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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西岸经济区民生财政政策指南
海峡西岸经济区民生财政政策指南

海峡西岸经济区民生财政政策指南PDF电子书下载

经济

  • 电子书积分:10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陈小平主编
  • 出 版 社: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211065110
  • 页数:205 页
图书介绍:本书汇总了近年来中央和福建省印发的惠民政策文件,摘录其中直接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条款,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五个领域为重点,拓展到其他与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内容涉及12个政策大类、197个政策项目、1000余项具体政策条款;简明介绍了各项优惠政策的名称、文件依据、主要内容、承办部门,并对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海峡西岸经济区民生财政政策指南》目录

第一章 就业 3

一、个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3

二、企业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4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4

四、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五、社会保险补贴 5

六、职业介绍补贴 8

七、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培训) 9

八、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 9

九、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 10

十、职业培训补贴(紧缺技术工种培训) 10

十一、职业培训补贴(阳光工程) 11

十二、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士兵培训) 12

十三、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 12

十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 13

十五、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建设项目补助 14

十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5

十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6

十八、公益性岗位补贴 17

十九、就业服务 17

二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助 18

二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 21

二十二、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 23

第二章 社会保险 27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7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5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7

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38

五、无力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 39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0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2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4

九、失业保险 46

十、工伤保险 48

十一、生育保险 50

第三章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55

一、对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5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6

三、对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者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6

四、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7

五、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57

六、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58

七、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8

八、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9

九、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59

十、对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59

十一、对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0

十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0

十三、城乡医疗救助 62

十四、农村五保供养 64

十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 65

十六、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 66

十七、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66

十八、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 67

十九、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67

二十、光明行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68

二十一、福乐家园 68

二十二、残疾人居家养护 69

二十三、残疾儿童康复 70

二十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70

第四章 优抚和安置 75

一、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政策 75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政策 76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77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政策 78

五、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政策 78

六、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79

七、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79

八、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 80

九、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政策 80

十、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政策 81

十一、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81

十二、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 82

十三、义务兵优待金政策 83

第五章 医疗卫生 87

一、对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87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87

三、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87

四、对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8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88

六、医疗服务 89

七、乡村医生津贴 91

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92

九、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常见疾病检查 93

十、农村孕产妇补服叶酸 93

十一、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妇女免费产前筛查诊断 94

十二、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95

十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96

十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97

十五、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 98

第六章 教育 103

一、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03

二、对符合条件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3

三、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3

四、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4

五、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04

六、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4

七、对托儿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5

八、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5

九、对科技教育基金会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5

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06

十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106

十二、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 107

十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08

十四、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 108

十五、中等职业学校涉及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 108

十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 109

十七、幼儿教育扶持 111

十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111

第七章 计生 115

一、对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等各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5

二、对独生子女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5

三、计划生育法定奖励 115

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116

五、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117

六、农村部分计生家庭贡献奖励 118

七、农村部分计生家庭新农合补助 118

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19

九、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20

第八章 文化体育 125

一、对博物馆等文化单位规定项目免征营业税 125

二、对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取得的古船陈列馆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5

三、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免征营业税 125

四、对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6

五、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6

六、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 126

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127

八、农家书屋工程 127

九、农村电影“2131”工程 128

第九章 住房 131

一、对销售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131

二、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免征营业税 131

三、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31

四、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32

五、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132

六、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3

七、对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33

八、对住房制度改革期间,职工购房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33

九、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4

十、对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源的减个人所得税 134

十一、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35

十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135

十三、对毁损不堪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135

十四、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6

十五、对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予以免征 136

十六、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 136

十七、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137

十八、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减征房产税 137

十九、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38

二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138

二十一、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8

二十二、对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9

二十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9

二十四、对提供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9

二十五、对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0

二十六、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0

二十七、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1

二十八、对廉租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141

二十九、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41

三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42

三十一、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2

三十二、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43

三十三、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43

三十四、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43

三十五、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144

三十六、对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144

三十七、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44

三十八、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145

三十九、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145

四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145

四十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契税优惠 146

四十二、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46

四十三、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47

四十四、公共租赁住房财政支持政策 148

四十五、棚户区(危房)改造财政支持政策 149

四十六、廉租住房财政支持政策 150

四十七、“造福工程” 150

第十章 农林水利 155

一、农村饮水安全 155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55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 157

四、农机购置补贴 158

五、农村沼气建设 160

六、渔民减船转产转业 160

七、森林综合保险 161

八、水稻种植保险 162

九、能繁母猪保险 164

十、渔船保险、渔工责任保险 166

十一、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168

十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169

十三、农资综合补贴 177

十四、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 178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78

十六、科普惠农兴村政策 180

第十一章 交通运输 183

一、农村公路补助政策 183

二、农村客运政策 188

三、城市公交政策 189

四、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 190

第十二章 其他 195

一、家电下乡财政补贴 195

二、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 198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200

四、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 201

五、社区居委会运转经费补助 201

六、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201

七、农村环境整治 202

八、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203

后记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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