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译者前言 1
第一部分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和大众传播 3
第一章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透视 3
一 导言 3
二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背景、理论和趋向 4
(一)背景 4
(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理论和检验标准 5
(三)当前最高法院的趋向 14
三 对表达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之间的两分法 18
(一)经济利益和信息交流之间的冲突 20
四 作为财产的信息 20
(二)版权和第一条修正案 21
第二章 诽谤和大众传播 30
一 相互冲突的利益 30
二 普通法上的诽谤 31
(一)定义和要素 31
(二)书面和口头诽谤之间的比较 35
(三)责任理论 39
(四)法律补偿 40
三 普通法中的辩护 41
(二)特许权 42
(一)真实性还是“正当理由” 42
(三)公正评论 47
(四)局部辩护 48
四 新的符合宪法的诽谤法 50
(一)《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50
(二)“《纽约时报》案”的影响 52
(三)“《纽约时报》案”的结果 53
(四)格茨诉韦尔奇案的公共人物--私人个人之间的基本区分 56
(五)“格茨案”的广泛意义 58
(六)公共人物--私人个人的区分 58
(七)事实--意见两分法 63
(八)“格茨案”给媒介造成的具体问题 64
(九)“格茨案”提出的问题 65
(十)试图“规避”“《纽约时报》案”的努力及其30年后的再次确认 66
(十一)非媒介被告和公众关注的事项 69
(十二)新闻记者在诽谤诉讼中请求的其他宪法特权 70
第三章 隐私和大众媒介 74
一 导言 74
二 普通法的历史及发展 74
三 今日普通法 75
(一)占用 76
(二)侵扰 81
(三)虚假曝光 87
(四)隐私真相的公开透露 91
(五)四种类型的侵犯隐私的共同特点 100
第四章 对猥亵表达的约束 101
一 一般理论 101
(一)定义问题 101
(二)背景 101
(三)近代学说的发展 102
(四)关于猥亵的最后论述:米勒诉加州案 103
(五)“米勒案”、“巴黎成人剧院案”和“詹金斯案”的影响 107
(六)新方法遇到的困难 108
(七)其他猥亵标准 109
(八)女权主义者关于反对以色情描写妇女,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建立 111
二 限制有关两性表达的重要和特殊的领域 113
(一)电影 113
(二)邮件和海关检查 116
三 事后刑事制裁 117
第五章 出于国家安全目的对新闻出版的约束 119
一 冲突 119
二 法律背景 119
三 《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 120
(一)扣留护照 124
四 对出版的其他约束 124
(二)立法性禁止 125
(三)合同住禁止 125
(四)新闻封锁 127
(五)刑事指控及其威胁 128
五 防止危险人物和材料入境 130
第六章 新闻出版自由和公正审判的矛盾 132
一 存在的问题 132
(一)简介 132
(二)案例研究: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 133
(一)诉诸司法程序手段 136
二 解决问题的方法 136
(二)限制媒介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 137
(三)对新闻媒介的事先约束 139
(四)对新闻媒介的事后刑事处罚 144
第七章 采集新闻和信息自由 146
一 导言 146
二 《信息自由法》 147
(一)历史背景 147
(二)原始《信息自由法》的实施 147
(三)对《信息自由法》的修正 148
(四)涉及《信息自由法》的9条免责的诉讼 149
(五)对《信息自由法》的评估 157
(六)将《信息自由法》适用于电脑档案 158
三 以个人隐私的名义限制获得权的立法 159
四 公开会议--公开记录立法 160
(一)“阳光照耀”下的联邦政府 160
(二)各州关于公开会议的法律 160
五 媒介进入政府限制出入的地方和机构的权利 161
六 媒介进入法院及获得司法记录的权利 163
(一)进入审判诉讼的权利 163
(二)进入预审诉讼的权利 166
(三)获得在司法程序中提出的证据的权利 168
第八章 新闻记者的特权、传票、因藐视法庭引起的传讯和搜查及没收 169
一 传票相对于特权的请求 169
(一)当代问题 169
(二)法律背景 170
(三)“布兰兹伯格案”-“帕波斯案”-“考德威尔案”三部曲 173
二 新闻记者的庇护法 180
(一)州的庇护法 180
五 在新闻编辑室进行的搜查和没收对新闻采集的影响 180
(二)对新闻记者的行政保护:司法部的指导准则 182
三 新闻消息提供者提起的诉讼 183
(二)藐视的种类 185
四 无特权的拒绝作证藐视罪 185
(一)特权的实际重要性 185
(三)藐视对新闻记者的影响 186
(四)因藐视引起的传讯和监禁新闻记者的选择办法 186
(一)佐彻诉《斯坦福日报》案 188
(二)“佐彻案”之后的联邦立法 190
第九章 对商业用语的管理 191
一 宪法历史 191
二 “中央赫德森案”中由四个部分组成的对商业用语的分析 193
三 禁止为合法产品做广告的企图 199
(一)律师做广告:案例研究 200
四 职业广告的特殊问题 200
(二)律师做广告案件对其他职业的影响 204
五 公众获得私人广告媒体的权利 205
六 州的法规性管理 205
七 联邦的法规性和行政管理 206
(一)联邦贸易委员会 206
(二)联邦通讯委员会 211
第二部分 对电子大众媒介的管理 215
第十章 联邦通讯委员会:为与不为 215
一 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历史 215
二 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权限 217
三 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219
四 频率的分配 220
五 联邦通讯委员会管理广播的司法基础 221
六 广播权的性质 225
七 联邦通讯委员会在管理广播中的职能 227
八 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许可证发放政策 227
(一)频率分配 228
(二)申请人必须做出的证明--基本条件 232
(三)申请的处理 246
(四)非申请者参与申请程序 246
(五)资格条件比较:选择的必要性 249
(六)“现金结算政策” 257
(七)作为发放许可证办法之一的随意选择 259
第十一章 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广播活动的控制 261
一 政治广播 261
(一)“使用” 262
(二)法律上合格的候选人 264
(三)“相同时间”要求的免除 265
(四)合理使用权 267
(五)最低单位收费 270
(六)审查制度 273
(七)及时提出要求的必要性 274
(九)“赞普尔理论” 275
(八)发表政治性社论 275
二 “公正理论” 276
(一)个人攻击规则 279
三 猥亵、有失体面和暴力 280
四 抽彩中奖 283
五 黄金时间获得权规则和“芬辛”规则 284
六 主办人身份证明规则:“反间接贿赂”和“反受贿主持人的偏见报道”要求 288
七 竞赛 289
八 公共广播 290
第十二章 有线电视和新技术 294
一 有线电视 294
(一)管辖范围 295
(二)有线系统所有权 299
(三)版权问题 305
(四)信号传递规则 308
(五)内容管理 316
二 高清晰度电视 318
三 多点位分配服务 319
四 卫星共用天线电视 322
五 直播卫星 322
六 家庭卫星天线 325
七 电子出版(电视文本) 326