项 因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 621

第一款 须为公有之公共设施 622

第二款 须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 623

第三款 须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 623

第四款 人民受到损害,须与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623

第五项 国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624

第一款 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之当事人 624

第二款 国家赔偿之请求程序 626

第三款 得请求损害赔偿之范围 629

第四款 向公务员求偿 630

第三节 国家补偿责任 631

第一项 行政损失补偿之法律依据 632

第一款 宪法 633

第二款 法律 634

第二项 行政损失补偿之分类 635

第一款 一般分类 635

第二款 德国法之分类 641

第三项 行政损失补偿之请求权 645

第一款 损失补偿之法定原则 645

第二款 补偿方式 650

第四项 小结 654

第四节 其他公法上责任 655

第一项 公法上返还请求权 655

第二项 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 657

第三项 公法上无因管理所生之请求权 658

重要参考书目 661

事项索引 665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检索表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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