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1
第一章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2
第二章 制订、批准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程序和方法 9
第一节 五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9
第二节 年度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12
第三章 企业、工业中心、部、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或执行局在制定和执行计划中的权限和责任 13
第一节 工业的计划工作 14
第二节 农业的计划工作 16
第三节 交通运输和邮电的计划工作 18
第四节 投资和建筑活动的计划工作 19
第五节 物资技术供应的计划工作 21
第六节 发展外贸、国际经济和科技合作的计划工作 23
第七节 科研、发展工艺、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生产质量的计划工作 24
第八节 教育、培训和使用劳动力的计划工作 26
第十节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计划工作 27
第九节 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行业的计划工作 27
第十一节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计划工作 30
第十二节 财政的计划工作 32
第四章 国家计划委员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中的权限和责任 33
第五章 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导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 36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法 39
第一章 财政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40
第二章 国民经济资金的形成和分配 42
第一节 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与消费基金 42
第二节 国营经济单位的自筹基金 44
第三节 合作社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筹基金 47
第三章 收支预算和其它财政计划国民财富的清点 49
第一节 收支预算和其它财政计划 49
第二节 国民财富的清点 53
第一节 总则 54
第四章 生产、商品流通和投资的拨款与贷款 54
第二节 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贷款 58
一、工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服务行业、商品流通、科研和设计以及工艺工程的贷款 58
二、国营农业单位的贷款 62
三、农业合作单位生产活动的贷款 63
四、为农业社社员和个体农民提供的生产贷款 66
第三节 投资资金和贷款 67
一、国营单位的投资资金和贷款 67
二、向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其它社会团体提供投资资金和贷款 72
三、向农业合作单位提供的资金和贷款 72
四、向居民发放的贷款 75
第五章 金融外汇关系 77
第一节 总则 77
第二节 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外汇收支计划 77
第三节 对外债权和债务的平衡表 80
第四节 对外结算和信贷关系 81
第五节 外贸活动的资金和贷款 82
第六节 对参加混合公司的罗马尼亚经济单位的贷款 83
第六章 组织和开展社会主义单位间的支付业务 84
第七章 国家保险 88
第八章 居民的现金储蓄 90
第九章 国家预算 91
第一节 总则 91
第二节 共和国预算 94
第三节 地方预算 95
第四节 国家预算的编制、通过和执行,预算执行的终结 97
第十章 在编制和执行收支预算、国家预算和其它财政计划中的权限与责任 106
第十一章 附则 118
附件一 由预算和工业中心设立的投资拨款的重要新建和扩建项目表 120
附件二 发放投资贷款的项目和活动以及偿还贷款最长期限表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